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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6-03-27

财政监督 2016年12期

政策导航·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5月13日,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2、《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6日,为促进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发展兴业,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申请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并经其批准;港澳会计专业人士申请加入内地已经取得执业许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工商登记地所属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此外,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转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3、《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5月22日,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检查重点是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

4、《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5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104号),确定天津、沈阳、哈尔滨等20个城市为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创新发展的方向,并提出试点的六个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加强城市物流规划等工作,突出发展战略创新;二是推进城市物流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政策环境创新;三是完善城市重大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突出基础条件创新;四是推动专业物流领域发展,突出运行模式创新;五是推动区域物流一体化发展,突出协作创新;六是培育物流企业发展,突出发展动力创新。

5、《新增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统计指标》。5月24日,为适应保险业务发展,满足保险监管需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新增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统计指标》(保监发〔2016〕43号),决定修订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名称。《通知》将现有科目名称中的“林木”统一更改为“林业险”,将现有科目名称中“种植险”统一更改为“种植险(含林业险)”,统计口径维持不变。同时,《通知》新增林业险、藏区特色农险以及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等统计指标342个。

6、《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5月2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 〔2015〕129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6〕1111号),对创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进行部署和安排。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将苏州工业园区等33个开发区确定为建设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并要求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要求》,加强对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建设的指导,以坚持生态优先、转变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为导向,推进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在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产业升级、开放合作、深化改革等方面探索经验、取得实际成效。

7、《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5月26日,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 〔2016〕12号),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8、《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通知》强调,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通知》要求,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5月27日,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外管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同时《通知》还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且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10、《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5月27日,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对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11、《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5月28日,为进一步做好PPP有关工作,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对PPP项目有关政策进行明确。《通知》就推进PPP工作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一是稳妥有序推进PPP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切实推动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三是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合理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是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各地要通过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确保政府补贴适度,防范中长期财政风险,并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防范政府过度让利;五是着力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各地要与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推动中央和地方联动,优化PPP项目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对PPP项目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七是加强PPP项目信息公开。各地要及时发布与投资需求的有效对接,要依法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5月29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决定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中,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条款,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13、《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指导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对推动建立红线管控制度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明确,要按照“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同时,《意见》就加快建立体现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政策机制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红线管控目标确定及分解落实机制;二是完善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准入制度;三是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施监管;四是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五是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六是建立红线管控责任制。

14、《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5月31日,为做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工作,进一步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对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同时,《意见》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等。

15、《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6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受托投资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监资金〔2016〕98号),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在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管公司将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通知》明确,此次需要清理规范的通道类业务,是指在此次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管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同时,《通知》规定,此次清理工作以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为主,主要包括:一是投资风险,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二是信用风险,全面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险,同时逬一步加强自身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三是操作风险,建立完善通道类业务相关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及外部业务操作流程,将各关键操作环节具体化、标准化、制度化;四是道德风险,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日常道德及法制教育,建立稳定长效机制,防范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共谋损害公司利益。此外,《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的通道类业务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