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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新媒体时代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

2016-03-28陈启权何华湘

关键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遗产广西

陈启权,何华湘

(梧州学院文法学院,广西 梧州 543002)

略论新媒体时代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

陈启权,何华湘

(梧州学院文法学院,广西梧州 543002)

在新媒体语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开辟新途径,让新媒体发挥其优势,承担“非遗”传承的重任。借助新媒体拓宽广西“非遗”的传播途径及加速广西“非遗”“活态化”的创新发展,以数字化技术推进广西“非遗”的产业化及其传承人的普及化培养,不失为有效的创新方法。在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非遗”保护工作时也应遵循主体性、优先性、本真性和整体性等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保护;活态化;整体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属于多民族聚居的西部省区,自然环境得天独厚,人文历史悠久,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资源丰富且民族特色鲜明。但多年以来,由于观念淡薄、资金匮乏、民众审美娱乐心态转变及保护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许多珍贵的“非遗”已经消失或正处于消亡边缘。情况之危急,正如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先生所说:“民间文化的传承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1]

“非遗”是民族文化活力和民族创造力的见证,透过它们,人们能增强民族的历史感和认同感。如果任由“非遗”持续不断消逝,民族的历史记忆会不断磨灭,民族成员将会失去更多厚重的历史感。这样必将加剧各民族文化乃至整个民族文化体系的浮躁化和肤浅化。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的保护工作除了继续充分发挥传统有效的保护方式的作用外,更有必要借助新媒体拓宽路径,加大保护力度,使各民族文化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现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化受到更多异质文化的侵袭,所以即便是像壮族神话布洛陀、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那坡壮族民歌、桂剧、壮剧、壮族织锦技艺、壮族蚂拐节、壮族歌圩等这样一些曾经有着强大活力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也或因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而面临技艺失传,或因强势文化和新娱乐方式的冲击而渐趋消亡,或因审美娱乐生活的多元化和审美情趣的时尚化备受冷落,更别说一些本来只适应单纯民族文化环境的 “非遗”项目了。面对这种形势,不少人奔走呼吁,政府和文化部门、民间组织和商家也积极开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立法保护现状

紧跟世界各地立法保护“非遗”的进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的保护工作早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早在200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便下发了关于开展广西民族文化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并成立了项目库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库建设。2004年3月成立了包括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人在内的广西民族民间文化专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广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第一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广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意见 (讨论稿)》,明确了广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2005年,广西曾制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月1日颁布生效[2]。这些立法保护措施已初见成效。但总的来说,由于相关的法律或文件缺乏系统性,缺乏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实施力度有待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在体制上、机制上还未健全,缺乏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尤其是各个市县缺乏专门的领导和运作机构,不能按总体目标规划协调,统一、有序地进行。同时责任不够明确,机制不够灵活,不能很好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保护机制[3]。

(二)申报遗产名录状况

有学者指出,不少地方以为只要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批准下来,便可以坐享经济利益了[4]。因此,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申遗。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多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到“非遗”保护中。这是一件好事。近年来,广西藤县紧密围绕繁荣文化的目标,以国家级“非遗”——狮舞技艺为龙头,不断加大“非遗”传承与保护力度。通过建立走访和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非遗”普查。比如,密切关注并随时报告传承人大病、逝世及其艺术成果情况,深入走访传承人家庭、收徒传艺以及开展的艺术活动等。经过多年努力,该县现已完成了“藤县牛歌戏”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藤县元宵歌”申报第三批市级“非遗”名录的工作。

然而在“非遗”名录体系下,我国“非遗”保护中普遍存在着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对“非遗”的开发更多的是在意“非遗”的商业价值,而对“非遗”保护的精神价值关注不够。这样,“有很多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没有得到保护,只是维护了一个传统文化的外在形式。这与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宗旨相悖”[4]。比如,湘南桂北的瑶族歌舞、武术等,平时少有人过问,只有在重大节日或有投资嘉宾时才临时演出。这难免会令人觉得它们仿佛已沦为招商引资的工具。

(三)宣传活动和旅游开发情况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举办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桂林山水旅游文化节、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柳州奇石文化节等大型活动,不但展示了地方的“非遗”资源,提高了地方知名度,还调动了人民群众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出现了一批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典型。如灵川县江头村群众自办的博物馆、靖西县的绣球村、阳朔县高田镇的民间雕刻和福利镇的画扇、融水县的苗族芦笙队等[3]。这只是典型案例,从总体来看,当前“非遗”保护活动还未能全面展开,不少民族聚居区的文化活动投入不多,规模不大。笔者到桂北的瑶族聚居区参加过田野调查活动,发现大多瑶族歌舞和盘王祭祀等活动群众自觉参与者有限。

在旅游开发方面,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分布状况,有学者提出在广西构建六个民族“非遗”保护区,实现民族文化遗产的原地活态保护和传承的建议[5]。不过,当前的旅游开发存在问题。比如,机械仿古、固化成物、忽略活态文化特性、大肆开发与复制而缺乏精神传达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传承与保护出现了新气象,但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所以很有必要进一步拓展“非遗”传承与保护的途径,加大力度,增强效果。新媒体为我们提供了契机。

