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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课案例教学在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与思考

2016-03-23李向玉徐前权胡艳华

关键词:讲授基础案例

李向玉  徐前权  胡艳华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基础》课案例教学在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与思考

李向玉徐前权胡艳华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案例教学是提高课堂讲授效果的有效方式之一,在高校公共课教学中被广泛采用。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可以让大学生理解道德修养在个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能够正确看待和理性分析社会问题,掌握学习、生活以及工作后的常见纠纷处理方法。在轻松愉悦的学习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目前案例教学在案例来源归纳、社会热点问题剖析、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应统筹校内外资源,通过开发建设案例数据库、培养双师型优秀师资队伍和实现授课师资队伍跨院系流动等方式逐步解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教学;创新型人才培养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如果缺少典型案例分析和精彩论证,将很难吸引大学生的注意力、增强其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具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适应了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实践性特点,提升了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一、以需求为导向:《基础》课讲授方式

笔者以某二本院校为调查对象,分别向管理学、化学、生物工程、外语、经济学等专业的学生发放调查问卷1746份,回收1716份,有效问卷占98%以上。学生普遍认为讲授案例应贴近大学生实际,以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常见的案例为主,应有较强的指导性。少数学生认为应对法律部分重点讲解,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课堂讲授应兼具趣味性和适用性。对近三届学生进行随机访谈,结果显示,文科生对案例教学的欢迎程度明显高于理工科学生。专业不同,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应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有所区别。高校公共课是在大学生群体中传播国家大政方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具有引导大学生健康向上的功能和作用。高校的公共课教学担负着对创新型人才进行思想引导的重要作用。教师应尝试用新的教学方法传授专业知识,在授课的同时实现教书育人与能力培养的双重效果。

二、以解惑为纽带:案例导入式热点问题剖析

大学生是思维活跃的群体,对社会热点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但他们缺少社会实践,对社会问题缺乏理性分析。因此,在《基础》课的讲授中,要以案例导入的方式剖析热点问题,以解惑为纽带,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信念。

很多学生对高校的收费政策不了解,对此,应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情,让学生理解现行教育政策是基于国家财政状况而制定的。国家在高等教育上的投入逐年提高。大学收费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在收费的同时,大学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奖、免、贷等配套措施,决不把一个贫困生拦在大学之外。

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近年来,我国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将农村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体系,通过加强基层乡镇卫生院建设,解决了中国农村长期以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同时,对部分医院存在的药价虚高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

“小跃跃之死”、“倒地老人扶不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了全国性的情理与法理大讨论。教师应通过对《基础》课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的讲授,让学生熟知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道德有道德的调控方式,法律有法律的制裁方法,属于道德范围的应由道德来调整,归入法律范围的就应由法律来裁处。

《基础》课教师应对一系列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将大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点、线、面结合,使大学生的学会理性思考,客观分析,通过“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耦合”[1],不断提高大学生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以能力提升为核心:归纳选取重点

案例

案例教学法有效地实现了教与学的统一,避免说教性灌输,使大学生在案例剖析中思考社会问题,在法理与情理中感知法律的博大精深,切实提高自身能力。但教无定法,案例教学应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对课堂教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课例进行总结、展示”[2]。

(一)在校大学生常见法律问题

在校大学生常见法律问题主要为劳务和劳动纠纷。国家资助体系尽可能覆盖到每一个学生,但部分贫困学生为减轻家庭负担,仍选择以打工的方式完成学业。每年寒暑假,是大学生打工的主要时间段。大学生打工期短,工作时间不稳定,容易遭遇劳动权益被侵害。以案例的方式讲授法律知识点,可以让学生懂得在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学会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在争议解决中要遵从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能以非法的手段要挟或变相逼迫相关部门快速处理。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法律赋予对方的权利。面对用人单位的非法要求时,要学会以合理的方式拒绝,不能一味地顺从。近年来的教学和司法实践表明,实施案例教学后,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大多数学生都能较好地处理这些纠纷。在复杂、疑难的劳动案件中,经过教师指导,学生能处理、协调好欠薪等问题,体现了案例教学的及时性、有效性。

(二)大学生亲属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亲属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继承和部分刑事案件。

