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
2016-03-25马连良内蒙古财经大学
■ 马连良 内蒙古财经大学
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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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一种不为人们熟知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FCR正越来越多地被使用。FCR只是货物收据,并非物权凭证。卖方在取得FCR单据后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银行也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单据一旦遭拒付就有可能使卖方钱货两空。由于卖方对FCR 与B/L的区别不甚了解而招致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一、案例简介
2015年9月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收到德国艾特金属贸易公司(Ait Metal Co.Ltd.)的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购买200吨土状石墨到德国。在信用证中运输单据要求的是FCR而不是B/L,相关条款为:ONE ORIGINAL FORWARDER CARGO RECEIPT AND ON BOARD DATE SHOWN ON FORWARDER CARGO RECEIPT IS TREATED AS SHIPMENT DATE. IN CASE FCR NOT SHOWING ON BOARD DATE,THE DATE OF ISSUANCE WILL BE DEEMED AS SHIPMENT DATE,HOWEVER FCR NOT SHOWING ON BOARD DATE IS STILLCONSIDERED AS DISCREPANCY(货物收据原件一份,货物收据上显示的装船日期即为发货日期。若货物收据上没有显示装船日期,那么货物收据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货日期。然而货物收据上若没有显示装船日期仍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威能公司)的业务员在收到信用证时没有仔细辨别FCR与B/L的区别,以为信用证上要求的发货单据应该跟提单一样。按信用证要求,威能公司委托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公司(简称环球公司)将五个40尺集装箱装载的石墨运往德国汉堡。环球公司收到货物后,签发了FCR货物收据并委托马士基船公司实际出运。威能公司收到FCR后,缮制好全套单据随同信用证一起提示议付银行议付。几天后单据因存在不符点被议付行退回,退单理由是单证不一致,即原产地证书上买方地址与信用证上要求的买方地址不符。这时已到最后交单日,没有时间再改单了,于是威能公司要求议付行表提出单提交开证行。同时按以往惯例,威能公司业务员急忙与德国客户艾特金属贸易公司发信联系,称不符点为非实性质不符点,不影响此笔业务,结果未得客户回音。一个星期后却收到了开证行的同样理由的拒付通知。此后威能公司多次联系客户,最终客户要求降价10%即可付款。威能公司觉得不可接受,要求开证行退单。开证行按照受益人威能公司的要求退回了全套单据。这时受益人威能公司通知环球公司要求退货,结果得知货已被德国客户艾特公司提走。威能公司通过向议付行咨询才知道FCR(货物收据)和B/L(提单)不一样。客户可以不需带FCR自行去船公司提货。威能公司只得吃哑巴亏,同意艾特公司降价要求,取得比信用证金额少10%的货款。
该案例从表面上看是卖方受损是由于原产地证书与信用证不一致造成的,其实原因并非如此简单。由于涉及到了我们平时不注意的FCR,使得案例分析有所不同。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一)UCP600对单证的规定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相符交单的规定: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 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相符交单指的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威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正是基于UCP600的这一规定,在没有搞明白FCR真正含义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提交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就可以得到货款。
(二)UCP600对运输单据的规定
UCP600对运输单据的相关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前提下,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的证明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威能公司的业务员也完全清楚UCP600对提单的规定,但UC P600未提及FCR。从表面上看,FCR与B/L非常相似,这也是造成在实践中外贸业务员常常把内容和提单极其相似的非货物凭证(FCR)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信用证上对FCR的要求酷似提单,所以威能公司的业务员在不清楚FCR为何物的情况下想当然的把其误认为了和提单一样的运输单据。那么通过这一案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FCR,以及在信用证项下,作为出口商如何谨慎对待FCR。
(三)FCR与B/L的区别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在该组织内部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货物收据,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FCR给发货人,表明收到货物的证明。在FIATA提供给进出口企业参考的FCR样本中有这样的规定:It is issued as a receipt of paper and cargo only and will not be negotiable unless verified and endorsed by an authorized signatory。可见该收货凭证不可转让,只签发一份正本,不是物权证明。而提单虽然也是货物收据,却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也可以一式多份。在上述案例中威能公司得到的正是国际货代环球公司在收到威能公司的货物后签发给威能公司的FCR。从操作上看,FCR与货代提单没太大差别,但却有着实质上的不同。上述案例中出口商威能公司业务亏损主要是由于业务员没能搞清楚FCR与B/L的实质区别所致。
FCR虽然从上世纪50年代就就出现了,刚出现时用在信用证项下的情况较少,所以UCP并未列入,但近年来信用证项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严格意义上来讲,FCR使用用在信用证项下,会使信用证的性质有所改变,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信用证失去了“银行信誉(Banker’s Credit)”,这也是导致威能公司业务失误的原因之一。从信用证业务上来讲,威能公司业务员相信信用证的银行信誉是合理的,万一遭到拒付银行可以退单(即退货)。可在本案例中FCR单据使得信用证失去了银行信誉,买方在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使得卖方处于有可能钱货两空的境地。到目前为止,关于FCR能否在信用证项下使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买方在信用证中使用的越来越多,银行和买卖双方默认和接受了FCR。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和购货量大且周期长的买家等,这些进口商购货数量大且一般来讲信誉良好,他们指定的货代如Maersk Logistics, OOCL Logistics, APL Logistics等与船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所以货代给出口商签发的大都是FCR,而船公司直接签发SWB(海运单)给货代,进口商只要证明公司身份就可以提货了。此外在FCR项下,进口商大都采用FOB或EXW价格条款,因为船公司给大客户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低得多,如欧基港运费比通常运费低将近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样做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节省运费。所以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了FCR。
三、本案例对信用证项下使用FCR的启示
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出口德国艾特金属贸易公司石墨的案例中,由于威能公司没能搞清楚信用证项下FCR会使得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银行信誉而遭致了损失。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示,即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如何谨慎对待FCR。
(一)充分理解信用证项下FCR对出口商的风险
买方如果想利用FCR来骗取卖方货物或像本案例一样来迫使卖方降价,那么在信用证项下就更容易迷惑卖方,因为卖方往往以为单证在付款行(开证行)手里,买方不付款是得不到单据,自然是提不了货的。其实不然,正如本案例那样,买方根本不需要付款赎单就可以提货,然后再利用信用证项下单证存在不符点拒付。卖方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得不偿失。为避免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利用FCR先行提货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出口商应在签含有FCR条款的合同时要比平时更加注重客户的资信的调查。如果是新客户,要看该客户是国际知名的公司,一般来讲,国际知名公司使用FCR较多,且信誉良好,对出口商来说比较安全。对于非知名客户来说应该谨慎对待,一定要明白信用证项下,一旦由于单证或单单不符,就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的境地。
(二)签订合同时争取对卖方有利的价格条款
在实际操作时,买方往往指示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与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卖方在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后就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卖方想要控制运输途中的货物,建议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时争取采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的贸易术语,比如CFR或CIF。
(三)必要时改变运输单据
对于那卖方一时无法确定是否接受买方使用FCR的要求时,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应该提出将FCR改为B/L。一般来讲如果买方不同意,那么卖方就提出替买方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运费,此时买方通常会接受的,正如我们所知,买方之所以使用FCR,主要是为了减少运费和节省时间。
(四)要求买方T/T部分预付款
对于那些没有把握的买方,可以在签合同时要求买方T/T(电汇支付)部分货款,比如总货款的20-30%。其余货款用信用证支付,接受FCR条款。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信用证项下FCR给卖方造成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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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3-5559.2016.0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