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念创新
2016-03-28胡利明
■胡利明
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念创新
■胡利明
民族法学理论上属于法学学科门类,事实上从属于民族学学科却从事法学职业。民族法学和法学在法学价值上有融合和契合,但不能等同或替代,原因在于法价值理念有冲突矛盾。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既来源于又高于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客观存在”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需要突破传统的研究方法,探析理念创新的理论根据,将其引导到价值衡量分析的学术轨道上来,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可行性,重点集中突出核心价值和价值功能。
民族法学;法学价值;民族法学价值;价值衡量;法学研究方法
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既有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法方法,又有民族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地兼有民族特色。民族法学冠有“法学”之名和“民族”之姓,理论上属于法学学科门类,但在学科实践上却不属于法学一级学科,而是被挂名于民族学学科之下。从多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实践来看,研究路径是法学道路,而是非民族学轨道,实质上是借民族学轨道走法学道路。也就是说,民族法学研究方法脱离不了法学的研究路径,反而离民族学更疏远一些。换言之,民族法学研究依托法学研究开拓研究视野,但又与法学研究有异质性,如果套用法学研究方法研究民族法
学极可能“水土不服”,如果弃用法学研究方法极可能成为“无源之水”。在理论困惑面前从事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既引入价值衡量方法研究民族法学,又避免落入法学研究中传统价值研究的理论“圈套”,有机地协调研究方法上的理念创新和批判继承研究民族法学的现有研究方法,逐步形成具有民族法学特色的开创性研究方法,开创出新型研究理念,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转型提供学术可能。
一、法学方法论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基础作用
根据现有的法学研究,有学者将法学研究方法归纳为:价值分析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逻辑实证方法、经验实证方法。[1]219-228可知,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固化为上述几种或者基本相近的方法,有可能还有一些变异形态,甚至还对其中某种方法作具体分析。另外,传统的法学研究无非在做两件事情:一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者或者司法改革做出贡献;二是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较好的实施。将前者称为“对策法学”,后者则视为“法解释学”。[1]98可知,对策法学和解释法学是中国法学研究多年来的形象概括,提出法律对策和解释法律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与法学价值理论研究还有相当深的“沟壑”。最后,还有学者提出法学研究方法的具体类型,例如:法学方法论主要是由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学、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所组成的整体,它以司法裁判活动为研究的中心,以寻求妥当的裁判结论、保障司法裁判活动的精确性、统一性、可预期性为直接目的。[2]可见,该学术观点归纳出法学方法的具体构成、主体中心、裁判结论和直接目的,以司法裁判为核心思想,成为法学方法论的“四项构件”。
从不同角度对法学研究方法作初步梳理,可以归纳出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被移植到民族法学研究上来,完全可以说离不开法学研究的“套路”。民族法学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小分支,既要依托于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又可以开创出民族特色的特殊规律,在尊重法学研究通用思维方法的基础之上,特色地运用民族法学方法研究。据此推之,民族法学研究无法相对于法学研究单独存在,既离不开又不同于法学研究,缺少不了法学研究的价值支持;总体来说在法学研究的大环境下独具民族法学特色,既有法学研究的普遍规律,又有民族法学研究的特殊规律。
二、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根据
法学研究自然具备理论根据,民族法学研究更不能例外,作为独特的研究方法必须具备特殊性理由支持,理论根据必须翔实,理论基础必须坚实。根据数年来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实践,抽象归纳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根据,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提供必要性支撑,为其继续深化发展提供可能性,推动民族法学研究在理念上向纵深方向发展。
第一,民族特点。民族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学科,有其自己的研究方法,是因为它主要是基于民族法律关系中的民族特点,而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正是由民族法律关系中的民族特点决定的。[3]52-53可知,民族特点是民族法学研究成为一种独立研究方法的现实性决定性因素,没有各民族的民族特点,不可能形成民族法律关系,更不可能形成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即民族特点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首要决定性要素。
第二,民族政策。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对研究中国民族法学的影响性巨大,民族政策通常由执政党或各级国家机关颁布实施,侧重推动维护民族权利的宏观调控、调整范围更宽、替代性较差、实施手段更灵活,调整内容具有及时性、针对
