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博弈与和谐

2016-03-28王景东武伟男

传播与版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正义舆论

王景东 武伟男

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博弈与和谐

王景东武伟男

在新媒体时代,社会个体的呼吁与欲求被新媒体舆论无限放大,在抒发民意的同时,某些非理智的言论也对司法个案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了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甚至挑战司法独立与权威。新媒体舆论在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公正司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本文意在通过剖释新媒体舆论的特征,厘清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间冲突的原因与表象,进而分析新媒体舆论对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公正司法所产生的正向影响。

新媒体舆论;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权威

[作者]王景东,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武伟男,德州霍克黛女子学校(The Hockaday School)。

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具备充沛的即时互动性与传播快捷性的新媒体,正在为国人提供能够轻易突破时间与空间掣肘的全球化可能。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式,凭借其即时互动性强、海量信息、信息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图文声像并茂且兼具超文本、超媒体方式等传统媒体不具备的优势,迅速渗透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集信息、观点、民意于一身的新型社会公众话语平台。应运而生的新媒体舆论,则似正、余弦波一样紧密结合,如日中天般成为社会总体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动社会舆论“波荡式”发展。

循着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思路[20-21],本文应用多元回归模型依次检验,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建立方程(1),检验文化与旅游业融合对旅游产业结构升级的直接效应是否显著(α1是否显著)。

在新媒体时代的影响下,参与受众数量与探究反思精神被无限放大,民众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激烈反应促使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关注度与企盼日益强烈。任意意见领袖所营造出的舆论效果更容易受到其他海量参与者的认真对待,任何的发现与思虑、愤怒或决绝,都可能诱发一场舆论风暴。因此,越来越多的普通案件,在经过新媒体舆论的发酵后,成为万众瞩目的“大事件”“热点事件”;而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则通过或希望通过新媒体带来的舆论效果,放大自己的能量,直接或间接实现对司法的引导。在新媒体时代所引发的社会舆论环境下,正确认识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能动关系,审慎发挥新媒体舆论对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是本文阐述的核心问题。

一、新媒体舆论的内涵及特征

(二)新媒体舆论应是规范司法行为的监督手段

在新媒体舆论环境中,由于舆论的参与主体绝大多数处于匿名状态,这种掩盖真实身份的言论自由让大多数人得到释放,其言论意见由于隐名表述也更容易受到其他参与者的认真对待,而这些也吸引着海量的受众群体加入新媒体舆论的言论平台,使其成为民意的发声器。而通过新媒体带来的海量信息以及即时互动性技术,新媒体舆论平台在充满开放自由议题的同时又具有即时的互动性讨论,这也使舆论传播的过程得到进一步的延续和完整。而得益于新媒体传播上的优势,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轻易地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极大地缩减了新媒体舆论的形成周期,也让掣肘传统舆论的天然地域性障碍不复存在,各种意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汇集互动,瞬间形成大面积的新媒体舆论。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由于新媒体舆论参与匿名、议题开放、传播迅速,在民众真实表达合理意愿与诉求的同时,也会有人把新媒体话语平台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形成情绪舆论。而这些非理性、消极性的情绪舆论又很容易借助新媒体而呈现感染性、扩散性特点。受“沉默的螺旋”①“沉默的螺旋”是德国学者诺尔·诺依曼于1974年著作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一书中所阐述的理论。指的是由于人们惧怕社会孤独,会对优势意见气候采取趋同行动,结果就是造成乙方越来越大声疾呼,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状态。理论影响,一些带有煽动性的情绪舆论极易导致群体认同,甚至呈现“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而在一人一ID的“等价”对话中,少数理性的声音必然淹没在激情的众声喧哗里[1]。而这也导致一些意见领袖往往在态度上越发偏激,话语权的争夺在一定程度上走向“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极端,使新媒体舆论呈现出意见的难控性与极化性特征。

恋爱动机决定人们对恋爱对象的要求及恋爱目标和恋爱生活方式的选择。那么90后藏族大学生的恋爱是否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恋爱的动机是否单纯?通过对他们回答结果的分析,可以将其恋爱动机分为以下两种:

新媒体舆论的诉求与呼声纷繁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新媒体舆论的主流观点都表达出揭露事实真相、捍卫社会正义的合理企盼。在新媒体舆论的聚焦下,这种对社会正义的共同追求,必然使良性的舆论监督环境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司法公正。而要想使新媒体舆论真正成为公正司法的助力,单纯期待舆论自身“发乎于情,止呼于礼”似的克制则无异于异想天开,司法机关也必然要以更透明、更公开、更诚恳的方式向社会展现其公信度,引新媒体舆论为助力,减少司法活动被政治权力、人情因素非法干涉的可能,从而大大提升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权威性。

二、博弈——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冲突

早在18世纪,伟大的孟德斯鸠就曾经告诫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6]。为了保证司法权始终运行在追求正义的正确轨道上,就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汇集巨大社会力量的新媒体舆论,因其自身特征,一旦被正确引导为舆论监督的中坚力量,保持客观、理性、适度的态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评价观点,势必发挥其他社会监督手段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

(一)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冲突的原因

[13] 费琅辑注 耿升等译,《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P 192.

