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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有效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四个维度

2016-03-26刘勇黄杨森

理论导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四个全面维度

刘勇++黄杨森

摘要:“四个全面”是有效化解当下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路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分别从根源、动力、约束、保证等方面,持续深入推动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是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四个重要维度。从“四个全面”的角度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探索“四个全面”在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与机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四个全面”;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维度

中图分类号:D6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3-0060-05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相继提出并最终确立了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主要内容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进一步对这一战略布局的定位和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刻阐发:“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1]“四个全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仅能够在全局上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前进,而且为解决社会中突显的矛盾和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契机。正如习近平所指出:“‘四个全面是从我国发展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中得出来的,也是为推动解决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2]就我国转型时期频发的群体性事件而言,作为当下复杂社会矛盾的不断外化与集中体现,其固有的危害性严重阻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而“四个全面”的提出恰恰从根源、动力、约束、保证等四个维度,持续深入推动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是有效化解当下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指南和战略举措。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根基所在

马克思明确指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3]93按照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反思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究其根源,是因为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进程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不同领域产生了众多需要和诉求,这些需要或诉求在得不到充分满足或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转化为事件发生发展的结构动因。换言之,尚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重大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深层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在经济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展开,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正日益突显: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直接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则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的失衡。由此形成的恶性循环促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据官方统计,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示线,这就意味着上述贫富差距陷入了极为危险的境地。这种危险集中体现为由此引发的相对剥夺感在社会大众尤其是在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积蓄,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群体性事件极易触发。其二,在政治领域。建国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艰苦卓绝的奋斗,赢得了当前颇为稳定的政治局势。可是,社会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政治的迫切期望,与政治参与扩大化所能承受的范围和程度之间的落差催生出了难以调和的新矛盾,因而苦于无法正规进行政治参与的社会群体在一定的诱因下就会借助群体性事件表达其强烈的参政意愿。其三,在文化领域。当前我国已经具有十分完备的教育和宣传体系以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但必须加以警惕的是,一方面社会中充斥着大量虚假、暴力、色情等有悖于社会主义文化的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国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正逐步实施细致且不易察觉的文化渗透,他们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企图侵蚀我们社会大众。国内外负面文化因素的综合,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大众,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群体性事件的滋生,是事件发生发展的一项重要隐性根源。其四,在社会生活领域。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自始至终都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与提高,但仍不能完全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社会生活的各项追求,当某些合理需求不被满足时,失落消极的情绪将迅速在社会成员中蔓延,进而会在特定境遇下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提供关键的心理动因。其五,在环境领域。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的是伴随而来的大量资源消耗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沉重代价。近年来,社会大众愈发关注雾霾、河流污染等日益严峻且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而环境保护体制发展的滞后与快速应对能力的缺失,导致大量的环境污染类群体事件发生,而且其规模和影响均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总而言之,在我国尽管“小康”目标已经基本达到,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4]6这就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从源头上彻底消解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应然根源。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5]16-17只有认真理解并深入贯彻这一战略,才能有效化解社会转型中高发频发的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厘清“小康”的内涵。当今意义上的“小康”最早是由邓小平提出的,用以表述我国四个现代化的目标水平。此后,党中央又据此先后形成了“两步走”“三步走”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指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经过党和人民共同努力,我国已顺利完成“三步走”目标中的前两步目标,实现了人民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水准。当前,面临已然实现但却是低水平、不全面、不均衡的小康社会,以及由此引发的众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即到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均要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发展改革成果真正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小康社会。在此基础上,党中央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了小康社会的内涵。只有这样,从源头上满足或解决人民群众的各项需要或诉求,才能有效避免和及时调节社会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进而从根源上推动群体性事件性的化解。其次,必须突出强调“全面”二字。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成因的多样性、发展的变异性要求我们必须突出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全面”二字。也就是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须对党和国家执政范围内的所有地域、全体社会成员以及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细致、合理的覆盖,坚持城市和乡村、社会中各个阶层与各种行业以及不同领域的全面小康。其中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最繁重的工作在农民、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中,最核心的使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领域。因而以发展农村为重点,以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为指向,以促进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为重要抓手,着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应有之道。尤其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触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群体成员构成的低收入群体,有效提高他们的收入可以消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性因素。针对当前我国7000多万贫困人口这一短板,“十三五”规划发出消除贫困的脱贫攻坚战命令,并进一步制定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采取立足当地、发展生产、异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脱贫和社会保障兜底的系列举措,以打赢这场“补齐短板”的脱贫攻坚战,提高和保障农民、城市底层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切断其因基本生活诉求得不到满足而激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最后,必须牢牢把握“建成”的要义。全面小康社会由“建设”向“建成”的转变,是十八大相较于以往对总目标的一项重要修订,是党中央在综观国际国内形势、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的基础上,对党和国家前途的深谋远虑。虽然二者仅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正在进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则是将来完成时,也就是到2020年要完成的任务、要实现的目标。”[6]目前我国已经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后冲刺阶段,进入了目标实现的倒计时。因此,只有深刻领会“建成”的要义,紧紧扭住并充分践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保证该目标的顺利实现,才能真正消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础,从根源上消除事件发生发展的可能。

