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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功能系统与意识—兼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

2016-03-28赵亮英

城市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大脑马克思主义物质

赵亮英



辩证法、功能系统与意识—兼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

赵亮英

(广东警官学院思政部,广州 510230)

马克思主义从自然主义的进化论角度阐述了意识产生的客观特征,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意识的主观方面,从运动的角度说明意识与物质的相互关系,进而形成了唯物主义辩证意识理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理论中所蕴含的辩证法思想使其理论可进一步扩展为系统意识理论,以解决当前唯物主义所面临的感受质、意向性等困境,显示出其理论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唯物主义;辩证法;功能系统;意识

近年来,通过借鉴各种认知实验和相关科学研究的成果,关于意识研究的内容和方法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入,并重新引发了唯物主义与反唯物主义之间的争论。意识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论题虽然早已经纳入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理论范畴,但由于受到当时时代背景和科技水平的限制,并没有提出独立完整的意识理论,也没有涉及对感受质、意向性及因果机制等问题的详细讨论。因此,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答这些新的问题,并回应当前唯物主义所面临的困境,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研究进路。

一、意识的本体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即物质和意识(或精神)关系问题看成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认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区分唯物主义、二元论与唯心主义的基本依据;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可看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本体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可分两方面:何者是世界的本原问题以及世界是否可知的问题。[1]通过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阐述了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首先,对于物质和意识涵义的界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认为,“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对于具体存在物来讲,物质性就是客观实在性,物质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观念的抽象;并且这是世界上一切存在着的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物质并非是指具体的物质实体,而是一种表达客观实在性的抽象概念;或者说,物质是一种独立的、实在的概念范畴,适用于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对于意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则谈道:意识是大脑的特殊机能和属性;意识指的是一种功能属性,因而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并非指某种具体的东西或事物。可见,马克思主义的物质观和意识观秉承的是一种属性论,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本体论基础,也是分析和理解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的关键所在。概括地说,意识是大脑所突现的一种特殊的、抽象的属性,这是意识的本质特征并且仍然属于物质概念的范畴;因为意识的产生仍然必须要以物质为基础,从而使意识具有客观的内容和主观的形式。

其次,对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基于物质属性的普遍性和客观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物质属性在与意识的关系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同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也清楚地谈到:“意识是物质的产物,但又不会是物质本身,意识是特殊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属性。”[2]即,意识不具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而是依附于物质属性而存在,或者说,意识的存在依赖于物质、派生于物质。同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即,虽然物质的存在独立于人的意识,但是其客观实在性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不存在不可想象和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3]从这一立场出发,马克思主义理论说明了意识的客观性本质以避免二元论和唯心主义的错误。

再次,与旧唯物主义哲学中的意识研究相区别,马克思主义强调意识的主观方面和能动性,从而能够全面的、辩证的研究意识问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谈到:“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因此,与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4]意识是人的意识,是人类通过社会劳动在进化过程中大脑所突现的特征,这就使得意识必然具有主观性,对理解人类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成为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性标志。从这个方面出发,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意识对物质的能动作用,认为只有尚未认识的东西,而不存在不可认识的东西。可惜的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的特性以及意识如何对物质发挥能动作用,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此外,根据马克思主义,物质存在于意识之外,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又依赖于物质,那么意识是否是一种副现象?物质是世界的本源,意识是否可以还原为物质?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是否是一种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并不能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直接找到答案;所幸的是,马克思主义以物质和意识的本体论观点为基础,建构起了关于意识理论的基本观点和立场;笔者认为,可以在厘清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回答这些问题,进一步拓展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内涵。

二、辩证法、运动与意识

马克思主义强调意识依赖于物质,因为从发生学上,意识是由物质产生,确切地说,意识是人脑的特殊属性从而依赖于人类大脑,这一点,可以从人类的进化过程得到说明。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这样论述到:“从最初的动物,主要由于进一步的分化而发展出了动物的无数的纲、目、科、属,种、最后发展出神经系统获得最充分发展的那种形态,即脊椎动物的形态,而在这些脊椎动物中,最后又发展出这样一种脊椎动物,在它身上自然界获得了自我意识,这就是人。”马克思也曾谈道:“有意识的生命使得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随着人类的社会实践以及对劳动工具的使用,使得人类产生了意识;因此,意识的本质就是人类大脑在进化的过程中,以人脑为基础,通过劳动所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抽象功能和属性;或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量变——质变理论,也可以肯定人类大脑在进化过程中所“突现”的意识实际就是人类大脑功能发生质变的结果;意识是人类大脑整体突变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对意识概念所秉持的唯物主义的整体自然观,也就决定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