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掌握一定的医疗常识外,还要保留好医疗费及家属探望花费的车票、住宿票等相关票据。在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对认定书有疑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核。如果伤势较轻,可在出院前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如果伤势较重,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涉案车辆,迫使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果大学生是肇事方,应清楚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马上停车报警,并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出了事故不可怕,可怕的是,出了事故之后,又人为地把小事情酿成大事情,最终害人害己。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人身损害纠纷普遍由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当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请求相应政府部门处理,避免小矛盾、小纠纷向大矛盾、群体纠纷转化。如果伤势较重,要向办案机关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纠纷就转化为刑事故意伤害案,办案部门按法定程序立案侦查。如果鉴定结论是轻微伤,则属一般治安案件,公安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治安处罚。

(三)大学生毕业前后面临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毕业前后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身、财产和劳动合同等方面。大学生应通过相关案例,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有效缩短由大学生到社会专业人士的角色转换时间,切实提高就业竞争力。在《基础》课的整个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学会理性看待、分析诸如婚姻、家庭等方面常见纠纷的处理方法,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通过课堂讲授,让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案例的深度讲授,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凸显大学生作为新生代知识青年的角色定位。

四、以人才创新为目标: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的原则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在课堂讲授中要体现一定的原则,以高校的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尽可能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实现从“案例教学”到“案例研究”的转换,[3]确保案例教学的效果。

主体性原则。案例教学的主体和对象是学生,授课教师通过案例引导、启发学生,教学的主体是学生,要从学生的角度来思考和阐述案例。案例教学要求知识面广、信息量大,具有吸引力。教师要有责任感,视野开阔,语言生动有趣,教法灵活多变,注重科学性与启发性。授课时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激活课堂教学活动为切入点”。[4]“作为社会人,大学生既有求知的需要,也有其他各种合理的需要,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地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个性特点和思想状况。这样,《基础》课才能避免盲目性,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取得良好的效果。”“‘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效性和与时俱进的特质,决定了该课程教学必须充分发挥教学活动参与人的‘主体性’意识,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5]在教学中要注重与学生的互动,“具体运用时应遵循真诚关爱、平等尊重、知情信任、满足需求四原则,采用赞美的语言鼓励、创设友好的情境激励、寄予合理的期望诱发、运用饱满的激情感染四方法。”[6]

实用性原则。案例教学应突出实用性,能够让学生学以致用,激发学习兴趣。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解,学生应深刻理解《基础》课所蕴含的深奥道理,逐渐改变对公共课枯燥无味的看法。通过案例剖析,教师应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实用性原则为突破,使案例教学成为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最好教学手段。同时,实用性原则还要求教师对相关案例的更新要及时,紧跟时代的步伐,这些都对《基础》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础》课案例教学要充分贴近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为大学生的长远未来护航。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更多,就业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民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分为固定工作、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案例教学中要把学生就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灵活加以展示,这不仅能提高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还能让他们明白《基础》课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同时,网络成为当代大学生生活的重要部分,网络对教学和育人工作也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不仅为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我们要根据‘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新型网络社区在我国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7]通过案例教学,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适度干预式引导,及早戒除网瘾,避免“学业荒废、心理失调、人格异化”[8](P102)。

导向性原则。《基础》课案例教学要选取典型案例,做到以点带面,客观、公正地展示案例所蕴含的深刻道理。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准确把握《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提高《基础》课课堂教学效果。《基础》课案例教学“应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方法,遵循一些具体的要求,如讲授通俗易懂,形式活泼多样,避免简单生硬和照本宣科;选取案例应当审慎,既要说明问题,又要避免负面影响;课堂讨论应当发扬民主,不要压制不同意见;对重点问题要讲深讲透,帮助大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9]。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特殊阶段,案例教学要坚持鲜明的导向性,采用反面案例时要格外注意学生的可接受性和承受度,把握好《基础》课教学的政治方向。同时,《基础》课案例教学要与学生的专业相结合,要根据不同专业进行调整,不能在各专业都讲授同一个案例。要照顾各专业学生的学科特点,针对不同的专业选取更切合的案例,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

