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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未必深解

2016-03-23江桥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全国卷高考能力

[关键词]高考,全国卷,《考试大纲》,能力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6)01-0026-08

在考查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的同时,《考试大纲》也对考生描述、阐释能力予以考查。如果说前面的要求侧重对考生解读、辨识等认识历史事物能力的考查,现在的要求侧重于对考生表述思维和表述逻辑等反映历史事物能力的考查。对考生而言,从认识到反映历史事物,是一个能力层级的跨越。

就历史学科而言,《考试大纲》中的“描述和阐释事物”有一个默认的基本前提,即它必须是历史上存在的事物。作为客观存在的历史事物包括两大类:实际出现的历史现象和人们对历史现象所施加的作用。前者好理解后者是指已被记录在案的人们对历史事物进行的描述、评论等,尽管这之中对历史事物的描述可能不很准确甚至是歪曲、捏造,评论并非客观公正甚至充满偏见,但人们的这种对待历史事物的行为属于客观存在,是历史上确实出现过的事物,这种行为本身也可以作为考查对象进行考查。例如,汉至清历代官方对孔子和儒学的议论和评价、英国保守派对法国大革命的叙述与评价等,即是特定时期出现的历史事物,可以用作试题材料让考生围绕它予以描述和闡释。同时,还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事物”不是仅仅局限于历史事件,也包括历史人物,即包含所有的历史现象。因此,对《考试大纲》所表述的“历史事物”的理解既要全面,也要到位。

《考试大纲》中的“描述和阐释事物”包括三项要求:

客观叙述历史事物

准确描述和解释历史事物的特征

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阐释

第一项“客观叙述历史事物”,是对考生历史叙述能力的考查,同时也考查考生是不是秉持客观、全面地对待历史事物的态度。从更高的层面上说,这也就是考查考生是不是懂得尊重历史。

对历史事物进行“客观叙述”,是学习历史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已掌握的材料、知识基础上,对历史事物进行客观叙述,贯穿着考生从接触历史、学习历史到掌握历史的整个过程。可以说,历史学习离不开对历史事物的客观叙述,这是一门“基本功”。如果没有掌握客观叙述历史事物的能力,欠缺分辨什么样的历史叙述是客观真实的,什么是有失客观而偏激的,甚至是歪曲历史而假造的叙述的能力,在历史学习上、在历史素养培养上,都意味着有所缺憾。

那么,什么才是“客观”,客观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如果从历史学的角度看,无疑是见仁见智的复杂问题,在这里探讨会离开本文论题很远。笔者只能在《考试大纲》的语境中,根据大纲针对的对象以及要实现的考查目标加以说明。离开上述情况的解释和观点也许正确,但已经不在同一个讨论平台上了。

《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客观叙述,没有脱离目前中学历史教学的实际。在中学历史教学仍然基本以历史教材为主、学生以教材内容为了解历史事物的主要依据和材料的情况下,客观叙述的“抓手”之一,只能是教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教材的所有内容都已经尽善尽美地做到了叙述的是客观的历史、真实的历史;并且高考的原则也有“依(课)标不依本(教材)”之说。但在目前,如果考生掌握了教材中贯彻的对待历史事物的科学方法并基本按照教材来叙述历史事物,可以说就是客观的叙述了。

在教材之外,试卷还会提供一些新的材料。能不能综合这些材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这些材料,结合教材相关内容认识这些材料,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历史事物进行叙述,是另一个客观叙述的“抓手”。毋庸讳言,试题中提供的材料有些是命题者根据题目需要进行过“加工”的。有些评论对这种“加工”过的材料是不是客观、真实提出疑问。首先应当清楚,历史考试毕竟不同于历史研究,应用于试题上的材料承担着双重功能卜方面要忠于历史的真实,反映历史事物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也要服从于考试测量的需要,让考生能够比较顺利地利用材料,展示出试题预设好准备检测的某种能力。这两种功能缺一不可,缺其一就会使历史试题失去意义,而过于突出一种功能、削弱另一种功能,会使历史试题丢失味道、减淡光彩。因此,好的、成功的历史试题采用的材料,都是两种功能兼具,在平衡中达到统一。在用于考试这个特殊环境中,在兼顾考试测量的前提下,历史试题材料还是可以反映历史事物某一个方面的客观面貌。把试题材料和教科书结合起来作为客观叙述历史事物的“抓手”,并作为判定考生(不是历史研究者)能否进行“客观叙述”的可操作的标准,已经基本成为一种约定俗成了。