二、全面深化改革: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持久动力

邓小平曾指出:“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7]370基于这一认识,他又进一步强调:“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7]237这些论断清晰地告诉我们,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走全面、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才能为实现改革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提供根本动力。鉴于实现小康社会与化解群体性事件之间的本源关系,改革开放为有效化解我国群体性事件提供了独有的源动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党政部门和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决策,不断推进各重要领域的改革与开放,经过30多年的共同努力与奋斗,我国已经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取得了巨大成果。然而,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攻坚区,简单容易、浅层次的改革已经难以为继,复杂艰难、深层次的改革又遭遇重重阻碍,这不仅给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设置了重大障碍,而且从某种意义上助推了事件的生成。一方面,我国各个领域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依旧存在不足与欠缺。首先,经济是其他社会领域的中心枢纽,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则是其他领域问题的源头和指向。在巩固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8]特别是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利益博弈的一方,甚至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使其渐渐失去应有的、中立的利益调控者角色,导致经济领域的深度改革陷入困境。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于相关制度的滞后与缺失,难以广泛吸纳更多层次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与社会大众急切参与政治的意愿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强烈反差致使政治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日渐增强。再次,其他领域,诸如文化发展、社会生活、生态文明等领域相关制度的失位与缺位,进一步加深了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上述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仅能够相对独立地引发群体性事件,而且极有可能相互交叉、相互叠加,从而推动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对薄弱。就群体性事件而言,社会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以及社会群体乃至个体的自制能力低下等缺陷,极大地削弱了对事件应有的阻断能力,以至在某种程度上加速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综上,改革开放中突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大阻碍,也是影响甚至决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而“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8]其中,开放从属于改革,是改革这个庞大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唯有全面深化改革,竭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才能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提供持久动力。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改革中突显的问题,并且坚持以这些问题为导向,进而在十八大中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强调“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8]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确立为会议主题,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战略部署,指明了党在新常态下治国理政的新规划、新战略、新思路。就应对群体性事件而言,必须不断强化和深入贯彻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战略部署,方可为事件的化解提供持久动力。一方面,要在横向上强调“全面”,在纵向上更加注重“深化”。“全面”是改革的题中之义:既要加强顶层设计也要增强实践探索与革新,既要扭住经济领域改革的战略核心也要统筹其他领域改革协调前进,既要推动重大举措的实施也要促进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革。“深化”则是当前改革的核心要素,是解决复杂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重中之重。深化是指改革须有充足的深度、力度和韧度,才能冲破社会阶层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打破当前改革所面临的僵局,进而促使改革平稳跨过深水区。其一,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政府经济职能向宏观调控、保障市场秩序、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监管、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转变,避免因政府与民争利、消极腐败等失当行为激化社会矛盾。其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通过规范协商内容、建构协商程序、拓宽协商渠道等具体措施,以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从而为扩大和完善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及化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提供不竭动力。其三,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设绿色家园深化生态体制改革等。唯有持续推进其它各领域的深化改革,才能不断解决各个领域中层出不穷的矛盾或问题。总之,全面深化改革不仅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改革,更应当是极具深度、力度和韧度的深化改革。另一方面,汇聚党和国家各方面能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智慧和力量,极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健全与强化。一是要通过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的相关制度、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改革,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驱动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强政府公信力,大力发展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加强对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良性管理,特别要注重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强化治理能力凝聚力量。只有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才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提供根本动力,进而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提供持久动力。