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为A所V”的形成和发展
2016-03-28王兴才
王兴才
“R为A所V”的形成和发展
王兴才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院,重庆万州 404100)
“R为A所V”句式,并非由“为”字被动式演变而来,而是在“A所V(之)R”中,通过对“R”进行“左位移”之后,因“R”与“所V”具有同指关系,便在其间添加系词“为”形成的。“R为A所V”经过人们重新分析,并受到“为”字被动式的类化,才得以变成表被动的句式。其中的“为”、“所”,也随之向着表被动的“标记”功能转变。
“R为A所V”;被动式;“为”;“所”;标记
引言:问题的提出
“R为A所V”[①]是古汉语表被动关系的代表句式,这在学界已达成共识。“自战国末期出现,到汉时发展较快……自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句式在各种有形式标志的被动句中一直独占鳌头。”[1]678“为……所……”中,“为”是介词,其功能是“引进施动者”,“所”是动词词头,“为”、“所”共同作为表被动的“标记”。这种句式是怎样形成的呢?王力认为,它是由“为”字被动式发展而来。用“为”字句表被动,是将施事者放在“为”和“V”之间形成“为NV”形式[②]。在王力先生看来,“为NV”中通过“V”前加“所”就可以形成“为…所…”,如“将为三军获”加“所”变成“将为三军所获”;“不为酒困”加“所”就是“不为酒所困”;“道术将为天下裂”加“所”成为“道术将为天下所裂”。他解释说,“被动式‘为’字句在被动词前面插入一个‘所’字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类化的结果。在表示被动的情况下,‘所’字失去了原来的代词性,而成为外动词的词头。”[2]422
问题是,在“为”字被动式基础上为何还要添加一个“所”字呢?添加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说添加“所”是为了表被动关系,那么根据省力原则,在本表被动的情况下,这样的添加有必要吗?若一定要添加“所”,那么名词性的“所V”充当什么成分?该怎样理解加“所”之后的“为N所V”结构?是将“所V”理解成“为”的宾语,还是将“所V”视为仍表相应的动作?如是前者,是否意味着通过“所”的添加“为”就改变了词性?倘若“为”是动词,那句意又该如何理解?如是后者,“V”本来就表动作,加“所”之后的“所V”难道还表相应的动作?如果承认“所V”表动作的话,那么由于“所”是名词化标记,这岂不是跟“所”字的转指功能相矛盾?无论怎样看,添加“所”字似乎不能做出较好阐释[③];还有,按照王力的说法,在动词前插入“所”字,“所”的代词性就失去了。“所”的代词性是怎么失去的?本是代词性的“所”,为何一放到动词前就变成了动词词头?就目前学界来看,要么就是认同王力先生的上述观点,要么就是针对“为……所……”是表被动还是表判断的问题进行讨论,要么就是分析“为”、“所”表被动的原因,而往往忽略或淡化了对这种句式形成过程的描述[④]。
“R为A所V”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原因促使受事主语句“R为A所V”向被动句式转化的?其中的“为”、“所”,又是经由怎样的演化而成为被动“标记”的?“所”表被动的功能,与代词性的“所”是否具有一定关联?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尝试在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探究。
一、“所”字结构及其特点
(一)“所V”与“A所V”
按照王力先生的说法,“所”字是一个特别的指示代词,它的功能是放在动词之前与这个动词一起构成“所”字结构。这个“所”字结构,与名词的语法功能相同。“所”字一般指代的是该动作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动作的受事。
(1)召而见之,则所梦也。(《左传·昭公四年》)
(2)女亦无所思,女亦无所忆。(《木兰诗》)