1.新媒体舆论的泛道德倾向。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活动是具有极强严肃性与专业性的过程,同时注重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逻辑推理能力,对其公正与否的评价只能是法意本身。司法认定需要经过专业的诉讼过程,由专门的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封闭的调查取证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权威性的事实认定以及公正判决,以此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新媒体舆论的参与者广泛,开放态度又使其几乎没有任何门槛,平民化非专业化特点显著,这就使得新媒体舆论的众多参与者更多情况下从朴素的道德观角度出发评价司法问题,追求一种粗略的道德上的公正。而参与者对个别司法案件的评价前提有时甚至是片面、破碎的案件信息,这就更容易诱发民众做出缺乏理性与专业角度的泛道德性评价。当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3],司法的独立性以及法律的理性价值追求就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

2.新媒体舆论的失真民意表达。新媒体舆论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质,使任何参与者都可以随意发表言论,而一旦言论不实、信息虚化、妄议司法,则很容易诱导不明真相的其他参与者做出错误与非理性的判断。而传播上的无界性与速成性,又能使任何诱发民众兴趣的议题瞬间成为新媒体舆论的聚焦热点。由新媒体舆论意见的极化性特质决定,部分舆论的参与者为了成为意见领袖,其必然存在非理性、偏激甚至攻击性的言论,而这种意见一旦找到受众群体,必然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这种被裹挟的失真民意表达,将严重削弱司法威严,使其成为“义愤填膺”后的牺牲品。

①田间工程和土地平整要求。田块要以道路或沟渠为界限形成格田。河库灌区旱田畦(沟)灌田面坡度宜为 1/600~1/300,畦(沟)长度不宜超过80 m,畦宽不宜大于 3 m,并与农机具作业要求相适应。井灌区固定管道长度宜为 90~150 m/hm2,出水口间距不应大于100 m。水田格田以长60~120 m、宽 20~40 m 为宜,面积不大于0.3 hm2,田面高差应控制在±3 cm以内。平原地区旱田相邻田块高差以0~0.3 m为宜;丘陵地区相邻田块高差应小于2 m,以0.5 m~1.5 m为宜,耕地梯田化。

3.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论罢新媒体舆论与司法在评价标准、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同样不可回避地成为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冲突的另一重要诱因。由于司法不公的个案存在,个人或小部分人的不满情绪极易通过“晕轮效应”①晕轮效应,由美国心理学家凯利(H.Kelly)提出,指人们对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然后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的其他品质的现象。再借由新媒体舆论被无限放大。小部分个体受到的司法不公待遇,在新媒体舆论中极易引起其他参与群体的围观,这种被放大后的负面情绪会极大降低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对司法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效果。而司法审判过程的不及时公开,案件程序的不透明处理,会进一步加大民众的信息不畅,以及对司法结论的怀疑揣测,诱发民众从只言片语或虚构杜撰的事实中催生更加不利于公正司法的新媒体舆论。

新媒体舆论与司法在评价标准、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再借由新媒体无限放大,促生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间的矛盾与冲突。稍不留神,新媒体舆论便会对司法跨界一击。

在校门口问过门卫,学校建筑除了翻新了表面之外基本内部结构没有改动。而门卫说还没看到马老师下班,应该要么在教室要么在办公室。我正准备走向教学楼时,门卫喊住我,叫我把伞放在门口就行。

渍害历来是宜兴市小麦产量不高不稳的主要限制因子。应在小麦播种前及时整修清理田外沟系。同时,在机开沟播种的基础上,及早开通、理清田内沟系,彻底解决机开沟“两头翘”的问题。特别要重视田头出水沟开挖标准,沟宽应达到25 cm,沟深应达到30-40 cm,做到田内外沟相通、沟沟相连,达到排水通畅、雨止田干,切实提高排涝降渍能力。在越冬期结合培土,进一步加深、理通沟系,在冬、春季遇降雨或土壤冻融淤塞沟系,突击进行沟系疏通,做好降湿防渍工作,提高植株抗逆能力。

