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困境与现代乡贤的治理合法性探究
2016-03-27卢艳齐
文/卢艳齐
乡村治理困境与现代乡贤的治理合法性探究
文/卢艳齐
自古以来,乡贤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代乡贤的回归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与传统乡贤不同的是,现代乡贤所面临的乡村治理场域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面对乡村治理中出现的传统秩序趋于瓦解、治理精英缺失以及精神信仰体系迷失等困境时,应考虑将现代乡贤重新纳入治理主体的序列。结合目前我国各地的成功经验来看,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挖掘传统乡贤文化、重构治理的象征合法性、完成“合法性叙事”以及建构法理型权威等几个方面的努力来建构现代乡贤的治理合法性。
现代乡贤;乡村治理
D422.6
费孝通先生曾言:“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1](P7)在诸多的“流弊”中,乡村治理精英缺失便是其中之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2]2015年9月30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了学者张颐武和黄海的两篇文章,呼吁重视乡贤文化,让现代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从而解决乡村社会面临的困境。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主体日趋多元化,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表明,把现代乡贤纳入到我国乡村治理主体的序列中有其必要性。然而,因社会政治制度的变迁,现代乡贤有别于传统乡贤,呼吁现代乡贤的精英式治理,对其合法性的考察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一、乡村治理主体与现代乡贤问题研究现状
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主导作用。关于乡村治理主体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而目前学界对乡村治理主体的认识也已从传统意义上的一元主导转变为多元共治,认为乡村治理主体应该多元化,各治理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作,共同治理乡村。一般而言,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语境下的乡村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基层政府、村庄“两委”、乡村精英以及一些乡村社会组织。
乡贤在历史上曾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我国当前的治理体系对现代乡贤的研究却并不多。从目前来看,关于现代乡贤的研究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以乡贤理事会为对象探讨乡贤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和作用,认为乡贤理事会能够发挥“促进农民增收、参与公益事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落实村规民约促进乡村治理”[3]等作用,还有学者认为乡贤理事会“对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重塑乡村社会共同体和推动基层民主发展发挥很大实效。”[4]二是从乡贤文化的治理价值的角度探讨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认为乡贤文化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精神力量、带领乡民致富的先进典型、传承地域文化的方向标、维护社会祥和的思想源泉”[5]等治理价值。三是以乡贤为治理主体的视角探讨乡贤治理作用的发挥,认为应该“从文化和制度两个维度”推进乡贤治理,[6]或者通过弘扬乡贤文化和培育乡贤理事会等新型社会组织重塑乡村精英的“新乡贤治理”模式。[7]
这些研究拓展了学界乡村治理主体的范围,填补了乡贤作为乡村重要治理主体的空缺,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是,其中不乏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关于现代乡贤的概念界定不清,这些研究或者延用传统乡贤概念对现代乡贤进行定义;或者将乡贤概念宽泛化,认为村干部也在乡贤之列;或者将乡贤概念狭隘化,认为富起来的 “能人”及愿意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贤人”即是现代乡贤。其次,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乡贤治理“有效性”的问题讨论上,对现代乡贤治理乡村社会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者说“正当性”的探究存在空白。而事实上,在国家的治理中,“有效性”和“合法性”是重要的两个维度。治理的合法性建构,是现代乡贤治理乡村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推动国家将现代乡贤纳入到乡村治理体系中,从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治理现代化。因此,笔者将从治理合法性的视角,对现代乡贤进行概念界定,并结合现代乡贤与传统乡贤所面临的不同乡村治理困境,探讨现代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在介入到既有的治理体系中时,如何重新建构治理合法性。
二、现代乡贤及其面临的乡村治理困境