例(1)“所梦”指代“梦”的对象;例(2)“所思”、“所忆”,分别指代“思”、“忆”的受事。依笔者的理解,“所”盖有以下三种作用:第一,它是动词的标记[⑤]。不管其后是否跟动词,只要与“所”组成“所”字结构,那么其后所跟词语即便是名词或其他词,都应理解成是词类活用。所以,看到这个“所”字就应想到其后的词语表示相关动作;第二,它有指代的功能。尽管学界对其界说不一,有的称为“特殊代词”,有的称作“助词”或“结构助词”,有的叫做“辅助代词”,但有一点不可否认,那就是“所”具有指代作用,其主要指代动作的受事,这个受事或者是人,或者是事,或者是物;第三,它是动作的“遭受”标记。我们知道,“所”指代的人(或物)是动作行为的受事,而所谓“受事”就是相关的人(或物)“遭受”(或“接受”)V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由于“转喻”的作用,于是“所”由原先所指代的人或物,转而可用来标记“遭受”相关的动作,“所”便成为动作的“遭受”标记。或者说,“所”具有表被动语态的作用。
“所”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其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宾语、定语或者是判断句的谓语。由于“所”字结构相当于名词,所以其前还可以有修饰、限定的成分,而这个修饰、限定成分多是由施事者充当,我们姑用“A”来表示。于是在“所V”基础上,就生成了“A所V”形式。李佐丰曾说过,“在所字短语之前,还可以有体词性词语。一般把所字短语之前的这个体词性短语分析为定语,但从语义关系看,这个名词性词语,相当于‘所’之后那个谓词性词语的主语。”[3]255例如:
(3)贪货弃命,亦君所恶也。(《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4)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礼记·中庸》)
例(3)“君”与“所恶”有领属关系,“恶”的施与者是“君”;例(4)“舟车”是“所至”的定语,从语义关系看,“舟车”是“至”的主语。施事作定语的名词性偏正短语的优势的表达形式是施事定语为领属形式,这已为类型学研究所证明(Givon 1984:Longobardi 2000)。有时候为了彰显这种领属关系,故在“A”与“所V”之间加“之”,变成“A之所V”形式。如上引例(4)“天”与“所覆”是领属关系,插入“之”形成“天之所覆”;“地”与“所载”之间也是领属关系,二者之间同样加了“之”。“之”的有无,并不妨碍对其结构关系的理解。
(二)“A所V(之)R”的出现
有时候,由同一个动词组成的“所”字结构可以用在不同的句子中,“所V”指代什么,要结合具体的语境来理解,如下面的“所恶”:
(5)人主赏所爱,而罚所恶。(《战国策·秦策三》)
(6)洚水者,洪水也,仁人之所恶也。(《孟子·告子下》)
(7)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衡·里仁》)
(8)人之所恶者,吾亦恶之。(《荀子·不苟》)
结合上下文可知,例(5)(6)“所恶”指代人和水;例(7)“所恶”指代某种生活;例(8)“所恶”泛指任何人(或物)。这些例子表明,不管“所恶”指代什么,只要是“恶”的对象,都可用“所恶”来表示。而一般名词性短语所指称的,通常是比较确定的人(或物)。也就是说,“所”与动词相结合,一方面在句中可以指代动作相关联的各个方面,诸如人、事、物、处所等;另一方面“所”指称的内容,比起名词性短语指称的实体则要抽象、概括一些,具体指代什么离不开对语境的分析。正因为“所V”的指代较为抽象,所以往往会在其后再加一个名词或名词性短语“R”,[⑥]使其所指更加的明确。我们观察发现,添加的“R”一是有时候可替换成“者”字(“者”字具有名词性质);一是“所V”与“R”之间可插入“之”。从语义上看,“R”与“所V”具有同指关系(co-referential),即:“所V”指代的就是“R”指称的那个人(或物)。“R”的出现,使得“所V”的指代更加明确和具体。
(9)“南冠而絷者,谁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左传·成公九年》)
(10)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孟子·滕文公下》)
(11)郑君已立太子矣,而有所爱美女,欲以其子为后,夫人恐……(《韩非子·内储说下》)
(12)虽然,(田)光不敢以乏国事也,所善荆轲可使也。(《战国策·燕策三》)