1.新媒体舆论侵蚀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司法机关应当专有、独立地行使司法权,而不应受到包括政治、舆论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扰和影响。而在新媒体时代,往往对某一个案形成铺天盖地的舆论热潮,新媒体舆论的参与者们用朴素的善恶观和正义观随意发表言论,评价司法,殊不知其激愤的“道德审判”可能已经背离法律本意,而这种大势之下的舆论压力往往又使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者束手束脚,一旦司法结论(或判决)“违背”了舆论意见,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者便立刻成为新媒体舆论漩涡的中心,引发无限的遐想与揣测。这种“大势所趋”极大地侵蚀了司法的独立性。

2.新媒体舆论挑战司法权威性。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之间的矛盾还体现在对司法权威性的挑战。当某起个案在新媒体舆论中成为热点问题后,巨大的社会公意合流立刻就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推向了社会。在压力之下,司法人员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影响,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他们会刻意行使甚至滥用司法裁量权,不断地改进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从而使得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4]甚至在司法机关已经做出某些终局性裁判后,矛头所向的可怕舆论洪流仍然会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被迫改变裁判结果,以期符合主流媒体意见的要求。但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所说:“群体不仅冲动而且多变……他们就像被风暴卷起的树叶,向着每个方向飞舞,然后又落在地上……盲目地顺应则无一例外地等于是在悬崖边上行走,不定哪天必然会跌入深渊”[5]。这些迫于压力,顺应“民意”而做出的司法裁判,看似符合了大众的预期,但实则伤害的是司法的权威性。一旦当激愤的情绪淹没理智的高地,道德的审判取代法律的评价,成为殉葬品的就只能是法律的理性与司法的权威。而失去了尊重与信赖的司法也会逐渐丧失社会认同的基础。

三、和谐——新媒体舆论对实现公正司法的正向价值

尽管司法个案所引发的新媒体舆论来势汹汹,但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二者在个案上的分歧,就将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妖魔化。民主与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而舆论自由与公正司法也正是二者价值的集中体现。虽然在评价标准、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理性的司法与良性的舆论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

(一)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均蕴含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在我们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正义也在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司法追求社会的法律正义,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形式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闪烁着理性的光辉,以权威的规则性调整社会关系,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新媒体舆论则追求社会的道德正义,借由新媒体平台,良性的言论可以通过较大的辐射面和影响力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标准并以此来评判是非善恶,它沸腾着人性的光彩,以社会意识形态的方式影响着民众的内心选择。虽然二者有着不同的内涵以及实现正义的不同方式,但公正司法中所蕴含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使二者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充满交叉点。可以说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是理性的司法与良性的新媒体舆论共同追逐的理想,二者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中坚力量。

在不少高校课堂尤其是公共课的课堂上,教师在期末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测评的时候,对超过80%的学生连名字都对不上号。难以想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的评价如何能做到客观、公正和全面。而在小班化的课堂上,因班级人数较少,教师平时与学生互动频繁,因此在对学生的评价方面可以做到全面和客观。

新媒体舆论,是指在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新媒体上传播的公众对焦点问题所发表的有影响力的意见或言论,亦是实现民意借助于新媒体的表达。新媒体舆论具有主体的匿名性与广泛性、议题的开放性与互动性、传播的无界性与速成性、意见的难控性与极化性等特征。

人们相信,知情的民意是具有庞大力量的武器——事实上,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2]。然而,由于司法与新媒体舆论对正义的追求与理解不尽相同,一旦出现差异,汹涌的新媒体舆论极有可能在瞬间便以一种近乎铺天盖地似的方式对司法活动产生干涉,影响司法独立性与权威性,冲击司法理性。况且这种如潮般的新媒体舆论是否就代表了民意,这股巨大的舆论力量是否就是正义的选择还是个未知数。

构建法治社会任重道远,无法否认的是,在现阶段条件下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而司法腐败更是一个让国人无法回避的遗憾。许多司法工作者由于自身职业道德的缺失或受困于政治压力、经济因素等外界干预,人为破坏法律公正。而即便是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干扰下,司法工作人员也会因自身能力水平、专业知识覆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如果新媒体舆论能够客观、理性、适度地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凭借其无孔不入的态势,司法腐败行为一旦被新媒体曝光,便会立即引发新媒体舆论的热议,受到全社会的鄙夷与唾弃。正是这种巨大的威慑力,使心有邪念者不敢以身试法。而这种客观、理性、适度的介入,也会督促司法工作者不断强化自身专业素质、提升办案水准、完善司法程序,以降低司法武断性的可能。同时新媒体舆论对已生效司法裁决做出的理性、客观、适度的社会评价,往往也会矫正司法偏差,引发司法救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司法体制的缺陷。在理性的正向引导之下,新媒体舆论必将发挥其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成长为一支为正义呐喊的生力军。