五、完善《基础》课案例教学的对策

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实践,案例教学在案例来源归纳、社会热点问题剖析、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对以上问题的解决,要统筹校内外资源,开发建设案例数据库、培养双师型优秀师资队伍和实现授课师资队伍跨院系流动。

第一,以省为单位,以校为单元,建设案例数据库。案例教学要对案例进行全面细致的选择和编辑。“只有当‘案例’所蕴含的理论问题与教学目标相关联或相一致时,才能称之为‘教学案例’。”[10]目前案例教学存在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与案件教学的界限区分,教师在找不到好的案例时,往往会将新闻或报纸中的案件直接当案例适用,影响课堂讲授的效果。二是上课与培训的关系界定不清,基础课作为公共课,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不能过分强调法律技巧,不能将上课与培训划等号。大连理工大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研究中心有“文本教学案例、多媒体教学案例、可视化教学案例、视频案例等类型资源”[11]。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该资源平台存在案例更新慢、数量少等问题。同时,过于集中关注案例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教师积极性不高。从长远来看,实现案例的“本地化”,是解决案例教学案例资源不足的最好办法。因此,应以省为单位,以校为单元,采用省内或高校所在地学生熟知的案例,这样更有利于提升案例教学效果。

第二,培养双师型优秀师资队伍。案例教学中的高质量案例选择和深度分析,均需由专业学科背景的教师担任。特别是讲授《基础》课的法律基础部分时,有无法律执业经历,对课堂的精彩度、吸引力等影响巨大。“加强教师的职业培训”[12]势在必行。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提高高校学生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即使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学专业教师在研究、教学中与法律实务密切相关,如参与地方立法,担任人民陪审员、仲裁员等,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在授课中,通常采用“个案全程教学法”,[13]将法条背后的人情与法理很好地加以结合,案例数据库由每年更新变为动态的随时更新,有效地解决了案源陈旧问题。

第三,实现授课师资队伍跨院系流动。《基础》课教师归属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但是缺乏法学专业背景,在讲授法律基础部分时往往是力不从心。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打破现行的教师院系管理体制,实现师资队伍跨学科和跨院系流动。应根据《基础》课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工,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负责公共课的理论部分讲授,法学院教师负责法律章节讲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专业优势,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授课效果。通过优化教师资源,将课堂的主体地位赋予学生,使之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同时,还应增强师生之间的课堂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的能动性。改变公共课教学方式中的大班讲授模式,借鉴新兴的慕课(MCOOCs)教学模式,[14]采取“大班讲课,小班讨论”的方式开展《基础》课案例教学。

六、结语

《基础》课案例教学是提高课堂讲授效果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将知识观、师生观与教学观相统一[15],不能顾此失彼。片面强调任何一种教学方法,均会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基础》课教师应通过案例教学让大学生明白思想道德修养在个人的成长成才中具有重要作用,让学生能够理性分析、正确看待社会问题,处理好学习、生活以及工作中的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方法,在《基础》课的教学中实现情、理、法三者的有机融合,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1]韩裕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讲授教学与案例教学的耦合[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6(6).

[2]尹占军,胡菊华.“基础”课案例教学环节设计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7).

[3]夏正江.从“案例教学”到“案例研究”:转换机制探析[J].全球教育展望,2005(2).

[4]杨慧民.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开展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3).

[5]侯平安.试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主体性原则[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

[6]黄艺羡.情感激励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运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2).

[7]丁凯,马涛.校园新型网络交流模式对90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对策——以人人网为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6).

[8]李超民.大学生网瘾的协同治理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9]艾国.“基础”课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7).

[10]杨慧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操作模式探析——以“一切从实际出发”教学内容为课例[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11).

[11]杨慧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6).

[12]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J].中国大学教育,2013(7).

[13]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

[14]包运成.“慕课”对我国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学的冲击及应对[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3).

[15]张新平,冯晓敏.重思案例教学的知识观、师生观与教学观[J].高等教育研究,2015(11).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2016-05-30

长江大学2015年校级重点教学研究项目(JY2015016)

李向玉(1981-),男,河南洛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司法制度研究。

G642

A

1673-1395 (2016)08-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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