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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实践模式与变异机制探析
——基于山西省D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

2016-03-28贾超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实践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

贾超(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实践模式与变异机制探析
——基于山西省D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

贾超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摘 要:本文以山西D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资料为基础,从合作社运作模式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合作运作模式对其正常发展的影响机制与过程.研究发现,作为参与主体的地方政府、企业、农村精英、普通村民经过自由组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合作社运行模式.这些模式中普遍存在着强势主体侵害弱势主体利益的现象,使得合作社的实践偏离了政策设计的目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监督管理机制,限制个利益主体的策略化运作,积极保障弱势小农的正当利益.此外,弱势小农也要加大对合作社的参与力度,维护其在合作社中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模式;参与主体

1 问题的提出

世界各地的经验证明,合作社在帮助广大弱势小农应对市场波动,维护其市场权利和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创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步发展于90年代,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新时期.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与2006年的15万户相比增加了7倍多,总出资额2.73万亿,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然而,在当前合作社快速发展的繁荣背后,合作社在农村的实践与其理想状态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合作社的实际运行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合作社发展的“名实分离”.即伪合作社假借合作社的名义骗取国家的政策资源,挤压了真合作社的利益空间,影响了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其次,合作社的核心原则的出现了异化.纵观西方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其三个核心原则:成员民主控制、按交易额比例分配盈余、资本报酬有限始终被继承和延续下来.我国《合作社法》也要求合作社的创办和运行应遵循和反映上述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社的运行出现了与制度文本相背离的异化:企业家与能人大户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按社员股份大小分红成为合作社盈余的主要分配方式;少数核心社员掌握了合作社主要的剩余控制权.此外,合作社在产业结构方面也存在着困境,多数合作社热衷于参与利润较大经济作物领域,忽视了急需合作发展的粮食领域.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作社不能真正带动小农的发展,也无法改善小农的市场地位,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小农的弱势处境.

面对合作社发展实践的复杂现实,潘劲指出,当前学界将关注重点放在了问题的提出上,而缺乏对问题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剖析.基于此,本文将分析视角放到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模式中,重点分析运行模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发展的影响机制和过程.

2 不同的运作模式及其变异逻辑

D县位于山西省中部,依山面水,交通便利,面积609平方公里,辖四镇九乡,总人口2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万.截止2014年9月底,该县农民合作社779家,其中从事种植业的376家、林业68家、畜牧业114家、其他行业221家.有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14家,市级示范社23家.全县合作社入社成员2.31万占全县总农户数的12%,注册资本5亿元,辐射带动农户2万户.接下来笔者以D县合作社为例,通过分析合作社在农村运作模式,进而对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解读.

2.1 合作社的几种运行模式

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实现制度文本与乡土社会的对接,尤其是要经历多种参与主体如何接纳合作社制度并进行自主性策略运作的过程.调查发现,合作社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参与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农村精英、普通农民.由于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资源禀赋差别大,当其存在与统一组织内部时,便会产生一个复杂博弈的过程,进而影响整个组织的运行状态.根据各利益主体在合作社中所发挥的作用,可将合作社的运行模式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政府与农村精英联合型;企业与农村精英联合型;农村精英与普通农民联合型.

2.2 不同类型合作社的运作逻辑

2.2.1 政府与农村精英联合型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与国家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的推出,使得地方政府掀起了以发展合作社为主要内容的“政绩竞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首要工作就是确定培养和扶持的对象.虽然按照《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每个农民都有领办合作社的平等资格,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同农民的资源禀赋各不相同,其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机会也有很大差别.一般来看,地方政府倾向于同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村精英合作,将其培养成合作社创办的重要力量.

在政府与农村精英联合的模式的运作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空壳合作社”和“假合作社”不断出现,大量的政策资源被消耗,使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偏离了预定的轨道.

2.2.2 企业与农村精英联合型

普通农民经济力量弱小难以承担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从零起步培养和引导农民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过程,将大大延缓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为此,国家放宽准入机制,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各涉农企业凭借其在农业领域的优势受到了国家的青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根据上述规定,一个公司只要另外联合四个农民作为发起人,就可以组建合作社.同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各种优惠配套政策也相继推出,对各类涉农企业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涉农企业纷纷改头换面,组建合作社,以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形式坐享国家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政策分红.

案列一:山西某药材种植公司老板陈某为扩大经营,入驻D县L镇.为确保其药材专业合作社的顺利建成,他邀请当地刚退休的副镇长齐某入股合作,聘请当地Z村村长李某做项目经理.三人合伙与2011年秋在L镇流转了600亩土地,进行了土地平整、道路拓宽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春,开始进行药材种植工作,并雇佣村组干部负责工人管理和土地租金发放.2013年夏,该公司凭借与农民的土地流转合同申请成立了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通过一系列“公关活动”获得了政府专项扶持资金200万.

