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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张君劢国家建构思想述论

2016-03-29龙长安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联邦制联邦宪法

龙长安

(1.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2.安徽工业大学 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民国初年张君劢国家建构思想述论

龙长安1,2

(1.南京大学 历史系,江苏 南京 210093;2.安徽工业大学 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0)

[摘要]民国初年,新旧体制转换,有关国家体制设计及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争论频繁。在涉及国家建构的思潮中,张君劢的政治思想比较独特,这尤其体现在其对联邦论的政治态度上。1920年前,张君劢作为一名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而出现,认为中国缺乏实现联邦制的基础,主张政治集权和单一制。在联省自治运动开展时期,张君劢的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大力鼓吹联邦制、强调地方分权,倡导建立联邦主义国家。张君劢的联邦制国家建构理论以西方制度为典范,冀望回应民初中国政治发展中统一与民主的双重挑战。民初的军阀割据与集权政治的传统最终导致张君劢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设计被放弃。

[关键词]张君劢;联邦制;国家建构;地方自治

张君劢,上海人,先后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和德国柏林大学,修读法律与政治学学位。回国后,张君劢活跃于政、学两界,参与过国家宪法起草,是近代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张君劢在民国初年对于国家建构有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尤其体现在他对联邦制的政治态度上。美国式联邦制理论是中国联省自治运动的指导思想,这种理论在近代中国曾为部分知识分子所信仰,最后甚至被付诸政治实践,形成有影响力的联省自治运动。张君劢先提出集权主义的省制建设方案,后提出分权的联邦制方案,其政治思想出现了明显的修正。这种政治思想的转向,一方面可以窥见当时联邦制思潮的汹涌,另一方面反映了在纷乱的政局中张君劢对统一建国之路的探索。本文基于现代国家建构的视域,分析张君劢关于联邦制政治实践的态度转变历程,探讨张君劢关于联邦制中国的国家想象及现代中国立国方针的构想。

一、《联邦十不可论》与集权主义主张

民国初始,随着满清王朝的解体,国家建构问题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在国家结构方面具有强烈的单一制集权传统意识,这为体制的转变带来路径依赖。联邦制思想作为清末民初的新型国家建构设想,既涉及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权限调整等诸多政治关系调整,也回应了思想界对民主政治的追求,是当时有影响力的理论与思想。制度变革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到政治传统、政治权力及政治利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民国肇建、新旧体制转型的时期,国内各方即围绕建立联邦制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展开热烈讨论。

1916年4月,为响应梁启超反袁号召,张君劢自德国留学归国。袁世凯政府逆潮流而动的封建复辟,激发了地方政治意识之兴起。与此同时,国内舆论盛行联邦制思想,省区自治开始成为国家建构的重要途径。张东荪和丁佛言在《中华杂志》先后发表的《地方制度之终极观》和《民国国是论》,倡议国家建立联邦制。随后,李剑农在《太平洋》杂志、章士钊在《甲寅》杂志发文予以支持,抨击中央集权思想。他们强调指出,中央集权过多造成国家的动乱与贫困,而通过加强地方实力,建立联邦制,既可以对中央权力实施有效制衡,推进民主政治,又可以完成国家统一。这种观点引发了社会强烈反响,形成了宣传联邦制思想的舆论高潮。在这个背景下,张君劢在梁启超主办的《大中华杂志》发表《联邦十不可论》,提出与前述四人截然不同的理论主张,强调集权主义的省制建设,反对在中国建立联邦制。

