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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湖之省何日能再现水清鱼跃人欢?

2016-03-28陈琦玮

渔业致富指南 2016年24期
关键词:湖泊湖北省污水

陈琦玮

千湖之省何日能再现水清鱼跃人欢?

陈琦玮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美丽湖景是大自然的造化,他千姿百态、万种风情,构成湖北之灵性、荆楚之风韵。湖泊是湖北人民的财富之源,是影响湖北乃至长江中游流域的生态网络。我家就居住在东湖的小湖汊边,小时候还可以去家门口的湖里游泳,吃到湖里的鱼,后来湖水慢慢被污染,天气暖和就能闻到从湖里散发出的恶臭,养的鱼食用不安全,已被政府禁止养食用鱼。据官方资料显示,家门口的小湖汊只是湖北省大部分湖泊的缩影,在湖边出生,在湖边长大的我对湖泊的感情是可想而知的,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还能不能再放心地吃到门口湖里的鱼,何日能再现水清鱼跃人欢的画面,我要一探究竟。

一、水资源现状

水资源有四大载体,分别是湖泊、江河、水库和地下水。当前,数湖泊的管理最为滞后,污染最为严重。我省湖泊主要开发利用功能有防洪排涝、供水、养殖种植、景观旅游及航运等。湖泊资源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全省大中型湖泊多承担着防洪蓄洪任务,部分湖泊同时也是区域灌溉的水源保证,是平原湖区农业经济的重要资源,大部分湖泊作为水产养殖基地,更是全省水产经济的重要保障。所以,保护湖泊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但较长时间以来,因管理无序、开发过度、保护不力等原因,其中,填湖圈地,水体遭污染以及过度渔业让湖北湖泊总面积急剧萎缩,水质下滑,水体生态遭受严重破坏。

1.湖泊数量急剧减少

目前“千湖之省”的美名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据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数据,上世纪50年代初全省100亩以上湖泊有1332个,现有百亩以上湖泊574个,比上世纪50年代减少56.9%。其中,水面5000亩以上湖泊,从322个减少为110个。湖北省人大代表、武汉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树义介绍,湖北每年有15个百亩以上湖泊消失,若按目前的消亡速度,50年后全省将再无百亩以上湖泊,湖北省水利厅就没有湖泊可管了。

2.湖泊水面萎缩,水量锐减

20世纪50年代以来,湖北全省湖泊容量从131亿m3缩减为57m3,有效调蓄容积从115亿m3减少为31亿m3。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常发生湖泊侵填、侵占事件,城镇内湖几乎被“赶尽杀绝”,面积、容积仍然呈萎缩趋势。

3.湖泊外联阻隔,内体污染

人为的建堤围湖、分隔湖汊,使得子湖与主湖、湖泊与河流及长江之间的联系被切断,阻隔了水体与水体、水体与水体周边陆地间物质与物种的流通,切断了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和多种江湖回游性水生动物的通路。个别地方掠夺性经营和过度开发湖泊,使得围养水域日趋荒漠化,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明显减少。

4.水资源紧缺与水污染严重并存

湖北省境内水系发达、河流纵横、湖泊众多,但干旱缺水问题同样日益突出,水生态环境压力也越来越大。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数据,2014年湖北全省平均降水量为1130.7mm,较多年平均偏少4.2%,水资源总量914.30亿m3,约占全国的3.5%,列第10位,人均占有量约为1700m3,列第17位,只占全国人均占有量的73%,达到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m3严重缺水警戒线。大部分中小河流湖泊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城乡普遍存在河湖黑臭现象。其中全年期评价全省26个湖泊中,I类水湖泊仅剩1个,Ⅳ类、V类和劣V类水湖泊达到了11个。

5.湖泊规划缺失,管理缺位

由于湖泊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使得整个湖泊无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却多头执法,各行其是。一些部门重开发、轻保护,重短期利益,轻长远利益,执法不严,管理不力,客观上纵容了非法开发和掠夺性经营。另外,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监测设施建设滞后,使得湖泊数量、水域变化、水质变化、水量变化等无从掌握,基础资料不健全,随时可从湖泊版图上消失。

6.利益驱动,只开发不保护

在人水争地、人湖争源的过程中,人进水退,人有湖无,湖泊功能丧失,基本生态系统被破坏殆尽。一些地方将湖泊分蓄洪区发展成鱼池和农田,甚至建起了集镇,使得湖泊自身生态安全几乎荡然无存,当然也无法履行其对周边更大范围生态安全的支撑作用;调蓄能力锐减,甚至完全丧失。

湖泊资源既可以创造眼前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更可以产生长远的综合效益。但由于急功近利的需要,使得多数湖泊在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先开发、后保护,真开发,假保护;一些地方只重湖泊的经济效益,不重湖泊的生态效益,只求经济总量的扩张,不问保护湖泊的重要生态价值。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发生碰撞时,服从当前,不顾长远,客观上使得湖泊长远的生态安全让位于眼前的经济安全,长不及短,埋下无穷后患,直至自消亡。

受地方利益和GDP的驱动,各行政区利益集团很难将保护意识变成保护行动。特别是跨界湖泊,受经济利益驱动,地区之间在湖泊勘界、资源开发上往往见利就抢,见事就推。

二、水污染为什么难治理?

