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危机中经济制裁的合法性分析
2016-03-22程大为
程大为
从今年3月克里米亚公投决定退乌入俄,到7月马航MH17事件,西方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逐渐升级,尤其是MH17事件发生后,欧盟跟随美国,采取了日趋强硬的制裁措施。与此同时,俄罗斯实施了食品进口禁令等反制措施,此外,俄罗斯意在寻找解决危机的其他路径,4月中旬,俄罗斯曾声称考虑使用世界贸易组织(WTO)赋予的法律手段反对制裁。
经济制裁是一个或多个国家(实施国)引发的对另一个或多个国家(目标国)的强迫性行为,其目的之一是使目标国遵从实施国认为重要的政策要求。无论是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还是俄罗斯的反制,都应有法可依。那么,几个月以来的经济制裁与反制是否符合国际法?
首先,单个国家是否有权实施域外经济制裁?1917年的美国《与敌国贸易法案》给予总统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下,可以禁止与外国的贸易的权利,该法案适用于所有美国管辖的任何人,包括美国公民和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他组织,这时美国的制裁原则是国籍原则。20世纪90年代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将制裁扩大到尚未危机到美国但国际社会公认的违反行为实施制裁,甚至将与美国没有任何所有权、技术、金融联系的外国公司和个人纳入到制裁范围。美国法律曾遭到欧盟国家的反对,欧盟出台《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的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外国具有域外管辖权的法律法规在欧盟境内发生效力。由于美国制裁古巴,欧盟曾向WTO提出诉讼,指出根据美国法律,欧盟不能享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下的与古巴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21世纪后,特别是2010年美国出台《全面伊朗制裁法》后,欧盟对美国的单边行动容忍度提高,逐渐抛弃了保守态度,改弦易辙,采取与美国相一致的态度了。以上说明单个国家使用经济制裁的合法性一直备受质疑,在欧盟采取了美国类似立场后,使美国域外经济制裁具有了国际上准合法性的特点。此次美欧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也在国际社会获得了一定的准合法性。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存在经济制裁的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宪章》授予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可采取行动的职权,其中第39条规定了安全理事在断定“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的情况才采取行动。可以说,联合国为实施经济制裁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近日外媒公布俄“入侵”乌克兰的卫星图像,在为“侵略行为”存在准备证据。但截至目前为止,联合国对乌克兰局势不断恶化仅表示了关注,呼吁各方为寻找到一个和平的政治解决途径而努力。
第三,解决外交冲突的方法有军事的和非军事的两种,乌克兰的刀光剑影使北约更为活跃,但北约至今无军事动作,这又是为什么呢?北约是美国与西欧为实现防卫协作而建立的一个国际军事集团组织。“9·11”事件后,北约曾援引《华盛顿条约》第五条,宣布对美国的恐怖袭击是对北约所有19个成员国的攻击,以此显示北约欧洲盟国与美国之间的团结。第五条是北约共同行动的核心条款,但不适用于乌克兰危机,因为乌克兰不是北约成员,北约成员不能因为乌克兰受到威胁而采取行动。北约在乌克兰危机中可以做一些显示影响力的事情:(1)停止北约与俄罗斯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在2014年4月1日实施;(2)利用北约机制巩固现有同盟,在MH17事件后,欧盟已经表示了进一步与美国合作的意愿,相对中立的瑞典和芬兰重又将俄罗斯视为潜在威胁,可能更密切地与北约合作;(3)增加北约在俄罗斯附近的兵力部署,对局势发展形成压力,美国已经加强在立陶宛、波兰等国的军事部署;(4)加紧与乌克兰的合作,协助乌克兰进行防御体系改革。
但是,MH17的最后调查报告可能会给北约一个行动的理由。如果MH17的调查报告认定俄罗斯或者俄罗斯支持下的乌克兰分裂组织是MH17的肇事者,而在MH17事件中受到损害的是北约成员国公民,那么,依据第五条,北约可以视俄罗斯打击了北约成员,从而采取共同行动。
第四,俄罗斯希望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来解决争端,那么,WTO是否是解决这类经济制裁纠纷的最佳场所呢?WTO法中并没有涉及到“经济制裁”和“反制”,只涉及到“贸易报复”。贸易报复是因贸易问题引发纠纷后,在WTO授权情况下方可实施的经济行为,而经济制裁和反制是政治目的驱动的,与WTO法所适用的报复不同。俄罗斯可以忽视经济制裁的政治动机,而依据WTO法寻求贸易规则层面的争端解决,但这样做似乎不切实际:其一,俄罗斯需等待一段时间,直至欧美经济制裁措施对俄罗斯的经济造成实质性损害发生后,俄罗斯才可能提出WTO诉讼;其二,即便是发起了诉讼,WTO处理争端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这客观上不利于乌克兰危机的解决。
另外一个涉及WTO法的问题是,俄罗斯在受到美欧经济制裁后,实施了一系列反制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美欧是否也可以依据WTO起诉俄罗斯?应该说,俄罗斯的反制虽然使用了经贸工具,但属于政治冲突的语境范畴。假设忽略其政治冲突的本质,要在WTO框架下解决,这种反制应视为贸易反制。贸易反制的基本特征是在其他国家首先实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 一国所采取的快速、以毒攻毒的保护性措施。它具有单边、适度、先于WTO程序的特点。俄罗斯的措施似乎符合以上特点,但“先于WTO程序”这一条违背了WTO法。另外,俄罗斯使用的反制措施多是直接的进口禁运,这很容易被美欧依据WTO法起诉其违背自由贸易的原则。因为,WTO并不是解决具有政治本质的经济制裁的合适场所,即便可以抛开政治本质去争论一个上下,也不过是法律技术层面上的花拳绣腿,不利于乌克兰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在域外经济制裁是否合法的质疑中,国际冲突的解决应寻求在一个国际组织的框架中,依法解决,联合国给予经济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联合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编辑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