例(9)“所献”是“楚囚”的定语,“所献”指代的内容就是“楚囚”;例(10)“所居之室”和“所食之粟”,《马氏文通》云:“两‘所’字,一指‘室’,一指‘粟’,皆置于后”[4]63。这种关系中,“所”字的有无显得比较重要。如例(11)“所爱美女”是“定语+中心语”的关系,去掉“所”字,“爱美女”就是“动词+宾语”的关系,例(12)同此。荆贵生曾说过,“动作行为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表明它称代的是何人、何事、何物,常常在‘所’字词组后面再用一个名词,明确指出‘所’字词组的具体内容”[5]385。从例(9)~(12)可以看出,“所V(之)R”中,“所V”指称的就是其所修饰或限定的那个“R”,即“所V”所指与“R”是同一事物,都是指动作的受事。
二、“为……所……”的形成
(一)“R”通过移位而成为话题主语
受事“R”可以通过移位而成为话题。所谓“移位”,是相对于原型结构中某些成分的原始位置而言的,只要当本来应该出现在原型结构中某个位置的成分离开原来位置跑到结构中其他位置上去了,就是“移位”。[6]192根据Givon(1990),“左位移”是一种使某个概念变得更加突显的手段。在不少语言里,“左位移”具有一个句法特性,即在位移原点需补上一个前置性的代词[7]239。“A所V(之)R”中,由于“所”指代的就是“R”,因而当“R”提前以后,位移原点就不必补上前置性的代词。于是,例(9)~(12)的“A所V(之)R”,通过“R”的“左位移”就可变成下面的“R,A所V”。
(9')郑人所献楚囚→楚囚,郑人所献
(10')a.仲子所居之室→室,仲子所居/b.仲子所食之粟→粟,仲子所食
(11')(郑君)所爱美女→美女,(郑君)所爱
(12')(田)光所善荆轲→荆轲,(田)光所善
“左位移”之后,原来被“所V”修饰限定的那个“R”,便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A所V(之)R”结构随着“左位移”也开始发生变化:由“偏正式”变为“主谓式”,原来限定性的描写色彩逐渐减弱;与此同时,通过“左位移”形成的新结构,其说明、陈述的意味进一步增强。“A所V(之)R”→“R,N所V”,实现了偏正结构的句式化。
(二)受事主语句的形成
“为”的本义是表“做”、“干”一类的意义,在运用中词义由实变虚,由具体义逐渐向抽象义演变,其沿着“动作动词→抽象动词→主观动词→判断系词”的路径,可以演变成为“判断系词”。[8]51上古汉语里的判断句,以不用系词为常。王力曾讨论过判断句是否使用“为”的一些原则,“在用‘也’字煞句的情况下,一般不用‘为’字。……在特殊情况下,‘为’字才是必需的。比如说,在主语和‘判断语’指称同一事物的时候,‘为’字就不可以省。”[2]P348他举过两个例子:
(13)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
(14)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孟子·公孙丑上》)
例(13)“知之”与“知之”指称的是同一事物,“不知”与“不知”指称的也是同一事物,所以在它们中间用“为”来连接;例(14)“尔”与“尔”之间,“我”与“我”之间之所以用“为”,在于前后所指也是同一事物。同样,在前引例(9’)~(12’)中,句首“R”与“所V”所指都是动作的受事,二者具有同指关系。因而在我们看来,通过“左位移”形成的“R,A所V”,按照王力先生的说法是可以添加系词“为”的,于是就有了下面的“R为A所V”句式:
(15)楚囚,郑人所献→楚囚为郑人所献
(16)a.室,仲子所居→室为仲子所居/b.粟,仲子所食→粟为仲子所食
(17)美女,(郑君)所爱→美女为(郑君)所爱
(18)荆轲,(田)光所善→荆轲为(田)光所善
这样一来,本是接受“所V”修饰的“R”,通过提至句首而成为话题(topicalization)。一方面,受事“R”得到突显和强调;另一方面,也促成了“R”充当话题的“R为A所V”句式的形成。
“每一种新的语法范畴都有自己的发展过程,开始都是个别的用例,然后慢慢扩大其使用范围,最后成为一个稳固的语法手段。它们的发展过程通常为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可能是上百年或者几百年的时期。”[9]267“R为A所V”这种受事主语句自其产生后,在言语交际中便不断地被推广使用。王克仲通过对先秦《易经》、《尚书》等21部典籍的考察,发现“为……所……”句式有11见;[10]85根据唐钰明先生统计,在《史记》等8种西汉主要典籍中,使用“为……所……”式共89例;而到了东汉时期,《汉书》等5种典籍使用该句式有297例,六朝《三国志》等11部典籍使用“为……所……”式共1868例。[11]223可见,这种句式自先秦产生以后,汉代便不断增多,到了六朝时已得到普遍运用。
(三)“R为A所V”的句式特征