上述案例中,合作社的领导决策权被企业的领导者把控,农村精英成为其截取权利的帮手,而作为合作社重要组成部分的普通农民则被边缘化了.根据农民与该老板的协议,农民入社后只获得固定的租金,不获得合作社的收益分红,合作社的主要收益被企业获得,这使得合作社变成了企业下乡牟利的工具.企业与农村精英联合创办合作社是当前较为流行的合作社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往往占据了合作社的主导权,而农村精英则沦为其雇佣和助手,二者之间通过互利而共存:一方面,企业通过薪酬、分红等形式让利给农村精英;另一方面,农村精英帮助企业组织管理普通村民,降低企业与分散农户直接打交道的成本.在这种模式的合作社中,企业成为了最大的赢家,获得了合作社的主要受益,而农民构成的普通社员成为了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

2.2.3 农村精英与普通村民的联合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参与主体在资源条件、参与目的以及角色定位各不相同,进而使其在合作社内部所起的作用也差别很大.在由农民自己组建的合作社中,其内部分化为两类不同的群体:一方是由农村精英组成的核心社员群体;另一方是由各分散小农所组成的边缘社员群体.核心社员群体在当地有着充裕的资源和较强的活动能力,是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和项目实施者,占据合作社的主动地位.由普通小农构成的边缘社员群体,虽有一定合作意愿,但合作能力不足,难以充分参与到合作的发展的各个环节,习惯于将合作社的管理决策权交给核心社员,自己则逐步变成了被管理者.

案例二:D县W村有三户村民和村干部一起成立了粮食种植合作社.三户村民中,一户是该村的富人农民,一直在外做汽贸生意;另外两户分别是该村的种粮大户和富人党员.他们与该村的村长合作,在其他村干部和村组长的配合下,把该村三个村民小组的户口本与土地承包合同收集起来(涉及约800亩土地),即非土地流转,也非农民入股,于2011年秋申请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正好与同年冬天,县政府下达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文件,几位发起人经过一些列运作,获得了100万元的政府支农资金以及一批农业生产物资.

次年春天,参与合作社的农民能以低于市场价0.2元的价格从合作社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还可以分时借用社里耕作机械.对于合作社提供的这些服务,农民们普遍反映,从合作社购买的农资掺假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耕作;耕作机械常常被社里的领导外租出去,本村社员几乎就没借到过.至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大部分普通社员则表示毫不知情.鉴于这样的局面,很多农民在入社一年后便纷纷退社.目前,该合作社只有一个空牌子,农民还是各顾各,自己种粮自己卖.

在案例二中,农村精英联合普通村民一起创办了合作社.但在这种运作模式里,农村精英占据了合作社的主导地位,凭借其社会资本架空了村庄内的个体农民,假借农民这一“符号”资源,对国家实施的合作社政策进行投机,夺取了合作社的主要收益.

许多人曾认为,只要合作社完全由农民自己去组建,排除其他外部强势势力的介入,合作社便能正真保障农民的利益.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内部也出现了明显的阶层分化,不同阶层的农民在利益取向、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所以,当这些异质化的个体存在与同一组织内部时,就必然会出现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从而影响组织的利益分配.以合作社来说,不同利益取向的农民经过分化和整合,最终形成了以农村精英为代表的核心社员和以分散小农为主要对象的边缘社员.农村精英通过策略性的合谋,夺取了合作社的主要收益,损害了普通农民的正当权利,破坏了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进而使合作社发展出现了破裂与变异.

3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合作社运作模式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运作模式对合作社异化发展的影响机制和运作过程.研究发现,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三种运行模式:政府与农村精英联合型、企业与农村精英联合型、农村精英与普通村民联合型.在地方政府与农村精英联合的模式中,虽然农村精英成为了合作社创办的主体力量,但合作社的运行依赖与政府的串谋.在这种环境下,各种伪合作社不断涌现,严重干扰了合作社的有序发展.在企业与农村精英联合的模式中,企业凭借其优势地位成为了合作社的主导,农村精英成为了其获利的帮手,二者瓜分了合作社的主要收益.在农村精英和普通村民联合的模式中,农村精英占据了合作社的主导权,并通过“精英合谋”截取了合作社的大部分收益,损害了普通农民的正当利益.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尝试提出一些初步的政策建议.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要破除政策执行上的形式化弊病,重视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过程,肩负起应有的监管职责;其次,改变“资金直补”的单一扶持手段,构建多元化的扶持策略,加强对合作的科技、人才、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再次,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导向,加大对下乡资本的审核与监督力度,维护合作社运动公益性与纯洁性.

从村民的角度来看,首先要以“合作化”为方向,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与治理模式,以规范的运作方式解决合作社内部分利益分歧;其次,鼓励广大小农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发展的各个环节,培养其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中坚力量,加强骨干社员的同质性,促进内部利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冯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以“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 2014(2):001.

〔3〕赵晓峰,王艺璇.阶层分化,派系竞争与村域合作社发展——基于河南省先锋村新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13(3):009.

〔4〕张伟兵.走向小农户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能与可为——立足粮食生产的一个新思考[J].中州学刊,2014(4):48-53.

〔5〕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J].社会学研究,2009(5):83-109.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5-0090-03

收稿日期: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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