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推进法院司法公开研究
2016-03-23王和文王华
王和文 王华
(1.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 434000)
新媒体推进法院司法公开研究
王和文1王华2
(1.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荆州 434000)
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交集,有利于法院系统通过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司法公开。新媒体发挥了其应有的属性功能,与司法公开遥相呼应,但加剧了司法审判的舆论漩涡,存在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和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等问题。需要推动《舆论监督法》的制定,规范各自主体的权利义务,搭建全国司法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构建二者的良性关系,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新媒体;司法公开;知情权;舆论审判
随着司法神秘主义走向公开,新媒体良好的传播性和传播效果立即被司法界和大众所认可。[1]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参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为了满足社会主体的知情参政权,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需要运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新媒体途径,对传统司法公开的手段进行改造。[2]新媒体与司法的互动日趋频繁,司法公开的新媒体时代已然拉开序幕。
一、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交集
新媒体和司法公开在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二者的交集是各自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存在着内在的理论依据。
(一)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1.司法发展对公开化的内在需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四个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换言之,权力应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行为和公民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的依赖也与日俱增。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中国”已深深烙印在民众心中,这为司法发展和环境改善奠定了基础。司法之所以获得权威和信任,主要源于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和定位,更是基于其本身寻求在公众中传播法治思想,希望获得公众认可的结果。因此,司法公开已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
2.新媒体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回应
当前,新媒体已成为现代大众传播渠道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特别是法院新媒体平台的权威性和开放性,满足了司法公开对正面信息披露的需求。法院系统陆续开通新浪微博和微信,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上线,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三大公开平台的开通,给受众树立了开放、权威的印象,对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新媒体所具有的传播性和高效性,满足了司法公开对信息传播及时化、大众化的需求。[3]2014年《全国法院新浪微博运营报告》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微博数量不断增长,影响力呈增强趋势,法院微博以简洁明了的内容和形式,评论内容的可见性、及时性,让司法公开真正走向大众化。
(二)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
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司法公开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是信息公开及其制度建设,换言之,司法公开的基本理论依据是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基础,表达权是保障,监督权是关键。
1.知情权
我国《宪法》第14条和第27条规定了知情权的内容,知情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所应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都应享有知情权,因此,法院不能把司法信息公开视为是对公民的一种“恩赐”,[4]应当满足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同时,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悉不仅是开放社会中的绝对权利,也有利于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5]司法知情权如果被剥夺,公民对司法信息活动不知悉,即便偶尔有机会参加司法活动,也只是被动和片面的。在新媒体时代,公民有权通过网络依法获取司法动态、收看庭审直播、关注官方微博和微信等信息。
2.表达权
人民民主的核心也包含了表达权,如果人民丧失表达权,权力的制约将无从谈起,人民需要通过表态、表决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意思表示。容许公众发表不同意见、反对意见甚至错误意见,这是表达权的根本,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阶段的司法公开活动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新浪微博,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最便利的一种渠道,粉丝可以对法院发布的微博信息进行评论,且评论的内容是公开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允许公众表达不仅是司法文明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
3.监督权
监督权并非单独存在,它是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自然延伸。开展监督的前提是保障知情权,公民不知情,监督则无从下手;但仅有知情权,仍不能保障监督权的有效发挥。监督有时之所以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是因为自由表达而生成的社会舆论,或者说民意,作为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在推动社会的发展。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分析,公正的前提需要公开,公正的保障则需要监督,公开警惕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因此,应善用新媒体所特有的属性,司法活动公开越充分,监督越到位;公开越彻底,监督越有力。
二、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表现形式
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一条关注度高的新闻和事件,都有可能通过普通网民在新媒体平台的推动而迅速扩展。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积极作为,将新方式、新技术、新媒体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实现“微博+微信+网站”三位一体的传播模式,把握新媒体平台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理性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积极、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推进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的新媒体路径
1.新浪微博
2009年9月新浪微博正式上线,每月活跃用户已突破2亿。2010年10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认证,成为全国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的先例,自此,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开通新浪官方微博。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最高人民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开通当日关注粉丝达10万,截至2015年11月,共有粉丝133.8万,共发布5800余条微博。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措推动了全国各级法院微博的开通,“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设立,涵盖全国31个省级法院、150多个地方中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其中最为活跃的当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2011年7月7日正式开通官方微博“@豫法阳光”以来,共发布微博5万余条,收到并处理网友反映的各类问题4.8万余条,粉丝数高达600多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级高院的新浪微博开通率已达100%,全国409个中级法院开通率为88.51%,3117个基层法院的开通率为91.43%。