现代乡贤与传统乡贤共同分享了“乡贤”这一称谓,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但是由于现代乡贤加上了限定词“新”,因而使得其与传统乡贤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区分传统乡贤和现代乡贤,认识和掌握现代乡贤所面临的乡村治理困境是建构现代乡贤治理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现代乡贤与传统乡贤:继承与嬗变
在传统农耕社会时期,乡村社会与封建国家政权之间是一种“双轨政治”的格局,“皇权不下县”的政治模式,为乡村社会创造了自治的政治环境。一些有名望、有势力、有学品的地方精英逐渐形成了乡村社会掌握实际控制权力的阶层,不仅享有主导的话语权,同时也拥有了审判权和决策权,这些乡村社会的权威人物即为乡绅,而其中一些德高望重的贤达人士则被称为乡贤。传统乡贤在熟人社会里,依靠礼治秩序构建起了治理的合法性,并通过“乡规民约”这类带有浓厚乡土文化色彩的规则条文来管理乡村社会。有学者指出,“士大夫居乡者为绅”“具有功名身分、学品、学衔和官职而退居乡里者,是乡贤阶层的基本构成”。[8]也即是说,传统乡贤的构成不仅有本土社会成长起来的有名望者,也有退居乡里的封建官僚、士大夫,其实质就是传统的精英人物。现代乡贤对传统乡贤的继承体现在:他们延用了同一身份——“乡贤”,分享了共同的治理场域——乡村、共同的治理对象——农民,另一方面,现代乡贤又发生了嬗变。
近代以来,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革命运动,乡绅阶层作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中间阶层迅速瓦解,社会制度的变迁也使得传统乡贤走向没落。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传统社会的架构并没有完全坍塌,乡村社会错综的人际交往方式、以血缘维系的家族和邻里关系依然广泛存在”,现代乡贤以“在场”和“不在场”两种形式同时存在。[9]从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传统社会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走向仕途培育精英人物,故而能够被称为“乡贤”的精英人物并不多。相比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流动性明显增强。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加速,文化教育等事业的迅猛发展,以及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观念的盛行,现代社会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精英,能够胜任“乡贤”这一身份的人物也随之增加。此外,从目前我国乡贤文化的发展来看,沿海发达地区与内陆地区,“在场”乡贤与“不在场”乡贤的结构分配存在较大差别,沿海发达地区内部成长起来的乡贤要远远多于内陆地区,因而内陆地区在将现代乡贤纳入到治理体系中更多的则需要引导外部乡贤回归。
就乡村治理语境而言,并非所有的精英人物都是现代乡贤,如果要将现代乡贤的治理制度化,则尤其要明晰现代乡贤所指范围。我们可以从合法性的角度来对现代乡贤进行定义,按照政治社会学家S.M.李普塞特的说法,“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10]结合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现代乡贤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或者从乡村社会走出的在外部成长起来的,使民众能够信仰、服从、认同其治理合法性,并有能力维护其治理权威的非体制性精英人物,他们广泛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对社会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现代乡贤治理也即是现代乡贤建立在治理合法性基础之上对乡村的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以及村民自治等方面的综合性治理,因乡贤的专长不同,其治理的对象也各有侧重。
·现代乡贤面临的乡村治理困境
传统乡贤从主导乡村社会的治理到逐渐瓦解消亡是近代社会历史制度急剧变革的结果,而当现代乡贤重新进入理论研究者的视野,发挥治理乡村社会的功能作用时,乡村社会的治理场域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厘清这些变化对现代乡贤治理乡村,建构治理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传统乡贤所处的乡村社会相比,当代新乡贤所面临的乡村治理困境有以下特点。
第一,传统秩序趋于瓦解,现代秩序亟待重建。传统乡贤所处的乡村社会是依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熟悉的规矩和习俗来维持的“礼治社会”,家族的长老、饱学之士、社会贤达可以通过家族、宗族等权威对乡村秩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有学者认为,在传统社会,为解决大国家与弱国家条件下的乡村社会秩序问题,国家主要借助了两种力量,一种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私的力量;另一种是以宗族为基础的带有半公性质的力量。[11]而现代乡贤所面临的乡村社会,传统秩序却趋于瓦解,这主要表现在:家族长幼失序、宗族权威难以重塑、传统乡规民约失语失效。在传统秩序不断分化瓦解的同时乡村秩序又隐藏着诸多的社会风险。