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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6-03-25陈树磊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改革

陈树磊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改善人类生存现状和改善良好环境质量的保障。虽然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各方面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内容。本文就针对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

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结合平顶山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为,企业计划上马建设项目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根据《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编制报告书(表)。随后企业根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等规范文件,将编制好的报告书(表)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最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具体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公示公告。目前,河南省环保厅和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均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规范,着力于解决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多年来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的调查和了解,目前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地方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默许某些重大项目实施“先上车后买票”,存在比较严重的“未批先建”、“批建不一”等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同时由于环保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从属于地方政府,某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也不得不对“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开绿灯。2、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贯彻宣传的不足,部分企业经营者仍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是可有可无的,仅仅为了申请其他部门的审批时才想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理念尚未上升到在筹划项目阶段就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高度。3、由于多年来环评机构与环保审批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虽然国家环保部力推环评机构与环保部门脱钩,但因历史原因造成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只是环境保护部门创收的从属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只是“走过场”,是“形式主义”,思想上并未重视。4、环保部门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审批过程很严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对审批后的监管存在放松,企业建设过程中并未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的建设投资不能完全到位,建设后期和运营期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长期违规“试生产”。5、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虽然也严格要求了公众参与,国家环保部也多次出台各种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但由于诸多因素限制,公众参与往往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附属品,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三、未来环评制度的发展的思考,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近年来,在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国务院和环保部针对环评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参考平顶山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际,对于未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思路和建议:

1、结合多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经验,从国家层面统一修订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分级审批规定。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不再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仅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审批权限下沉到县级,同时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制定豁免环评审批手续项目清单,对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不扰民的项目予以豁免环评审批手续;对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设立简易审批程序,简化评估,对符合审批要求的项目即报即受理;对于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按照现行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2、结合各级政府正在积极实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工作,建立公开高效、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各级环保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结合国家环保部对公众参与的要求,按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全本及相关信息,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对项目审批情况进行公开。3、从制度层面明确企业运营方和环评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将实行监查部门和监测部门垂直管理,这将会从一定程度上起到解决环境监管力度不足甚至受到地方政府制约的作用,但仍需要进一步健全与《环保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监管有效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4、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宣传,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让企业运营方、环保部门和公众等全面建立环境保护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的理念;避免出现失去了环境,也没有得到经济的沉重代价。

全面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五次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践行中央及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客观需要,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审批体系和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环评监管体系,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打造成为审批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优、监督管理最有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国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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