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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2016-03-21张莉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时代发展民商法

张莉

摘 要:当前,在社会经济下对于民商法而言,法律在社会发展中逐步产生逐渐演变。政府也在民商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地位,民商法的演变也是人们在多次的交往与习俗中发展产生的,它的制定与贯彻离不开习惯,且以群体为主导。在我国古代,民商法主要以刑称道,其法律地位一直是附属于别的法律,两者混同,尚未独立。在古代,民商法经历了由少及多,从分散到集中。

关键词:民商法;约定俗成;时代发展

民商法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步演变成秩序与规则,其形成以发展离不开约定俗成的管理。在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应运而生。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民商法的社会地位日渐彰显。当前,国家的立法部门也为了时代需要更多的完善民商法。在科技的不断改变与渗透中,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民商法只有适应社会与时代的需要,才能以平和的心态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才能避免境遇尴尬。当前,分析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能够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效率,更好的服务于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1 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重要角色

民商法出现的意义是调整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在深层关系中不断追求与阐述,逐步完善。在长期发展中,民商法不断完善,由低级至高级的发展过程非常漫长。法律是由约定俗成的习惯演变成完整的连续体,其变化与发展逐步渗透,不易察觉。在法律发展中,重复生产、分配、交换,使个人服从交换与生产的条件。有关学者指出一切法律均来源于习惯同人民内部的信仰,然后假手于法,法律以悄无声息的力量逐步改变逐步渗透。

在古代法律中,刑法是主导地位,民商法一直依附刑法而存在。相关研究者表明我国古代根本没有民商法,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民商法是存在的。民商法从刑法中独立开来已经是明朝与清朝的事情了,民商法独立出来且形成完整的体系前后经历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正确认识民商法在古代法律中的地位,这是研究的重要意义。

2.民商法的古代发展历程

2.1 先秦时期的萌芽

在先秦时期,私有财产逐步产生,商品在市场流通与交换,这才使得民商的相关法律萌芽。一些法律还被刻于铜器中,其简称为金文民商法。先秦时期的民商法很大程度上与宗法制度是分不开的,周天子作为周王朝的统领者,有权给予民众疆土,亦有权仲裁各个诸侯之间的商事纠纷。嫡长子继承、父系社会都是根据宗法礼教设立,这也对未来的婚姻与继承法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所以说,西周的宗法制相当于当时的民商法。

春秋战国中各诸侯国之间互相影响,大胆采用新人实行变法。魏国诸侯以李悝为相,推行变法改革。在总结了诸侯国的经验且结合实际情况后,李悝制定了封建社会下的第一部完备的成本法典:《法经》,该部法律以刑法为主,共有贼法、杂法、盗法、捕法、囚法和具法六篇,这六个篇章中,有涉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必须受到法律保障的规定,有人身安全与政权稳定的法律,其中涉及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均属于广义的民法。

秦国的商鞅变法曾轰动一时,商鞅变法是根据当朝改革发展与统治者的需要,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中有了一定的改变,且逐步完善。在封建社会下,法律逐渐建立与完善,地主阶级在不断完善与积累经验,法的公平已然不能满足人们的当前需要。法的普遍使用,有法必行这些需要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商鞅在调整当前社会关系后,补充了很多法律内容。奴隶制的法联系着刑,在封建制度形成下调整了很多非刑事的社会关系,这导致了很多非刑事法律的出现。

在秦国,律是规范性的文件主体,商鞅确立了此种法律的名称与形式。秦律中很多民商的法律规范开始出现,在《法律答问》中指出了百姓若有债务,不可强行索要人质,若是违背规定强要人质两者均罚。在经济与商事的法律中能够看出秦国统治者对于生产技术与科学管理的重视。《田律》中规定了各个时节该做的事,比如二月不可砍伐树木、夏天之外的其余季节不可捉补幼鸟。商法还统一了度量衡,体现平等的交易原则。

2.2 汉唐时期的初步发展

在汉朝吕后垂帘期主要适用的是《汉律》,它与民事立法的关系非常密切,期间包括户律、傅律以及置后律。户律主要分为田宅、赡养、户籍等几大部分。傅律规定了为国家的服役义务与权力。在汉朝之后,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分崩离析与诸侯割据的动荡时期,最终迎来了统一的隋朝,隋文帝命令手下大臣以《北齐律》为蓝本,删繁就简,编写出五百条法律,称作《开皇律》。隋朝之后,李渊建唐。唐朝的统治者总结分析了隋朝灭亡的原因与教训,得出了封建社会的生死存亡重点在于人心不齐。《唐律疏议》中指出将礼义教化作为国家的治理基本方法,以刑法作为国家的辅助手段。

户婚律中包括两个方面:婚姻与户籍。在唐朝,家庭人口登记不全、谎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旦发现严惩不贷。唐朝的户籍制度以严格著称,人口的增加必须要在户籍中严格反映。唐朝的均田制规定土地是有数量的,按照人口将土地分给百姓,侵占土地不允许,土地超过规定也不允许,地方管理者平日要监督农民耕田种地,征收租金,到了规定时间将土地收回,一切按章分配。

2.3 宋元时期的加速前进

宋朝的文明发展、经济发展承前启后,这些都离不开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调整。《宋刑统》是我国的第一部刑事方面的法典。刑统按照新的体隶,以刑律为主,将各种性质的形式按照律目汇编起来。《宋刑统》中调整民事关系的条款与唐朝的法律相比明显增加。宋朝时期以城市为主,建立城、镇、墟的多级市场,所涉及的贸易地域与时间政府并不严加约束,反而非常鼓励。宋朝现存的相关法律中有很多关于商业法律的记载,其中民事案件占了绝大部分。现有的宋代文献与法典说明了宋朝的商业立法已经处于一个相当完备的发展境况中,逐步完善与形成。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少数民族,在其统治下,各个民族的习惯各不相同。较之其它的统治,元朝并未制定出完备的以刑为主的法典。由于民族间的风俗不同,案件的处理也习惯也各不相同。在元朝建立后,儒学大家在统治者内部形成很大的团体,在元代民法制度中法律观逐步渗透,元朝中后期,元代的民法以传统的中国价值取向为主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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