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证券业税制的十大政策建议
2016-03-27邵苏东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吉林长春130028
邵苏东(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吉林 长春 130028)
改革我国证券业税制的十大政策建议
邵苏东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吉林长春130028)
[摘要]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但证券税制的立法远未跟上证券市场发展的步伐,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符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税制体系。我国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实现由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向以资本利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制的转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使国家既能取得应有的财政收入,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资本运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利于投资决策建立在更加市场化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证券业税制;改革;调控
证券市场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税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调控作用。要使证券市场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合理完善的证券税制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立法建立起完整的证券税制体系,有关的证券税收政策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且功能有限,被赋予多种政策目标,难以奏效;证券营业税的税率偏高,其计税依据又成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形成不同税种之间的重复课税;基金业总体税负过重,税种不健全,投资收益被重复征税;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证券收益所得税(即股息、红利所得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在税制总体设计上存在缺陷,导致税收难以发挥对证券市场和经济的调节作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彻底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为完善证券税制奠定了经济基础。优化证券税制的改革应考虑下列基本要求:一是健全的证券税制体系应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转让市场所涉及的全部税收。二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在公平分配方面的特殊功能,使得证券税制成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调节收入差距的有力武器。三是要建立起科学的复合证券税制体系,改变目前只对交易行为征税的现状,尤其要强调对证券投资转让所得的课税。同时,借鉴世界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建立起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囊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全部证券品种的涉及一级证券发行市场、二级证券转让市场、证券投资收益以及证券赠予和继承的全过程的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据此,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实现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制向以资本利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制的转化
纵观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历史,税制结构历经了多次变迁。而到现代社会,发达国家大多以所得税作为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收入的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的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通过对约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1]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近些年,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个人收入的增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较快的增速,从外部条件看,我国已基本具备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经济基础。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台的,主要是适应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证券市场规模有限的实际情况,具有流转税的特征。而今天,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A股市值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A股市场市值总规模达到37.11万亿元人民币,已超过日本;至2015年6月14日,A股市值达到10.03万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由此可见,证券市场对企业筹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不仅作为流转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提供的税收收入不能满足财政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不能满足政府调控经济,实现公平分配的政策目标。因此,构建一个既符合公平和效率要求,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功能的更为合理的以资本利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制体系将成为我国证券税制改革的方向。[2]
二、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指导思想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对于一个税种而言,税率和税收收入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在税率较低并逐渐提升的一段区域里,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呈上升趋势。当税率提高到某一点时,取得的税收收入最多;当税率超过这一点继续提高时,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反而越少;当税率提高到100%时,税收将为零。究其原因就是高税率会侵蚀税源。它说明:高税率不一定是高税收,高税收不一定是高税率;取得同样多的税收,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税率。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税收的反映极为敏感,因为它构成了其重要的投资成本。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证券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由税收和手续费支出构成的投资成本却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作为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的高低对投资者的决策有很大影响。坚持宽税基、低税率的政策,一方面由于拓宽税基可以保证国家取得应有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降低税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资本运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投资决策建立在更加市场化的基础之上。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尤其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投资者的不成熟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其风险程度更高。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行情历经多次大起大落就是有力的证明。如果国家确定其税负水平时无视这种风险特性的存在,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有失公允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不懈的投资热情,在征税的同时还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法。对政府而言,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三、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印花税
从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很多国家在证券发行环节都要征税。而我国至今在此环节无税可言,一方面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无法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原因是:我国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是相互割裂的,发行市场的价格大大低于交易市场。《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发行制度已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应市场需要的核准制,将来时机成熟还会实行注册制,这就改变了以往的额度管理体制。如此,极易引发企业试图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冲动。而发行市场的盲目增长势必对交易市场的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造成交易市场供求不平衡,从而引发市场动荡的不利局面。因此,在证券发行环节应开征印花税,这样既填补了证券发行市场税收的空白,使印花税名副其实,又能够缩小两级市场之间悬殊的股价差距,对于防止二级市场的爆炒暴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在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甚至有的国家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废除了此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率先取消股票交易的印花税。之后,英国证券交易中心也要求政府取消此税。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税制同整个税制体系相适应,经历了由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向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的转变,从而实现了用资本利得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来达到调控证券市场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为了吸引投资者,纷纷不断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乃至最终取消。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仍然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主要是与当时证券市场成立伊始,整个税制都很不完善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一税肩负着多种政策调节功能。但是,今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诸多弊端也愈益显现出来,如,一方面通过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并不多,另一方面对资本市场的调控作用也经常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证券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抓紧推进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便成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已降至按卖出金额1‰征收的历史最低水平的条件下,为适时择机取消奠定了基础。