张君劢从民智水平、自治基础、省长民选、法治权威、省权划分、财税归属、军事统一和国家安全等十个方面,全面论证了在中国建设联邦制的基础不成熟。从民智方面看,张君劢指出,当时社会民智水平确实令人担忧,而宪法上的权利与民众实际运用能力之间关系密切,国内政治实际情形是“省权向不在省民省民亦无自握省权之能”,这样的后果是“夫以如是之省民,即有省宪法,吾不知谁为保证,而不至为豪暴所蹂躏,思之思惟之,惟有股栗而已。”[1]3从自治方面看,英美政制建设经验证明,自治向为联邦建设之前提基础。“吾谓世界各联邦国之成,则因自治团体发达之国,乃由邦而成国。”[1]12而我国地方自治建设从清末虽已进行,然至民国初年,从效果观之,城镇乡县自治和省自治仍很不成熟,“吾国今日城镇乡县乃至一省之自治事业,其为有基础耶否耶,如曰有也,则直自欺以欺庸众,复何足与言。如曰无也,吾不知将何所凭藉,以为建联邦之基。”[1]4从法治权威来看,张君劢指出,尊重法官、崇尚法律的习惯远未形成,而联邦制建设之中心要务为明确划分中央与各邦之权限。双方发生纠纷时,超然于二行政机关之上之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判决,才能顺利解决政治运行之困难。就此而言,“试问国内两大主权者之争,甘就法廷而判决,而为法官者其权威又足以持两方之平?”实际上“是非法治习惯发达至极者,安克臻此,吾国则何望乎!”[1]6从军事统一与国家安全来看,作为一个处于列强包围的弱势大国,非建立一支直接受制中央且调动灵活的重兵,则无以应付列强之挑战而保其国民。“不信中央为心,则中国军力万无应付列强之望,而国家之振作安赖乎?”[1]7-8张君劢指出,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联邦制的推行只能助长地方军阀割据,造成国家军力分散而给外敌以可趁之机,陷国家安全于危崖,实是最不慎之举。与美国等典型联邦制国家相比,中国建构联邦制国家体制的基础与条件远远不够成熟。

基于现实的观察,张君劢批评张东荪等三人为联邦制呐喊是“诸君以阿好之故,乃自忘其立言之大蔽。”[1]9“三君完全无视者,盖至爱国而至爱地方者也,然窃以为三君立言之方,于吾国国情,均有所未审也。”[1]13无视中外政治之实际,显然无益于中国政治建设。张君劢指出,自庚子之役后,国内财政与军权渐渐为地方控制,中央权威已经下移,地方成为强势,“中央所为,巨谬极戾,地方长官缘是坐大,时至今日,此风益张,此皆政权分裂之象,足与联邦相提并论。”[1]13联邦制将助地方割据之风,于是联邦主义与分裂主义形成了等同语,这在当时也几乎成了所有反联邦主义的共同见解。在这种情形下,反对联邦制几乎成为理所当然的政治选择。但是,张君劢虽然反对联邦制,却不同意废省主张,仍坚持确立“省”为地方行政区域之设置单位。这主要源于他的法治理念,因为省之设置已有“临时约法”的规定,具有宪法合法性依据。据此,张君劢希望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省”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设置,他提出四条措施以强固省之地位:其一,确定省之法人地位,设置省长与省议会;其二,确立省内行政系统,省长负责本省政务,不干涉中央事务,同样中央也不能以一时好恶侵夺省长职权;其三,确立省之立法权,省议会对本省立法事宜负责,行政机关对省议会负责,中央不得侵夺省议会之职权;其四,确定省税与省财政权,划分省税与国税,使省拥有独立财税来源。[1]15-16通过上述四项必要条件的满足,将使“省”最终获得独立公法人地位。

张君劢虽然希望在国家宪法中确定“省”的独立公法人地位,但仍强调由于存在军区划分、国税创收和中央行政系统权威等问题,不能取消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领导之责,因此提出完全不同于联邦论者的省制建设方案:其一,省议会对省长虽有弹劾权,但省长任命之权操之于中央;其二,中央以行政权委任于省长;其三,省长与省议会发生冲突时,裁判权在中央;其四,省参事会得审查省长提出议案,但省参事会组成成员由中央任命;其五,中央政府拥有统一行政之权,可以指导省议会;其六,省税以地方税为限,严格限制省债发行。[1]17在这种方案中,虽然允许地方建立省长、省议会和省参事的框架,但其权限被中央以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自由度的空间与联邦论者的主张相比大为压缩,形成了趋向中央集权主义模式的地方政制方案。因此,有学者指出,张君劢的方案是一种既非联邦制亦非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2]但按张君劢本人观点,这就是一种适合于中国实情的政制,而这种新政制“集权之度,不必如俄法,分权之方,大异乎德美。”[1]18张君劢确信,按照这种省制方案,能够在实现国家一统的前提下实现地方的自由发展,最终解决国家面临的混乱状况。