(二)新媒体舆论与公正司法冲突的表象

(三)新媒体舆论应是促进司法公开的有利途径

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司法的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贝卡里亚曾说过:“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的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权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7]我们要让新媒体舆论成为助推公正司法的助力,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正向的价值引导,使其以客观、理性、适度的方式介入司法领域。及时、适当地进行司法公开,让新媒体舆论看到司法的诚意,对正确引导新媒体舆论的方向有着重要的作用。新媒体舆论对社会热点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任何司法程序上或实体上的瑕疵借由新媒体舆论的发酵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当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时,管中窥豹必然滋生揣测与猜忌,而虚无的推断与非理性的判断就会随之生长,毕竟“法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年代早已成为历史。在新媒体舆论时代,司法机关应当抱有诚恳的态度,主动对公众进行真实、即时、合理、适度的司法公开,增强司法过程与结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公众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理性、客观地发表言论,形成对公正司法的正向推动。现阶段,全国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已经借助互联网加强了对司法案件程序性信息、实体性信息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力度。这种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态度,将司法活动尽可能地置于阳光之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抑制了司法腐败,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巩固了司法的权威,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四)新媒体舆论应是保障司法独立的良性助剂

区内出露的岩浆岩很少,除西南角分布肯太平化岗闪长岩体外,脉岩主要有闪长玢岩和花岗斑岩两种,其他尚有石英脉、方解石脉和中酸性脉岩等,均呈不规划的细脉分布于岩层的层理、节理和断裂带中。岩石具有不同的蚀变发生。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丧失了监督与制约的司法必然偏离追求公正的路径。如前文所述,新媒体舆论在司法个案中引发的民主舆论热潮,在一定程度上撩动了司法工作者的思绪。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中国民主化、法治化潮流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网络司法公案问题的解决必定不能违背这样的历史潮流。[8]既然新媒体舆论已经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组成部分,促进司法公正,那么其同样可以成为保障司法独立性地位的良性助剂。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和制度设计来看,在司改尚未取得成效前,司法的独立性地位还无从谈起。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会让司法活动经常受到某些来自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力部门的干扰,尚且不论这些干扰的初衷为何,这种干扰本身已经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让司法的结论显得不太“单纯”。而在新媒体舆论的监督下以及借由新媒体得到促进的司法公开,使司法活动的程序与结果都能更加清楚地呈现在大众面前,民主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大大降低了司法被权力粗暴干涉的可能性,同时也增强了司法人员抵御干涉的信心与能量,提升了司法的独立性与公信力。

(五)新媒体舆论应是沟通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桥梁

司法在保持法律思维模式与价值取舍的前提条件下,也应当充分尊重民意,听取民意。如果司法总是不断地挑战公众道德标准,并且背离大众的情感预测,那这种司法就无法得到民众的信任。由于司法本身就是经过民主程序集中后的民意体现(立法),因此不论外部条件如何发展变化,追求司法与民意的统一都应当是和谐社会的目标。司法与民意的背离,有时并不是司法所追求的价值或理性的思维模式超出了民众的预期,而是由巨大的社会变化与法律僵化滞后之间存在的反差形成,往往新媒体舆论对个案的热议所带来的结果是对法律本身的能动性调整。这种差异不能责怪司法本身,但却要求司法机关以开放的心态,借助新媒体舆论吸纳善意理性的民意,能动地推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威信。而对于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猜忌,司法工作者则要以坚定的态度排除干扰,保证司法公正。“法官赢得尊重是因为他们与政治隔离开来,并参与了与公众特殊形式的对话之中。法官被要求倾听那些他们所可能忽视的社会不公,为他们自己的判断承担个人责任,在公众理性所能接受的基础上证明判决的正当性。这些是法官魅力的源泉”。[9]同样,也是司法魅力的源泉。

[1]徐俊.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法学,2011(12):111.

[2]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等.媒体的良心[M].孙有中,郭石磊,范雪竹,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4.

[3]王甜甜.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协调[D].辽宁大学,2013:14.

[4]王海英.网络舆论与公正司法的实现[J].法学论坛,2013(2):148.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社,2004:22-24.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54.

[7]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3.

[8]廖奕.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J].政法论丛,2010(4):62.

[9]欧文·费斯.如法所能[M].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序言):3.

猜你喜欢

公正司法正义舆论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聚焦法院改革 促进公正司法
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作用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法律与正义
谁能引领现代舆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