[示例11]

材料:自中世纪晚期开始,乡村手工业特别是毛纺织业在英格兰东部、西部和约克郡地区快速发展。商人发放原料,回收产品,销往海内外,这种新型的“乡村制造业活动”被称为“原工业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厂”,推动了手工业的发展。16世纪初,纽贝里的一家毛纺织“工厂”雇佣了1140名工人,其中三分之二为妇女和儿童。海外市场的需求大大刺激了此类“工厂”的发展,英国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毛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1700年,毛纺织品占国内出口商品的70%。棉纺织业作为新行业随之兴起,其他行业也迅速扩张。机械化逐渐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重要特征,并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

——摘编自[英]E.E.里奇等主编

《剑桥欧洲经济史》等

问题: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本示例是某道高考试题中的一部分,它集中体现了依据教材、所学知识和试题提供的材料进行客观叙述的要求。示例提出的问题是要考生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19世纪中期以前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予以说明。实际上,就是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课本知识和试题材料,对某一阶段英国工业发展的阶段及其特征进行客观叙述。在现行的高中历史教材中,有关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叙述比较丰富,已有文字、图表、图片等从不同角度描述和呈现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历史面貌。另外,教师在课堂上也会给这个重点章节补充一些材料,考生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材料进行客观叙述。例如,客观地指出工业革命阶段的特点为大机器生产,形成工厂制,工业领域集中大量资本,形成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两大阶级等。

对于工业革命之前的“原工业化”阶段,教材里几乎没有介绍,课堂上能够主动补充这一阶段相关材料的教师也不多。因此,考生要对其进行叙述更多的是要根据试题给出的材料了。试题材料综合了英国著名经济专家E.E.里奇等人的著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客观敘述的依据。从这段材料中可以看到,在“原工业化”阶段,英国手工工场发展迅速,商人作为主要参与者已经介入了毛纺织业的生产与经营,使用雇佣劳动,形成“乡村制造业活动”,进入18世纪,毛纺织业已经发展成为英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机械化也逐渐成为新的生产方式。

[示例12]

材料: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为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国的先后为序,即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但庭长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与他亲近的英、美法官坐他的两侧,便提议应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于是庭长又提议坷以用一般按国名英文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马上发现,居中的将是中、加等国的法官,英、美法官离庭长更远了。

1946年5月2日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庭长宣布,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坐席安排是,庭长右侧为美、中、法等国法官,左侧为英、苏等国法官。这样,英、美两国法官居中。中国法官表示:“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说毕便愤然离开。

第二天,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开庭前庭长宣布,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法官行列和坐席的顺序以受降签字国的顺序为准。

——摘编自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问题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建立的背景,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先后提出的法官座次安排的理由。

本示例与上例略有不同。试题所问问题的后一部分,要求考生说明(叙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先后提出的法官座次安排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完全需要从试题材料中提炼和概括。梅汝墩作为中国派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是东京审判的直接参与者和见证人。试题选用他提供的材料,且在没有其他材料对照情况下(受考试形式和环境所限),考生可以在回答问题时把当事人的叙述即试题材料作为客观叙述的依据。只是需要注意,“客观叙述”并不是要考生照抄材料,而是要在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概括性表述。因此,这里的客观叙述或者是说明,还包含了对考生解读材料能力的考查。经过概括,按照题目要求,可以概括庭长的理由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已经形成的既成事实,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法庭所在国最高军事当局首领的同意等。

第二项“准确描述和解释历史事物的特征”,是对考生描述和解释历史事物特征的准确性与正确性进行考查。从语义上看,“特征”主要是指事务外表或形式上独特的象征或标志,或者说是指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总之,它侧重强调的是事物外在的、具体的独特性:虽然也可与某些抽象名词连用,如时代特征、思想特征等,但数量不多。而与之相近的“特点”,适用面更宽一些,它既可以指事物内在,也可以指外在的独特之处。既可以指具体事物,也可以用于抽象事物溉可以指事物内容、性质上的独特之处,也可以指事物形式上、外形上独特之处。由于“特征”与“特点”有相通之处,在考试中除非刻意要求回答出两者的差别,一般以“特点”一词入题更为常见。