在外敌入侵、政治权威分散和现代化的压力下,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进而加速现代化的进程。张君劢提出的国家建构方案是“国情论”的产物。基于中国与典型联邦制国家的对比,他认为中国缺乏建设联邦制的国情,强行推行联邦制会导致国家分裂和社会动荡。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张君劢试图通过中央集权式的单一制国家建构处理国家统一的政治难题。具体路径是:首先,强化中央权力,调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分歧;其次,尊重地方利益控制,控制地方离心倾向;最后,强化省制建设,完善省级政府架构,通过集权模式迅速完成国家的政治统一。就整体而言,张君劢的国家建构思路强调对中央最高权威的维护,是传统大一统政治文化影响的结果,也反映了他对政治现实的深刻忧虑。但是,在强人政治传统、威权统治现实及缺乏有效权力牵制的情况下,中央集权论的主张无疑有利于袁世凯乃至北洋军政集团的专制统治。

二、联邦制国家的制度设计及其政治想象

由于袁世凯的专制集权、复辟帝制与随之而来的南北军阀混战,中央权力衰落,中国政治权威日益破碎化。各省独立割据的事实众多已为士绅和知识分子所认定,通过中央集权来实现政治统一与现代国家建构失去了号召力,而构建联邦制国家结构模式开始成为实现政治整合和完成国家统一的重要思路。联邦主义思想逐渐在舆论中取得主导地位,省自治、省议会、联邦制等新体制构想成为国家统一与建构的重要政治合法性来源。原来主张通过中央权力推动国家建设的人士,开始改变支持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的态度,这其中就包括张君劢。经过对俄、德革命比较与国内政治实践,张君劢认识到中央集权主义对政治的危害,也意识到省区自治已经成为推进国家统一的重要前提,转而成为联邦论的拥护者,主张地方分权。张君劢指出:“今日之中国,中央固不能举中央之事,各省亦不能举各省之事也。处此断湟绝港之中,而研究着手之次第,其先中央乎?我断然不疑曰:先各省而已矣。……夫世界大势既如彼,而我中央之久不见信于国人又如此,则今后立国之基础,舍联邦其奚由哉?”[3]5对张君劢而言,联邦制的国家建构成为解决时局危机的重要选择。

在内外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湖南省于1922年1月1日正式颁布“湖南省宪法”,开始了省宪运动实践,得到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响应。轰轰烈烈的省宪运动的开展让国人仿佛看到了摆脱战乱、走向统一与民主的希望。按照联省自治运动理论的要求,从省宪法到联省宪法再到联省政府,是既定的建构联邦制国家的路线图。省宪运动开展期间,最引人注目的是1922年5月在上海召开的八团体国是会议。上海国是会议到会代表29人,代表14省区内的议会、商会、教育会、农会、工会、律师工会及报界工会,具有极强的地区及行业代表性。张君劢受邀参加会议,并以学者身份接受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委托,以美国、加拿大、瑞士和德国(魏玛)等典型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为蓝本,拟定“国是会议宪法草案”甲、乙两种文本。甲种文本主张设总统,乙种文本则取委员会制,其中乙种文本是受章太炎所托。最能代表张君劢政治思想的为甲种文本,其随后所作《国宪议》详细阐述了甲种文本的立法主旨、方法和理由。

“国是会议宪草”甲种文本共104条,分总则、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参议院、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行政、国民之权利义务、国民之教育与生计、附则等11章。[4]从整体而言,“国是会议宪草”转变了“天坛宪草”的立法思路,是以追求建立联邦制国家为目标的民间私拟国家宪法,是从省宪到国宪的重要尝试与政治实践。“国是会议宪草”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民国为联省共和国”;规定“联省及各省权限之划分”;肯定省制,确认省为地方联邦;中央政体采取总统制与责任内阁的调和体;在司法方面主张全国法制统一,终审权属于中央,国家设立国是法院主持宪法解释,反对地方自定法典与法院编制;在军事方面规定国防军采用义务民兵制,总额限定不超过20万人,国防军在各省国防要地驻扎,军费不得超过联省政府岁出之20%;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未满三年者不得当选为大总统或地方省之最高行政长官,现役军人对政治不得以文字向公众发表意见,严格禁止军人干政。

