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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动式执法”

2016-03-21史素红解雅虹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

史素红 解雅虹

摘 要:运动式执法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治理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最为依赖的一种治理手段、一种常态的执法方式。本文详细介绍了运动式执法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后果,并从文化根源方面分析了改变运动式执法在我国的艰巨性,最后发出了停止运动式执法的呼吁。

关键词:运动是执法;严打;法治

如果说以“运动”治国因“文革”的结束已经寿终正寝的话,那么,“运动治国”的思维模式却并未因一场政治运动的结束而自然终止。即使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已有多年,也不减人们熟练地运用“运动”思维于“法治”活动中的劲头。其中典型表现,就是人们见怪不怪的运动式执法——过一段时间,突入起来地进行一场“严打”,于是乎,相关的口号铺天盖地,相关的行动也轰轰烈烈。看来,虽然“运动”一词在政治活动中似乎不太受欢迎,然而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运动”却像是“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臭豆腐。

毫无疑问,通过运动式的执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收到肃清社会流弊、震慑刑事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作用。然而,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我们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在其时效期间内,就是一种经常性的、主体交往行动的最权威的规则依据。所以,执法活动,贵在经常。如果有了法律规范而不经常去执行,非要等到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从而违法现象堆积如山,甚至积重难返,才来一个严厉打击,这无异于纵虎为患,我们不能不说它是一种变相的引蛇出洞。其恶劣后果至少表现为三:

首先,助长了一些不法之徒的恶行,对良善公民也造成一种违法有益无害的不当勾引。运动式执法,表面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却给一切以违法为“职业”者,留下了明显可钻的孔子,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人们明白,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便恢复正常,违法便可继续,执法者照旧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之前执法者信誓旦旦要动真格的念头也会烟消云散。即使那些并不存心以违法为“职业”的良善公民,在违法者的实际得利中也会眼红加盟。因为所谓良善公民,也是人,人们生来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制度限定的物质利益的取舍、得失面前,人们通过权衡轻重、称量输赢,或向善,或为恶。可见,运动式执法不但未使法律执行体现出经常性,反倒对违法活动提供了规律性的“启示”。

其次,泯灭了执法者的执法责任观念,甚至使执法者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运动式执法对执法者本身的教示就是在平时可以怡然自得地下象棋、打扑克,到“战时”再加紧“执法”也不迟。只要在“严打”期间,不要“顶风违纪”,即使执法者平时在法律面前再无所事事,不但无什么责任追加,反而官稳升,“权”照行。更为严重的是,它使一些闲时无事的执法者与社会上那帮以违法为业的“混混”们往往沆瀣一气,为非作歹,甚至成为黑社会集团的头目!近年来我国所查办的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和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后者,每每有一些执法者做“后台老板”,所以民间才有“查出一个经济案,揪出官场一大串”、“犯罪了了,官场倒了”之说。应当说,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我国目前“官场病”的现实写照,因为运动式执法只能导致这种结果。

最后,弱化了法律的权威,令依法办事成为反常,而违法犯法却成为经常。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经常行使和运用。其中执法者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在实践中达致法律执行经常化并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然而,遗憾的是运动式执法在逻辑上却只能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先,从而“严厉打击,除恶务尽”在后。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执法是在玩弄、戏耍法律。它不但丝毫不能提高法律的权威,相反只能破坏法律的尊严和形象,从而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任,造成“谁遇上,谁倒霉,没遇上,算赚了”的机会主义“违法观”。事实上,运动式执法把严格依法办事当成了一种在特定时期的执法示范,这种示范本身就意味着平时不依法办事或不严格办事就成为正常。这样,法律的权威仍然受制于能够决定是否来一场“运动式”执法的个人,从而法律成为决策者个人的奴仆,而不是相反——把任何个人置于法律之下,使任何人成为法律的奴仆。

运动式执法的上述弊端要求我们不但要在政治理念上反对运动治国,而且要使该理念贯彻于现实政治行动中。然而,这层道理,说起来容易,但是要在一个具有运动治国之文化积淀的国家真正贯彻反对运动治国的理念,恐怕需要改造的不只是制度,而且还有与其密不可分的文化观念。可以说,运动式治国并不是“文革”以来的文明,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就有运动治国的基因。众所周知,法、术、势是中国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极力倡导的治国三策。中国文明的基本特征就体现在它早熟的政治文明上;同样,中国学术最值得自豪的也在于它发达的政治学术。虽然自汉代以来,中国政治似乎秉承了儒家一脉的治国方略,但事实上,所谓“阴法阳儒”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法家的“术治”被历代具有雄才大略的帝王们玩得滚瓜烂熟。那么,“术”究竟是什么?

虽然法家所谓“术”既有“无为”之术,也有“循名责实”之术,但在中国政治文化史上,更显其要的则是其“潜御群臣”之术。这就是韩非子所称的:“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也就是说,术就是要求政治统治者在实施通知方略时要学会对臣下用心计,学会耍阴谋诡计。之所以在此要引出“术”的含义,是要说明,运动式治国就来自于术治,即在术治中潜在着运动式治国的文化基因。

在以术为文化基因的运动式治国中,治国的主动者和规则根据并不是法律,而是能够实施术治的统治者。在这里法律只不过是实现权术的工具,即当权者审时度势,认为需要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运动时,备而不用的法律之具便立马有了用场;反之,则当权者感觉形势大好,执法也可以宽便一下的时候,法律便被束之高阁。这种运动式推进的“法治”,毫无疑问,只是在人治底下的“法治”,是贯彻某种“人治”要求的法制。

中国走向法治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可以用纷乱如麻来形容,但即使在一堆乱麻中人们也可以努力找出端绪来。可以说,纷乱如麻的中国法治问题,其端绪就在于党和政府对它的态度,就在于公权主体能否严谨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就在于法律的运行能否实现程序化、经常化,从而给人们一种准确、明晰的法律预期。反而言之,在于能否克服运动式执法及其赖以存在的文化基因,克服这种执法所必然带来的法律预期的模糊,克服借用法律的名义来推行任何意义上的人治。

既然我们下决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然我们已经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那么,合乎逻辑的选择只能是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借形形色色的方式来执行法律、贯彻法律的陋习。否则,法律只能是因为运动而失去量度,任意增减;社会只能因为运动而缺乏秩序,混乱不堪;公民只能因为运动而深受其殃,无所适从;公权只能因为运动而伸缩不定,公信尽失;法治只能因为运动而深待闺中,难以面世。可见,这是我们理直气壮地说“停止运动执法!”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 唐贤兴.中国治理困境下政策工具的选择——对“运动式执法”的一种解释[J].探索与争鸣. 2009(02)

[2] 杨耕身.告别“运动式执法”[N]. 南方周末. 2004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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