性特点,但是保障措施较弱。[4]可见,中国的民族法学既要依托于民族政策的政治导向,又要根源于民族政策立法,可以说民族政策是民族立法的必备性前导程序,这样也会导致,民族法学研究受到民族政策的限制。民族政策决定着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走向,是民族法学研究的理论根据,民族法学研究在宏观性和微观性研究方法上必须尊重民族政策。
第三,民族问题。民族问题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看,它不仅涉及民族自身的发展,还涉及民族与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问题。[5]183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为调整民族关系增加了现实难度,同时为民族法学规范和调整民族问题既准备了实践困难,又无形提高了理论难度,民族法学研究方法面对民族问题时会面临挑战,寻求学术突破需要理论功底,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族问题的现实情况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现实根据。
第四,民族关系。民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源于彼此之间的民族关系。民族法学调整民族关系,有学者认为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内部关系。[6]这是对民族关系的静态概括。在民族关系的发展中,核心问题或者中心问题是民族利益的照顾、民族权利的保障和民族发展的促进问题。民族利益——民族关系的焦点,民族权利——民族关系的测量表,民族发展——民族关系的主题。[5]149-151这是从动态发展视角分析民族关系。可见,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所企及的对象缺少不了民族关系,调整民族关系是民族法学的重要使命,民族关系必将成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理论根据。
第五,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既有利于丰富本民族的文化内容,又形成独特的民族标识,甚至还可以成为民族文化法律权利,为发挥民族文化效用和经济功能提供了可能性,自然也成为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有学者,将民族法律文化区分为:制度文化、思想文化和器物文化。[7]3与此相似的学术观点还有民族法权文化,即民族法权文化的元素,应当由民族法权思想、民族法权时空、民族法权时政所构成。[8]因民族文化为拓宽研究方法增加了可能性,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理论根据之一。
第六,民族思想和意识。民族是历史发展的长期沉淀下来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自我特色的民族思想,形成独特的民族观念,进而体现相对应的价值取向。民族政策从基本的出发点到最终的目标都是指向少数民族的利益,这一事实表明: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民族主义”的取向。[9]另外,民族意识反映的是民族存在、民族社会存在,主要是民族物质生活条件、民族社会交往环境条件等,主要包括:对自身民族的特征、特点、历史及传统、生存和发展条件、与其他民族交往的环境、条件的反映和认识。[5]61-62民族主义是民族思想和意识的最抽象概括,民族思想和意识决定着民族利益取向,这要求民族法学研究必须据此为理论根据。
上述理论根据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提供了学术源泉,既构成现实压力下客观根据,又构成理论推动下的主观根据,还构成理念创新上的“学术细胞”,为民族法学创新打造宏观理论环境。继而推之,民族法学研究还需要继续向前和纵深方向发展,十分有必要作分类型总结回顾,主要集中于学科型分类和方法型分类两大方面的重点阐释。
三、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型分类
(一)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研究方法
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宏观性学科范围,从民族法学萌芽到逐步成长的各
阶段,两者相互学理交融和物理“陪伴”。具体来说,民族法学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族法制史、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问题、国外民族法问题。[10]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民族法学理论、民族法律制度和民族法文化。[6]可知,从民族法学学科整体体系角度入手研究民族法学,重点分析民族法学的构成部分,进而研究出民族法学的“学术细胞”,归纳起来说是整体学科研究方法,实现从学科范围到研究方法上的契合,为民族法学研究提供整体思考思维的可能性。
(二)民族政策为理论核心
研究民族法学,无法脱离民族政策而独立存在,两者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在多民族国家里,民族政策作为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指导各国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行动准则。一般来说,调整民族关系的方法有两种:用法的形式来规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这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方法。用政策的形式来规范和引导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这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政策方法。[11]可见,民族政策是解决民族问题和调整民族关系的理论根据,而用法律方法解决时必须依靠并取决于此,导致民族法学研究在理论上和理念上依赖于民族政策,反过来说,民族政策既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政策根据,又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技术主线和思想主线,这些都表明民族政策会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政策根据。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实践核心