“国是会议宪草”第二章规定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这种体例异于一般宪法在第二章规定公民权利之模式,源于张君劢对联邦制内涵的判断。张君劢认为,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之一,其运行过程中所表现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分权;联邦制是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实现国家统一性和地区多样性平衡的制度方案,它的形式特点是权力至少在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中分配。“联邦立国,以中央各省权限之划分为中心,此章常为开宗明义之义,以不如此,则其他各条,无所附丽。”[3]12基于此,张君劢在第二章重点突出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规定,而把公民权利之规定挪至宪草第九章。对于省权与中央权限的划分,张君劢模仿加拿大宪法模式,采取同时列举制,列举中央事权27项,省之事权19项。在列举之上,各冠以总原则,曰全国利害之事,中央主之,地方利害之事,各省主之,显示中央与地方平等地位与立场。通过如此规定,张君劢认为“中华民国已由单一国而为联邦国或联省国矣”。

张君劢确认省为地方自治团体,为地方邦,可设立省议会,具有地方制宪权;同时指出,地方邦并非获完全主权,其主权仍受联邦国宪法制约,地方邦对地方邦的政体安排没有完全自由选择权。张君劢认为,在国家宪法中对省政体进行规定,是遵循联邦国的通例,“以吾国情形论,军阀专权,为各省之通患。今日于国宪中定省之政体标准,则他日一省内之政体,有不依宪法组织者,中央得而干涉之,合之省宪法而为二重保障,此正所以保护各邦,而非所以压制各邦也。”[3]36对各省具体的政体安排,张君劢持一种模糊但宽容的态度:“一、各省应设省议会代表民意;二、省之行政首长,或为一人,或为数人之委员会,由省之人民或议会选举;但不得以退职未满三年之军人充选”[4]75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施普选制,公民政治参与呈扩大趋势。1919年《德意志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规定普通选举与妇女参政;根据英国1918年《人民代表选举法》,其选民人数由八百余万激增至1700余万;法国1919年《法兰西国选举法》中,选举范围的扩展程度与英国大致相当。世界主要联邦制国家一般实施两院制,即参议院和众议院,前者代表各邦或省,后者代表人民。“国是会议宪草”的议院设计与世界的普遍规范不一致。张君劢认为,推行联邦制,地方必须进行充分的地方自治训练,提升普通民众参与选举、监督政府的政治素养。而当时中国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并没有完成,贸然实施普选,必然带来选举舞弊和虚假的民意。因此,张君劢主张暂时停止普选,将一院制作为政治训练的过渡,最终实现建立两院制。[5]张君劢主张,参议院的参议员由各省议会和教育会、工会、农会和商会五大社团,加上华侨和全国官私立大学经政府认可具有选举权者选举产生。张君劢的国会设计方案强调从五大社团中产生议员,出发点是防止出现选举黑幕和选举舞弊,却剥夺了普通民众的选举权,充满了精英主义政治色彩,与当时民主政治选举所遵循的直接、平等与普遍原则相违背。

张君劢认为,总统制和内阁制在政治实践中都存在着重要不足,前者易导致总统独裁,后者易造成议会专制。从临时国会到袁世凯的民国政治实践看,内阁制和总统制并没有给中国政治发展带来稳定,反而引发重重冲突与矛盾。德国的“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的政体模式为国家政局带来稳定,加快了德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这给张君劢以重大启示:“此总统由全国国民选举之规定所由来也。自此点论之,德总统之地位,与美同,与法异。然总统虽由民选,不自当内阁之冲,一切行政有内阁以负其责。故自此点论之,德总统之地位,又与法同而与美异。如是,德总统盖调和法美二制而出者也。”[6]261这种混合政体设计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评,如朱经农指出:“内阁制与总统制混在一处,事实上一定发生困难,因为定政策的是一个人,负责任的是另一个人。大总统定了政策,叫内阁去向国会负责,国会不赞成大总统的政策,只能叫内阁辞职,却不能叫大总统变更他的政策。”[7]2这造成内阁总理可能受到来自国会与总统的双重压力,更可能导致内阁一事无成。张君劢则指出,在这种政体设计中,“总统可以反对议会,议会之可以反对总统,皆由于两机关同发源于民选之所致。惟其同发源于民选,故其同发源于民选,故各以民意为口实,而可以成此两不相下之局。其为良欤,不良欤?……故我以为得新宪法中最使吾怀疑者,莫此为甚。”但是,如果在实践中,总统能在全国舆论纷纷集矢于议会之日,行使宪法赋予他的任命内阁、否认议会提案而提交国民公决的权力,上述运作中的问题则不会出现。“诚如是,此制且为天下万国所取法可焉。”[6]265