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刚性约束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引导与严格规范。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于对以往法治建设进程中成功经验与挫折教训的深刻总结,党和国家不断加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进一步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形成了十分严密稳固的法治体系,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大目标。然而,面对社会转型中层出不穷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尽管已形成的法治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缓和或是处置了许多复杂易变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其在引导和规范事件化解的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的错位或缺位。当前在全面推行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极为复杂且极具变异性的动态过程,它的化解需要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支撑。但是对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引导和规范,我国还尚未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仅仅是运用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事件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加以约束或惩治。而现有法律体系与事件化解需要之间产生的错位,以及前者因不能满足后者形成的失位,导致其难以达到促进事件化解的理想效用。第二,执法过程缺乏严格规范。各级党政部门在事件化解方式的选择上,通常沿用了过去简单粗放的方式方法,也就是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和事件影响大小决定处置的力度,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推动事件的化解,具体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及选择性执法等现象。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的缺乏造成了社会群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进而从某种角度激活了众多社会矛盾,致其演变为激烈的群体事件。第三,司法公正有待强化。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正逐步完善,司法水平也得以显著提升。但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在司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权利交易、相互包庇、欲盖弥彰等现象,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的问题也还存在。对于群体性事件来说,司法过程中类似现象和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急剧增强了事件参与者的相对剥夺感和焦虑情绪,进而极大阻碍了事件的化解。第四,人们的法律修养不足。提升全民法律修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基础,也是群体性事件化解的重要一环。然而,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以及法律运用能力低下是当前我国社会的紧迫现状,同时也是群体性事件难以遏制的首要人员因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则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将公平正义落到实处、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力量源泉。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法治之于治国理政的极端重要性,自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党对这个问题不断进行深入探索和全面部署,进而将其提升到治国理政重大战略举措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这就为弥补和解决当前法治体系在引导和规范群体性事件化解过程中暴露的重大疏漏与突出问题提供了建设性指向,从而为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设立刚性约束。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原则上,首先必须深入贯彻科学立法。群体性事件各要素具备多元性、复杂性、多变性等特征,科学立法实质上就是依据这些现实情况与客观规律,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细致、科学的调整和建设,主要体现在“破”与“立”两个方面。“破”是指依法调整、修改和废除具有不适应、低效率等错位现象的法律法规;“立”则是指依法建立合理高效的法律法规以填补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失,并进一步全面整合法律法规以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破”“立”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为推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注入强劲动力,进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群体性事件化解的刚性约束夯实基础。其次,必须切实践行严格执法。在现代化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要害。这就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摒弃以往粗放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与方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推动事件的化解,杜绝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进而真正意义上实现法治对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刚性约束。再次,必须严格遵循和不断强化司法公正。只有严格遵循和不断强化司法公正,才能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树立起牢不可破的司法屏障。一是要彻底净化司法体系,根除一切负面现象和问题;二是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动态、高效、便民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权力在阳光下公正运行。最后,必须大力引导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化解群体性事件刚性约束的基础环节。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常规合法的诉求表达渠道受阻时社会成员诉求表达的极端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强调只有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建立法律政策与化解矛盾的良性互动、畅通和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和改进依法信访的行为、保证合理合法的诉求能够依法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才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地进行诉求表达,以此遏制诉求表达异化。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全面实现,才能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成为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刚性约束。

