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介审判”
2016-03-21邹官强张薛韦陈冲
邹官强 张薛韦 陈冲
2013年12月6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长沙市警方拘留,在播放陈永洲的录像时,陈永洲承认自己收受他人的钱财物质,报道一些中联重科的失实报导。此报导一出,在公众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大众传播媒体在司法未定罪之前就给陈永洲扣下罪名,承认罪行发布了道歉视频,这是典型的媒介审判现象,没有审理就先判决的事件。
媒介审判现象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引起社会舆论的重大话题之一,它对媒体的信誉造成了危害,对司法独立形成了困扰,严重危害了新闻秩序,破坏了新闻职业道德,损坏了新闻本质。为了让新闻媒体与司法之间构建一个和谐体制,“媒介审判”现象急需整治。
1 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
1.1 “媒介审判”概念
媒介审判的定义来源于美国,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根据正常的法律程序而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过激的、不适当的批判。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指在司法未对他们定罪之前,就先对们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批判,贸然的超过司法程序,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行定罪,用带有明显倾向的言论去误导受众, 导致影响司法独立审判,从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新闻媒体本着舆论监督的名义对司法进行监督,媒体的责任是要客观公正的去报道事实的真相,维护新闻的自由,让大众去了解事实的真相,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而法院要做到的是确保审判的公正独立,确保司法部门的公正权威,由于大众媒体和司法的出发点不同,一些记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吸引公众的眼光,制造卖点,而不得不去选择炒作,引导公众错误的舆论导向,迫使司法部门去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因此,媒介审判现象不得不去制止。
1.2 “媒介审判”现象存在的原因
(1)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来说,制造寻找话题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制新闻又是大众较关注的部分,它存在一定的重要性和趣味性,满足了观众的求知欲,一些缺少职业素养的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借口,以新闻曝光为手段,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一些与法制原则相违背的事情,破坏司法的独立公正性。
(2)一些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也大大提高了“媒介审判”现象的存在,一些司法部门的法官自律性和自律能力较差,在媒体和人民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往往会做出一些错误的判决。另一方面,司法的不透明性也会引起受众对司法的独立公正做出质疑。
1.3 “媒介审判”现象的特征
(1)抢先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量的犯罪结论
在陈永洲这一事件中,在司法还未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央视就对陈永洲以涉嫌伤害商业名誉罪的事件抢先做出了报道,公开了当事人的道歉视频,并用了“认罪”这样冲击力及其大的字眼进行了批判。媒体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就给人戴上了犯罪的头衔,这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程序的一种亵渎。
(2)媒体越位,对司法审判做出干扰
媒介的职责是客观公正的去报道事实,还原事实的本质,表达民众的心声,维护民众的权益。但现在的一些媒体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去捆绑约束,对社会上的一些人或事件来进行评论。陈永洲的事件,显然就是媒体角色的越位,一些媒体以自己的观点为主来进行报道,运用人们的舆论与判断是非的心理导致破坏司法的独立公正。
2 媒介审判现象的影响
2.1 对新闻媒体本身的影响
新闻媒体在公众的眼中一直是神圣和具有权威性的,大众媒介的存在让公众更加了解事实的本身,能够更好地维护公众的权益。媒体因传播新闻消息而被大众所关注,媒体传播正确、公正的新闻消息就更为大众相信及接受。媒体作为人们获得新闻信息的主要渠道,人们相信媒体所展现出来的信息,而人们对媒体的信任度便是媒体公信力。媒体公信力,是公众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所报道的事实是否真实,满足人们心中所期待的公正、公平的真实想法力和素质的体现。”简单地说,媒体公信力就是人们对于事实的一种期待,对于追求实施的一种决心。媒体的公信力需要全体媒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做到为人民服务,努力去报道实施的真相,杜绝媒介审判现象。媒体的信任度在于媒体从业人员是否客观真实地做报道,一个媒体以报道客观、准确的新闻为原则,那么这个媒体的公信力自然很高。但一个媒体以信息传播为手段,利用自己的权利去引导错误的舆论观念,那么公信力就会降低,不被大众所接受。
2.2 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
媒介审判现象对司法独立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了损害,媒体在法院还没判定之前,就抢先进行判决,这对司法的判决起了一定的干扰,在陈永洲事件中,媒体抢先进行报道,公开当事人的道歉视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此外,媒体抢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让公众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质疑,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2.3 对国家社会的影响
扰乱了社会秩序,公众可能因为媒体错误的舆论导向,出现跟风的现象,另外影响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遵守法律法规及各行业的职业道德,媒体领域更应如此,新闻职业道德是所有新闻从业者都应遵守的,破坏了新闻职业道德,就破坏了新闻领域的道德建设,进而有可能导致其他行业模仿而破坏相对应的道德建设,于是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陈永洲事件就是在大众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报道出来的,这对本人是种侮辱,对大众是一种欺骗,对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一种蔑视。
3 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3.1 司法应对策略
司法部门在避免媒体干扰的情况下,首先要对自己进行自我完善。司法人员要对自己的自律能力加强,完善审理机制,在受审过程中,多听听陪审团的意见,为了避免自己的意见过于强制,为了不被媒介过于干扰自己的意见,司法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做到部分消息公正透明化,而对语来自媒体的过多干扰,司法相关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消除过多的来自媒体的压力。而陈永洲时间的发生,显然与相关部门没有做好相应的职责而导致的 。
3.2 媒体应对策略
新闻媒体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做到客观真实地报道事实,严格要求自己。新闻媒体在一方面要维护人民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做到维护党的建设,对社会起着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的道德素养。一旦新闻工作者将权利作为己用,就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危害。媒体进行“自律”,就是要约束自己及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将权利用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当中。各个行业都有自身的道德准则、法律法规等,新闻媒体加强“自律”,就是要坚持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遵循新闻领域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做有损于公众的报道。
4 结 语
“媒介审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新闻职业道德,扰乱了社会秩序,对社会的法制建设有危害,对司法的独立公正造成了破坏,因此对“媒介审判”的打击迫在眉睫,不容迟缓。
随着信息高速的发展、现代互联网的覆盖率越来越广,人们对新闻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快,人们对“新媒体”下的媒介审判关注度也会越来越高,形式也将越来越多,对“媒介审判的研究”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媒体人员和司法的共同努力。
杜绝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人员的共同参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新闻从业者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