“国是会议宪草”在行政与立法方面实施了分权设计,在司法权方面则强调“法律生活统一”。通过对美国、瑞士和德国等典型联邦制国家的法制规定比较,张君劢指出:“必法典不统一而后为联邦者,谬论也;必全国法院,不出于同一系统,终审权属之各省,而后为联邦国者,亦谬论也。”[3]66《湖南省宪法》和《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自定法典与法院编制权。张君劢指出,这破坏了法制统一,侵夺了国家宪法权限。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第一,如果各地自定法典,造成法律规定不统一,而给狡黠者钻法律空子之机;第二,各地法院判决依据法律不同,则司法断案必异,无法实现司法公平。[3]63-64因此,张君劢在“国是会议宪草”中强调中央政府拥有制定法典与法院编制之权,“司法权由联省政府所设大理院及各省所设法院行使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资格由联省政府公布法律,各省得按此项法律在省内设立法院。”[4]756“故我以为今后即为联邦国,而司法权之统一,乃立国之根本方针也。”[3]67法制的统一与联邦国建设成功与否紧密相连。对于法制统一之道,张君劢也提出了自己的路径:第一,全国法院编制法,由中央政府编成,而推行于全国;第二,全国中以大理院为最高法庭;第三,各省各级审判厅之权限,按级规定,而最终之解释权归大理院;第四,高等审判厅以下,至初级审判厅,得由各省自设;第五,法官资格及其任用方法,亦以中央之法院编制法规定之,使全国法官立于同等程度。[3]67通过以上五种途径,实现“法律生活之统一”的状态。

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到肯定省制设置,从中央政体的选择到法制的统一,“国是会议宪草”的规定与精神涉及联邦制的核心内容、政体安排与法制建设,展示了张君劢对联邦制国家建构的政治想象。“国是会议宪草”在政治上主张改革代议制度,在司法上主张法制统一和司法独立,在军事上强调军民分治和废督裁兵,在经济上倡导实业救国和契约自由,在文化上主张义务教育和学术自由,在社会政策上强调劳动保护和提倡善良风俗。这些措施深受五四新文化影响,具有强烈的启蒙色彩。通过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部门的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形成平行分权和上下分权的模式。在这幅联邦制色彩浓厚的政治图景中,省级建制是全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和焦点,省区自治成为国家建构的基础和推进民主政治的突破口,最终将以自治省的联合方式形成联邦制国家结构。从省区自治、省宪法到联省自治和国家宪法,“国是会议宪草”既有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设想,也有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虽存在某些缺陷,但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三、转变缘由、历史价值与发展困境

张君劢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一生醉心于英美的民主政治思想,渴望以英美为目标,建设中国的政治制度模式。他在思考民国初年的国家建构与政治转型问题时,提出自己的联邦制国家设计模型,实质上借鉴了美、德等典型联邦制国家的政治现代化经验。张君劢指出:“我们所谓法治国,并不是以法律来治国,更是看重人民的权利。”[8]在张君劢的联邦制政治蓝图下,通过省区自治建设和双重分权结构,民众将得到充分的民主政治训练。这种方案设计深刻反映了张君劢政治发展的“顺序论”思想: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定土壤,缺乏自我管理和治理能力的国民和社会不能建立民主的国家,因此对民众进行训练是建立民主国家的第一步,而省区自治是其中最重要的平台。如果说中央集权主义是一种由下至上的金字塔式式的政治秩序,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的政治秩序。