民族法学的起步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始,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认为实质上是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甚至在两者之间有“学术等号”。不论是从教材编写,还是学术论文撰写,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制度研究的重要地位不容撼动,学术研究上理所当然将其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从数量上绝对处于控制地位足以验证之。
(四)民族法律史为重点
民族法学研究者中相当多来源于法律史(历史)研究者,将民族法学和法律史有机地融合成为民族法律史,从与民族有点联系的古代法律制度中搜寻民族法史。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历史上保护生态环境的经验,从古代少数民族政权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和法令、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和习惯法中的环境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习俗与禁忌中的环境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中的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具体论述。[12]从历史起源、发展的全部阶段(先秦至清代)研究民族法制史,以法律史视角对各朝代的民族法史相关制度、规则作了介绍性研究。[13]另外,以历史脉络为主线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源与流,具体包括,内生:中国古代的“自治”传统;外鉴:西方制度文明中的自治权、近代以来自治权在中国的演进、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立法变迁、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内涵及性质。[14]可知,以历史发展为经脉,结合中国法律实践,以民族法律史为主线和核心从事民族法学研究,甚至认为实质和具体对象是研究法律史。
(五)民族习惯(法)为中心
民族法学研究中有以民族法律史研究为重点的研究方法,而民族法律史研究中更小化时,将集中于民族习惯(法)研究,这相当普遍地成为民族法学研究趋势,甚至长期以来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点部分,在重要性上不可或缺。例如,民族习惯法是由古代少数民族或者民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约定的一种民族性、区域性的行为规范。它虽然不属于国家法范畴,即不具有国家法性质,但具有法的某些特有功能;它的形式内容、实施和程序等方面,别具独特性 。[7]13可知,民族习惯法是在长期历史中长期自发形成的民族经验总结和规则,对规范社会运行和裁决社会纠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效用,这些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中心思想,成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类型的重要代表。
(六)民族文化为思想主线
民族文化在民族法学研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例如,少数民族文化权益应包括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以及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等。[15]57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既包含少数民族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的权益、参与文化活动的权益、开展文化创造的权益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新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也包含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其文化特性或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益。[15]256-257民族法学研究坚持民族文化的价值指引方向,将民族文化及相关的权益、权利纳入研究范围,并规范研究民族文化权利的具体类型,从这方面言述,民族法学研究的思想主线根源于又超越民族文化,形成独特的民族文化权利。
(七)民族权益保障为归宿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民族自治地区对实行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力(权利)的保障,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对散居自治民族提供特殊的权益保障,尤其是独立性具体研究后者。例如:从民族、族群和政策制度视角阐释少数民族的概念,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包括: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但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16]另外,还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做了相关述评,重点评述了国内外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研究现状并做了简要评介。[17]可知,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为代表的民族权益保障研究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落脚点,民族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权利),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追求目标。
笔者从学科类型上初步分析了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某种方法集中于某个具体的制度、规则或论题作分析介绍研究,基本上以通常意义上的研究对象为方法类型上的分类标准。虽然这种分类还没有现身于学界,但笔者作创新性提出之,希望能引起学界讨论,以丰富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论。
四、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型分类