二、新媒体环境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策略

新媒体是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出现的媒体形态。相对于传统媒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传播模式,新媒体具有“多对多”的传播功能,有更大的信息量、更高的传输效率和更强的交互性,还体现了主体性和融合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保护应开辟新途径,让新媒体发挥优势,承担传承“非遗”的重任。这样才能让“非遗”更好地传承下去。

(一)以新媒体拓宽“非遗”传播途径

传统媒体包括书报、杂志、广播电视等。依靠这些传媒,广西“非遗”已得到较好保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布洛陀创世史诗和歌谣进行搜集、整理、壮文撰写、汉文翻译,同时进行普查、建档、出版等。刘三姐歌谣有广播故事、电影和电视剧等。通过刻录光盘、拍摄影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到壮剧、桂剧、桂南采茶戏,小到岑溪牛娘戏、藤县牛歌戏、藤县禤州醒狮舞艺、苍梧新安醒狮技艺等“非遗”都以最新的形式出现,得到了较好的传承。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是科学保护、体系保护和全民保护。只有把目前政府或团体行为转变为全民参与、全民保护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终目标”[3]。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举措。首先可以利用新媒体对“非遗”进行传播。在这方面,广西民族风情游、寻找刘三姐等互动电视节目就是成功案例。还可以借助新媒体策划“非遗”代表作的讲座、展览等,通过多形式的文化活动促进群众参与。其次是建设并完善“广西民族文化网”,与各种报纸杂志、电视台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出电视专题片,让更多的年轻人参与进来。最后可以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系列电子丛书,开发电子数据库,借助网络技术跨国联合申报联合国遗产名录;通过桌面视窗、广播、电视及旅游区实时网络平台等可以提高农家乐和民族风情游消费者的参与度等。

(二)借助新媒体加速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活态化”创新发展

“非遗”保护的开展除了要树立全面保护的理念,还要正确处理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的关系。既要尽可能原生态保护,又要防止故步自封。在传统做法中,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的设立,如 “红水河流域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北部湾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充分贯彻了“非遗”“活态”传承的理念。但这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投入大,难度不小,不能普遍推广。

“早在几十年前,刘三姐歌谣被编成电视剧、电影等,广受欢迎,显示了民间传统文化的魅力。”[6]当今,印象刘三姐等旅游开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理念。既然传统的传播方式都能一定程度上展示与传承“非遗”,那么新媒体与“非遗”结合更容易让群众参与,感受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我们可以通过新媒体进行艺术展览,让更多“非遗”传播出去,让更多年轻人融入进来。最为关键的是,“影像数字化的传播方式不仅仅是静态藏品的展示,更是将一些民间工艺制作过程的历史流变、工艺存在的文化状态以及民间艺人档案、民艺品类、传播方式、制作工艺及民间生活方式等进行数字化编排后存入数据库,在数字博物馆里展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内容和民间艺术的精髓”[7]。随着新媒体的推广与普及,各地“非遗”迎来了一次以新媒体形式重现“活态”文化魅力的机遇。我们可以利用新媒体将布洛陀、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那坡黑衣壮民歌、桂剧、京族哈节、壮族蚂拐节等进行展示,还可以通过动漫形式传播布洛陀、密洛陀、刘三姐歌谣、桂南采茶戏等。

(三)以数字技术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产业化

“非遗”产业化既要保留其内涵,又要让市场替代传统的传承个体成为非物质文化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通过现代化的转变,整合入现代文化体系中发挥新的功能才能真正传承下去。新媒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遇。”[8]民族地区要想促进“非遗”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最好的办法是将“非遗”资源优势提升为地方文化产业优势,打造地方的文化名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的《印象·刘三姐》集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采茶戏、瑶族服饰、侗族木构建筑营造等于一身,实现了将“非遗”成功转化为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产品的目标,是“非遗”合理开发利用的典型案例。“毛南族花竹帽编织技艺”等以及通过动漫形式传播桂南采茶戏等,无疑会带动一些相关的“非遗”产品走向市场。比如,桂南采茶戏中有《童子上京考试》《傻子卖布》《插田割禾》《张三过年》《亚兰卖猪》等深为广大群众所喜爱的10多个剧本,充满浓厚的生活气息且具有健康、爽朗、淳朴和活泼的艺术风格。如果利用动漫形式将它们展示出来,可以在民族地区发生广泛的影响,而跟它们相关的文化产业必将会兴旺。