描述历史事物特征或者特点需要准确到位,解释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要求内容准确和方法正确。不论是描述还是解释,都要明确“特征”“特点”包括什么。

就某一个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而言,既有这个历史事物与其他历史事物共有的、相同的独特之处,我们姑且称之为“大特征”地有该历史事物所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历史事物的方面,姑且称之为“小特征”。这里的“大”“小”并不代表着特征或特点的历史意义的大和小,重要或不重要,而是强调在描述和解释它们时不能顾此失彼。在实际考试中,不少考生遇到概括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的要求时,出现了抓大忘小、写小丢大的失误,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理解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应该包含什么。

准确描述历史事物特征或特点,首先对其的选取要准确,而选取是否准确卜是要对题目要求有很好的理解,二是与考生认识问题的高度和知识积累的深度联系在一起的。试题在涉及特征或特点时一般会有一些限定,如哪一方面、哪一阶段的特征特点,或者与哪一历史事物相比的特征特点等,要注意区别题目要求的指向,找准试题要求回答的特征特点,是做到准确描述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对特征特点的描述基于对它们的认识,这就会产生认识程度上的差异。站在不同高度描述特征特点和综合多少相关知识来做描述,显示出来的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在回答“根据中国革命的进程,描述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特征”时,可以有不同的描述:1.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2.以农村包围城市并最后夺取反动派占领的城市3.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4.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5.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基本内容,以农村根据地为主要基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城市直至全国政权。这些描述在核心内容上没有实质性对立,但由于认识问题的高度和知识的综合运用上存有差异,描述的准确程度上亦有差别。还可以看出,在上述比较准确的描述中,“大特征”(无产阶级领导、武装斗争、夺取全国政权)和“小特征”(农村根据地、农村包围城市)都有比较清楚地反映。

准确解释历史事物的特征或特点,要求内容准确和方法正确。内容准确,就是要恰如其分地回答为什么会产生和形成这样的特征特点。“产生”更多的是要回答某一特征特点出现的条件,侧重于历史背景、先天条件等:“形成”是要回答这一特征特点定型和固化的原因,侧重特征特点形成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主要是后天出现的主客观原因。只有从产生和形成两个角度解释特征特点,才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解释,因为既然是历史事物的特征特点,就和任何历史事物一样,都不是突然出现,更不是无缘无故形成的,必须和把它放到一定的历史环境下,联系与它相关的历史过程,来解释它为什么会是这样的。方法正确,就是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如比较法、归纳概括法等。特征特点需要通过提炼、归纳、概括才能得出来,它不是一般史实的简单罗列和陈述,而是需要在史实基础上的加工和升华。特征特点都需要通过比较才可成立,只有某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才能认定这个事物的独特之处。还以“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特征”为例,要解释这一特征,就要结合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情:内部没有民主制度,对外则受帝国主义压迫,缺乏民族独立:无产阶级力量相对薄弱,没有合法斗争的条件:帝国主义勾结中国腐朽的封建势力和买办资产阶级长期统治着中国的中心城市,敌对势力比较强大:农村则是他们统治比较薄弱的环节,农民更是占全部人口的80%以上,反帝反封建的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实际上就是农民革命。革命过程的实践证明,把俄国经验神圣化的,照搬俄国中心城市进行武装起义的做法,带来了惨痛教训慝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的实际探索革命道路,提出了革命理论:他们有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拥有一支已经存在的军事力量,有可资利用的军阀之间的矛盾等。

[示例13]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規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本示例的正确选项明确使用了“特征”一词,着意考查考生是否能够从题干设置的情境中提炼并认识到古罗马法注重形式的独特之处。从题干材料可以看出,原告之所以输掉了官司,不是法律不保护他的个人利益,也不是审判程序的问题,是完全是因为他的表述问题,即不小心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对于具有正常理解能力的人,“葡萄”和“葡萄树”在原告陈述的语境中,不会让人产生歧义,并未不管是被告砍的是“葡萄”还是“葡萄树”,都改变不了对原告个人财产造成伤害的事实。在语义和事实结果上,判原告胜诉是合理的。然而,如果严格按照《十二铜表法》的概念表述形式不做任何合理变通的话,在法律上也有依据。所表现出来的,是《十二铜表法》规定的过于严格甚至呆板,以至于人们根据它来判案,往往囿于不能改动的条文而使事实让位于形式。注重形式正义,是古罗马时期依法判案的外在特征。