2.微信平台
2011年1月,腾讯正式推出微信平台。2013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的3家基层法院首开先河通过微信认证,成为全国法院首批官方微信公众号,自此,拉开全国法院系统开通微信的帷幕。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新浪官方微博,同时也开通了官方微信平台,截至2015年2月6日,已发布434期共2439条消息,订阅用户高达11.9万余人。2015年6月,腾讯发布了《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该报告显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截至2015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31个省级高院微信平台开通率已达58.06%,全国409个中级法院开通率为52.56%,3117个基层法院的开通率为30.73%。最高人民法院的服务互动功能设置了三大板块,即高法资讯、司法公开和沟通服务,以重要司法信息发布为主。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则主要以诉讼指南、案件查询、司法信息咨询等较实用的功能板块为主。
3.专门网站
网站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相对于微博和微信平台而言,它出现的时间比前两者要早,从传统意义上讲,它可能是法院展示自己和开展工作宣传的窗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站功能也日益丰富,在司法公开中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是法院服务当事人、履行各项职能、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平台。
(1)各级法院网站。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3)》显示,31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建设率为93.55%;49个较大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46家建有专门网站,网站建设率达到93.88%。一般而言,法院网站公开的信息大体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文书公开以及执行公开等信息。
(2)三大公开平台。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当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2013年10月24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当事人仅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即可查询到案件信息及执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随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搭建完成。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北京、天津、辽宁等10个东部省、直辖市和河南、广西、陕西3个中西部省份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完成了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014年8月1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始试运行,主要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立案、分案、庭审等审判流程信息以及案件流程进展。截至2015年11月16日,除辽宁省未上线外,其余各省均已上线并不断完善。除上述三大公开平台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设立了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提供庭审现场网络直播和重播,便于社会公众直接监督。
(二)新媒体司法公开的方式
1.实时公开
司法公开并非意味着每个步骤、程序都需要实时公开,而是在庭审环节原则上需要公开进行。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新的公开方式。以庭审直播为例,审判机关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通过新媒体形式,实时向不特定的人直播审理案件整个过程。新媒体直播形式最常见的有新浪微博,审理案件的法院官方网站图文、视频直播和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书金上诉案,河北高院微博直播了整个庭审。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复旦投毒案”,新民网和腾讯网门户网站分别进行了视频直播和图文直播;[7]2014年12月8日的二审,新民网和腾讯网门户网站分别进行了图文直播,新民网的官方新浪微博“@新民晚报新民网”及一些新闻客户端APP同样进行了图文直播。综上所述,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通过新媒体形式进行实时公开,已成常态化。
2.非实时公开
非实时公开是指第一时间不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公开司法信息或者过程,而是事后商议决定或者延迟时间再向外界公布结果,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可以通过新媒体实时查询案件进展及相关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为典型、反响最好的例子,当事人可以查询并下载打印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国法院直播网可对部分法院全程录播的案件进行点击观看。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微博、微信以图文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布关注度高的案件信息,但应注意在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8]目前,具备条件的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启用新媒体平台,特定的人(即案件当事人)可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包括立案、审理、执行、审限、结案等信息,案件当事人在获取司法信息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法院在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时,必须稳妥、慎重。[9]
三、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的现实困境
(一)司法审判的舆论漩涡
互联网使公共领域正在发生新的结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舆论与司法间的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多方力量加入到博弈中来,使得司法几乎很难摆脱舆论的影响。在矛盾冲突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这一现象尤其明显。[10]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案件判决之前,有网友发表各自观点或转发不经证实的虚假言论。新浪微博针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选择“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司法对于这些舆论所包含的社会情绪必须仔细甄别,以厘清司法与政治的分野,从而将非司法性的内容从司法工作中排除,以保证司法工作的纯粹性。[11]在此案中,对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毋庸置疑,但在具体量刑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适用,仍值得探讨。法官在可能判死缓的情况下而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这其中是否存在舆论干扰的可能性。[12]新媒体在推动司法公开的同时也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把司法审判带入了舆论的漩涡。
(二)信息公开的局限性
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在内容上强调审务宣传,对审判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存在着选择性公开。微博、微信、网站中新闻、动态时事等审务宣传信息较多,审判信息的公开存在片面化。在交互方式上,主要是单向发布,交互性较少。微博、微信平台的粉丝数量巨大,评论数、发帖量很多,但几乎极少得到官方的回复。在管理上,由于没有统一规范,新媒体平台的日常管理及信息发布随意且混乱。在人员素质上,负责平台管理和操作的司法人员对新媒体技术还未掌握娴熟。法官在庭审视频直播过程中,程序不规范,驾驭庭审能力有待提高。在硬件条件方面,法院自身的新媒体平台设备匮乏,部分法院难以承担运行成本。在受众方面,新媒体平台使用者存在片面化。
(三)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
