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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经营未包装种子’引发的讨论”一文的探讨

2016-03-28孙凤昌

中国种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种子法许可证农作物

孙凤昌 侯 静

对“由‘经营未包装种子’引发的讨论”一文的探讨

孙凤昌侯静

(河北省玉田县农牧局种子管理站,064100)

近日拜读了《中国种业》2016年第5期作者为山东省淮坊市种子管理站高继月等的“由‘经营未包装种子’引发的讨论”一文,作者也就经营未包装种子如何按照《种子法》进行处罚的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1 正确判断所经营的种子是否应当包装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从本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的种子有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也有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子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这些种子类型中,子粒种子和部分果实、根、茎的种子可以加工分级包装,但苗、芽、叶、花等类型的种子多数就很难或者不能进行加工包装了。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加工、分级、包装的种子就应该进行加工、分级、包装。因此,对销售未包装种子处罚应当区分销售的种子是否应当包装,如果是应当包装的种子,如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大豆以及部分瓜菜类等作物种子,经营这类作物的种子如果没包装,应当视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按《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 如何理解无标签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该款对种子标签提出了具体要求,这项规定是在种子进行包装基础之上的要求,只有种子进行了包装才能附有标签或附有使用说明,只要是经过包装的种子其标签还必须要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这对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种子企业是不难做到的。

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种子企业,对《种子法》的理解、执行,应该比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更为透彻,这样的企业更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种子法》关于标签的规定,同时《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所有能包装的种子必须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即使不能包装的种子,因为无法把标签标注内容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但也必须附有使用说明,如果经营的种子有包装但没有标签,显然不是疏忽,可判断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种子法》假种子的定义,可视为假种子。

3  如何判断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

前提要弄清什么作物、什么类型的种子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综合《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的若干规定,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作物和种子类型有如下几个情形:一是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二是主要农作物的亲本种子;三是主要农作物的常规种子(如原种等)。可以概括为主要农作物的各类型种子都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则属于无证生产经营。

结合上述规定,在具体检查工作中,还要注意:(1)《种子法》对非主要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做要求,所以其未包装种子不能判断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2)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要求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原种种子和良种种子等常规种子,要查看包装上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商的许可信息,是否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载明该作物、该品种,如没有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标注该作物、该品种,可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3)属于《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3种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包装种子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3种经销商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但他们却是种子经营的主力,绝大多数种子要通过他们销售到农民手中,他们最了解所服务辖区的农民需用什么品种。受到利益驱动,无证生产私制包装的行为不乏少数,所以要综合考虑。标注自己生产或销售信息的有包装但无标签或无使用说明(指不能包装的种子)的种子可视为假种子;没有标注自己生产或销售信息的无包装无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子可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对经营这2种类型种子行为的处罚均含有没收种子的行政处罚方式,处罚后都可以终止其违法行为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以上为个人观点,存在不足,敬请种界同仁批评指正!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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