(一)学科综合与交叉研究方法
目前,学界公认民族法学是跨学科专业的综合性交叉型学科,并不属于传统法学一级学科范畴,至少跨越法学和民族学学科,还与相关学科之间存在学科联系。据此,综合性交叉研究民族法学具有学术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其学科综合性决定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必须取决于交叉性研究民族法学,根本不能像传统法学或民族学研究那样单纯地研究。民族法学研究必须走出民族特色道路,重点集中于交叉性和综合性。为此,民族法学必须坚持多学科综合运用的科学思维方法。[3]57根据民族法学学科特性,民族法学与宪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是一种相对独立而又有密切联系的关系,与其他民族学科的关系是一种“鱼水”关系。[18]多学科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企及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是被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非单一性,交叉性是研究方法上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并相互借鉴,最终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法学研究方法。
(二)个案研究方法
目前,有学者专述这种方法,即“个案研究方法”,兼有民族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优势,可用于民族法学研究。[19]民族法学研究中的个案研究方法是以某个民族为研究对象,研究他们特有的民族文化、民族习惯和其他民族现象。例如: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研究侗族、苗族、傣族的民族习惯(法)相对较多,对其他民族个案研究虽有所涉猎,但不是很多,本文限于主题和篇幅不作展开。
(三)法人类学研究方法
民族法学是“借壳”民族学的法学学科,目前客观现实上无法被归类于法学一级学科,但其学科综合交叉性与人类学紧密相连,法律人类学更是拉近了彼此间的学科距离,使得运用法人类学方法研究民族法学成为必然。有学者认为,法人类学是运用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研究的学科,它处于法律学与人类学的交汇点,是一门交通性的分支学科。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重视都市法人类学的研究、重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关于田野调查方法的运用和关注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20]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人类学是法学和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其目的是力图使对法的研究成为一种实证科学,由于法律人类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目的方面的特点,其自身也成为一个有特色的独立学科。我国民族法研究与法律人类学有相同的方面。民族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被称为人类学意义上的“活化石”的原始社会的“法”,也要进行一种民族的法和其他法的比较研究,在方法上、也比较注重法律人类学的以田野调查为主的实证方法。[21]将法学和人类学方法融合,契合了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在研究方法上既有类似的“基因”,又有各自的特色差异,法与人类学的交融在理念上与民族学与法学交融上基本协调一致,例如田野调查方法成为这些研究方法的共同性方法。
(四)功能型研究方法
法人类学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创新性的功能型研究方法。例如:民族法学具有学科价值,可以发挥应有功能效用,具体来说包括:理论功能、文化功能和应用功能。研究民族法学的理论功能表现为研究民族法学具有理论意义,即:丰富法学各个学科的理论、丰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扩大法学研究视野和指导民族立法和司法实践。[22]文化功能包括:挖掘整理传统法文化、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立法的文化依据、正确对待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文化挑战。[23]应用功能包括:为保证民族立法的合理性服务和为保证民族立法实施的有效性服务。[24]民族法学的学科价值体现在三大功能上。应用功能,或者说为民族法制建设的服务功能是其首要功能,但不是唯一功能。理论功能和文化功能也是民族法学的重要功能。三大功能共同支撑法学的学科价值,使其成为法学中不可缺少的学科,同时也拓展了人类学、民族学或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应用领域。[22]从功能效用角度研究民族法学是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将民族法学的功能分类为理论功能、文化功能和应用功能,分别发挥不同的功能效用。
(五)总分和连加的研究方法
例如:吴宗金先生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第二版)》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按照“总—分”模式运用“导论”和“总论”宏观性总观研究,“分论”微观性研究具体法律制度,成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上的“总—分”模式结构。另外,吴大华先生在其主编的《民族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中,按照“连加”模式研究,即:民族法的历史发展、民族法的基本理论、民族法的基本制度、民族法的制定、民族法的实施与保障和少数民族习惯法论。另外,熊文钊先生主编的《民族法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也有类似方法,具体包括:民族法学基础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少数民族习惯法、比较民族法。可知,从研究民族法学体系结构方面入手,总分和连加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外观形象概括,总分或者简单相加即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
(六)“借壳”挂靠的研究方法
