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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问题

2016-03-21安宁王杨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商标权知识产权博物馆

安宁 王杨

摘 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文化的不断繁荣发展,博物馆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和象征,集聚了我国诸多优秀的文化沉淀。但遗憾的是,由于博物馆知识产权概念模糊,这导致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损害了博物馆的权益。因此,本文以“浅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问题”为研究方向,通过对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我国学界对博物馆商标权的研究现状的介绍,来提出我国博物馆商标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以促进博物馆的良好运行和文化发展。

关键词:博物馆;商标权;知识产权

1 研究背景

1.1 事实基础

博物馆因收藏众多文物,而产生众多博物馆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尤其是在商标权方面数不胜数,这导致博物馆丧失了其对所收藏文物进行商标注册的权利,文物被单纯地商业化。这种现象早在1981年就已有发生,在文物报的《近十余年博物馆知识产权研究》一文中有所介绍,[1]这一系列的事件都表明我国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尤其是博物馆的商标权问题愈发严重,我国必须采取措施来解决博物馆涉及的商标权问题。

尽管目前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大规模宣传和开展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商标权保护活动,但是有部分博物馆已经对于其收藏的文物的知识产权有所行动来保护,近十年来的博物馆知识产权事件表明我国应加大学术研究和提高法律的支持力度,借鉴已注册商标博物馆的成功经验、吸取丧失良好注册商标机会博物馆的教训,大力推进我国博物馆的商标权保护。

1.2 学术基础

从我国的博物馆知识产权发展的十年来看,不乏有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涌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博物馆的知识产权问题予以了关注,为我国的博物馆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我国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于数字博物馆。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研究多集中在数字博物馆方面,尤其是博物馆三维技术的应用,从整个博物馆角度对博物馆知识产权进行研究的较少,而从具体的博物馆商标权角度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浅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问题,关注博物馆收藏文物的商标问题意义颇大。

1.3 法律基础

要想加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管理,首先必须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不能为人们在遇到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时起到指引的作用,因此,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而从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后盾。《文物保护法》只是简单地从文物的日常管理如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等几方面来明确了它们的保护范围和管理形式以及对文物的损坏应承担的责任,《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主要是更加具体地规定了文物的收藏、借用和复制等问题。这些都只是涉及到文物的普通管理。因此,我国对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2 博物馆行业是否受到相关商标权保护问题

众所周知博物馆是发挥文化服务职能的机构,其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往往会让人质疑其注册商标的目的性和影响性,因此,如果准许博物馆对其收藏的文物进行商标注册,那么商标注册后势必会对商标进行使用,这将会涉及到博物馆的营利行为,那么博物馆是否应当对其所收藏的文物进行商标权保护呢?本文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并将从两方面进行分析来论证博物馆行业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

2.1 博物馆的非营利性和商标权的私有性

从表面上来看,博物馆的性质与商标权的性质是相互矛盾的,在上文中提到过,博物馆是非营利性机构,其具有的文化服务职能使得其必须要保证文物被展览、博物馆要开放,博物馆的真正价值才会有所体现。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具有专有性和非无偿性,这些特征表明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因此从表面上看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深入来看则不然,正是由于博物馆的非营利性,使得博物馆的各项运转费用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而博物馆注册商标获取利润可更好地运作博物馆。因此,其与我国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鼓励知识创新,益于公众。[2]

2.2 博物馆需进行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对于博物馆是否需要进行商标权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博物馆不需要进行商标权保护,主要是因为博物馆的公益性,法律没有明确其主体地位,博物馆对其文物进行商标权的管理会影响其本职工作、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等,[3]这些理由使得博物馆丧失了其注册商标的合理性,但本文认为实则不然,并将从以下四方面具体来浅析博物馆需进行商标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2.2.1 主体地位的合理性

对于主体地位来说,虽然在商标法第四条中没有明确指出博物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权主体,但也并没有明确否定博物馆的商标权主体地位,并且从实践来看其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的。此外,虽然该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但授予其商标权不仅可以防止他人因滥用文物的形象作为商标使用于一些伪劣产品或服务中而损害消费者权益,[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博物馆本就长期进行文物的保护、维修、研究等工作,已经驾轻就熟,因此管理商标工作不会影响其基本工作的进行。

