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工会改革创新的研究

2016-03-28靳茹

2016年5期
关键词:改革创新维权工会

靳茹

摘要:中国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进一步推进我国工会改革创新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建立工会社会化、法制化维权制度(2)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3)推进工会民主改革(4)从立法及制度层面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为工会更有效地履行维权职责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工会;改革创新;维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但是纵观历史,我们党为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对立得到更加均衡的解决,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正目标的同步实现,我们不仅要从工会立法及制度层面上考虑,而且仍需加强工会自身的建设。

二、推进工会改革创新的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工会社会化、法制化维权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呈现多样化,劳资关系日趋复杂,这无疑给工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采取社会化的维权手段、法制化的维权模式,努力拓宽工会维权渠道,与社会形成联动的格局,切实履行工会职责,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1]。

1.采取社会化的维权手段,拓宽工会维权渠道。工会在维权过程中,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通报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广泛联手相关的权力部,争取他们强有力的支持,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职工广泛参与、工会良好运作的社会化维权格局,合力解决工会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使工会维权措施更有力,维权声音更响亮、维权成效更明显。各级工会还应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舆论监督维权网络、新闻中心等,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工会工作,尤其是工会维权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工会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职工维权长效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2.建立法制化的维权模式,营造法治维权环境。要大力开展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等工作,使群众养成懂法、知法、守法的习惯,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要走法制化的工会维权工作道路,群众依法、守法是根本。

工会要发挥好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坚持调解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必要时应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职工解决因经济原因无力诉讼、仲裁等问题,保证职工按正确途径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探索建立起“维权接待、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3.建立职业化的维权队伍,夯实工会维权基础。工会维权机制法制化应注重工会职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工会干部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体,工会的维权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直接取决于工会干部的维权能力、法制意识的高低。工会干部应通晓相关法律,吃透相关的政策法规。在人员的配置上,工会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择优录取的候选人充实到工会干部人才库中。或者实行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会主席由民主竞争、公开选举产生。

(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要积极推行集体劳动合同的协商签订工作,为这些小微型企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要充分调动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积极进行行业技术交流,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要完善民主管理工作机制,使工会管理不会由于企业间工作性质的差异性和企业的分散性而流于形式。

(三)推进工会民主改革

1.开展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开展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首先要积极宣传直选意义,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形成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对候选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整体素质和认可度。其次选举过程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使每个会员都拥有同等效力的工会工作的一票表决权。进一步强化工会直选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直选办法、直选机制,将职工信得过、党性强的同志选配到领导岗位上去。

2.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体制。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饱受垢病,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会维权主体经济不独立和组织体制不独立,从而维权能力丧失。

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但由于会员缴纳的会费非常少,政府补贴所占比例不大,致使工会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进行拨缴和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由于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依靠企业,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代表职工与企业据理力争,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实现工会经济独立性,应明确规定工会经费只能直接由会员承担。工会组织上的不独立,源于工会定位的模糊性。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可见工会会员的资格界定标准是否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然而雇主的代理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也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但他们与雇主密切相联。因此必须将企业高管等资方人员排除在外,只有中低层雇佣劳动者才可成为工会会员。

(四)从立法及制度层面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

1.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立法建设。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该法律条文规定工会具有监督的权利,并对违反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出意见,但并未规定用人不总从工会意见时,工会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工会的监督职能在立法上被弱化了。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赋予工会强制监督权,明确不接受工会监督的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树立工会权威,强化工会地位。

2.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制裁。新《工会法》在原来条文基础上补充了第六章——法律责任,但这种法律追究制度仍不完善,致使《工会法》的权威得不到有效树立。《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从本法条可以看出,企业方违反了《工会法》,仅仅对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或工会工作人员只进行一定的民事补偿,并把违法状态恢复到侵权前,但却不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而维权方想要维权就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便助长了企业的侵权之风,严重削弱了《工会法》的权威。因此若想从根本上避免企业的侵权之风,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工会法》的权威和强化工会的地位。

三、总结

综上所述,工会作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化工会改革有利于工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有利于激发工会组织活力、推进工会工作全面创新,有利于工会解决自身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群众。唯有敢于迈出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工会才能名副其实。

参考文献:

[1]李香华.创新思路大胆实践努力建立工会维权长效机制[J].工运研究,2005(23):18-20.

[2]余光明,刘德政.社区工会维权机制法制化建设刍议[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9(3):87-88.

[3]刘颖杰.浅析未来中国工会改革与工会立法发展方向[J].法制与社会,2015(13).(13).

猜你喜欢

改革创新维权工会
数读·工会
数读·工会
数读·工会
维权去哪里?
工会
完美 打假维权
新时期高校体育管理创新的理性思考
浅论对环境监察执法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网购遭欺诈 维权有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