民族法学是交叉性的综合学科,本质从属于法学一级学科,形式上从属于民族学一级学科,更形象地说是“挂靠”于民族学学科,这为民族法
学“借壳”研究提供了学科可能。有学者认为,从法学视角提出框架结构的民族法学应属于法学学科,侧重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研究,人类学、民族法学研究或社会学的研究则是一种背景研究。从人类学、民族学或社会学提出框架结构的法人类学、法民族学或社会学属于人类学、民族学或社会学学科,侧重研究人类或者民族的法的文化及其民族特性,法学研究则成为其背景研究。民族法学的研究应采用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为一般方法,借助人类学、民族学或社会学研究的方法作为特别方法。[22]民族法学与相关学科构成相互的背景学科,从不同角度发现不同的理论观点,总体来说依托法学学科,借助相关学科支持,形成学科建设上非常新潮的“借壳上市”,在研究方法上必然以法学学科为背景基础,借助相关学科背景理论形成独特的“借壳”型研究。
(七)经济分析方法
近些年来,特别是有经济学背景,尤其是经济学本科跨界进入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对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法学情有独钟,甚至形成“法经济学”体系,但它到底属于经济学还是法学都有理论障碍,“落款”在“经济学”上怎么会是法学研究方法?如果反过来是“经济法学”又成为法学二级学科,也会成为新的矛盾问题。例如,游志能先生运用经济方法分析习惯法“赔命价”,主要包括:赔命价制度的产生与机会成本、沉没成本;藏族赔命价制度的发展与交易成本、风险分摊;“赔命价”的流转过程分析(目录)[25]。可知,这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以民族习惯法为代表的民族法学准备了条件,是否可以合理研究民族法学其他部分有待实践检验,研究程序上能否避免“水土不服”还需要时间验证。据此,经济学方法研究民族法学是可以尝试的,的确是研究上的创新思维,但套用经济成本理论分析民族法学的法学价值属性需要商榷。
(八)马克思主义类型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立党执政的理论根基,在建党、立国、执政、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着核心指导作用,而理论研究也必须以此为旗帜。民族法学研究也不例外,理论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方法应具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中国特色。民族法学的研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把理论与实际、历史与现状、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进行综合研究,为我国民族法制现代化建设服务。[26]可知,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宏观向标,解决了根本价值立场的原则问题,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五、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的理论根据
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在理念上不同于传统研究,突破固有研究思维束缚,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创新提供创新的视域,扩展了更宽广的视角,在深度上挖掘了更深的理论底蕴。
(一)存量研究方法的弊端
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伴随着民族法学的起始、发展全过程,从原始状态逐步发展进步和提高,还远没有达到成熟的地步。经过前述对存量方法比较研究,显现了非常突出的学科研究弊端。
第一,学科型分类方法形成“自留地”思维。这不仅是民族法学研究的学术弊端,而且是其他相关学科研究普遍性问题,不过在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上显得更为突出,各路专家学者从学科专长和控制的学术地盘(学术资源)出发,以某方面“学术权威”身份研究“自留地”,形成越来越固化的“自留地”思维。
第二,方法型分类方法形成借鉴模仿思维。目前,绝大部分研究方法并非民族法学研究的特有方法,多是“模仿”其他学科早已存在的研究
方法。
第三,片断化研究体现“责任田”思维。目前,民族法学研究一般集中于某个具体制度或者规则,甚至是某个方面的历史,基本没有整体研究民族法学学科的方法,即使有些名义上是研究民族法学,但实质上却还在走老路,特别是受某方面学科专业思维的定势思维影响,不可避免地形成“责任田”思维习惯,既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问题,又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继续发展进步的思维障碍,更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论创新的学术阻力,这要求必须突破“责任田”思维跨界研究形成民族特色。
(二)现实可能性
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创新,面临的挑战问题可谓不少。目前,法学研究相对比较成熟,虽然对法学价值研究不多,但仍然有研究者为之,这为理论创新研究民族法学提供了学术挑战的可能性,只要给出“学术支点”,相信在全心努力下可以完成理念创新。借助法学的根底,套用民族学的思维,整体研究民族法学学科的民族法价值,理论上完全具备可能性。
(三)理论必然性
民族法学“借壳上市”,本质上属于法学学科,形式上属于民族学学科。据此创新研究民族法学可以借助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借鉴民族法学的特殊性,从法学价值研究过渡到民族法学价值研究,看似是简单化集中,实质上并非如此简单,两者的价值理念有相当大的差异,鉴于此理论的深遂复杂技术篇幅,需要另文研究之。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具有理论必然性,形成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有性,既区别于法学研究方法,又形成鲜明特色。
六、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法价值型归类
将民族法学研究引领到价值研究的学术轨道上来,特别需要处理好与法学价值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好、实现好法学价值,更要创新出民族法学研究的特有价值。
(一)法学价值和民族法学价值的关系
