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
——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
2016-03-27徐广伟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徐广伟 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
——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
□ 徐广伟 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产品农药残留一直是各国食品安全体系关注的焦点。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农药残留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欧盟、美国与日本等地区国家一方面对本国食品建立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和完善的检测环境以更好地维护经济利益、保护人们的健康,另一方面强化对进口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的检验,卫生指标也日趋严格。目前,如何基于农药残留标准,建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显得十分关键。本文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发展策略。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归类为三个阶段。
探索发展阶段(1963-1996年)
1963年,我国农业部农药鉴定所的成立标志着农药残留标准进入到探索发展阶段,该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登记管理与相关标准制定的工作,工作重点为高毒有机磷等农药的残留检测方面,制定各项农业标准。
快速发展阶段(1997-2008)
1997年,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颁布,其中对农药对农产品与食品的安全性方面展开研究。在这一发展阶段积极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行动计划,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制定了500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和行业标准,初步建立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健全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
自实施《食品安全法》后,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迈入到新的发展行业中,全面进入健全完善阶段。各项检测技术手段的出现为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日臻完善奠定坚实基础,也为食品安全体系提供保障。
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下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策略
完善严格的法律体系
完善严格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实施及取得效果的基础条件。除缺乏标准外,农药残留问题严重的原因还有存在一些无视国家规定铤而走险的生产企业、农户、销售商等。因此,应完善严格的法律体系,政府可针对食品及与食品密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方面,建立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法律体系。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减少监管灰色地带,对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作用显著。
加快检测技术的研究
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健全与完善,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为推动我国食品安全体系走向新的高度,则需要加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紧追国内外先进的检测方法与分析方法,探索适合我国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在加快检测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还应制定相对全面的检测评价机制,为农药监测工作正确开展提供保障,及时掌握农产品农药残留状况,制定适合的政策标准。
建设高效的监管与执行体系
从农药残留标准来看,食品安全体系要得到有效贯彻与落实离不开高效、科学化的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监管与执行体系使,我国应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汲取发展优势与发展方法,将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的各项职能充分明确,做到权责明确,真正做到部门与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保持部门的独立性,保证对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解决与处理较差管理方面涉及到的各项问题,为行政效率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终将发挥出持续效力。
扩大HACCP实施
受到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状况的影响,农业生产结构模式仍处于一种劳动密集型状况,食品生产原料多为农户生产,分散供应。导致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全过程处于一种分散化的发展状态,缺乏统筹管理与生产经营。这种状态下,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区域同型产业合作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扩大HACCP的实施范围,建立消费者群体间的信息交流网络。
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方面,过分强调政府在整个食品安全体系中的监管作用与监管职能,弱化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因此,我国应充分借助媒体的价值,提供一个开放、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平台,及时接受消费者反馈的各项问题,保证食品安全体系与标准制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发展尚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找准问题的切入点,提出发展策略,最终为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改善与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
徐广伟(1964-),男,浙江金华人,本科,副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工艺、食品检测、食品科学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