在我们看来,“R为A所V”句式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处于句首位置的“R”,不仅充当话题主语,而且从语义上看,还是动作的受事,这跟一般的主动句“主语是施事”显然有别。
其次,谓语由名词性短语充当,但语义结构又是“施事—动作”的关系。一方面“A”虽是“所V”的定语,但在语义上又是“V”的施事主语;另一方面,“所V”处于句子的最右端,是句子的焦点所在(即“尾重心”原则),“所V”的动作性又得到了突显和强调。
第三,“R为A所V”既有施事“A”,又有动作“V”,还有受事“R”。不管施事、受事和动作三者如何组合,其具备了叙述事实、说明情况的基本要件,而“受事—为—施事—所V”的语义结构,又蕴含着重新分析(reanalysis)的可能性。
从语用来看,“R为A所V”本是“主题+述题”结构:主题位于述题之前,是句子述说的对象;述题在主题之后,是对主题进行述说和解释的,这种结构的句式义就是表达“解释”,即述题解释主题事物的类属。同时,“R为A所V”的句式义还表达一种“被动态”:以主题所表示的受事为视角进行叙述,强调受事的“被动性”(或“受动性”),强调该主题所表事物“受到”施事所发出的动作而发生某种结果情状(变化、移动、损失、得益等)[12]6。因此,人们在交际中如果侧重于“R为A所V”的“解释”功能,那么“R为A所V”就是判断句。事实上,汉代以后一直到现在,就不时有人用这种句式来表判断。由于“为”在“R”、“所V”之间并不是必需的,同时,用作系词的“为”又受到后来出现的“是”的排挤和替代,所以文献中用该句式来表判断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强调“R为A所V”的“被动态”,那么就可能通过对其进行重新分析,最后就变成由介词“为”引进施事的被动句。“最初的‘为N(之)所V’结构是判断句式,正是被动式‘为N(之)所V’源头。”[13]107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对“为……所……”也就有不同的解读。如《汉书•霍光传》“卫太子为江充所败”,其究竟是判断句还是被动句,一直为汉语学界所争讼。马建忠认为,此句“犹云‘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江充所败’乃‘为’之表词耳。”杨树达则持相反意见,认为此句为被动句式。何以有这样的分歧?关键在于“R为A所V”本来就是受事主语句,由于“为A所V”中“所”指代的弱化,很容易被分析成“施事+动作”的关系,因而杨树达认为是被动句;“R为A所V”是在“所V”修饰“R”的情况下,将受事“R”提到句首位置,并因“R”等值于“所V”,才在它们中间添加系词“为”字的,所以马建忠视“R为A所V”为判断句,同样也没有错。俞敏先生分析这种句式说,“‘甲为乙所杀’……可以用来表示被动的意思,要说句子结构还是判断句”[14]165。可谓一语中的。
三、“R为A所V”的重新分析
在汉语中,受事主语句和被动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事主语句有很多,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认为是被动句,所以受事主语充当句子主语,并不意味着句子就变成了被动句。[15]43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R为A所V”向被动句转化呢?那就是人们对句子进行了重新分析。“R为A所V”之所以被重新分析,显然其具备了重新分析的基础和条件,没有这些基础和条件,就不可能发生重新分析。董秀芳曾探讨“所”字功能的发展演变历史,并发现由“所”字结构组成的句式,有三方面的特征最能引起人们的重新分析:①发生重新分析的句法环境是判断句;②触发重新分析的是“所”字结构充当后项的判断句,这种句子中的“所”字结构一般都是扩展式,即“A所V”形式;③判断句前项的语义类型是表“受事”。[16]50-51“R为A所V”正好具备了以上的特征和条件。
有了这些条件,并不必然引起对“R为A所V”的重新分析。我们认为,直接诱发“R为A所V”的重新分析,还有两方面因素是不容忽视的:一是“R为A所V”中组成成分的功能悬空;一是“为A所V”与“为NV”语义结构的类同与相似。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影响,难说会有重新分析的发生。