追求联邦制而放弃中央集权制是张君劢观察中国政治现状后作出的选择。张君劢认为,集权主义在当时中国的政治实践已经走进死胡同,必须改变思路,通过在地方建立联邦制,进行民主政治的试验,开启民智,实施公民养成,最终为建立联邦国打下基础,“且经实验之后,则人民知识进步,而政治能力加增,甲省之所为,乙省得以之为观摩之资。……而我之所以毅然以联省宪法进者,区区微意,亦正在此耳。”[3]20在联邦制与民主政治价值互通的情况下,张君劢的政治选择也就从集权制转移到联邦制。

此外,张君劢的早期政治生活与梁启超有着紧密的关联。张君劢自从在日本结识梁启超后很受其赏识,日后常随其左右,协助其与革命党进行论战。从民初创办的《庸言》杂志到后来的《大中华杂志》,对于国家的统一建设之路,梁启超本人一直主张中央集权思想,反对在中国进行联邦制建设。“以今者各省改造之新邦,其国能有此实力乎?将来当用何道可以得此实力乎?此国民所当熟审也。万一力薄不任,而于大联邦内复分为小联邦,小联邦内复分为更小联邦,则中国成齑粉矣。”[9]在联省自治运动期间,鉴于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国内省宪运动的推行,梁启超转而主张通过联邦制模式完成国家的统一。梁启超这种善于与现实政治妥协的风格影响到张君劢的政治思想。

传统封建王朝解体后,中国开始实现由帝国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转型。但由于历史的惯性与路径依赖,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依然为社会所崇拜,强调分权和自治的主张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支持力量。民国初年,各派政治力量都以制定宪法作为自己拥有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但在现实政治的发展中却强调武装力量和强权政治,宪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未能真正实现对社会生活的协调。连年的战乱也让普通民众对中央集权的武力统一模式感到厌倦,对国家约法并不认同。通过省自治构建联邦制国家体制、实现国家的和平的主张被很多士绅和知识分子寄予众望,激发了国民政治意识的萌发。张君劢的“国是会议宪草”所构建的新型国家结构强调慎重处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鼓励民众对地方事务的参与和对军阀政治的痛恨,是国内具有民主色彩的重大政治变革蓝图。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与联邦制的政治运作精神的融合,张君劢的政治主张在其中得到了反映:宪法第一章规定“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国”,强调单一制国家结构;在第五章和第十二章特设“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规定中央与地方在宪法上的事权分配,省、县两级地方政府设立省、县议会,省可制定省宪法,实施地方自治。[10]

张君劢的联邦制国家建构模式是基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状而设计出的复合分权国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的政治实践在民国初年的中国社会环境中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挑战。联邦制作为起源于美国的制度规范,与其国家的特定国情与历史紧密相连。美国作为以英裔为主体的移民国家,其民情深受英格兰乡镇文化影响,自治与分权精神弥散于民众思维之中。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形成了与大一统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有效回应了多民族的大国统一与治理难题,若要建立西方式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势必与中国政治传统发生严重抵牾。此外,军阀割据式的省区自治并不是国家发展的正常状态,省宪运动发展的最大推动力来源于地方军阀。地方军阀把省宪法作为对抗中央政府统一的法理工具,在实际政治行为中并未真正贯彻民主与法治精神。构建联邦制国家结构模型反映了以张君劢为代表的知识分子的心声,但在省宪运动与国宪运动中形成了愈演愈烈的地方割据,导致国家能力进一步下降,联邦制的国家建构模式终究未能摆脱困境而被放弃。

[参考文献]

[1]张君劢.联邦十不可论[J].大中华杂志.1917.2(9).

[2]郑大华.张君劢传[M].北京:中华书局,19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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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是会议宪法草案[A].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粹[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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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君劢.法治与独裁[A].宪政之道[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77.

[9]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27.

[10]中华民国宪法[A].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法历程:史料荟萃[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21-531.

[收稿日期]2016-01-15

[作者简介]龙长安(1975- ),男,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后,安徽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政治史、政治思想史与政治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602(2016)07-00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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