如果把本示例的正确项稍做调整,改为“诉讼过程具有形式主义特点”,就使本题的着眼点从相对具体的法律,扩展到了更广阔的范围内,其中包含了法律的引证、司法解释、法官裁量原则和倾向等多个环节。兼顾了对罗马法“外在”与“内在”独特之处的认识。在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考验的不仅是法律条文,还有执法者和陪审团运用法律的环境和能力。当时的环境不允许法官对成文法做任何变通,法官只能原封不动地套用法律,没有解释权。所以,他们的能力只能体现在墨守成规、拘泥字眼上。这就形成了古罗马诉讼过程中法与人的特点。

本示例选用了一道历史试题的一则材料,当把原试题的问题调整为“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如何认识两次工业革命对英国影响的特点”时,按照上文对《考试大纲》的理解,本题的内容张力明显增强。

对上述问题有什么样的解读就有什么样的解答思路。所设问题的关键在“影响的特点”上。无论哪次工业革命对英国的影响都可以列出数条,但这里要的答案,不是一般的影响或者说在别的国家也都可见的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而是对英国影响的特点,必须是英国独有的、其他国家没有的影响。要找到这样的影响特点,需要把“大特征”与“小特征”结合起来看。

众所周知,两次工业革命发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相对应的时期,英国的国情和发展状况迥异。因此,需要结合英国的历史环境认识不同的工业革命对其影响的特点。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英国是欧洲列强之一,尽管英国国内政治变革相对稳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资金和煤炭——相对充盈,军事力量比较强大,文化教育水平处在领先地位,但它毕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欧洲和世界“老大”。然而,正是借助工业革命的先发优势,英国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化的国家,以“世界工厂”名扬天下,奠定了日不落帝国的世界“霸主”地位。工业革命给英国等一系列国家提供了历史机遇,但英国从中受惠尤其多,这是其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是工业革命对英国独特影响。而其他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工厂制确立、社会结构变化(两大阶级出现)等,非英国一国特有。因此,第一次工业革命对英国的影响特点是否可以这样表述推动英国从欧洲列强之一,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工厂”和工业化世界的“霸主”。

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在资本主义世界“排头兵”的位置上已经驻留了很久,上一次工业革命带来的丰厚红利,让英国人更喜欢守成维持而不是开拓进取,显然它与竞争者德国和美国不一样。加上其他的原因,第二次工业革命给予英国的影响特点,与第一次工业革命正好相反,是它在一些具有引领作用的关键科技领域,眼睁睁地被别的国家赶上并超过。尽管这不意味着英国的全面衰落,但它已难现昔日的辉煌。如此,第二次工业革命对英国影响的特点就是:使英国在保持一定的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失去了全面领先地位。

解答至此本题并未完成,因为上面所用基本是所学知识,本题所提供的材料尚未使用。如果说前面两个特点侧重于国际角度,现在则要借助材料把视角移向英国国内。直观地看,材料中呈现的“英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数”曲线走势总体上升,先缓后扬,时间节点在1800年前后。这样的曲线是英国独有的吗强然试题没有给出其他国家的相同图表,但根据所学知识不难判断,至少是德国和美国,它们的这一指数也会大致如此。既然不是外在的特点,那就只有深入到这一现象之中去找寻了。

试题资料提供的是英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指数,经济常识告诉我们,国民生产总值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从国外获得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包括红利、股息和利息等)的净额。简单地说,它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段时间内在国内外获得的原始“收入”。英国进入19世纪后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急速增加,与英国的资本输出及其获得的巨额收益关系密切。正如美国历史学家菲·费尔南德斯一阿迈斯托所分析的,英国长时间处于欧亚大陆的边缘,但之后凭借机械的力量,加之“对贸易进行了探索,以及发展了远距离通信技术,西方边缘的位置已经从劣势转为优势”,它“利用海上交通工具,可以抵达世界各地,从而把越来越大的领土编织在一起”。很明显,第二次工业革命对提高英国及其资本主义世界把广大领土编织在一起的能力至关重要。英国在帝国主义国家中拥有最多的殖民地。到19世纪后期,英国每年在殖民地和国外的投资额与在本国的投资额是6:5。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英国工业生产的总体地位在资本主义世界虽然有所下降,但它依靠资本输出和对广大殖民地的掠夺,获得了惊人的利润。这些利润在国民生产总值上得到了反映。如果根据试题材料认识两次工业革命对英国影响的特点,也许就应概括为,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技术进步与海外收益使英国获得了超过以往的国家收入和更强大的经济推动力。