所谓功能悬空,是指一个句法成分由于某种原因在所处的语法位置上失去或减弱了它的结构功能,这种现象我们叫做功能悬空现象。[17]309处于功能悬空位置上的词较易发生语法化,或者说功能悬空是导致语法化的一个诱因。“R为A所V”中,“为”的功能悬空,最容易造成其词义的虚化和语法功能的变化。“为”作为系词被放在判断句中,对所连接的主谓两项的性质和属性,做出是否同一或类属的判断。同时,上古汉语的判断句,又以不用系词为常,因此,判断句主谓间的“为”,应该说功能是“悬空”的,也就是说是可有可无的。李宗江指出,“有的词在某一语法位置上,在汉语的语法系统中是可有可无的,这种可有可无的成分较易语法化。如汉语中某些名词性成分可以作谓语……系动词不是必须的。”[17]309例(15)~(18)中,箭头右边处于“R”、“A所V”之间的“为”,在表述时是可有可无的,若删除“为”就是箭头左边的“R,A所V”。两项比较看,“为”在这种句式中显然不是必需的成分。但是必须看到,当不用“为”字时,判断句前后两项等同、类属的语义关系,就不是那么特别明显。这是因为,前已述及,本为领属关系的“A所V”,其语义经常被分析成“主—谓”;再加上“所V”本是做定语修饰“R”的,随着“R”的提前,“所V”就处于句子的尾端,这种情况下“所V”便不会被解读为是“R”的定语,而更容易把“R”当作是“所V”的宾语。这样一来,“R为A所V”表达的便是“受事—为—施事—动作”的句式义;同时“为A所V”跟“为”字表被动的“为NV”格式又相同(共同点是“为”后都表“施事+动作”),这就为结构的重新分析提供了契机。
“为”字被动式在“R为A所V”之前就已产生,而“为”在先秦时期也由动词发展成为介词,用以引进动作的施事。“公元三世纪(汉朝)之前,引入施事的介词是‘为’。‘为’在上古汉语中是作为普通动词‘做、干’用的……在时间一维性的作用下,‘为’逐渐退化掉动词的与指示时间信息有关的句法特征,而演化成纯粹的介词”[9]387。请看用介词“为”引入施事的用例。
(19)战而不胜,为诸侯笑。(《左传·襄公十年》)
(20)止,将为三军获。(《左传·襄公十八年》)
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为”字被动式引进施事的机制是由介词“为”自身来引进的,其表层成分序列“[为N]V”与“为A所V”一致。这种表层成分序列的一致性,直接诱发人们对“R为A所V”的重新分析。所谓重新分析,是指在没有改变表层结构的情况下,一个本来可以分析为(a,b)c的结构,由于认知角度的变化,就被分析成了a(b,c)。“R为A所V”之“受事—为—施事—动作”的语义,与介词“为”引进施事的“为”字被动式的语义成分相同,相应语义成分的排列顺序也一样,因而这种语义上的类同认知就导致结构上的相似分析,从而引起对结构性质的认识有了从“R为[A所V]”到“R[为A]所V”的改变。句式的重新分析,也同时带来句式中各构成成分在功能上的变化。因此,本是“为”作系词的“R为[A所V]”,在“为”字被动式的类化下,就变成由介词“为”来引介施与者的“R[为A]所V”,“R[为A]所V”被动句式就这样正式形成。龙国富指出,“战国末期,[为+N+所+V]构式具有多义性,产生全新的意义,表示‘受事被施事处置’的被动意义。表判断义的构式重新分析成一个表示陈述的[为被动标记+N+所被动标记+V动词]被动构式。构式作为一个整体意义改变内部成员的意义,‘为’转变用来介引施事的被动标记,定语从句[[为系词][+N定语+(所V)体词性成分]]重新组合为单句[为被动标记+N+所被动标记+V动词],新的句法作为单句表被动。”[18]12下面的两个例子,就是用类化以后的“R[为A]所V”句式来表被动。
(21)及为匈奴所败,乃远去。(《史记·大宛列传》)
(22)今足下虽自以为与汉王为金石交,然终为汉王所禽矣。(《汉书·韩信传》)
“R为A所V”被类化的同时,因语义结构的相同,也促使“所V”同步类化成“V”。董秀芳指出,“R为A所V”在被重新分析的过程中,“‘所VP’由名词性成分变成了动词性成分,‘所’变为被动标记,‘为’由动词(准系词)变成了介词,NP由‘所VP’的定语,变为介词‘为’的宾语,‘为NP’成为‘所VP’的状语。”[16]54当然,系词“为”虚化成被动“标记”是有前提的:一是“R为A所V”之“为”并非必需成分,其功能“悬空”了;再就是“为”又处于“受事”与“施事”的中间位置。如果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即使受到“为NV”的类化,“为”也不会虚化成被动“标记”的[⑦]。朱冠明先生认为,“系词‘为’的使用,正是‘为N所V’被动式产生的基础”[19]4。龙国富先生主张,用作被动“标记”的“为”,是从判断系词发展而来的,“是构式语义上的被动意义和句法上的重新分析,导致‘为’的语义发生转变”[18]13。系词“为”向被动“标记”演化,应是“R为A所V”重新分析的结果,同时也是构式语法化的附带产物(by-Product)。
四、“所”字功能的转变
