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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监狱机关如何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

2016-03-25郝啟東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工作

郝啟東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在深化改革的当前全面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本文从监狱政治处警官的角度,对监狱机关如何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求为深化狱务工作带来一点思考。

【关键词】监狱机关;狱务;工作;公开化

在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将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狱务公开化的具体要求,对实现司法公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我国监狱机关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与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从微观层面来说,狱务工作的公开化对狱警工作的规范和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以下笔者将立足于监狱政治处警官的工作角度,对监狱机关狱务工作公开化的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一、监狱机关狱务公开化的重要意义

所谓的狱务指的是监狱机关中针对行刑和行政执法等层面开展的工作事务。而狱务公开化则是鉴于机关为了实现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公平公正,从而将行刑事务和属于刑罚执行层面的行政执法事务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和督促。狱务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层面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其进行公开化的处理主要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狱务工作中涉及到罪犯、罪犯家属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众多人权敏感性问题。因而推动狱务公开化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实现整个司法的公正,还表现在对罪犯本身的思想改造和社会整体的稳定等方面。过去,人们更多的是将罪犯单纯的视为“应当受到法律惩治的主体”,而没有认识到罪犯始终是以“人”的身份存在的,除了承担义务,还享有权利。而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是否到位更是社会是否迈进法制化的重要象征。

二、监狱机关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的重要举措

1、切实做好狱务公开化的内容分类。只有明确了狱务的公开范围才能够更加精确地掌控狱务公开化的内容。监狱机关中的各项事务相对繁杂,要保证公开的狱务内容科学化、有序化,就要切实做好公开狱务的内容分类。这样能够按照分类及时发现并研究狱务公开化中的问题,更好地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完善、规范狱务公开化工作。第一,要明确狱务执法依据。具体包括:相关法律与司法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监狱机关应当承担的职权、责任;监狱机关内部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参与执法活动的狱警的姓名、身份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凭据。第二,要明确狱务公开对象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涉及到具体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中针对某些狱务提到的公开对象的合法知情权与对行为进行禁止的内容。第三,要明确监狱狱警应当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第四,要明确工作监督的渠道与具体方法。

2、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监狱政治处警官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属于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司法部推行狱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在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中,详尽告知罪犯权利与义务,对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可有效推动监狱机关转变执法观念,实现司法与执法的公正化与文明化。为了确保权利与义务告知的到位,鉴于政治处警官可以倡导制作内容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将应当告知的各项义务、内容与方式列入告知书中,对于那些已经通知到位的要及时进行详细的笔录记载,然后经由罪犯对笔录中相关的内容进行确定并签名之后收入档案之中。同时也要加强对告知工作的监督,将狱警在执法活动中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纳入到狱警政治素质与职业素质的综合考评范畴之中,对于那些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狱警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全面审查提请减刑与假释工作。在监狱机关中,要实现狱务工作公开化,最不能忽视的就是要全面审查提请减刑与假释工作。要对提请减刑与假释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查,重点要将听证制度作为主要内容。其基本形式是召开提请减刑、假释的听证会。听证会是现代社会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过程中,听证会同样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集中展现公开审查工作的精神实质和实际规范化的执行与操作具有突出价值,监狱政治处警官要积极配合,推动提请减刑与假释工作全面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4、积极推进狱务工作公开化的宣传。狱务工作真正要实现公开化就要实现狱务工作知情权的最大范围实现。所以广泛地宣传就是推动狱务在更高层次、更广泛领域上实现公开化的基础性措施。对狱务工作进行公开化的处理不仅能够让公众对狱务工作有更多的了解,便于监狱机关一系列措施的推行,减少推行阻力、提高推行效果,还能够使监狱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狱务工作的行为进行科学、规范、优化、完善。就目前政府工作的现状来说,借助各种媒介如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狱务工作公开化并进行广泛化的宣传是将狱务工作最大限度地与群众进行沟通的最有效途径。监狱机关要通过多元化的渠道展开有针对性的拓展式宣传,从而得到更好的狱务公开的社会效果。

5、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完善相关制度。监狱政治处警官在开展狱务工作公开化时,为了切实保证警官工作行为的规范化,就要自觉接受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关的监督。首先,要自觉主动接受检察机关、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次,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可以面向团体、机关单位和社会群体聘请任命执法监督员,对其职责加以明确,接受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机关执法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针对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减刑、假释等案件的评审会议,要准许其列席或者开庭审理的旁听,从而共同实现狱务公开化工作的持续化发展。监狱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罚机关,负有对罪犯进行改造教育的责任,其管理与运行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狱务工作公开化能够将监狱机关内部的权力运行和权力体制透明化,拓展社会公众了解监狱机关具体工作的渠道,外部监督与内部建设双管齐下推动监狱机关狱警执法的水平,提升公信力,为社会的公正和谐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徐达.清代监狱制度管窥[J].兰台世界,2014(14) .

[2]宋立军.问题意识是监狱警察研究的不竭动力——“监狱人文五论”解读之五[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01) .

[3]陈晖,徐衍合.中外监狱建设比较研究[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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