五、在证券交易环节开征资本利得税
证券税制的改革要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在交易环节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同时,应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以免在交易环节形成税收的真空地带。资本利得税较证券交易印花税更能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可以自发地对证券市场中产生的收入不均等不合理现象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有利于在证券市场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职能。虽然在它刚刚推出之际可能会造成市场的震荡,但从长远来看,将会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世界成熟证券市场的实践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开征了资本利得税,还有一些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的国家目前虽然没有开征此税,但大多数国家都把资本利得税作为储备税种准备择机开征。[3]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长期趋势考虑,以资本利得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有必要的,它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健全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发挥税收杠杆的“自动稳定器”功能,缓节证券市场上的两极分化现象,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交易环节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人应是证券的投资者,课税对象是投资者因证券转让而获得的所得,其计税依据为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及证券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由于证券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一样,投资者无法准确预期自己未来的收益,甚至可能发生与自己投资初衷完全相悖的结果,承受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证券资本利得税的设计还应包括起征点、免征额并根据投资者收益的多寡和持股时间长短相结合实行累进税率,同时还应扣除通货膨胀率的因素,以避免账面盈余实为亏损的情况发生。这样做可以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地参与风险投资行为并长期持股,以达到活跃证券市场的目的。
六、优化证券投资收益环节所得税
涉及证券投资收益环节的税收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免税规定。而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却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它构成了对企业税后利润的重复征税,问题至今尚无解决良策,不利于公平税负和鼓励投资。根据发达国家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较为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或扣除制。如此,既能保证国家有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又能从制度上避免重复课税,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免税制能够彻底避免重复征税,但会造成国家无法取得财政收入,这在我国当前政府财力还不十分宽裕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七、在证券转移环节开征证券财产税
所谓证券转移即证券的赠予和继承,对此环节的课税属财产税范畴,国际上主要有赠与税和遗产税。二税在我国尚未开征,其功能主要是由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代之。将来在我国证券税制进行彻底改革情况下,如果证券交易印花税被取消,除开征资本利得税之外,还必须健全财产税体系,防止在此环节形成税收制度的真空地带。由于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国际上通行的税种,因此,开征两税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证券税制与国际税收制度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已具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源基础,应通过颁布相关的法规,将证券的遗赠纳入调节对象与征税范围,证券遗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证券所有权转移时,按当日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4]在合理确定起征点的基础上,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实行不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
八、取消证券机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证券机构要就其取得的营业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依法缴纳营业税。证券营业税与其他税种的根本区别在于该税种的纳税人不是投资者(个人或企业),而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证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买入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率5%征收。[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证券,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此,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相对于整体实力并不强的国内券商来说,无疑会造成他们在较高税率的困扰下承受风险能力的下降,这对于我国整个证券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不利的。鉴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都不征收营业税,为了公平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税负,也为了避免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建议取消证券机构的营业税。
九、改进投资基金的税收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税法上都规定基金公司免交所得税。不过,这种免税一般都伴随着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美国的税法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并在证券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投资基金公司才能享受免税待遇:(1)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来自于股息、利息和证券销售所得;(2)证券销售收入中来自于3个月以内的收入不得高于70%;(3)在一个纳税年度,基金投资净收益的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净收益的90%。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限制基金管理者的不当操作及其他行业兼营投资基金业务。[6]
几十年来,这些政策的实施极大促进了美国的投资基金及其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效仿。我国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保持企业及个人双所得税体系的前提下,使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各自承担一部分税收,将总体税负定位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上。基于我国的国情,为了不至于给投资基金造成过重的税收负担,建议对投资基金所得收益征收的所得税总体税率不易过高,应确定在15%~20%之间较为合适。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培植税基,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进而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另外,由于投资基金也是证券机构中的一员,也应取消其证券营业税。
十、制定资本损失弥补措施
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难免经常出现投资失误之事,因此,在税制设计上应包括一定的亏损弥补措施,允许纳税人将买卖证券发生的亏损从当年的资本利得中扣除。例如,美国对股票交易所得征税时,允许投资者以其资本利得弥补纳税年度的资本损失,但冲减损失的限额在
3 000美元以内,并可向后结转至冲减完毕。我国也应允许用证券交易所得来弥补投资损失,以分散证券投资风险。具体操作时可借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即如果投资者的亏损超过其当年的收益,则允许其将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度抵免,但结转应有期限的规定,最多不能超过5年。
参考文献:
[1]王迎玲.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完善[J].经济师,2004,(8).
[2]邱峰.提升直接税比重强化调节功能[J].金融会计,2014,(4).
[3]王莉.浅析我国证券市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32).
[4]马红霞.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优化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1.
[5]赵璐媛.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利差分析[J].债券,2015,(4).
[6]徐筱婷.现行会计准则下基金收益分配问题解析[J].财会月刊,2009,(32).
[责任编辑:耿传辉]
Ten Policies Suggestion of the Reform on Securities Industry Tax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ao Su-d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 Management ,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Abstract:At present,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has begun to take shape, but our securities tax system has not kept pa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ies market. It is urgent to reform the tax system, establish a tax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hina should learn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mature securities market experience, transferred securities transaction stamp tax as the main tax of turnover tax to the capital gains tax of the main tax of income tax system, play the role of taxation regulati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broaden the tax base, lowering tax rates, the country can achieve its fiscal income, and can maximally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tax on capital movement brings to facilitate investment decision based on the basis of more market-oriented.
Key words:security industry tax system; reform; regulate and control
[作者简介]邵苏东(1964-),女,吉林双阳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财政金融学。
[收稿日期]2015-12-07
[文章编号]1671-6671(2016)01-0020-0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