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善、非道德善及其与权利优先性之关系
2016-03-24任俊帆
任俊帆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道德善、非道德善及其与权利优先性之关系
任俊帆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伦理学中的善,通常可分为道德善与非道德善。道德善主要指平等、正义、公平等,通常需要与其他结构或主题发生关系。非道德善则主要指幸福、快乐等,通常指个人诉求和渴望。道德善与非道德善均会对人类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权利优先性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人的一切行为必须受道德善与非道德善的约束。
道德善;非道德善;权利优先性
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决定了其是它律的体现。道德善是主体通过培养某种性格,或将某种方式与性格相联系所形成的善,非道德善则是主体个人自律所形成的自我的善。二者均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且与权利优先性之间关系密切。
一
善是人所具有的卓越道德的外化。道德善即“通过成为某种类型的性格或通过以某种确定的方式与某种性格联系起来”[1]而形成的善,如良心指引下的行为便属于道德善。由此而言,有关道德善概念的界定,是利用某类事实性的事物,对道德善做出的相对描述。道德善与正当行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表征关系,其所强调的,是行为伦理学理论与行为动机伦理学理论的正当性。由于现阶段行为伦理学理论与行为动机伦理学理论所讨论的对象并不统一,因此,人们有必要明确区分正当事物与道德善事物。人们通常将美德、权利、义务等视为道德善,如康德提出的道德善即以美为象征[2],而将快乐、幸福等视为非道德善的具体表现。非道德善认为,人需要对自我生命、自我选择等负责,但并不需要直接对他人的生命、选择承担责任。这种非道德善的实现,虽不会给主体直接带来冗余,但其本质上是个体生活内在根本的追求,是主体或共同体自我意志实现的过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这样说,非道德善是道德善显现的具体途径。由此而言,道德善与非道德善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即道德善品质特征的具体体现,可以视为非道德善。换言之,善以真为前提,并不以美为前提,真善美之间具有线性的逻辑关系。[3]
个体行为及其存在是否符合相关的观念、原则等,是衡量人行为正当性的主要依据,即正义的判断是个体行为正当判断的重要标准;其中,个体善动机、善动机的具体外化显现,以及善行为的具体外化后果等,均可以作为判断人们行为正当性的依据。在一定意义上,人们通常将正义判断等同于正当性评价,一旦判定主体的行为正当,即认为其行为具有相应的理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个人的生活轨迹、个人与他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其行为的正义性,进行了判断。但需要指出的是,行为正当性判定,并不等于行为正义性判定。针对个体行为的非正义判定,可能指个体的一般行为,即其在人格方面本身存在问题,也可能指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行为存在问题,此时,则需要判定人的行为的正当性。[4]这就意味着,在判断个体一般行为时,对其所做出的正当性判断,应先于正义判断;而在判断个体的特殊行为时,对其所做出的正义判断,应先于正当性判断。正因为如此,故需将善整体划分为道德善与非道德善两种具体形式。[5]
道德善不仅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也对人类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道德善则与利益无关,不会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太大的影响。由是而言,道德善需要人们遵从,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非道德善则无需如此。[6]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旦混淆了道德善与非道德善的价值判断标准,势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混乱。如上所言,非道德善并不像道德善一样需要人们必定遵从,因此,人们一旦混淆了道德善与非道德善的价值判断标准,比如说,将非道德善等同于道德善,势必将以他人是否遵从非道德善作为评判其行为的唯一准绳,进而得出类似如此的荒谬结论:学习成绩很差的人一定德行有亏,才能卓越的人一定道德高尚。反之,人们如果将道德善等同于非道德善,势必会将必须遵从的道德善视为无需遵从的非道德善,并以此作为评判人们行为的准绳,进而得出类似如此的荒谬结论:既然不杀人、不偷窃等道德善被视为无需必定遵从的非道德善,因此,杀人、偷盗等就可成为公众能接受的行为。显而易见,一旦人们混淆了道德善与非道德善的价值判断标准,社会就会陷入必然的混乱之中。因此,在判断个体一般行为与特殊行为时,我们不仅需要从道德角度出发,对其行为做出是否善的判定;更需在判定过程中,准确区分道德价值判断与非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以免将道德善混同于非道德善。
二
罗尔斯认为,权利与善之间具有相互补充的关系,所有正义观念,都需要通过具体的方式将权利与善相结合。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即道德善的具体体现,就像真理之于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罗尔斯的正义观不以任何学说为依据,而以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潜在的根本观念为依据。[7]由此而言,带有普泛意义的道德善,既可作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标准,也可作为政治活动的依据。亚里士多德在其《解释篇》中曾指出“人是政治的动物”,认为在社会关系中,应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予以确认,并赋予其一定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在《政治自由论》中提出了善的理念,并将其分为合理性善、首要善、完备性善、政治美德和秩序良好;其中,首要善包括人类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职业选择自由、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在公民的政治观念中,公民身份应该在政治正义问题中具体体现出来。换言之,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可以自由地享受其生活,个体可以期望他人的善观念与其所期待的“首要善的公平共享”相适应。这就意味着,对个体和社会而言,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应趋向于道德善。[8]而非道德善则以道德善为基础。康德在肯定道德善与非道德善区别的基础上,将道德善和非道德善统一起来。康德认为,在将德性和幸福视为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人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会主动地养成德性;但德性如果要产生幸福,则不论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动机,都需要以道德来约束个体行为,因此,正当优先于善。康德认为,道德正当本身虽不是一种善,但没有道德约束的品质将可能变成不道德的恶,因此,任何具有优良品质的善,都应当以履行道德正当义务为前提,这是“具有服从道德法则的善良意志”的具体要求。换言之,正当虽然不能优先于道德善,但必须在实践中优先于非道德善。
