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最高人民法院对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解读
2016-03-21徐海燕
摘 要:2015年12月14日,山东省高院证实,经最高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3月15日。自2014年12月聂树斌案复查启动,这已是山东高院第三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三个月,理由一直是案情重大、复杂,工作涉及面广。此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发文评论: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 不要舆论审判
关键词:舆论;舆论监督;舆论审判
201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文:“2015年12月14日,山东高院第三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一些‘拿正义说事的评论,预设了聂树斌案是冤案的前提,要求法院早日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是典型的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微博解读了舆论监督和舆论审判的区别。我国六大监督体系是:(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社会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其中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新闻舆论监督。
所谓舆论,即公众的言论。当分散的、个别的言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经过传播就会形成社会舆论。社会舆论代表着公众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监督,即察看并督促。察看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行。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不同于其他监督体系。舆论监督各抒己见,对敏感事件反应迅速,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引起的社会震动极大,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促进司法公正。例如舆论监督就对聂树斌案的复查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可以说没有舆论监督的话,聂树斌案恐怕难以复查。
舆论审判,主要是指利用报纸、网络等舆论形式,对法院的审判施加影响,以致使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舆论审判影响了司法独立,不符合法治精神。
自2005年王书金供述自己是“真凶”以来,聂树斌案处于悬搁状态已长达10余年,死者家属为此苦等了10余年,媒体和舆论也跟踪关注了10余年。作为这样一起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公众为此倾注了太多的司法期待与法治期许,对该案复查有更多更强的知情诉求。虽然司法机关在公开性方面做了很多努力,然而这离公众的心理预期仍有差距。公众期待复查的每一步都能公开透明,案件进展到哪一步,司法机关做了哪些工作,复查遇到什么障碍,三次延期的详细理由,最终的结果何时能出来,卷宗何时完全公开,该案中疑点何时能得到解释,如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枪决,而为何“1995年5月13日”聂树斌还在写上诉书?这一系列悬搁在公众心中的疑问,公众想得到直接而充分的解答。当公众的这种心理得不到满足,高度敏感的神经得不到舒缓,便开始了各种猜忌和过度解读,形成了舆论审判。
聂树斌是个普通公民,聂树斌案为何受到媒体包括公众如此关注?是聂树斌本人影响力还是此案确属冤案?公众担忧的是这样的事情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同样以后悲剧是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而有些居心叵测之人正是利用了公众这种心理,利用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拿正义说事”,把一些不正当现象恣意扩大,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歪曲真相,挟私报复,兴风作浪。他们表面上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实质上是为了个人目的,利用媒体煽动公众来践踏法律。法制社会需要舆论监督,媒体不要作舆论判决,应作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可以要求真相,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能先设定结果,不应该对案件结果做出先入为主的判断,更不能要求法院如何判决。一些公众甚至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自己已经“判”了,并且“先判为主”。对这些公众来说,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只有一条: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和判断。只有符合自己意愿的判决才算体现公平正义,不符合的就是冤假错案,就有黑幕。有些文章甚至认为“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则在审判法院。”
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悉依赖于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把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报道演变成了带领公众进行舆论审判,把舆论审判变成习惯,这实际上是对正义的曲解,更是对法律的不敬。能引起社会舆论重大反应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舆论可以对这些案件作公德性引导,但不应替代法律的判决。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以期给审判人员造成压力,将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道德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
现在只要出现“冤案”新闻,不管法院重审与否,一些媒体、评论动辄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帜,实质上把个人倾向性的观点肆意传播,恶意操控,误导群众,丧失媒体应当具备的客观性。新闻媒体不是法院,舆论监督不是“办案”,不能代替法律,不能提前预设结论,先“判了案子”,再通过舆论力量,将法院判决往预设结论方向引导,最终由舆论来审判案件。
在聂树斌案复查问题上,必须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不管山东高院依法作出如何判决,都应该得到尊重,而不能认为判聂树斌无罪才是正义,否则就是非正义。这显然预设了聂案是冤案,是典型的舆论审判,是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无端干扰。法官可以关注舆论,但不能被舆论左右,而媒体也不应该用舆论监督来绑架法律。批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责任。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公众需要,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悉来源于新闻媒体,这就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在宪法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不应有诱导公众更不能有误导公眾行为。而只有在法治轨道内高扬监督旗帜,才能形成媒体的公信力。
作者简介
徐海燕(1968-),女,吉林长春,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