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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2016-03-28揭丽萍

传播与版权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

揭丽萍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揭丽萍

[摘 要]新修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对于被害人的保护极其微弱,只做了较为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特别是针对非法取证等程序方面和被害人保护援助等实体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新修刑事诉讼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其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援助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大不足,因此本文将着眼于被害人权益,对其现状及原因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被害人权益;保障人权

[作者]揭丽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我们更多的是只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势,去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并用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去约束国家权力机关。与此相反,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却被人们长期忽视。事实上,他们由于部分严重暴力犯罪导致人身权益被直接侵犯,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方面均得不到保障。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①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害人。一般认为,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因犯罪行为而受侵害的人,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指狭义的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权益保障制度,也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应该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保护被害人是实体公正价值的追求

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同时更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观之一。近年来,我国司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看到了被告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将被告人权益保护列入诉讼法的重中之重,对其权益的保护愈加重视;相对而言,被害人的权利却备受冷落。尤其在实行公诉独占制的国家,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

被害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方,其直接体验过犯罪过程,对犯罪情况最有感受,因此保障被害人的实体诉讼权利、确立法律保护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对被害人的情感保护、修复受伤的社会情感也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保护被害人是程序公正价值的需求

在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并且趋向成熟的今天,为使控辩平等的制度与观念更具实质性,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势在必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委托律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被害人在诉讼之中也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但仅仅是赋予委托代理人权利,并未对代理人的具体权利进行相关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有权自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这便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辩护律师的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了相当的保障。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代理人这块的权利却是空白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法官拒绝代理人阅卷找了一个充分的理由,代理人对案件情况的一无所知,对被害人是十分不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害人的权利。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权利方面的缺陷

我国新修刑事诉讼法适应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有了一定的重视,但还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对被害人的起诉权未做规定。在一般公诉案件中由检察院代为行使起诉权,但在公诉转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起诉权仍是缺乏保障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程序中,对自诉人、检察机关、法院的权利角色规定的不详细、比较模糊,没有较为具体实质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处理这种模糊地带,造成权利行使的混乱,对诉讼法的实施是不利的,对维护被害人权益也是很不利的。第二,被害人上诉权的缺失也是其中的一个表现。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方当事人,理应获得与被告人相同的救济权,即上诉权,在对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上诉至上级法院,但现实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被害人相应的上诉权,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社会救助方面的缺陷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规定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有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的权利,但这种赔偿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杯水车薪,无法对其进行身体上、心灵上的修复。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率、破案率往往与赔偿率是不成正比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数的家庭条件并不十分富足,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很难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在有些案件中一分都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也很难去执行其所判决的数额,此时的被害人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面对伤残及死亡,他们也许无法获得一分赔偿。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被害人的家人因为被害人的伤残甚至死亡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弱势群体。试问谁来帮助被害人?答案只能是国家和社会。但是现实情况是这些救助制度并没有建立,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只言片语的提到,未形成体系。

四、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方当事人,被害人的权益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兼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作用,真正做到尊重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完善甚至缺失,比如对被害人的精神赔偿没有规定、忽视精神赔偿对被害人起到的重要作用,再如对被害人没有上诉权的规定,再如刑事诉讼法中对相关司法加官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也没有相关规定,很多被害人并不知晓自身有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仅将之作为被害人拥有的一种“可以”被告知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显然会使被害人失去一次要求损害赔偿的机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从而损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功利主义的存在

针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中首先看到的是自身的业绩考核,考虑个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往往是忽视的。对于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金额,往往为了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对于金额是不支持的就不支持,甚至有的一分都不予支持,置被害人利益于不顾。这样功利性的行为是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为代价的,这种体制之下被害人的权益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三)大众诉讼观念的缺失

在我国,一直以来是崇尚无讼的观念的,由于受到这类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们尚未树立一种诉讼观念。对于权益侵害的救济手段往往第一时间想到的并非是诉讼观念,而是选择息事宁人或者一再退让,实在闹不过涉及诉讼,很难充分的参与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十分的消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受到侵害后,也是很难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有时虽然告诉了相关国家机关但是却不会也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中,加上司法机关也往往将重点放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事责任上,这种诉讼观念的缺失对于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十分不利的,显然也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的。

五、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一,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中,其拥有的权利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被害人救济权,即上诉权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告人有上诉权,而被害人面对其不服的判决,只有请求检察院抗诉,而自身是无法提起上诉的,这对被害人是十分不利的。试想下,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也不提起抗诉,那此时的被害人是完全没有办法的,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对于被害人来说是极其不公的,其无法在权利未得到保障时得到救济,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平公正的对抗,在诉讼中无法取得平等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希望立法者能够考虑赋予被害人同样的上诉权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的赔偿要求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予以支持。在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可能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多的还有精神上的伤害,此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律不予支持,未免显得太过于不近人情,对于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补偿。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的范围之内,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针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十分重要且有必要的。

(二)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救助制度

一方面,国家补偿应采取“量力而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点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贫困并且通过司法程序也不能从被告那里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者家庭进行救助,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当地的财政收入、经济水平等因素。

另一方面,补偿针对的对象也要严格规定。可将补偿对象确定为:一种是刑事被害人本人;另一种是依靠被害人抚养的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无法在法律规定的途径之下有效地获得赔偿;其次,必须是造成了其人身及其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最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提出申请。这两个是满足申请补偿的基本条件。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保护机制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于整个案件的了解是比较清楚的,其往往在司法机关破案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中相信都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正是因为如此,有些被害人才会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家属的人身安全威胁,甚至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建立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参照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对被害人司法保护措施的立法给予一些建议:庭审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出庭作证采取隐蔽身份或者庭外作证,使得被害人与被告人不见面,不接触;根据对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行踪、住所的具体情况采取不间断的监控保护措施;另外建立犯罪被害人以及亲属紧急援助制度,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可申请司法机关提供24小时人身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应当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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