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营改增”更“正确”
2016-03-28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让“营改增”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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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制造业增值税取代了产品税,此后经过20多年税收改革实践,今年5月1日起,服务业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营改增”全面推开,中国规模最大、也最漫长的一次税改初步完成,随着相关细则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推出,相信营改增能顺利落地并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决策层将这一改革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供给侧改革等重大改革部署相联系,国内专家学者也大都作出正面预期。笔者认为,“营改增”之正确,体现在税收功能的实质性优化上。
全面“营改增”是适应越来越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的税制改革。过去实行的产品税和营业税使合作者之间不能合理抵扣税负,合作者越多,同一生产和服务的税负越重,这一重复征税的税制不能产生鼓励合作、共享的功能,相反成为合作、共享的障碍,弱化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增值税使整个生产环节产生的税负可以抵扣,实际上只对增值部分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就减少了合作的阻力,能够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全面“营改增”之正确,首先就在于它体现了新经济合作、分享、共享的精神,使税负更加合理,强化了增长新动能,有利于各种创业、创新。另外,这次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也与经济结构的巨变有很大关系。正如一些分析家指出:依赖工业的经济增长模式现在失去了动力,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已超过了制造业,早就应该实行更加合理的税制。
高层决策者重视全面“营改增”的减负功能。税种的科学设立对税负的合理分担有利,但能不能降低宏观税负水平却是另一回事,减负总基调之下,这一改革必须要达到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的目的。有分析认为,此举今年可使企业减少税负多达5000亿元人民币,应对经济增速放慢的财政刺激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这会让企业有更可靠的再生产、再投入能力。可见,要使这一改革更有效,就必须达到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
全面“营改增”对促进不同市场主体的税负公正也会发生正面作用。按经营额征税的旧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让暴利行业、垄断企业同微利行业、甚至在盈亏平衡点上挣扎的企业都按经营额纳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增值税按增值额纳税,才体现出按负担能力纳税的原则,在中国特别是像金融行业等垄断行业,其增值不一定是正常经营业绩的体现,有很多政策因素的背景下,增值税的公平税负功能更显重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全面“营改增”的功能,还有很多工作要落实。一是一些困扰新税制的旧制度需要革除,相关细则、配套制度要尽快推出。二是改革的减负效应最终还需要节支来落实,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开支还在,则减负难以持续,政府债务风险会累积,收过头税的冲动无法遏止。三是一些阻力如地方政府担心这种改革会减少其收入而延搁改革的问题,需要通过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税收上的分配,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科学的比例来解决。四是新税制的宣传、学习不能忽视,这是获得公众理解、减少阻力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