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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增值税改革的三次质变

2016-03-21陆成林

地方财政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税制营业税税率

陆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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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增值税改革的三次质变

陆成林

2012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与支出责任三大方面改革大幕由此开启。其中,作为新一轮税制改革重头戏的增值税改革进展快速,成效显著。

现代经济需要现代税制,这是当前税制改革的基本遵循,自然也是增值税改革的根本目标。长期以来,存在诸多弊端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社会各界关于增值税行业扩围、抵扣规范、税率简并的呼声由来已久。可以说,本轮包括营改增在内的增值税改革,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其目标就在于通过均衡税负实现统一市场,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关系,从而构建起完善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今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实现全面推开,以渐进的方式分步实施的“营改增”在地理区域上完成了全国覆盖,在生产领域上完成了全行业覆盖。至此,增值税改革完成了第一次质变,其标志就是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成为我国名符其实的第一大税种。据财政部网站数据显示,2016年8月,全国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894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3225亿元,占比32.6%,几近三分之一。

显而易见,与构建现代税制的目标相比,实现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只能算是阶段性成果,增值税改革路途尚远。概括地说来,未来增值税改革还需要完成两次质变。其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起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这包括现在仍在试点之中的征税范围、税率安排、抵扣凭证等具体政策,以及因循改革目标对这些细节性政策进一步改进,从而消除当前仍然存在的税负有降有增、税率档次过多过散、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合理抵扣难以认定等棘手问题。其标志就在于企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应税行为的非增值部分“应抵尽抵”和增值部分“应收尽收”,在维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有效支持供给侧改革,从而完成增值税改革的第二次质变。

其二,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多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就增值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办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专门针对全面“营改增”,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文件大多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法律层次不高,与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精神不尽相符,也和现代税制推崇的税收法定理念背离。因此,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增值税相关上位法,并在立法过程中将增值税改革纳入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大框架下进行设计,从而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顺,推动地方税体系重构,是未来增值税改革的又一个关键问题。其标志就在于由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现代增值税的理念与细节用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下来,从而完成增值税改革的第三次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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