法学价值是价值学的下位种属,这首先要求从宏观上研究法学的价值属性,其次从微观上研究法的具体价值,例如: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法价值。有学者对法的价值有全新的认识,理解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才能使人们具有为法献身的精神。这种精神并不仅是为了实现法,更是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及至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27]另外,笔者曾经在专著《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中全面研究了法学价值:合法价值、权利价值、自由价值、平等价值、公平正义价值、人本价值、人权价值、伦理价值和秩序价值。[28]法学价值理念主要集中于上述核心思想,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正义)是法学价值的核心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此为基础精炼浓缩形成的精华产物。民族法学实质上从属于法学学科,这要求既契合法学的通用法学价值,又同时具有自我特色的民族法学价值,从学理上说并不完全相等或相同,甚至还会有价值理念冲突矛盾。
(二)民族法学的一般价值
这是相对法学价值的普遍性而言的,一般价值理念与法学价值理念基本相符,但不能等同,更不能混同。将法学价值作为民族法学价值是以全概偏,完全套用之又会有价值理念冲突矛盾,而以民族法学价值代替法学价值是以偏概全,两者之间只有理念上的融合,但不能用从属关系代替之,即只能从宏观大理念上理解民族法学价值是法学价值的一部分,但不能将法学的全部具体价值套用于民族法学价值,否则极可能出现价值认知错误和产生严重矛盾。据此,民族法学价值具有法学价值的一般规则特性,即在宏观上属于法学价值,微观具体却并不完全契合,甚至有可能会有价值冲突矛盾,这为研究民族法学特殊价
值提供可能性。
(三)民族法学的特殊价值
民族法学拥有独特价值,即使在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的核心价值层面上,无法发挥与法学价值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效用,会被赋予不同的新内涵,可能还不能公开宣称民族法学保护自由、平等和公正价值。其实,从民族法学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民族平等、团结、共同进步是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内涵,与法学保护的个体自由、平等和公正有价值冲突矛盾,更详细的价值分析比较深遂复杂,需要将来另文专述。
(四)法学价值研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价值意义
法学价值研究相对民族法学价值研究要相对成熟一些,前者有前人研究,后者是笔者提出的新尝试和新想法,相信将来还会构成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新常态。其实,法学价值研究是根基和源泉,为民族法学价值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民族法学研究以此为依托,创新地构建出研究方法上的框架路线,构思出价值研究的新思路、新思维和新目标。法学价值研究是民族法学价值研究的宏观大空间,对民族法学价值研究发挥着价值意义,为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提供全新的学术平台,为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升华夯实巨石般的基础。
七、价值衡量评价成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将法学价值及其评价体系借鉴给民族法学研究方法是研究理念上的创新,其中价值衡量评价成为民族法学各项制度规则的合法、合理、科学、正义与否的重要判断衡量标准,尤其是运用民族法学的价值标准衡量民族法学学科科学性,既用法学价值的衡量标准,又要民族法学的价值衡量标准,将民族法学研究引领至学术价值评价的学术轨道上来。在此,需要特别归纳提炼出民族法学特有的法价值,从学科价值方面衡量研究必将成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理念创新。
第一,理念创新的现实性。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必须依赖于特定的客观现实,这些从前述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存量方法分析中有所体现,尤其是现状弊端在事实和理念上促使必须完成研究理念转型,特别要认真反思“自留地”“责任田”“借鉴”类型的方法,尤其是这些方法是否为民族法学研究所独有。正由于有这些研究方法的现实性客观存在,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准备了现实材料和奠定了坚实的学术根底。
第二,理念的转型性。传统研究民族法学的路径原则上从制度层面着手,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和民族习惯法为补充主体内容,以民族法律史为历史经脉,邦联式研究民族法学学科理论,在具体方法上借鉴相关学科研究方法,并没有凸显民族法学研究的独有特色。据此引发反思制度性研究方法的各种弊端,试图从价值层面原创出全新的研究方法,独有分析民族法学的法价值,能否契合或融合法学价值,是否会与传统法学价值产生冲突矛盾,这将是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和精华,从而实现民族法学研究的理念转型。
第三,理念创新性。从法价值层面研究民族法学学科理论,需要学术勇气和创新,以学术良心正视存在的重大问题,努力突破传统束缚,超越历史实现研究理念上的突破,将民族法学价值研究提升到全新的高度,为升华民族法学学科价值尽心尽力地“添砖加瓦”。
八、民族法学价值衡量研究的核心特征和价值功能
价值衡量研究是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精髓,被定位为研究方法创新上的核心价值,为民族法学研究开创新的思维路径,既扬弃批判民族法学制度性研究方法,又缔结出价值性研究方
法;既是理念创新,更是研究方法的时代跨越;既透析民族法学研究的存量方法,又创设民族法学研究的增量方法。理念创新研究以“砸墙”思维突破固化多年的学科研究定势思维,以原生态的民族法学价值研究方法为目标,目前简要介绍方法的来源根据、基本原理和发展方向等要素,进一步价值衡量研究留待给另文,现将民族法学价值衡量研究的核心特征和价值功能公布于众,虽为初步设计,但在研究方法理念创新上完成了零突破。
(一)民族法学价值衡量研究的核心特征
第一,整体性研究民族法学。价值衡量方法研究必须从宏观整体上树立整体观念,驾驭整体思维抽象研究学科整体,即使分述研究不同部分,也应当从整体性上作价值性研究,让整体思维贯穿于民族法学研究的全过程和全空间。