其次,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还表现在意识、物质与运动的辩证关系中。列宁曾经谈到:“不是从物质的运动中引出感觉或者把感觉归结为物质的运动,而是承认感觉是运动着的物质的特性之一。”[5]“运动,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它就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就被理解为物质固有的属性来说,它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起之至思维。”[6]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意识被看成是运动着的物质的特性,并且是高级运动形式所具有的一种特征,例如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正是因为人类在劳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才使得人类区别于一般的动物。马克思主义强调,运动是物质的运动,没有无物质的运动,也没有不运动的物质;因此,运动可以看成是物质的同等范畴,二者是共外延的;意识作为运动着的物质的特性,同样也应属于运动的范畴之内,从而被统摄于物质范畴之下,成为第二性的。[4]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性和反作用,这是物质世界发展到高级阶段所突现出来的一种特性,例如人类思维的创造性等。物质与意识之间的这种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关系,可以看成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思想在意识理论中最重要的表现之一;而运动范畴下的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描述,笔者认为,也可以看成是意识本质特征的表现,或者说意识的本体论特征:意识既对大脑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而具有能动作用。

概言之,意识是人类大脑在进化过程中突现出来的一种特殊性质,是运动的物质在高级阶段的特性,意识的概念蕴含在“运动”和“物质”的概念范畴之中。这两点说明了物质对意识的决定性以及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也提到意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物质具有能动性和反作用。由此可见,由于意识与物质之间具有相互的作用力,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并不把意识看成是一种副现象或是一种随附性质。那么,意识与物质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是否是一种因果作用,是可还原的还是非还原的?意识又是如何对物质产生这种能动性和反作用的?笔者将在分析并概括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辩证意识理论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解答。

三、意识的功能系统

可以说,正是对以上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才形成了心灵哲学中的物理主义、功能主义、突现论、随附论等不同的哲学流派;根据各理论派别的不同立场,相互争论,进而促进了对意识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拓展;然而笔者并不认为这些派别的之间的观点是完全相互对立或竞争的,特别是物理主义、随附论以及功能主义;这几个理论其实是看到了意识与物质关系的不同方面,因而都有可取之处,甚至是互补的;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意识理论,其中很多分析已经若隐若现的攘括了这些立场的可取之处,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挖掘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通常我们所说的心灵或意识实际是指由心灵和大脑(神经)组成的一个功能系统,因此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单一地理解为当前心灵哲学讨论中所定义的随附性,可还原的因果关系或非还原的因果关系又或是一种功能结构,而是应从功能系统的角度来分析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具体而言,人是一个完整的活力系统,意识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必须是依附于物质或者说大脑;因此,我们通常说的意识其实是指由意识和大脑或神经组成的系统,进而简称为“意识”。更准确地说,意识是整个意识功能系统中的功能意义部分,大脑则是属于整个功能系统的功能结构部分;因此对意识——物质的分析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引入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才能对之做出比较完善的说明。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纳入到哲学讨论范畴的“意识”是人的“意识”。当前神经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已经无可争议的告诉我们,意识与大脑的神经过程密切相关,人类大脑与意识的产生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对物质具有依赖性。同时,由于意志自由的存在,不同的意识可以表现出相同的神经过程;意识对物质的这种依赖性以及在功能上的不对称性,可以把意识与大脑(或心灵与身体)的关系描述成随附性,即心灵随附于身体;或者说物理不变,心灵不变;物理变化,心灵未必发生变化。如,同样是感觉到疼,腹痛的疼与手被小刀割伤的疼,其神经过程是不一样的。正因为这种不对称性的存在,当代的不少心灵哲学家论证了意识的不可还原性。