其一,由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所决定。当前,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高速增长期。一方面,污染底子重,需要的治理力度大;另一方面,增量也较大,对水污染治理投入的“增量需求”亦相应增加。

其二,在城市规划与工业布局上考虑不足。比如,不少地方纷纷上马重化工企业,“有条件的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缺乏对当地发展模式的思考。

其三,水污染治理资金不足。以省会武汉为例,2015年根据污水专项规划,三金潭、汤逊湖、黄浦路(二期)等3座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已经建成投运;汉西、南太子湖、黄家湖3座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正在加快推进。黄金口、龙王嘴、汤逊湖、三金潭污水处理厂提标完成。黄家湖、南太子湖等污水处理厂正在实施升级改造。据统计,2015年新增污水管网110公里,全面完成109个社区雨污分流改造。而武汉市日处理污水能力和排污量相比还差很远,还需要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配套管网。这么多的工程项目需要数额巨大的配套资金,部分通过融资解决。

其四,“多龙治水”导致权责不明晰。某记者在地方调研中了解到一个现象,每当有水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要下拨时,一些部门争相抢“资金”,但是,一落实到责任,却出现难以协调的局面。有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水污染治理涉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航运、农业等多个方面,相对应的则有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环保部门虽然具有法律赋予的统一监督责任,但是,这些责任在部门协调上却效力欠佳。

其五,出于多种因素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对水污染治理敷衍了事。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方政府对水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治污设施建设上,重在“明处”,轻在“暗处”。具体表现为,重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而对事关污水收集率的地下管网建设,则因难以考核而重视不足。

其六,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当前,我国水环境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尤其在执法环节,如何使法律落实得更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三、水污染治理成为今年两会的重要议题

2016年全国各地区陆续召开两会,从报告来看,水污染治理成为今年最大的议题。对于水污染治理,各地区纷纷出台重磅措施,环保成为硬指标。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中国网两会在线调查显示,在20个“您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候选词中,“环境治理”列在第7位,关注度高于住房保障(第9位)、就业问题(第10位)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对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强化环境保护督察。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必须严格执行,对超排偷排者必须严厉打击,对姑息纵容者必须严肃追究。

事实上,关注水污染已不是两会的新话题了。近年两会期间,水污染都会成为热议话题。然而虽然受到热议,水污染的治理却并未有重大突破。相比已经得到足够重视的空气污染问题,从长期危害性和治理难度等方面看,水污染问题其实更值得关注。空气污染因为空气流通性问题,只要措施得当,治理起来相对容易。但水污染治理难度比空气污染治理要难得多,特别是湖泊污染治理,一般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此外,相比空气污染,水污染带来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更大,甚至会导致物种灭绝。

四、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面积萎缩、功能退化、水质污染等一系列威胁,湖泊星罗棋布的湖北省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生态安全难题。政府必须花大力气对水污染进行治理!

水环境生态安全就是要保证湖泊、江河、水库水质不恶化、水量不减少,防洪、蓄水、供水、灌溉、水产养殖、航运、旅游等各项基本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笔者在梳理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水污染作一些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立法要快,执法必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2015年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提出,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水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有专家认为,“十三五”或将成为“环保五年”。

湖北省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等地方性法规。要试用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修订或进行新的立法。

保护水环境环保厅要从严执法。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省环保厅要进一步加强对河流、湖泊的监测,以及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监控;要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采取社会举报有奖等方式,摸查违法排污情况。对于违法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依据相关的条例法规,从严执法,直到其停产,以充分保障水环境的质量。此外,省环保厅还要加强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执法检查。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二、水污染一票否决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司法机构等各方的水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充实工业、农业、生活、交通等四大类污染源防治要求;明确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政策目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地方政府要舍得牺牲经济利益

近几年来,武汉市的湖泊保护,在遏止填湖的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湖岸线成了一道护湖的红线。对治理湖泊排污,也应该有这样的决心和力度。湖泊保护的根本,并不是湖泊本身,而是经济发展模式。说到底,地方政府必须舍得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才能真正把包括湖泊在内的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四、要把湖泊还给居民,不要全部变为旅游地

湖泊说到底是让居民修养身心的地方,不要让每一寸山、每一寸水都变成赚钱的工具,这样才能创造出真正宜居的城市。比如东湖,很多人着急她的名气不如西湖的大,想营造出一些人文景观。可反思一下,是上千年的历史成就了西湖,所以我们不要急于求成,让文化自然地生成,水到渠成地完成积累,这样才是对东湖最好的爱护,否则留下的只是粗糙的“景观工程”。

五、执法人员要对湖泊怀有感情

再多的法律法规,最终要靠落到实处,不能“画饼子”。全省的许多湖泊保护,规划都做得很好,但落到实处的措施并不多。这些年来,不少湖泊都是边喊治理,边在污染,以后不能再重复这种路子。负责湖泊保护的职能部门人员,要多抽时间去湖边走一走,实地感受一下湖泊,对湖泊怀有感情,工作时会更用心,执法会更明晰。

我省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果如是,我们普通百姓希望“水清鱼跃人欢”的梦想一定能早日实现。

(通联:430000,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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