第三项“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做出正确的阐释”,这既是对考生阐释能力的考查,更是对他们历史理论水平和逻辑思辨能力的考查。能够阐释历史事物的本质和提出具有规律性的认识,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考生不仅要能认识历史事物的一般现象,概括归纳出其特征,还要透过历史事物表象,认识到事物所反映出的根本特质或者根本属性。能做到最后的这个“透过”,即可以达到《考试大纲》这点要求的关键。

现象、本质、规律等都属哲学概念,本文无意从哲学角度对其进行说明和探讨。就历史事物而言,正确阐释其本质要把握两点:其一,一个历史事物或者一类历史事物,与其他历史事物最根本的、最终的区别是什么,其二,决定这种区别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结构是什么。这两者加起来就是历史事物的本质,或日特质、属性。例如,秦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是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皇权至上?“家天下”?这些都还只是描述了特征或者现象,没有说到本质。中央集权制度首先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的规定和准则系统。在这一点上它和所有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制度——分封制、代议制、议行合一制等都是一致的,因此这样的表述还没有说明它的本质的全部。这就要考虑中央集权制内部的“规定和准则系统”,也就是它的结构了。可以认定,中央集权制下的国家权力分配呈现“向心”和“向顶”双重集中,最终在皇帝一人身上实现“点化”的统合。“向心”是指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倾向中央,“向顶”是指权力权重分配倾向上层机构和执掌者,“点化”是指所有权力的最高拥有者集中到“个人”这个最小的权力单位上。这样的权力结构与上述其他几种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有着明显的质的区别。

如果说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需要的是纵向往深挖掘和横向细致对比的能力,那么认识历史事物的“规律”,就需要宏观把握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历史事物之间本质的联系,善于发现在事物的表象之下那些客观的、稳定的和反复出现的某种相互关系的能力。简单地说,认识并阐释历史事物的规律,第一,要有一定的历史视野,仅对一个具体的历史事物和一个固定的历史时点进行分析,是无法总结和发现规律的,一定要在历史时段和诸多历史现象中才能寻找到“规律”。这是要求考生具有宏观把握历史动态、能够从历史过程中认识规律、发现规律的能力。第二,要指出那些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会出现的联系和关系,如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调整(调整可能有快有慢),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又必然對生产力发展产生影响(影响可能有利或者不利)。关键是能不能发现并描述出这种“必然联系”。这就要求考生要认识历史事物之间存在着不同性质的联系,有些联系是偶然出现的,并且在历史上不可重复,而有些联系是必然的联系,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只要条件具备即可重复出现。第三,要能说明历史事物在什么条件下“必然”会出现和可以反复出现一种稳定的联系。这就要求考生对规律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考纲要求的“阐释规律”,这便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知其所以然”上举出的符合史实的根据越充分、越具有说服力,对规律的认识和阐释就越接近正确和真实。

[示例15]

安妮女王没有子嗣,她去世后王位就要复归詹姆士二世及其世系,“光荣革命”的成果将要功亏一篑。因此,1701年英国通过法律规定,安妮去世后王位将转入詹姆士二世的德意志表亲索菲亚手中。此举体现了英国政体的本质特点是

A.以和平方式过渡政权

B.完善王位继承制度

C.深受欧洲大陆王室影响

D.议会权力高于王权

本示例题干要求通过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认识英国政体的“本质特点”,虽然不是直接问的本质,但与本质仍有联系:只有认识到了本质,才能概括出本质特点。

与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本质一样,英国18世纪出建立的政体,说到底也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的规定和准则系统。在当时的英国的政体中,议会和国王是两个最主要的分配权力客体,在它们之间,国家最核心的权力、也是可以制约别的权力的权力——立法权,不是平均分配的,始终保持着向某一方的倾斜,并在倾斜中寻得平衡。英国政体的本质,是国家核心权力向一个权力客体倾斜并与另一个权力客体维持某种平衡。这种本质表现在“王位继承法”制定实施这件事上的外在特点,就是议会权力高于王权。

