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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创新点分析

2016-08-06唐亮

农业科技与装备 2016年3期
关键词:创新

唐亮

摘要:介绍《种子法》修订情况,从品种管理、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方面,探讨新《种子法》的创新点,论述与之配套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及规定,为正确贯彻新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种子法;创新;品种试验;品种审定

中图分类号:S3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3-0076-02

1 《种子法》修订概述

2015年11月4日15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149票赞成、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修订案。新修改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种子法》的修订引起了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表决通过,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成果,是种业界的一件大事。修法过程艰难曲折,普法和执法任重道远,贯彻的关键是有关部门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首先,要求管理部门和管理者根据《种子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做到法不授权不能为;其次,对于申请品种审定和登记者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法无禁止才可为。各方当事者认真学习新《种子法》,认真践行新《种子法》,我国种业发展大有希望,现代种业的实现指日可待。

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进行品种审定工作,1981年《品种审定试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品种审定制度初步确立,同年年底建立了品种审定委员会。2000年《种子法》出台后,品种审定制度被提到了法律高度,同时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种子法》实施至今,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累计超过2.1万多个,为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品种审定制度为我国农业生产输送了众多优秀品种,使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品种审定制度伴随着民族种业一步步发展至今,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随着民族种业的飞速发展,企业的主体地位日趋明确,市场导向及国际接轨的作用日益凸显,品种审定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种业发展。新《种子法》表明由审定制度逐渐过渡到登记制度是品种管理的发展方向。

2 新《种子法》的创新点

2.1 品种管理简政放权

新《种子法》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2 品种审定体现创新性

在品种审定制度框架下,体现管放结合的思路。无论是品种审定还是品种登记都是品种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上,新法采取了更开放、灵活的操作形式。比如,在品种审定框架内,对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实行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可以参照品种审定办法自行开展试验;品种申请登记的手续更为简捷,所有要求登记的信息由申请者提供。这种管理模式既是一种开放管理,又是对企业及品种申请者自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度的考验。

2.3 品种审定制度系统性较强

品种审定制度系统性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有缺陷的品种(无论是审定还是登记品种)建立退出机制;对相同生态区引种实行备案制;强调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协调性,除信息共享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有异议的,除可向原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后,还可向国家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

2.4 改革品种管理制度

品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改革。第二,设立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第三,给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让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自己选育的品种自主进行试验。第四,同一生态区省际间引种由批准改为备案,简化引种程序。

2.5 强调主体责任

品种登记需要申请者提交文件和种子样品,管理部门只做书面审查,申请者对所提交资料及标准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主体责任意识不断被强调的同时,育繁推行一体化企业自主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和试验数据负责。引种也是一样,一个品种在一个省审定了,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企业想推广这个品种,只要做试验备案即可。这些改变是符合市场化和种业发展规律的。

2.6 促进企业创新

如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育种创新上投入很多,这些投入绝大部分用来培育新品种,过去试验容量有限,企业需要申请区试名额,而开辟绿色通道之后,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试验,这样一来就给了创新成果一个很大的出口。虽然原来也有出口,但是原来的出口受名额限制,如今没有了名额限制,就加速了品种向市场转化速度,可以极大地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3 品种管理通知的创新点

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新《种子法》中关于品种试验审定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5[2015]41号)。关于品种管理工作,《通知》提出改进完善品种试验审定工作指导思想、建立以种性安全为重点的多元化品种评价体系、拓宽品种审定试验渠道、公开试验过程、优化试验设计、强化试验过程管理、加强试验条件能力建设、加强品种真实性监管、严厉打击“跑点”行为、加强组织领导等10项意见。

首先,在品种选育方向,要求满足生产多元化的要求,及时修改品种审定标准,在稳定产量的前提下突出品种种性安全。对生产危害严重的病虫害提高抗性要求。适应生产机械化需要,提高抗倒伏、脱水快、熟期适宜等要求。适应资源高效利用需要,提高节水、节肥等要求。对特用专用品种,突出市场利用价值指标。

其次,关于品种审定试验,要求进一步挖掘试验潜力,扩大申请需求量较大作物的试验容量。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积极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具备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等可组织开展品种试验,特用专用品种申请者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试验方案报国家或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统一管理。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品种试验和审定。

4 结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制度过渡也非一日之功,贸然废除品种审定制度实行登记制度是不理智,也是不现实的。品种审定制度依然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断改进完善才能为改进品种管理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要正视品种审定制度的历史功绩和现存问题,不能让现在暴露出的问题掩盖过去的成果。一个制度制定后,需要不断摸索修正改进,才能紧跟时代步伐,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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