四、全面从严治党: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处理一切国内事务、应对复杂国际局势的中坚力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保持其应有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往往扮演服务者的角色。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作为一个拥有数千万成员的庞大系统,党在长期执政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尤其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外界因素和思想、组织、作风等内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党内各类问题日益增多并突显。在梳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党员干部中突现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甚至助推事件生成的重要因素。其中,理想信念动摇、贪污腐败、不良风气滋长等问题是当前党内最为尖锐、最为严峻的问题。其一,理想信念动摇。理想信念是人的灵魂,是统领人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核心内驱力。习近平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理想信念坚定,骨头就硬;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10]137面对国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种利益和诱惑,以及西方文化思潮侵入带来的严重干扰,部分党员干部逐渐失去其原本坚定的理想信念,进而不断外化为思想和行动上的“变形”,“裸官”“走读”等现象的大量涌现正是这种问题的集中反映。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动摇及其不断外化不仅严重阻碍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而且极易引发人民群众的负面情绪,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事件的发生发展。其二,贪污腐败问题严重。市场经济的空前大发展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但是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在不同社会成员中存在明显差距。一些掌握实权却不满足于既得利益的党员干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甚至热衷于权钱交易。贪污腐败问题并非个案,而是表现出一定规模、较高密度的特征,涉案人员自上而下分布在各级党员干部中,既有高级官员,也有基层官员。如此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不可避免地触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继而可能激发或激化群体性事件。其三,不良风气滋长。党内不良风气主要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些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相悖的作风是少数党员干部长期以来形成并在一定范围内蔓延开来的。此类不良风气的滋生和蔓延像一座无形的高墙把党和人民隔开,极大地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权威,破坏了党群的血肉联系,降低了党的公信力,流失了党的执政资源。这不仅为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设置了障碍,甚至可能成为事件产生或升级的重要原固。

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共产党只有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始终保持其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国家的繁荣稳定、人民的幸福安康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十八大以来,针对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党中央确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举措,正如习近平所说:“我们的责任,就是同全党同志一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11]4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等各项建设中,“严”字当头,铆足力气,下足功夫,对党进行全方位、深层次、高标准、严要求的治理。就群体性事件而言,全面从严治党既能从根源上消除由党自身问题引发的事件,又能增强各级党政部门应对事件的能力和效率,因而全面从严治党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强力保证。其中,必须以治理党内最为尖锐、最为严峻的问题作为保证事件化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第一,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理想信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首要任务,是各级党政部门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基础。因此,必须通过常抓不懈的思想教育,不断加深全体党员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和把握,引导全党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和孜孜追求,在精神上为共产党人“补钙壮骨”,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以抵制社会中各方面诱惑和干扰。另外,在组织上务必严格筛查新入党成员,剔除思想不合格的党员,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永不褪色。第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面对腐败现象丛生的现状,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进程中以权谋私的现象,只有凭借极大的政治勇气与魄力,坚持零容忍、不设限、有腐必反的原则,采取刮骨祛毒、猛药去疴的方法,形成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才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巩固党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加强党群之间的血肉联系,以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化解、力减事件发生的可能。第三,落实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也是各级党政部门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抓手。落实作风建设就是要对作风建设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态度,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要以反“四风”为核心遏制不良风气的滋长,坚决同一切损害党的形象或权威、破坏党群关系、降低党的公信力、削弱党的执政资源的不正之风做斗争。二是要严格管理、约束、引导党员干部,积极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促使党员干部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杜绝党员干部中以“四风”为代表的歪风邪气,充分净化党内风气,从而有效缓解人民群众因党内不正之风产生的积怨,进而解除其与部分党员干部的对立态势,消除二者之间的隔阂。这不仅直接促进二者在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形成合力,而且更从源头有力规避了事件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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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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