近年来,我国农民基于土地、环境等矛盾纠纷兴起的“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形式的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张厚安、徐勇等人就曾指出,带有非制度化参与性质的抗争事件会“强烈冲击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一是弱化基层组织的权威性;二是妨碍政治的制度化进程;三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四是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12](P 583-584)受到“强国家—弱社会”关系模式的影响,我国现代民主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建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乡村社会而言,由礼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型则成为必然选择。能否合理维持乡村秩序,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是判断治理主体合法性强弱的重要准则之一,因此,如何通过法治秩序的建构和维持来治理处于激烈变动中的乡村社会则是现代乡贤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第二,治理精英缺失,豪强化危险显现。传统乡村社会的流动性较弱,民众大多安土重迁,导致治理者和治理对象保持着相对固定的状态。反观现代社会,现代化浪潮汹涌而至,城镇化进程从乡村带走了十分可观的富余劳动力,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据统计,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51.27%;而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城镇人口达到7.4916亿,所占比例则升至54.77%,并且这一趋势仍将继续维持下去。农村人口的流失,随之产生了“有房无人住、有田无人种、有家无人守、有老无人养”等诸多问题,农村的“空心化”所导致的不争事实便是治理精英的缺失,谁来治理乡村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而另一方面,治理精英的缺失也为一些边缘化的人物提供了掌握治理主动权的空间。有学者随之提出警示,认为民间秩序整合失败的背景下“豪强化”的危险可能在乡村社会出现,因为“强力人士”会依赖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力和控制力,向下瓦解传统秩序的力量。[13]在现实的乡村图景中,乡村治理所必需的人才,出现严重短缺和青黄不接的现象,地痞、流氓、恶霸等一些黑恶势力趁机把持村庄“两委”。豪强化精英的出现不利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这些人物却有着正式制度的支持和保障,他们的治理是常规性的体制性的治理,获取了来自本土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治理精英缺失,一方面又出现豪强化趋势,德才兼备的现代乡贤回归治理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同时,在建构治理合法性的过程中,现代乡贤应当理性把握与既定治理主体尤其是豪强化乡村精英之间的关系。
第三,精神信仰体系迷失,治理环境复杂多元化。传统乡贤与现代乡贤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分享着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场域乃至治理目标等相似之处,而在治理的文化基础方面却有着极大的不同。自汉以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正统思想,儒家文化对整个封建帝制时期的中国传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传统乡村社会,“半部《论语》治天下”的思想极为盛行,人们基于对正统文化的遵循和信仰,能够找到灵魂的归属和精神的寄托。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乡村社会的利益日趋分化,各种思想相互交织、激荡,传统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受到强烈冲击,而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等世俗化的价值观念趁机侵入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不确定性、信仰价值体系的不确定性、社会道德标准的模糊性”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也随之出现,“很多农民感到精神迷茫、无所适从并充满着恐惧与焦虑。”[14]农民精神信仰体系的迷失,诱发了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的复杂多元化,例如,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竭泽而渔式地开发资源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一些乡村干部则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在集体资产上“做文章”,以求中饱私囊,如财务管理混乱,克扣征地补偿、低保费用。农民行为的失范,意味着现代乡贤不仅要重塑乡村的精神世界而且还要对农民的价值观念体系进行纠偏。因此,为了建构治理的合法性,现代乡贤尤其要正视农民精神信仰体系迷失这一乡村社会的治理困境。
三、乡贤文化与现代乡贤治理合法性的建构
治理合法性的学理性支撑为乡贤作为治理的重要主体回归乡村奠定了理论基础,对现代乡贤治理乡村的意义重大。虽然现代乡贤治理的回归借鉴了传统乡贤的治理模式,但是当它放置在现代乡村社会的语境中时,合法性来源的获取更需要考虑其独特性。理论源于对实践的反思,基于对我国部分地区乡贤治理的实践观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建构现代乡贤的治理合法性。