前面提到,为了使表达更加准确,人们在“所V”之后添加了“所”指代的内容——“R”。“所V”与“R”既是同指关系,又是一对直接成分。正因为是同指关系,当“R”提前以后,才在其间添加“为”而形成“R为A所V”。“R”的提前,又使得“所V”失去了做定语的功能。“结构中的某一个成分由于另一直接成分的缺失或位置的不合法而使该成分发生功能悬空。”[17]322“R”的前移导致了“所V”的功能悬空。从语义上看,句首“R”似乎不再看作是“所V” 的修饰成分,而更容易当作是“所V”的宾语。换言之,“R”的移位凸显了“所V”的动作性。这种功能悬空,带来了两种结果:一是“所”完全从指称框架里游移出去,语义上已泛化(generalization),“所”只剩下表动作“遭受”标记的功能;另一个就是,本为领属关系的“A所V”,在语义实表“施事—动作”的情况下,更容易分析为“主—谓”结构。“A所V”这种既是修饰关系又是施事和行为的主谓关系,为“R为A所V”重新分析成“主—谓”的被动句,提供了语义和结构上的可能性。语义及结构上“主—谓”关系的理解,以及受到“为”字被动式的类化,人们很容易对“为A所V”、“为NV”进行结构上的类同分析。这样一来,“所”不再具有表指代的功能和作用,成为只表“遭受”相关动作的被动“标记”。龙国富先生曾描述被动“标记”的形成过程,他说,汉代“‘为N所V’被动式发展迅速”,而“该时期的‘为N所V’结构都用作被动式,谓语动词的语义移到‘V’上,表‘被动’的语义由‘V’转移到‘为N所V’结构。由此,‘为’失去了动词的功能,‘所’也失去了名词化功能,二者形成固定框式结构‘为……所’,作为被动标记”[18]11。
“所”字的功能是渐变的。首先,“所”放在动词之前形成“所”字结构,其中的“所”具有指代作用,主要指代动作的受事;其次,当“所”字结构之后出现受事“R”形成“A所V(之)R”时,“R”与“所V”的同现,带来“所”指称功能的减弱。王力说过,“‘所’字在现代一般口语里已经很少用了,甚至完全不用。例如‘他所住的房子’,只说成‘他住的房子’就够了。”[2]296从所举例子来看,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所住”指称的内容就是后面的“房子”,由于“房子”作为中心语出现,因而“所”的指代就不再抽象,而显得具体明确了;二是由于“所住”与“房子”指称相同,所以人们开始忽略“所”的指代作用,其逐渐被“淡化”,人们在理解上有无“所”字一个样,“所住”≈“住”。“R”的出现,致使“所”的指代功能衰退;然后,“R”的“左位移”带来了“A所V(之)R”→“R,A所V”→“R为A所V”的变化。这时的“R”,往往被看作是“所V”的宾语(将“所V”与“R”的语义关系理解成“动作+宾语”,实际上就相当于引例(11)中本表“定语+中心语”关系的“所爱美女”,去掉了“所”字)。这样便忽视“所”的存在,“所”成为语义上的“空壳”。同时,从“A所V(之)R”到“R,A所V”,“R”指称的事物得到了强调。被强调的“R”,与回指语“所V”又处于同一(语篇)结构、领域、视角、片段或段落,这样就导致“所”的可及性进一步降低,语义已经泛化。有学者指出,这种情况下的“所”字只有指示作用,并没有称代作用了[20]194。最后,在“R”得到强调、其指称更加明确、“所”的回指功能由“弱化→泛化”和可及性进一步降低的背景下,在“所V”动作性得到凸显的句法环境中,通过“为”字被动式的类化,人们对“为NV”与“为A所V”进行类同分析,“所”成为语义上的羡余,最终向着表被动的“标记”功能转变。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所”的演变路径:
“所V”(“所”是特别的指示代词)→“所V(之)R”(“所”的指代功能减弱)→“R,A所V”(“所”的语义泛化)→“R为A所V”(“所”的语义羡余,进而成为被动“标记”)。
王力先生说,“先秦时代,‘所’字确是代词;汉代以后,‘所’字除沿用为代词外,又虚化为助动词词头,这样解释,应该是比较合理的”[21]75。董秀芳也曾说,“‘所’字的表被动的功能是由其名词化的功能演变而来的”[16]50。本文的探究结果,正好验证他们对“所”字被动“标记”形成来源所作出的推测与判断。朱冠明把“N所V”中的“所”理解为两个发展方向,“其一是前附,‘N所’成为后置词短语,这主要出现在‘为N所V’及‘N所V’式被动式中;其二是后附,成‘所V’结构,‘所’成为表转指的名词化标记”[19]5。其将“所”字被动“标记”的形成与“所”的名词化功能截然分开,我们不太赞同他的看法。
