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2号令”出台为契机夯实产权业务 拓展增资业务
2016-03-27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以“32号令”出台为契机夯实产权业务 拓展增资业务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32号令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特别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32号令下发后,积极组织学习、研究、思考,提出一些心得,与行业同仁共同探讨。
第一方面,32号令的出台,是产权行业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之后,又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也是一份非常务实、兼具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好文件。针对产权流转这项工作,32号令在充分总结过去十几年操作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对过去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了细化,减少了操作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在过去操作中经常引起争议,因为最终究竟谁来把握这个尺度,3号令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32号令中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事前报备机制;另一方面对操作性欠缺的地方进行了优化。比如,挂牌期间评估报告过期问题、参股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获取问题、涉及金融机构债务保全问题等等,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中都规定的“过死”,这次在32号令中都做了切合实际的调整。文字背后的政策逻辑很清晰,说服力很强,可以预见,今后企业在交易执行中的疑问和质疑将大为减少。
意义更为重大的是,32号令将企业增资业务前瞻性地纳入进产权市场,这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将产权市场确定为资本市场后,业务层面首个由部委规章给予实质性确认的文件。尽管目前而言,我国的产权市场功能距离资本市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但随着32号令的出台,可以预期,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业务的实践将大为增加。通过全国产权机构的努力,一定会闯出一条新路,形成产权市场特有的资本市场功能。
第二方面,想就产权机构如何做好增资业务、提升资本市场服务能力,谈一些认识:一是前端介入很重要。产权机构应该在国有企业设计增资扩股业务方案阶段就介入参与其中,否则在后续的投资人推介、遴选等环节,产权机构就易沦为程序性工具;二是产权机构要思考如何以一种更合适的商业模式来组合利用各类市场资源。各类市场资源参与国有企业增资业务,一定是逐利而动的,如果商业模式不清晰,那么市场资源就不会投入。目前,产权市场开展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业务的困境在于:行业功能作用尚未完全得到市场和企业的认可,收入模式尚不成熟,各方市场资源积极性不高;三是产权机构自身能力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全国各家产权机构可能是兼具这个行业市场平台和操作者的角色,法律、会计、审计、投行、投资等具体专业服务固然由各方市场资源提供,但服务的总体集成仍需要产权机构来统筹帷幄,因此具有更加全面综合的复合型产权机构能力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第三方面,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相比较,最大差别在于如何通过一套制度、规则设计,从机制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价值被低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兼顾市场效率。对上市国有企业而言,证券市场经过200多年的全球实践,已经比较完善地解决了此难题,但对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目前尚无成熟模式可借鉴,因此产权机构尚需在上述几方面的工作上下大力气去研究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