第二,价值衡量是方法手段。价值衡量是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的具体工具性手段,既有手段性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还有方法性价值,综合运用起来用作为衡量评价民族法学研究科学性的重要标准。
第三,价值评价是衡量标准。价值衡量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重要方法手段,在客观评价时应作为价值衡量的具体标准。民族法学价值成为衡量标准,衡量是否符合预设的科学性标准,在价值上作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
第四,法学价值是一般规则。民族法学研究的理念创新必须依赖于、根源于法学价值,反过来又构成理念创新研究的一般性规则,整体上符合法学价值理念,但并不表明等同于法学价值,这将继续发展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特有规则。
第五,民族法学价值是特有规则。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建立于一般性规则的基础之上,特有规则应运而生。民族法学价值具备特殊性特征,是区别法学价值的独特亮点,这取决于民族法学的特殊价值,成为将来研究重点和重心。
因此,鉴于学术研究的无限扩散性,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核心特征相对有限,虽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努力企及到最核心、最基础和最关键的核心特征,从此引导出价值衡量研究的价值功能。
(二)民族法学价值衡量研究的价值功能
第一,价值衡平功能。平衡民族法学的利益关系需要发挥价值衡平功能,通过价值衡量方法手段达到价值衡平的预期目标,并实现良性的社会效果,最大化释放衡平功能,既展现法学价值,又突显民族法学研究的特殊价值。
第二,价值平等功能。法学具有平等价值,追求个体平等,相应地可以发挥平等功能。价值衡量研究民族法学,特有的价值取向会衡平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群体性平等,并非等同于法学价值上的个体平等,具有特殊性的群体平等。
第三,价值导向功能。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目标,价值衡量研究民族法学,发挥不同的利益导向作用;根据不同的利益需要,引导向不同方向协调利益分配,在价值导向过程中逐步完成价值衡量,反过来,价值衡量无形发挥价值导向功能,在导向利益作用下发挥价值激励功能。
第四,价值激励功能。价值衡量研究民族法学学科,在利益导向作用下会促使利益向某个点集中,特别是在价值鼓励的地方容易形成明显的价值激励“水流”,奖励、激励为发挥公正功能准备条件,既形成符合科学合理性的社会正能量,又提升价值衡量研究的学术质量。
第五,价值公正功能。民族法学价值衡量研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各民族的公正正义,既不能相互排斥欺负,又不能相互对立冲突,更不能相互消灭对方,而要发挥公正功能尊重对方的“存在”,在相互促使下形成科学合理的民族法学研究新体系、新形态和新气象。
第六,价值核心功能。价值衡量是民族法学
研究理念创新的核心方法,必将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精神支柱和法学文化核心,成为民族法学理念创新研究的标杆,积极发挥价值核心功能。
可见,民族法学研究理念创新的价值功能是客观存在的,从不同方面解析功能导向,将价值衡量评价置于最核心位置,同步发挥民族法学价值的核心功能,为民族法学创新研究另辟学术新路径、新思维和新常态。
综上撰论,研究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理念创新只开启了“研究按钮”,最多只起了“点题”作用,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理念突破,后续还会继续发展深入民族法学价值研究,这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范围,故此略之。但希望以民族法学价值研究为理念创新研究的新起点和新航向,向何方“学术驾驶”是将来的考虑主题,在此抛出民族法理念创新研究“砖”,能否引出更多的“玉”(更新的理论创新和民族法学价值)有待时间的验证,为民族法学研究留点学术“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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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彧]
On the Idea Innovation of Research Method about Ethic Law Science
Hu Liming
Theoretically ethic law science belongs to law disciplines, but in fact it is part of ethnology and takes part in law occupation. E thic law science and law science have integration and correspondence in the legal value, but they cannot be substituted or replaced, because they have ideal conflict. The research m ethod of ethic law science com es from but superior to that of law science. It has sufficient theoretical ground as ‘objective existence’. A ccordingly,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break through idea innovation in the research m ethod of ethic law science, to explore its theoretical ground and to guide it to the academ ic track. It is also essential to m ake it feasible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w ith focus on the core value and value function.
E thic Law Science; V alue of Law Science; V alue of E thic Law Science; V alue M easurem ent; R esearch M ethod of Law Science
C95-05
A
1673-8616(2016)04-0021-12
2016-04-01
胡利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北京,1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