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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制约研究

2016-03-21邹英利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原则

摘 要:刑法解释具有其与众不同之处,它和人们的生命以及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准确的划分。因此,本文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对相关的刑法制约性进行探索,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突显出罪刑法定对刑法解释方面的限定性,帮助国家建立更加健全的立法系统,以便更好的维护人民的实际利益。

关键词:罪刑法;刑法解释;原则

在我国,通过一系列的刑法修订也建立了相对应的刑事立法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的建立,适当的推动了我国刑事范围内法律制度化的进程。但是因为刑法解释具有很强的任务性和实践性,自从我国开始推行刑法解释之后,相应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也有一定的制约和限制。本文主要针对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限制因素进行研究,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表现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限制效用,帮助我国建立更加全面的立法制度。

1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地位

在刑法系统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所有原则中最为主要的原则之一,所以,不论是司法系统还是刑事立法的有关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效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刑法解释中它的作用也是非同小可。通常情况下,罪刑法定原则都以获得人权自由为最主要目标,最大化的实现在同一时间内对司法和立法权的制约,它也在不断的寻找两者之间的融合点,相应的刑法解释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范围。

刑法解释是解释范围中的一个环节,但是和其他的解释进行比较,它还具有其独到之处,即体現在罪刑法定原则上,它的侧重点是解释不能超过刑法自身和所拥有的解释性效用。所以,在司法实行的过程中,法官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构建解释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可能出现很多种解释模式,相应的解释结果也是多种多样。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要进行恰当的选择,在进行选择的时候也要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劝说力、和现在的法定标准相吻合等。[1]法官的选择不是进行历史性的检验,而是根据现在的法律状况进行相应的解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在进行解释的时候,不能够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对解释进行随意筛选,它所进行的选择要符合高水准和高质量的标准。

2 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联系

作为刑法体系当中最为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刑法解释还是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在同一目标、总体目标与基础等方面的实现途径还不尽相同,也就是说表现为一定的矛盾性。虽然有一定矛盾性存在,但二者还是可以相互协调与转化,因此二者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对立统一。也正因为如此,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具有一体化的法律价值基础。司法实践是法律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换句话说,实体正义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司法和立法之间存在相应的互动效应。并且,立法和司法实际上也不是不相容,两者在相互修补的过程中,也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司法解释的进程。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能够有效的保护人们的实际权利不受侵害,限制一部分的国家权利。在法律模式中,它是保护人权的关键和基础。通常情况下,该权力的实行要和社会的实际相互融合,实际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改进,在改进的时候还要融入相关的法律解释。我们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可以把该原则中的内容作为社会调整和改进的重要标准,如果在相同的刑法解释中出现了重复的情况,就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恰当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相互融合是完成社会实践和基本条件的关键。[2]

3 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限制

(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要求优先文理解释

首先,在罪刑法定原则中,其刑法解释的原则一定要严谨。因为刑法和人们的生命联系紧密,所以保持严谨的态度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素之一。其中严格解释原则就是指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进行说明的时候,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不能受到惩罚。换句话说,即使出现类似的状况,但是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就不能进行惩罚。所以,只有对刑事法律进行严谨的解释,才可以更好的处理刑事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状况。在这里所强调的严格解释,实则是应当严格对被告人不利的相关解释的限制,同时,对被告人产生有利的解释行为则不适应此条款。针对“不利于”条件的规定以及相同法律,从目前各国的刑法体系上来看,基本上都是结合本国自身情况、当地民众认可度以及不同刑事政策地而启用的不同处理之法。[3]