目前,全国法院陆续通过新媒体形式进行司法信息发布、宣传和服务。一些法院还率先进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或图文直播,相关司法公开的举措值得推广。需要注意的是,一味强调形式公开而忽略实质上的司法公开,并不能实现司法公开的真正目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实质公开的最好载体,它将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推理论证的过程公开。但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法院对其裁判文书往往是“遮遮掩掩”,究其原因是怕“出事”,这样做实质上有违司法公开的目的。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裁判文书。法院使用新媒体平台推进司法公开,不能仅仅把它作为司法公开的表象,或者只是借此平台宣扬法院司法的公开度。
四、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良性互动
(一)推动《舆论监督法》的制定
随着我国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公民及社会各界的言论通过新媒体形式表达的意愿日渐迫切。当下,之所以屡屡出现“舆论审判”现象,是因为没有一部权威、科学的特别法——《舆论监督法》来限定各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舆论监督法》,可以有效打击非法抵制干预、破坏舆论监督的行为。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称舆论是“真正的宪法”,[13]美国著名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也称新闻舆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之后的“第四种权力”。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可以成为一国之内“最显著的权力核心”。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必须使舆论监督走上法治的轨道,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新闻媒介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因此,制定专门的《舆论监督法》成为当务之急。首先,这部法律要对所涉及到的各类概念作出准确、清晰的法律界定,规定舆论监督权利主体、对象、监督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使新闻监督主体利用新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有法可依。对采访权和报道权的肯定,可以大幅度减少和防止行政干预新闻监督,保障新闻监督主体的人身安全。公民也可以利用新媒体形式行使监督权。与此同时,《舆论监督法》应详细规定不得利用新媒体侵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特别是不得从事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妨碍司法审判的行为。以立法形式将与舆论监督相关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可以有效减少因法律空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
(二)搭建全国司法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信息化将世界推入了一个自媒体爆炸的时代,在这种技术设备革新的背景之下,数字化司法公开平台的构建已经成为时代必需品。[12]搭建全国司法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首先,要以微博、微信、网站形成“三位一体”的传播模式,网站的数据应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同步。其次,该平台的数据要与各级法院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数据信息的录入权限应严格加以规范。再者,全国司法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不仅具有发布功能,而且具备信息实时交互性,公民只需关注对应的新媒体平台公众号,即可获取自己需要的司法信息。最后,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把应发布的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系统,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等主体通过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查询司法信息的同时,亦可对司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和评价。通过该系统,司法信息公开的标准化、程序化可以充分、有效地实现,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同时也实现了公民对司法权的监督。公民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监督者,通过新媒体客户端,可以及时反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内容。
(三)构建二者的良性关系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信息的易接受性及互通性,使得每个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不再受时间及空间的限制,已成为现代人在新媒体时代的一种生活方式。公民利用新媒体形式发布信息亦是表达权的一种延伸,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受到保护。[14]但公民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得滥用表达权。只有每个公民互相遵守,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两者要促成良性互动,在表达自由言论的同时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的底线不得触碰。司法公开的扩大化、透明化,对法院的整体工作质量及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全国法院系统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以宽容的态度接纳越来越强大的新媒体,形成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15]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五、结语
新媒体时代媒体监督快速地推动着司法公开前进的步伐,两者间的碰撞与摩擦也越来越剧烈,新问题层出不穷,但两者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公平正义是一致的。法院系统应沿着法律的轨道,以更加宽阔的心来包容媒体监督,谦和接纳“不好听的声音”。不断深化传统公开模式,明确公开的权限和内容,灵活掌握公开的方式方法,利用新媒体平台提升公开的实际效果,最终形成司法公开制度化、司法信息公开规范化、法官素质职业化,[16]使司法公开走向实质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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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Public Research on New Media to Promote the Judicial
Wang Hewen1Wang Hua2
(1.SchoolofHumanityandLaw,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Wuhan430070 2.JingzhouMunicipalPeople’sProcuratorate,Jingzhou434000)
The intersection of new media and justice,is conducive to the court system through the micro-blog,Wechat,websites and other new media platforms for judicial openness. New media plays its proper function and attribute,echoing the judicial publicity,but it has intensified the vortex of public opinion in judicial trial,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imit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 formalism of the judicial openness.Need to promote the formulation ofthePublicOpinionSupervisionLaw,reg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ir respective subjects,establish service platform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information,to build a health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an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new media;judicial publicity;right to know;public opinion trial
2016-06-0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5-Zy-146)
王和文(1986-),男,贵州黔东南人,硕士研究生。
D926
A
1673-1395 (2016)08-00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