2.2.2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

对于公平正义来说,文物本就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它体现的是一种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只是这种权利是由机构代为申请的,考虑到其特殊性,虽有不公平,其依然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此外,如果不是由博物馆而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申请的话,这对于其他市场竞争主体来讲同样是更加不公平的。在实践中发现,文物商标被抢注后,往往不是进行生产和服务,而是通过转让收取高额转让费,这对于一个普通的刚刚注册的商标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更加不符合公平正义。

2.2.3 符合立法理念和宗旨

从《商标法》立法的理念和宗旨角度分析,由博物馆来注册商标确实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纪念品的垄断销售,但博物馆取得商标权后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这就解决了垄断之疑,且博物馆具有在先权利的,只要不造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情形,就没有损害竞争,那么也就不会不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由他人来注册商标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垄断销售的,这就与博物馆注册商标的情形无异。博物馆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实用性,使得博物馆注册商标可以丰富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的经济进步。

2.2.4 益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贯彻实施

从公序良俗原则来看,针对有学者提到的将公共财产注册成商标进行营利侵害到公序良俗问题,作者认为注册成商标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引起国人的不满,因为即使博物馆不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也会进行商标注册,那么这将更会造成文物的伤害,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如“伪皇宫”事件,在《有关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探析》一文中指出,为博物馆以外的主体将此造型、文物名称等注册为商标的,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驳回申请、或宣告无效。这些带有历史痕迹、文化传承的文物的造型、建筑不应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企业或个人。[5]

因此,本文认为博物馆还是有必要注册商标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3 我国博物馆商标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在前文中介绍到,现在我国学界对于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从宏观角度来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的。因此,本文试图从博物馆的商标权保护这一角度入手,详细地介绍我国应推动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护博物馆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健康发展。

3.1 重点发挥博物馆服务社会的职能

我国对于博物馆商标权的保护首先就要以发挥博物馆文化服务职能为目的,博物馆注册商标、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这一行为,是一种营利行为,而这种营利性应确保其不会成为博物馆健康发展的负担或者是阻碍,只是确保了博物馆的商标权,而其却以保护其商标权为主线,不顾博物馆的开放、传播的目的,到最后只能损害博物馆的正常运行。[6]此外,对于博物馆使用商标获得的收益,其不仅可以投入到博物馆的日常工作中,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免票或其他公益性质的活动。

3.2 全面梳理博物馆相关商标权的法律问题

在前文中,我们只是论述了博物馆行业是否应受到商标权保护问题,但很显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当然的认为文物名称等应具有商标权,并且该商标权应归属于博物馆。因此,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博物馆行业的商标权,首先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博物馆涉及到的商标问题是需要给予保护的,并且博物馆商标权的主体是博物馆本身,[7]本文认为,应当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即“博物馆在活动中,对其文物或者其他相关物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3.3 增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的例子,商标局认为,“闽台缘”作为两岸同胞相互交流、促进合作发展的重要品牌。而抢注者将“闽台缘”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独家占有并使用于商业用途,定会深深伤害到海峡两岸同胞的感情,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商标被予以撤销。[8]因此,我国可以在商标注册审查时以具有不良影响为由而驳回申请或已经注册的可以裁定撤销,或在第十条中明确增加一项“博物馆的名称、造型...除博物馆外,他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 结语

目前我国的博物馆商标权保护无论从学术研究成果还是法律规范来说都是不完善的,还需要加大研究来规范博物馆的商标权管理,本文明确提出我国应当在保护博物馆商标权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其文化服务的功能,实现其服务社会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徐玲,李云鹏.近十余年博物馆知识产权研究[N].中国文物报,2013-11-13006.

[2]李云鹏.博物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1.

[3]魏敬贤.文物管理机构商标注册问题——由“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说开去[J].中华商标,2010,5:015.

[4]Museum gallery interpretation and material culture[M]. Routledge,2011.

[5]韩续峰.有关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4(12).

[6]谭辉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础及模式[D].中南大学,2007.

[7]Spence A T. When a Landmark Cannot Serve as a Trademark: 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Building Designs in Light of Rock and Roll Hall of Fame and Museum, Inc. v. Gentile Productions[J]. Wash. UJL & Pol';y, 2000, 2: 517.

[8]杨继泉.涉台博物馆商标保护问题的探讨[J].赤子, 2014 (9): 18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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