同时,感受性的存在也是对意识具有不可还原性的另一有力论证。不可否认,人具有感受性,并且这种感受性是私人的,即使通过最先进的科学手段能检测出手疼的时候全部的大脑神经过程,但作为一种经验的感受或疼的主观感觉,无法对用科学检测出的神经过程进行描述,而这就是意识作为大脑的一种特殊功能属性所具有的意义或属性所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心灵的存在必须以大脑的功能结构作为载体,但是心灵仍然是实在的,心灵的这种实在性就表现为心灵的感受,即感受性,这是外部世界对主体的意义,是内在的,因而也是主观的,不可还原。

另一方面,意识和物质之间具有相互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在物理主义看来,是一种可还原的因果关系;在功能主义看来,这是一种功能机制。在笔者看来,这就是意识——大脑系统内的相互作用过程;或者说,这是一个系统动态的作用过程。意识对大脑具有下向因果力,这种相互的因果作用,在功能结构上可以还原,即意识可以还原为物质结构,也就是物理主义所强调的意识可以还原为物质的部分,同时也是功能主义所强调的意识与物质之间的功能作用。

以上提及的这两个方面可以看作是关于意识理论两个方面的分析,更确切地说,前者涉及的是对意识——大脑系统的在功能意义上的不可还原性分析,这是相对静态的分析;后者涉及的是对动态的意识——大脑因果作用过程,在功能结构上的可还原性分析。区分了这两个方面,那么对于当前心灵哲学中的诸多相关讨论都可以更好的理解,同时,对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中所蕴涵的意义也更加清晰。

首先,马克思主义辩证地论述了意识和物质的关系,或者说马克主义强调要在运动的范畴中讨论意识和物质的关系,其实就是强调在一个动态的功能系统中讨论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这便与一般的物理主义、功能主义相区别。正如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中所表述的,运动的主体必须是人,这样,意识与物质的作用就必须在一个完整的或健全的“人”中发生,或者更确切地说,在由人组成的一个活力系统中,意识和物质才能够发生作用,而并非是静态的讨论意识与物质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认为意识和物质之间具有的相互作用方式是系统性的、相互的,就是一种系统的功能主义理论。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强调意识隶属于“运动”的范畴,物质决定意识,同时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这也就可以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与物质之间具有相互的因果作用,此时意识与物质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即在“运动”中理解,因而是相互的、可还原的。此外,马克思主义在讨论中多次提到,意识就是大脑在自然进化的过程中所突现的一种特殊性质,意识是一种抽象的理念,隶属于物质范畴,而并非是独立于物质的另一种东西,因为只有物质是自然世界唯一现实的东西。从这些论述中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理论的唯物主义的立场及其对意识可还原为物质的认同,只是我们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这种还原只是功能结构上的还原。

以上分析表明,意识与物质或大脑的关系,因为感受性的存在,从而使得意识具有不可还原性,因为功能意义是不可还原的。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中,并没有引入“感受质”一词并对之进行讨论;但是在其文献中多次讨论了“感觉”与物质的关系,并强调感觉、感知等主观意识的能动性、创造性及特殊性,只是没有对之做深入的分析。而当前心灵哲学界的许多流派,虽然看到了并承认“感觉”的私人性,却没有找到感受质不可还原的本体论基础,从而在对感受性进行论证时面临困境。笔者认为,感受质的不可还原性,原因就在于功能意义的不可还原性。这一点,也可以看成是系统意识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四、辩证意识理论与系统意识观

前面提到,笔者认为对意识的分析要从功能系统的功能意义和功能结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意识理论,更多的是从运动的角度,辩证的从功能结构的角度分析意识及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例如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等;然而对于意识功能意义的分析,或者说涉及“感觉”存在形式的本体论分析,谈论的并不多,而且观点也不甚清晰,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

具体而言,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功能属性,其特殊性就在于意识所具有的主观性特征,或者说,意识所具有的感受性是私人的,不可还原的;也即是意识所具有的功能意义具有不可还原性。换言之,意识不可能还原为任何一个神经过程,即使再好的科学研究能够描述出某一意识精确的神经过程,意识功能所产生的、对主体的意义也不可能还原为这一个物理的神经过程,包括意识所具有的感受性质。之所以把感受性质看成是一种“功能意义”,缘由就在于作为一个系统存在的“意识”,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对人而言具有某种功能,而功能当然可以区分为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并且对人类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意义”。