(四)以新媒体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传承人培养

传统的传承人培养大多是通过认定和命名。具体做法是为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证书、发放生活补助、展演或展示其优秀作品等,也有的通过签订协议、资助传承人开展各种传习活动,将技艺传给后人。还有的地方开始着手培养与“非遗”相应的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加大了“非遗”的保护力度。这些做法都值得肯定。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借助新媒体把传承人推向半职业化的道路。曾有学者指出,“非遗”不可能走上职业化轨道。但我们可换一种思路,借助新媒体把传承人推向市场,实现传承人的半职业化及传承活动的盈利性。比如,通过注册公司对传承人及其活动进行策划;运用数字媒体将传承人的讲授、歌唱、表演及手工技艺等进行拍摄,再通过远程教育培训课程、民族文化讲坛、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播。在这一过程中,相关传承人以教师、专利授权人或培训者的身份出现,他们的活动在传媒的帮助下可以拥有相对固定的观众。

三、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保护的原则问题

新媒体参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行的手段。在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时,一些基本原则也应遵循。

首先是主体性原则。“非遗”的保护涉及一些法律法规。过去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者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或传承者授权或许可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或其他方面的利用,而且在从事商业化或其他方面的利用活动时,漠视甚至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或传承者的利益,独占所产生的经济利益”[9]。这忽略了“非遗”传承的主体性,混淆了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新媒体环境下的“非遗”创新发展要在明确传承主体的同时明确开发创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刘三姐歌谣、布洛陀、密洛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的承载者和传承人的主体应分别是壮族和瑶族群众,他们有着不可替代的传承权利和义务,他们的观点是主位的;而其他开发者是保护主体,他们只有保护“非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处于客位的。在实践中,当主、客位的观点存在分歧时,保护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主体的主位观点,避免群众参与的虚无化和形式化。

其次是优先性与可持续性原则。在当前条件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在对“非遗”的保护和利用上,“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 3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10]。我们应该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优先抢救保护濒危的,先行改造不易被破坏的,合理开发文化经济价值较大的“非遗”。在所有创新保护的想法和措施中,最应优先考虑如何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即如何使之与当代生活和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再考虑以文字和影像、博物馆等作为文化资源保护的辅助方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本真性和整体性原则。有人指出,“‘非遗'保护的成败其标志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以“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而不仅仅是技术)和核心价值(原本的文化内涵)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11]。也就是说,保护“非遗”不是保护单一的项目,而是整体保护,是原汁原味的留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不同的文化特别是一些民间艺术都有自己特殊的生长、生存环境,如果它们被圈养在狭小的范围里就会失去它们的原生态性。因为这不是保护了民间艺术,而恰恰是割裂了它们赖以生存的血脉。因此,我们应避免过度的商业包装而使一些原生态民族文化在走近大众的过程中扭曲、变形。如随意的想象和娱乐性的改编导致民间文学、传说和戏曲类“非遗”失掉原汁原味的现象。但另一方面,“本真性的概念并非无视尤其是并不反对文化变化、创新,而是在承认社群自身又进行文化调适、文化创新的正当性的情况下,保持文化事象基本的一致。文化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变化不失本真性,该事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不发生本质的改变就可以正常看待”[12]。

四、结语

异质文化的崛起与冲击对各民族地区原生态文化是不利因素,但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也是一种机遇。在新媒体条件下,广西壮族自治区 “非遗”的保护工作可以开辟新途径。在利用数字化技术优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非遗”进行传承与保护时,虽然要面对历史与当代、文化生态与科技创新、精神内涵与浅表娱乐等矛盾冲突,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循主体性、优先性、本真性和整体性等原则,就能达到对 “非遗”“活态化”传承与保护的目标。

[1]陈晓旻.留住文化的根[N].宁波晚报,2005-10-15(1).

[2]陈文明.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立法建议[J].广西民族研究,2013(1):195-199.

[3]黄桂秋,黄燕熙.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与对策[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7.

[4]顾金孚,王显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热下的冷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208-211.

[5]戴其文,刘俊杰,吴玉鸣,等.基于区域视角探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J].资源科学,2013(5): 1104-1112.

[6]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编写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23.

[7]常凌翀.新媒体语境下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探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1):39-42.

[8]李宏博.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创新保护模式[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0(18):159-160.

[9]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335.

[10]吴小.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法律规制问题[D].重庆:重庆大学,2012.

[11]刘锡诚.“非遗”产业化: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6-7.

[12]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本真性与文化多样性发展[J].山东社会科学,2010(3):64-67.

责任编辑:穆刚

A Brief Account of the Innovation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Guangxi in the New M edia Age

CHEN Qiquan,HE Huaxiang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Wuzhou University,Wuzhou Guangxi543002,China)

In the new media context,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Guangxi should open up new avenues to make the new digitalmedia play its technical advantages.It is effective to broaden the transmission of Guangxi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accelerate“living state”of them using the new media,to promote industrialization of Guangxi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opularization of heirswith the digital technologies.Some principles of the subjectivity,priority,authenticity,and integrity should also be followed in the new media contex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ance;innovation protection;living state;integrity

G124

A

1673-8004(2016)06-0007-05

2015-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网络时代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创新”(项目号:13BXW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启权(1972— ),男,广西苍梧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文艺理论与文化研究;何华湘(1979— ),女,湖南道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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