五、结 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为……所……”并非由“为”字被动式在V前直接添加“所”演变而来,是在“A所V(之)R”中,通过对受事“R”“左位移”提至句首,因“所V”与“R”具有同指关系,所以在“R,A所V”中添加系词“为”而形成的。在偏正结构“所V(之)R”向句式“R为A所V”的演进过程中,因“所V”与所修饰的“R”同指受事,所以带来“所”字指代功能的逐渐弱化;又由于“所V”的被饰成分“R”提到句首,“R”的远离造成“所V”定语功能的悬空。功能的悬空,使得“所V”的动作性得到凸显,“所”的指代进一步泛化。在“为”字被动式的类化下,“R为 A所V”被重新分析成“受事—为—施事—动作”的句式义,“R为A所V”由判断性质转为陈述功能,成为表被动的常见句式。“为”由系词向被动“介词”演化,这时候“所V”相当于“V”,“所”成为表被动的“标记”。至此,“所”便完成了由“特别指示代词”→被动“标记”的功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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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宗荣)
①]R=recipient受事,A=actor施事,V=verb动词。这个缩写源于吕叔湘(1943),参见朱庆之(2013:86)附注①。文中我们用R表示受事(同时也是话题),用A表示施事(主要是名词、代词等),用V表示动词(指外动词),用N表示名词。“R为A所V”,也可省作“为……所……”。
②]“为”字被动式,一般将“为”当助动词(或介词),N表名词,是动作施事。本文用A表施事。
③]蒋冀骋先生(2012)认为,“为+戮”是“为+n”结构,“为”后可再加名词变成“为+n+戮”。“戮”为“体用同辞”,“戮”是动词时,前加“所”就形成“为+n+所+v”,蒋先生解释了加“所”的理据,可参看。
④]可参看焦远升、齐瑞端(1987)、王丽英(1989)、饶星(2001)、卞仁海(2002)、岳中奇(2012)等著述。
⑤]这似乎跟学界关于“所”字是名词化标记的提法相左,不过,将其当作名词化标记是着眼于“所V”整体来说的,“所”放在V前有转指功能。我们这里是单独就“所”字“放在动词前的功能”来说的。
⑥]“所V”后面加上的名词或名词性短语,本应用N表示,但由于所加的这个名词或名词性短语是“所”指代的内容,同时也是动作的受事,为了前后一致,我们用R来表示。
⑦]蒋冀骋先生(2012)一文,对“为……所……”之“为”成为被动标志的条件进行过探究,可参看。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R wei(为) A Suo(所) V”
WANG Xingcai
(School of Literature,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Wanzhou, Chongqing 404100)
The construction“R+[part.]wei(为)+A+[part.]suo(所)+V”is not evolved from passive sentence pattern with wei(为)”. Because of the co-reference of“suo(所)+V”and“wei(为)”, it is reasonable to add the copula“wei(为)”in the construction“R,A+[part.]suo(所)+V, after displacing“R”to the left. It became the passive construction after the reanalysis of the patient-as-the-subject and the analogy of passive construction“wei(为)”.Then“wei (为)”and“suo(所)”transformed into the marker of a passive construction after it.
“R+wei(为)+A+suo(所)+V”;passive construction;“wei(为)”;“suo(所)”;marker
H141
A
1009-8135(2016)01-0077-08
2015-11-01
王兴才(1964-),男,重庆开县人,重庆三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汉语语法和语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