第一,挖掘传统乡贤文化,唤起民众对乡贤的权威认同。“重视乡贤”“弘扬乡贤文化”等呼吁进入公众的视野不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而是源于我国自古就有乡贤文化。各省市、各地区在历史上都诞生过数量不等的乡贤,乡贤们或者饱读诗书、或者悬壶济世、或者权倾朝野又或者家财万贯,通过发挥自身优势造福过本土社会,治理本地区公共事务,在民间享有崇高地位。虽然传统乡贤离现代社会已经相去甚远,但是历史的流变并没有改变现代民众对传统乡贤的权威认同,传统乡贤的嘉言懿行依然发挥着“能人效应”,起到精神支撑的作用,并为“乡贤”一词注入了持久的生命力。因此重新挖掘传统乡贤文化,有利于激活民众对“乡贤”的价值信仰,在传统乡贤文化的熏陶中形成对现代乡贤形象的初步感知。在浙江诸暨的店口镇,为了挖掘传统乡贤文化,编纂了《店口志》,设立了乡贤堂,开设了名人廊,并为自宋以来300多传统乡贤名人编史立传。乡贤文化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本土文化,在这一空间环境中生活的人们因着血缘关系的维系,分享着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承袭着共同的生活模式与风俗习惯,因而具有行为心理、价值取向的共识。[15]挖掘传统乡贤文化,汲取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的优秀经验,能够唤起民众对乡贤的权威认同。
第二,在文化形式、建筑景观中注入乡贤符号,重构治理的象征合法性。文化人类学者的研究认为,符号的具体意义的生成,依赖于对符号的具体实践和运用,通过对象征符号的运用与实践,可以激起人们的真实的情绪性体验,引起人们的联想、希望、期待和归属感。[16](P23)从这些认识出发,结合实际经验,我们可以认为,在文化形式和建筑景观中注入乡贤符号,对民众进行实际的感官的熏陶,能够建构乡贤们的象征合法性。在浙江诸暨,店口镇将乡贤们的巨幅影像喷绘在镇区的主要道路上,借助微电影《我在店口》讲述乡贤的治理故事;在浙江绍兴,上虞区将乡贤符号以碑刻雕塑等形式注入到曹娥江十八里景观带、大龙山景区中。这些做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在我国不少地区,至今还保留有乡贤祠、乡贤故居和乡贤纪念馆等建筑,对这些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并将其开发为旅游景点和本土文化教育的基地,也是对乡贤治理进行象征合法性建构的可行方法。
第三,利用现代化的媒介宣传,完成对乡贤的“合法性叙事”。①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出走的精英人物要远远多于本土培育的精英人物,民众对出走的精英人物缺乏认识和了解,更何况对他们进行治理上的认同。因而基层政府通过“乡贤”这一身份的认证,使他们获得了国家意义上的合法性授权,在此基础上,宣扬和传播国家有关乡贤治理乡村的思想,制定“乡贤评选标准”,又将这一身份的认证提升了一个层次。而接下来要做的则是对乡贤们能力、品行、技术、社会地位、占有资源以及治理的意愿进行宣讲,完成生动的合法性叙事。从山西阳城的经验来看,基层政权主要是通过“线上+线下”的“合法性叙事”方式来达到强化认同的效果。基层政权一方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和网站、微博、微信以及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媒介对乡贤的先进事迹进行线上宣传,另一方面则利用“阳城大讲堂”“阳城百姓讲堂”等平台进行线下宣传,通过生动的故事解说、演绎和对人物形象的立体塑造,论证乡贤治理的合法性,灌输治理者的合法感。经过反复的演绎和论证,使民众对乡贤拥有更为深刻的认知和了解,乡贤的个人超凡魅力也由此展现出来,从而创造使民众服从的基础。
第四,以新“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建构法理型权威。北宋时期由吕大忠四兄弟制定了我国最早的“村规民约”——《吕氏乡约》,主张“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对明清时期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深远影响。这也说明,乡土社会实际上是一个礼法共治的社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部“村规民约”带有父权制的色彩,与当代强调的平等、法治等精神存在冲突。浙江德清的经验是建立法治、德治、自治“三位一体”的治理模式,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尤其应当注重依法自治,建立村民自治的法治秩序。一方面,在制定新“村规民约”时要发挥基层民主协商的作用,多元治理主体平等协商对话,共同商议条款规定,并在其中注入民主国家的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制定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劣绅”出现。现代乡贤主要是通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树立威信,获得民众的支持和好感,人力、财富等资源优势容易转化为权力,仅仅依靠道德自律难以实现对其权力的约束,因此,在新“村规民约”中应有乡贤的行为准则和惩罚办法,使其服从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成为“礼”和“法”的标杆,从而建构法理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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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合法性叙事”一词由张星久教授提出,旨在对封建帝制时期君权的合法性信仰建构做出解释,而在现代乡贤的治理合法性建构中也需要进行“合法性叙事”,但是在技术方法层面上有了很大的改观。参见张星久著《论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信仰》,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卢艳齐,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政治、基层治理。
责任编辑 解梅娟
10.13784/j.cnki.22-1299/d.2016.0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