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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16-03-24王芳芳

2016年4期
关键词:出口商投保信用

王芳芳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手段之一,有利于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加安全的出口环境,为企业扩大出口保驾护航。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相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出口信用保险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仍然很低。本文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述,随后阐述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建议,希望能够力促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而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信用保险;风险保障

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出口商品的过程中由于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者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规定,由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商进行损失补偿的一种信用保险。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主要是指: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接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等。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进口的货物进口。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截止到2015年,我国信用保险已经已经有26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信用保险发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988-1994年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94-2001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承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01-2013年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013-至今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出口信用保险;

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国信用保险公司近几年的承保金额逐年递增,而且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范围逐年扩大,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存在许多不够健全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一)费率较高

据官方数据统,2009年6月,尽管中国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在2008年的基础上下调了30%。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相比,我国的信保费率依旧很高。保险具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特性,出口信用保险也不例外,既风险高的出口商比风险低的出口商更希望购买保险。当费率较高时,就会使高风险的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而风险低的出口商退保。但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利润,必然会向剩余的高风险出口商收取更高的费率,由此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二)实行“统保”的承保方式

当前我国规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实行“统保”,“统保”是指中国信保承办出口商所有的出口业务,而不是选择出口业务中风险高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市场上所有的业务要一次性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这个规定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虽然帮助出口企业分散了收汇的风险,但是增加了企业的营运成本,从而威胁到他们的利润。使得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缺乏专业人才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涉及领域广,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因此要求相应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关于信用保险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对于一些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家的政治风险进行评价和分析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比较晚,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制约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大国家的财政支持、降低费率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特性,使得政府的扶持占据核心地位。不论是国家在其部门下设专门机构办理,还是通过私营机构进行经营,都必须有政府的支持。为了使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好该业务,政府要加大对中国信保的财政支持力度,从而使中国信保有足够的保险准备金,提高其赔付率,在能够保证正常运营的基础上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同时,政府也可以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收或者免征一切赋税等,从而能够间接的降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

(二)创新投保方式

我国目前使用的“统保”方式严重制约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以及出口商的投保积极性。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消费者,出口商只想就风险较大的业务进行投保,施行“统保”的投保方式就会增加出口商的运营成本,从而使得出口商投保积极性不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可以采取自主选择的投保,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信保增加了压力,中国信保可以根据交易的客户、国别和支付方式给出一定的选择空间,出口商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需要投保的业务。

(三)提高出口商的风险意识

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者,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化解出口业务发生后的收汇风险,出口企业理应加强投保意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企业分担进口商的商业风险以及进口国的政治风险,积极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出口商因为一时成本的增加而拒投出口信用保险,并且为了增加销量施行赊销的方式时,一旦进口商言而无信,收到货物后不付款,这将会增加出口商的坏账额度,更有甚者会使出口商因此破产倒闭。所以出口商理应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有选择性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参考文献:

[1]林冰:《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经济论坛,2013年第二期.

[2]《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浙江金融》,2010年第2期.

[3]张祖荣:《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探讨》,《现代财经》,2010年第3期.

[4]黄小敏:《论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责》,《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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