再者,严格解释的限定使得文理解释成为首选。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中比较注重的是,人们只能认可之前公布的相关法律,并对其进行统治。通过这种方式,依照字面意思进行相关的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实际的法律解释范围中的实际化要求。所以不论哪种模式的法律解释,都要使用相关的语言分析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文理解释法。在法律范围中,假如我们能够把其他的解释和文理解释融合起来,两者保持其统一性,那么法律的约束性也就不存在了。[4]正是这样,法律条文的实际意义就是众多的解释者要首先被计入考虑的范围之中,如果出现了含义模糊不清,就可以把相关的解释计入考虑的范围之中,所以文理解释和其他类型的解释进行比较,具有其显著的优越性。但是,这种优越性也并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中,也具有其独特之处。比如在融入文理解释的时候,出现了明显的不相适应的结论;可能出现不相同的结论;在法律条文中只有一种含义并且意思清楚明了的状况下,但是结果却出现了相互矛盾的状况,就可以引入其他的解释方法;法律出现的时候,不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关的结论时,也属于这种情况。[5]

(二)在罪刑法定原则中,增加解释的制约性

所有的事物都要受到有关事物的制约,增加解释也是如此,它不能无止尽的把自身的含义进行扩张。增加解释自身的限制主要是什么?如何合理的处理这个问题呢?针对这个问题,我收集了中外刑法界中相关的几种观念,并且进行研究。首先,刑法条文中最广泛的可能性观点。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增加解释可以以射程、文义为主要限定,如果其中的实际含义超过了射程,就不能把其结果归结到适当的解释范围之中;并且还会超过我国刑法中的实际含义,但是站在实践的角度,就不能超过我国刑法中所限定的可能性含义。再者就是逻辑含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这种观点,不论是使用哪种解释,其基础都要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符合实际的逻辑含义来进行,可以根据需要解释的用语和条例以及需要进行解释的对象都要在被包含和包含的范围中来判断法律逻辑语义的实行范围。[6]还有,人们预测的可能性。西原春认为,增加解释的划分界限就在于人们预测的可能性。在该观念中,如果把保护国家安全作为评价解释的基本,就容易让人们失去自由。我个人比较赞同把人们预测可能性和刑法条文最宽含义的可能性说进行有效的融合,相关的观念都可以划分为不同层次对前一学说的实际化过程。其中对最宽含义的可能性的确定,可以以哈特的观念为基础,他认为,不论是哪种词语,都具有两个部分的含义,边缘化含义和主要含义,主要含义是确定的,但是边缘化含义却没有清楚明显的划分。但是和很多种解释进行对比,条文的通俗意义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之中,怎样有效的把握词语的意义?我们可以把人们预测的可能性和词语最广泛含义相融合。

扩张解释是我国进行自主载量权的主要部分,并且被普遍运用到现在我国内外刑事活动中去,并且和有关的罪刑法相吻合,其主要根源就是在于自身的制约机制,它们敢于和传统的法定原则进行挑战,进行改进,还和法律法规的本意相吻合,在某种层面上来看,它们能够有效的弥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不足,所以其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8]

4 结束语

本文在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做了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以期能更好地突显出罪刑法定对刑法解释的作用。在以后的研究中,我将更多的考虑法律的实际情况,运用发展性的眼光来看待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处理好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参考文献

[1]沈玮玮,赵晓耕.家国视野下的唐律亲亲原则与当代刑法——从虐待罪切入[J].当代法学,2011,26(3):36-43

[2]米铁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刑法谦抑性原则之考量[J].学术交流,2012,(6):40-43

[3]沈子华.青少年犯罪的“激情”与基本权利保护——从“药家鑫杀人案”到“少女毁容案”[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3):462-468

[4]杨琼.再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读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J],法制与社会,2010年18期.

[5]毛舒逸.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J],长春大学学报,2011年05期.

[6]梁云宝.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责任范围的限缩———以罪刑法定原则之还正对罪名说的选取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0年11期.

[7]杨兴培.检视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中国的命运境遇———兼论中国刑法理论的危机到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1期.

[8]王昭振.刑法解释立场之疑问:知识谱系及其法治局限———一种法学方法论上的初步探讨,[J],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05期.

作者简介

邹英利(1981-),辽宁阜新市人,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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