当前心灵哲学中的物理主义及其它可还原理论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无法对意识的感受性所具有的不可还原性做出本体论上的明确说明;可还原的功能主义则是回避了意识的感受性这一问题,直接从功能结构上来讨论意识的本质和属性。在笔者看来,他们所犯的错误都在于,忽略了意识所具有的功能结构——功能意义这两个方面,而是混为一谈。遗憾的是,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理论中,也并没有注意到意识功能的这一方面,而只是强调意识是大脑的一种突现特征,是物质的产物,但又不是物质本身,是作为功能的某种特殊属性而存在;但是,意识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如何理解意识的特殊性及分析意识的这种特殊性与物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意识理论也并没有谈到。现在看来,意识的特殊性就在于意识所具有的感受性特征,或者说意识所具有的功能意义的不可还原性。意识的功能意义与物质的关系就是,功能意义必须由物质产生,这是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但是意识的这种意义又不可能还原为物质,是独立于物质结构的。

概言之,与前面笔者所提及的“系统功能主义理论”相联系,意识的功能意义不能还原为物质,但却仍然要依附于物质而存在,这可以近似的看成是在静态上对意识的分析;而功能结构的可还原性,以及在这种还原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识与物质的相互的因果作用,则是一种动态的理解。因此,把意识放在一个系统中来理解,或者说系统意识理论也可以看成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观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中所蕴含的辩证法,在对意识的研究中就已经是在一个系统中研究意识。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观强调我们所讨论的意识是“人”的意识,意识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大特征,而人就是一个最为完善的“活力系统”,因此,系统意识观可以看成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意识的分析可以看成对意识——大脑系统的分析,没有完全独立存在的意识,通常我们所讨论的意识其实是对意识——大脑系统的简称。作为一个系统存在的意识,其存在的目的是具有一定的功能,因而可以进一步从功能结构和功能意义对之进行分析。在动态的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中,意识与物质具有相互的因果作用,这种作用是可还原的,确切地说,动态的功能结构是可还原的;另一方面,在对意识的静态分析中,意识是不能独立于物质而存在,对物质具有随附性质,意识与物质之间也具有不对称性,因而意识是不可还原的;同时,作为意识本质特征的感受性,具有私人性,因而是主观的,或者更进一步地说,感受性就是意识——大脑系统所具有的功能意义,是不可还原的。

马克思主义的意识理论,从进化的角度阐述了意识的产生过程及意识对物质的依赖性特征,进而从运动的角度讨论了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力;根据意识与物质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基本可以确定马克思主义意识理论的辩证性质。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意识理论也可以看成是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意识与物质的相互作用关系;而对感觉(感受性)的分析,虽然已经提到感觉对物质的依赖性,并强调了意识对人类本质理解的重要意义,但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并没有进一步涉及对意识功能意义的明确分析和论证,需要通过系统的意识理论进一步分析和补充。因此,系统意识理论可以看成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意识理论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通过系统意识理论也可以避免当前物理主义、功能主义等唯物主义意识理论的困境,同时也可以回应当前二元论和唯心主义的责难。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0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5] 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6] 列宁选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2.

(责任编校:彭 萍)

Dialectics, Functional System and Consciousnes:A Review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Consciousness

ZHAO Liangying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Teaching,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30, China)

Marxism expounds the o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conscious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y of naturalistic evolutionism , it analyzed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onsciousness from the angle of practice and it explai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ciousness and matt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tion, and then submitted the materialist dialectics theory of consciousness. The dialectics thought in his consciousness could be developed into the system theory of consciousness, thus it is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qualia and intentionality which faced by materialism and to show the superiority and vitality of Marxism.

materialism; dialectics; functional system; consciousness

B 02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1.025

2096-059X(2016)01–0094–05

2015-12-02

广东警官学院青年项目(2014-Q02)

赵亮英(1981-),女,江西分宜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分析哲学、心灵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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