[示例16]

梁启超在论述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发展时说:“专制权稍薄弱,则有分裂,有分裂则有力征,有力征则有兼并,兼并多一次,则专制权高一度,愈积愈进。”从中国古代历史整体来看,这一论述中可以确认的是

A.君主专制是维系统一的主要条件

B.分裂动荡是专制权力产生的前提

(.专制程度随历史进程而不断加强

D.武力夺取政权是专制制度的基础

本示例中梁启超对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发展的描述,虽然只用寥寥数语,却说明了专制权不断加强的原因和其中历史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果关系)。试题没有直接从总结规律的角度设问,不过细读梁启超此语,明显可以感到他站在一定的高度上,着眼于一个长时段的历史,不是就某一个朝代、某一个专制君主或某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而论,是综合起来、贯通起来纵论,并且突出了“专制权薄弱一分裂一力征一兼并一专制权高一度”之间的逻辑关联。不管梁启超是否意识到,他的言论中已经包含了概括或总结历史规律的意味了。梁启超的概括总结只是一家之言,是不是完全符合历史事实可以讨论,但就中国古代历史的整体而言,中国专制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强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变化过程相适应,专制程度的加强就是相适应的一种体现。因此,本示例的试题没有明确地文“规律”,实际上已经让考生从选项的选择中,认识到了规律。

[示例17]

材料:“冲击一反应”曾是国内外史学界解释中国近代历史的模式之一。其主要观点为中国社会存在巨大惰性,缺乏突破传统框架的内部动力,从19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的冲击促使中国发生剧烈变化。有人据此图示中国近代历史变迁。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冲击一反应”模式。

(要求对该模式赞成、反对或另有观点均可,观点明确,运用材料中的史实进行评析,史论结合。)

本示例与上例有异曲同工之妙。试题中没有提及“规律”,但却包含着让考生认识和阐释规律的导向。试题讲得很清楚:“‘冲击一反应’曾是国内外史学界解释中国近代历史的模式之一。”首先,这是一个涵盖了较长历史时期的题目,考生可以从整个中国近代历史时期来展开评析。其次,就“模式”来说,它本身就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物之间抽象、概括出的某些规律的一种认识尝试,它是借助一再重复出现的事物和事物之间的联系即规律,提供对此类事物的认识方法和解决问题的路径。所以,模式中包含着规律。评析“冲击一反应”模式,着眼点可以很多,自然也包括该模式是否正确认识并阐释了中国近代史发展规律这样的角度。

从对“冲击一反应”模式持赞成的角度说,可以得出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较多,如每一次“冲击一反应”都使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程度加重在“冲击一反应”中,中国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改革进程不断深入和提速在“冲击一反应”的促动下,中国社会在向前、向上发展等等。如果考生能够认识到類似的问题并结合史实予以正确阐释,其表现出来的宏观把握历史进程、综合概括、提炼能力,是值得肯定的。

不赞成用“冲击一反应”模式解释历史,可就其中对历史规律的抽象概括出现的谬误进行评析。例如,马克思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样的社会发展和变化规律在“冲击一反应”模式中应该怎样反映出来?再如,利用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分析,推动中国的近代化主要动力,是中国自身内在的力量,还是西方的影响?

有关认识历史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能力要求,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它已经前面的从历史学科方法论层面,上升到学科认识论层面。在认识论层面,见仁见智的观点和看法会有所增加,求得一致达成共识的难度更大一些。笔者对这部分内容的解读,只是一家之言,所举示例也不敢断言就是典型,对示例的解释主要在于举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如何落实到试题,无意在学术上树立什么标准答案。

还要说清楚的是,无论是对历史事物本质的认识,还是对历史规律的认识,试题中明确、直接提出这样的问题还属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此项能力要求不做考查。认知与分析历史事物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训练已经融入了历史学习之中,一名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应该掌握的历史知识和应该具备的历史素养,为认识和正确阐释历史事物本质与规律提供了必要的储备和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有种看法认为,在历史试卷中既然没有出现直接对本质、规律的考查,这项能力要求就可以“淡化”或干脆“忽略”。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其后果轻则误人子弟,严重的造成教、学双方的历史学科能力退化。

[作者简介]江桥,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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