道德善和非道德善虽并非社会建构中需要人们首先考虑的内容,对人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由于其属于道德和伦理范畴,故其一向被人们视为约束人类权利的软力量。在法治社会,依法而治可以被视为道德善的最高级别,是道德善、非道德善与人类权利优先性之关系正当践行的具体体现。在非法制社会,受人治思想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将道德和伦理规范作为道德善的体现,通过封建权利以约束道德善、非道德善与人类权利优先性之关系。由是而言,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道德善与人类权利优先性之间,有着不同的关系。
康德认为,“人应该以绝对命令作为行事的主要依据”,而所谓的绝对命令,则是普遍以立法形式存在的,个体必须遵守的,以人为约束对象的道德律令。在道德律令的约束下,人的行为将无条件且不计后果。在绝对命令的反面,则存在着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将功利、效果、条件等,作为人们行为是否发生的依据,故此,人们称其为假言命令。在假言命令的作用下,人们会产生诸多看似合理,但实质上并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只有在假言命令遵循责任原则、意愿原则和尊重原则的前提下,人们的行为才有可能趋向道德善。由此可见,道德善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类权利优先性,但仍会受到许多相关因素的制约。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将善分为“具体的善”和“最终的善”两种形式;而其“最终的善”,则与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所提出的“至善”具有一致性,都强调幸福是行为发生的最终目的,认为幸福生活实质上是从事道德活动的生活,而德行则是幸福构成的基本单元。亚里士多德将善视为幸福的目的和自足的善,认为幸福应该是与德行相匹配的理性生活方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在本质上就是幸福,而德性则是实现善的具体手段。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康德与亚里士多德所认可的善与市场经济原则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尽一致之处,但由于道德居于精神层面,属于上层建筑,因此,其对市场经济行为仍具有极强的规范性。这就意味着,在权利优先性上,我们既要肯定道德善和非道德善的规范作用,又要凭藉权利优先性,对二者予以适当的强化。
总而言之,权利优先性必须通过法定人权加以制度化和具体化,而法定人权则是道德意义上人权的表现形式,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价值冲突;但考虑到道德善与非道德善所涉及的人权,既可以表现为法定人权,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实现,因此,权利优先性并不完全需要凭藉法定人权予以实现。换言之,在实现权利优先性上,法定人权只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并非具有保障道德人权全部实现的功能。
[1]姜涌.道德善与非道德善[J].东岳论丛,2014(7).
[2]郭强.非道德的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作用和地位探析[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2).
[3]殷玮.灵魂的向善之旅——艾丽丝·默多克《大海啊,大海》的道德哲学思想解读[J].名作欣赏(文学研究旬刊),2012(24).
[4]南江波.冷战时期的国际道德论战——道德犬儒主义与非道德至善主义[J].广西社会科学,2004(5).
[5]李新云.艾丽丝·默多克小说中的后现代伦理道德观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1.
[6]刘丽.略论西方传统伦理道德关系的演变[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7]陈媛媛.王阳明心学之道德主体性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4.
[8]吕鹏.权力与道德[D].长春:吉林大学,2014.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ral Goodness and Non Moral Goodness and the Priority of Human Rights
Ren Junfan
(School of Marxism,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
In the ethics of the goodness usually can be divided into moral goodness and non-moral goodness.The former mainly refers to the equality,justice and fairness and so on,it often takes a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structures or themes,while the latter mainly refers to fine and happiness,etc.it often refers to personal needs and desires.These two kinds of goodness will have a certain impact on human behavior,and have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iority of rights.In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all human actions must be restrained by moral goodness and non-moral goodness.
moral goodness;non moral goodness;the priority of human rights
2016-05-06
辽宁省社科联2014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2014lslktzimks-15)
任俊帆(1992-),男,辽宁丹东人,硕士研究生。
B824
A
1673-1395 (2016)09-007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