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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

2016-03-29吕向一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征管营业税纳税人

曾 艳,吕向一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

曾艳,吕向一

(大连财经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消除重复征税、调节资源合理配置、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遗留下固定资产抵扣不合理、征税范围狭窄两大问题.前者在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得以解决,后者成为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设计亟需解决的问题.基于该背景,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基本情况,对改革面临的困境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应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对策建议.

增值税;扩围改革;税负;征税范围

增值税扩围改革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税制结构,更与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现行的局部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征严重、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还能为第三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真正实现服务业与工业双向拉动经济增长的目标.

1 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基本情况

1.1改革的背景和现实依据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化和扩展,为了适应变化发展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2009年我国增值税成功由生产型成功转变为消费型之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正式列入我国的改革日程.由国务院批准和指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范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直至2013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试行,正式拉起了增值税改革大潮的序幕.

从我国税制结构来看,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占据重要地位,前者对有形动产的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其余劳务由后者征收,形成平行征收的格局.这一征税模式曾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产生积极的作用,如今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日趋严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征税范围的广度得不到保证,无法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营业税的重征限制了我国大多数服务业的发展,扭曲了该行业的经济决策.可见,厘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关系,取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增收改征增值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改革的主要内容

(1)在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如陆路、水路、航空运输、科研文化创新、物流辅助、鉴证咨询业务等;

(2)完善试点的纳税人分类管理原则,将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成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所有经审核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均划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有能力提供比较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权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到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得到应纳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种类包括购买材料设备、接受应税劳务和服务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确定增值税数额,用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

(4)自试点工作正式实施起,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就已确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等;

(5)本次试点在“营改增”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其延续并加以发展,采用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原先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依然免征增值税,原税负增加较多的行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应税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的形式;

(6)试点过程中会引起财政减收,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分配关系,继续保持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和安全.将原先归属于试点的营业税收入仍归为试点的增值税收入,并将税款分别入库.

2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2.1部分试点行业税负不降反增

虽然增值税“扩围”改革会产生进项税额的减税效应,但同时税率变动也会引起增税效应.如当试点企业在改革后适用的增值税率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率,并且该增税效应超过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在交通运输业、租赁业增税较为突出.其他原因,诸如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一些试点企业在营改增前已对固定资产更新完毕,短期内没有大额的抵扣用进项税额,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再有,某些行业中间投入比较偏低,可抵扣范围较窄,如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的内部人力成本不能抵扣,增加咨询等行业的税负;此外,由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尚未普及,使一些地区外购服务的进项抵扣受限,交通运输业以及物流辅助、文化创意、签证咨询等服务业深受其害;最后,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交通运输业企业无法直接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航空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等.

2.2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问题

我国原有的财政收入分配制度中,营业税是地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由地税局征管并归地方政府所有;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以75:25的比例分配,将我国财权与事权合理匹配,稳定着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然而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给地方营业税税基造成极大的缺口.尽管国家承诺原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改革后归属地不变,但由于各地产业机构和税源结构的不同使得改革对各地财力影响各异.如在第三产业发达的地区,营业税占比高,所受改革的影响大,短期内的加大增值税共享比例不能长期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此外,由于改革试点城市有限,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分配问题也日渐凸显.改革后的跨地区业务会抵扣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受损失一方的政府为维护当地财政收益,会鼓励本地企业多采购本地原材料,人为地割裂统一市场,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2.3税收征收管理的问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中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问题.若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改革后新增加的应税行业征收管理,保持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统一性,但容易导致地税边缘化,影响税务机构的设置和改革;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事宜,能够保持税收征管的连续性,但可能会与同时征收的国家税务机关产生摩擦,降低征管效率.改革面临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有技术难题、会计核算制度及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例如一些服务行业不正确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上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收支情况.服务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规模小、投入少、企业分散,生产规模和会计核算制度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要求,给税源管理带来困难.最后,改革后会出现地税务局开票、国税务局抵扣的现象,两地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增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和成本.

3 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对策建议

3.1降低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因税改原因造成税负增加的企业,各试点相继出台了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政府应做好补贴企业审核标准、补贴方法和细则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就试点企业改革后税负增加情况制定统一的财政补偿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补贴规划方案,充实财政支持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避免公平的改革引发新的不公平税负问题.再次,改革应根据不同行业发展的成本结构与中间投入比率设置税率,既减轻过大的改革后税率变化幅度,又能降低多档税率带来的税收征管难度,建议在主体税率的基础上,设置各行业的特殊适用税率,如整体降低有形动产租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税率.针对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难的情况,财税部门应针对普遍影响因素制定解决方案,如交通运输业的燃油费发票获取问题可以通过企业集中统一购买油卡的方法解决.此外,结合新试点范围地区和行业的特殊性、适时扩大增值税改革范围,能够弥补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统一全国的增值税税制,减轻企业额外增加的税负.

3.2协调中央与对方的财政关系

在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上,既要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影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又要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原有规模,调动地方开源节流、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还要合理调节各地区间的财力分配,支持贫困地区在改革中需求发展机会,为地方政府培养新的水源.具体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最终将剥夺地方的主体税种,将税收自主权适当下放到地方政府,支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征新税种、尽快培训新的主体税,以其他辅助税种加以配合,形成税源丰富、税基较宽的地方税制结构,以更好地调节收入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另外,由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实行统一的分配比例,各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出现不公平,不利于改革在对营业税依赖程度较大地区的推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等来弥补由此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缺口.为减轻各地区间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政府应完善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加大力度、优化方向,缓解改革带来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困难的问题.

3.3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税收征管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一环,从根本上保证了税收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增值税扩围期间,只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免税收流失,保证税收的有序征收.首先,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密切关注税发变动情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纳税人应自觉培养法制观念,依法纳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税收征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在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更好地监督小规模分散的纳税人、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再次,改革引起的未来几年地税局人员过剩的局面,会随着新税种的不断开征得到解决,国税局可先从地方借调再逐步招纳新人,以应对加大的税务工作量.当改革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可把国税、地税系统合并整合,实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一致的税收高效征管作用.

4 结语

可以看出,增值税扩围改革势在必行,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深刻和影响广泛的.无论是造成财政收入的缩减、破坏原有税收利益分配体系,还是缺乏对增值税税制的长远设计,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不容忽视,需要各部门单位做好对整体税制改革的充分考量,完成增值税扩围改革与其他税种改革的衔接配合.

〔1〕张原,陈玉菲.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金融与经济,2012(9):47-49.

〔2〕邢树东,陈丽丽.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问题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3(5).

F810.41

A

1673-260X(2016)03-0089-02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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