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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库制度的建议

2016-03-28蔺艳丽李剑峰吴盼盼徐清来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56600山东省博兴县农业局56500

中国种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专家库管理机构种业

蔺艳丽李剑峰吴盼盼徐清来(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56600;山东省博兴县农业局,56500)



关于建立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库制度的建议

蔺艳丽1李剑峰1吴盼盼1徐清来2
(1山东省滨州市种子管理站,256600;2山东省博兴县农业局,256500)

农业部于2003年出台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出台后,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初次田间现场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从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绝大部分鉴定报告,能得到涉事双方的认可,并以此作为双方协商或仲裁处理的最重要依据,有极小一部分一方或双方有异议的现场鉴定需要市级种子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因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为此市级种子管理机构会组织更加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专家鉴定时也会更加谨慎,所以鉴定结果也会更加客观、公正、合理,鉴定结果一般能被双方认可。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田间现场鉴定工作,有效地解决了种子质量纠纷,化解了种子经营者与使用者的矛盾。但是,近年来笔者发现田间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相配套的制度需要建立与完善。

1 目前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面临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农作物田间表现的因素越来越多,较之前有很大的不同,除种子、栽培管理、气候等因素外,水、土、气污染等因素造成的农作物田间纠纷已日渐增多,相反真正因种子自身原因造成的田间纠纷反而越来越少。

随着各地栽培农作物种类的日益增多,相对专业的专家却越来越少。虽然主要农作物专家不少,但由于非主要农作物推广面积较小,在一县、一市内很难找到3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家,同时,对市、县外的专家情况又不了解,一旦农民申请或是工商、法院等单位委托鉴定则有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以致错失最佳鉴定时期,更有甚者,有些种子纠纷会因种子管理部门无法组织相关专家鉴定而不了了之。

2 建立种子质量田间鉴定专家库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现场鉴定工作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鉴定人员包括育种、栽培、种子管理、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但由于每次现场鉴定所涉及的作物种类、种植环境、天气影响程度等因素各不一样,因此所需的鉴定专家也不尽相同。能否及时、准确地根据实际情况组建鉴定专家组,是鉴定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因此,建立一个信息完备的农作物现场鉴定专家库并完善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1 建立鉴定专家库 首先各市、县种子管理机构按地域特点、专业特长、作物种类等分门别类征集相关专家名单,与专家充分交流且征得专家同意后,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全省现场鉴定专家库候选名单,最后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汇总、甄别,建立全省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对全省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公开,以便于各类田间鉴定的开展。各市、县开展农作物田间鉴定时,应首选本辖区内相关专家,如本辖区内无相关专家或应鉴定申请人要求,可自行邀请辖区之外的专家,或者联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外地专家。

2.2 拓宽专家领域范围 目前影响作物田间表现的因素多种多样,除种子、栽培管理、天气等原因外,由水、土、气污染等因素造成的农作物田间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除了《办法》中明确指出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方面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外,鉴定专家库还应适当增加环保、生物等领域的专家。因基层副高级职称名额相对较少,晋升相对困难,对于长年在一线从事种子管理、植物保护、农技推广的基层工作人员,应在职称方面适当放宽;此外,在某一作物育种上有突破的(有通过省审定或国家审定的品种)企业科研人员也应纳入到该作物的鉴定专家库当中。

2.3 完善专家库专家退出机制 根据不同的农作物,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入选条件,同时完善专家退出机制。对在现场鉴定工作中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移出专家库;对于通过实践证明不能胜任鉴定工作的,也应将其从专家库中去除,同时,专家库也应根据专家工作变动、自然消亡等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真实、可靠、有效。

2.4 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 一是在各相关作物的鉴定最佳时期,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组织全省相关专家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培训既应有权威专家的理论指导,又应有到田间特别是受灾症状较典型地块进行的现场交流、讨论,以此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技能;二是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建立专家交流群,各专家既可共享自己的成功案例,与大家交流,又可向其他专家求助,群策群力,共同解决鉴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各省可根据农业部出台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专家库制度细则,在专家的准入条件、专家的权力和义务、行为准则、回避制度、收费标准、信息保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根据笔者的鉴定经历,收费标准及信息保存两方面需要重点强调一下。

3.1 明确收费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笔者参加的辖区内的鉴定从未收取过专家鉴定费,但是如果邀请的是外地区专家,应适当给予一定的鉴定费,专家付出劳动,收取鉴定费,合法、合情、合理,但目前多数省份并无农作物现场鉴定费的相关规定,造成了目前鉴定收费标准无法可依的现状。明确、细化收费标准,将有效提高专家工作积极性,保障鉴定质量。

3.2 完善信息资料 在按照《办法》规定出具现场鉴定书的同时,要规范完善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搜集。对现场勘查图片、视频、文字记录等资料要进行保存,与鉴定书一同归档备查。归档资料既可作为再次鉴定的参考,也可为日后相关审查提供依据。

通过人才库的不断完善,各类鉴定资料及相关信息的不断积累更新,建立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大数据,使鉴定工作更加高效、及时、公正,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第二届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论坛暨新《种子法》专题培训会在北京召开

【本刊讯】新年伊始,为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顺利实施,交流种业改革发展情况, 探讨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搭建高水平、多元化的现代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由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主办,中国种子协会、北京大北农集团以及《中国种业》《植物遗传资源学报》等作为支持单位的“第二届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论坛暨新《种子法》专题培训会”2016年1月16至17日在北京明日五洲大酒店举办。农业部,中国科学院有关院所(植物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科所、生物所、技术转移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基因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在会上作了精彩报告。《中国种业》《植物遗传资源学报》两刊领导陈丽娟、刘根泉、刘继华等参加会议,并在会上与代表们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探讨了在新形势下期刊在种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行业中的作用和发展点。

(刘根泉)

收稿日期:(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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