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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必要完善

2016-03-24肖卫兵

人民周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申请人义务条例

肖卫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年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证研究偏少,而基于特定类型政府信息所开展的管中窥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证研究更少。调研上海市某区39个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日志这一特定类型信息,结果发现,不同行政机关在理解加工汇总、补正和帮助义务等规定上存在分歧,未来,有必要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相关机制加以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并推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不断丰富平台数据并做到平台数据能够按需取用,为改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是补正程序的启动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细化申请人信息提供形式的选择权规定。如在申请人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公开以电子形式存在过的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有义务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四是去除基于人的因素(例如基于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限制公众知情权。

五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模板和答复指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规范性和说理性。

六是扩大帮助义务的适用范围。降低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而导致的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及因本机关非制作部门而导致的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答复比例。

七是改革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确立从源头收集第三方意见机制并且设定启用条件,即只有在决定公开属于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类信息时,才征求第三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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