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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才能更“有为”

2016-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6年20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公共利益边界

●本刊评论员

“有限”才能更“有为”

●本刊评论员

公共领域治理的法治秩序必须着重体现公共权力部门自我限权、自我约束的“自我指向”原则,也必须充分体现敢于作为、严守法律制度刚性的公共治理原则。今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容纳、彰显了这一法治精神,可谓公共权力部门确定边界、自守规矩,规避越位、错位行为,“有限”与“有为”相统一的典范性文件。通读《方案》全文,不难看出其中具有“自我指向”、“自我革命”性质的条款所占的比重,也能够让人深刻领悟到财政部门自我限权、自我约束的力度,通篇贯穿着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现代治理规范。

防止扩权冲动,简政放权,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是《方案》的重点之一。《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财政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严格规范清理收费项目,严格规范财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财政权力立边界、定规矩。

用法律之剑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篱,在《方案》中也有举措。如:整治财政领域中的“红顶中介”,维护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等。以法律区分边界,让政府和市场各守其位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也能大大减少寻租腐败滋生的环境。

关门行政、暗箱操作是公共权力运行中产生腐败、决策失误等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更注重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财政立法的程序正义,推进财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加强财政监督,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成为《方案》“浓墨重彩”的部分。公共财政是最重要的公共领域之一,它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以权力制衡和权力保护、财政的法治化、民主化来保障公共利益的真实化。公共财政运行的整个过程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攸关,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不可或缺,所以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必须是具有公开性、透明化。《方案》提出:提高财政立法公众参与度;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财政权力运行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等。其亮点不止于理念的宣示,更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跟进。

法治财政“自我指向性”的力量不只是一系列制度的推出,更要注重其落地执行。如何提高法治财政的执行力?《方案》多处提到责任追究、纠错问责的举措,也提出财政利益主体表达诉求、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

自我限权、自我约束使公共权力“有限”,这不是不要公共权力部门“有为”。恰恰相反,“有限”才能更加“有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由于政府职能不明、边界不清造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财政领域也不例外,政府行为如果没有边界,就会越位,虚耗财政成本;缺乏权力清单,就可能滋生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没有责任清单,财政资金容易错配、卸责;没有收费清单,“三乱”就会屡禁不止……“自我限权”的制度创新和“自我革命”,规范的是财政职能,是让财政更好地发挥作用,将公共资金用在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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