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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及证明力研究

2016-03-21李鑫鑫杨玉岸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电子数据检察机关

李鑫鑫 杨玉岸

摘 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类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一方面适应科技的发展需求,与国际接轨,另一方便也符合我国立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分类。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存在方式的高科技性、无形性、隐蔽性、可反复复制性、占空间小、传送迅速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对于其可采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以及证明力认定来说提出更高要求。为此,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数据;证据类型;证据审查;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中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对电子数据类证据进行分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调查人员调查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由此可知,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规定沒有形成一套体系,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点混乱,尤其是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证明力问题的认定依然模糊。

1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分类及表现形式

电子数据类证据主要是通过动画、声音、文字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同时其储存在电脑之中,具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多种属性。根据电子数据类证据形成的时间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即在案件发生以及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和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物证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专业结论或是对调查中形成的电子计算机模拟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是电子计算机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类证据;二是网络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类证据;三是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四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具体到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手机的短信内容、手机存储的电话号码、记事本等信息;有的是电子邮件形式;有的是电子公告的形式;有的是网上聊天记录的形式;有的是电子货币形式;有的是通过电子技术生成的图片、音频和视频文件形式。

2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审查认定

(1)合法性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表现形式、内容等符合法律的规定。收集主体的合法是指收集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资格和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鉴定也必须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中立、工作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收集程序的合法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提取应该依据法定的程序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生成、存储、传送等。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过程,如果有采用非法的的程序足以影响其证据的真实性时,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利利益的,应当对其证据予以排除,不予采用。

(2)客观性认定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被篡改、伪造或捏造出来的,并且电子数据信息的生成、传送、存储等必须是凭借正常的电子设备在正常的程序下产生的。电子数据类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案件的事实。一方面电子数据类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能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是记录案件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形式上是否真实、齐全无瑕疵,来源是否合法、收集程序方法上是否及时科学。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外在形式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且多种多样的,但是其内容是不变的,在司法实践中应从内容和形式上共同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客观性,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来作为证据使用。

(3)关联性认定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时与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能够证明案件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事实。在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关联性的时候,要审查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全面信息,判断要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性问题,同时审查此电子数据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的价值意义,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电子数据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同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是否有矛盾,能否相互印证。只有当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信息全面真实,能够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的价值且与其他证据没有冲突矛盾并能够相互印证是,才能作为其具有关联性,最终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1)可靠性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可靠性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在本质内容上的可靠真实性,与案件的事实是一致的。即电子数据类证据在其生成、传送、存储、收集取证等方面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生产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操作规范,不能随意的删除、篡改信息等。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存储方面要求存储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进行客观公正、合法规范的存储信息,保障信息的可靠性、稳定性。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取证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进行收集取证,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可靠性难度较大,且不易很准确的得出结论,反而从另一个角度认定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可靠性比较容易。

(2)完整性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和其所依赖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信息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一方面,在形式上要求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原件是一致的、完全相符的,而且其格式也不能被任意的破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要求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实质内容是完整无损的,没有被篡改、伪造、删除、破坏等。电子数据类证据所依赖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计算机是在其正常的状态下,在业务发生的当时或稍后情况下对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的记录,包括电子数据信息、附属信息和系统信息的完整一致性。

(3)证明力大小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主要是要考虑:一方面电子数据类证据能否被采信,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关联性强弱。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脆弱易破坏性,容易被篡改、伪造或删除,这可能降低了其证明力的大小,不过经过司法机关采取合法的、科学有效的方法,能够及时准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类证据,从而保证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完整性。以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可采性为基础,判断电子数据类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程度,如果其关联性强则其证明力强,关联性弱则证明力弱。因此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以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可采性为前提,以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强弱为标准。

参考文献

[1] 周浩.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征及调查取证研究[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5).

[2] 吴轩.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初省思[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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