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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

2016-03-21华林朱天梅杨娜

档案与建设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民委古籍遗产

华林 朱天梅 杨娜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650000)

论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

华林 朱天梅 杨娜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 昆明,650000)

西部许多收藏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图书馆、民委古籍办、文化馆、史志办等保管条件简陋,民族档案文献亟待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二次征集保护。论文阐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的必要性,分析影响二次征集的滞后因素,并对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提出建议。

民族档案文献 档案征集 档案保护 西部 综合档案馆

西部民族档案文献归属于民族文化遗产,并具有民族古籍、文物、史料等多元性,除档案馆外,广泛为图书馆、博物馆和民委古籍办、纪念馆、民族研究所、文管所、文化馆、政协、史志办等收藏[1]。由于多数散存单位保护意识薄弱,保管条件简陋,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损毁流失问题严重,亟待征集抢救。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二次征集即通过原件征集、数字化资源建设等各种方式,将散存在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纪念馆、民族研究所等单位的民族档案文献,集中到保管条件较好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保管,以形成资源优势,便于保护其载体,全面发掘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国内档案学界曾对民族档案文献的征集工作开展过研究,所形成的成果有李向辉《思茅地区收(征)集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史料的现状及做法》,卢嘉壁、李洪波《加强彝文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开发利用——对楚雄州彝文档案情况的调查》,金保荣《对收(征)集少数民族档案史料的再认识》,赵昆红《做好少数民族档案的征收工作》,陈子丹《对少数民族金石档案收集的思考》,杨云波《浅谈民族特色档案的收集》,陈海玉《论少数民族医药档案遗产收集工作的思路与对策》,华林《贵州黔南州国家综合档案馆水书档案文献遗产集中保护案例研究》等。这些论文多从政策法规、政府参与、经费投入以及多种征集方法的使用等方面,研究民间散存民族档案文献的一次征集问题,对散存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二次征集问题讨论较少。鉴于此,本文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视角,探讨图书馆、民委古籍办、纪念馆、民族研究所等散存民族档案文献的二次征集问题,该问题的研究过程及其解决方案,可为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征集抢救提供参考。

1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必要性分析

西部各省区许多国家综合档案馆都开展了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工作,同时也存在征集工作发展不平衡、征集数量少、缺乏规范性等诸多问题。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政策法规不明确,社会对民族档案缺乏全面认识,档案征集主体众多,征集工作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等几个方面。因此,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十分必要。

1.1 有利于科学保护民族档案文献遗产

西部许多单位散存有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以藏文档案文献遗产为例,西藏自治区档案馆馆藏藏文档案文献共90个全宗,约300多万卷(册);西藏图书馆收藏藏文古籍共1.5万函,10万余册;西藏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珍藏有6万册(函);西藏大学图书馆有22万册;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搜集到300余部[2]。此外,西藏自治区博物馆、文物管理委员会、农牧学院图书馆,党校图书馆、政协、史志办等也珍藏有部分藏文档案文献。就保管条件而言,最好的是自治区档案馆,该馆建筑面积有30000多平方米,馆内装有库房温湿度调节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并从英、美、日、德等国引进各种现代化库房保护设施,库房的通风、防火、防盗、防尘、防霉等防护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西藏图书馆有专门的藏文文献保管场所,但保护条件有限,温湿度控制不能满足其保护要求。而古籍办、政协等部门大多将收集到的藏文档案文献存放在办公室的柜架之中。因此,将部分保管条件简陋的单位收藏的民族档案文献集中到档案馆珍藏,有利于对其进行科学保护。

1.2 有利于民族档案文献遗产资源集中建设

以云南省彝文档案文献为例,该档案文献收藏机构众多,仅在昆明地区,除云南省档案馆外,省民委古籍办收藏有1200册;省图书馆有32册;省博物馆有37册,彝文碑刻拓片数十幅;省社科院图书馆有20余册;云南民族大学图书馆有326册。昆明市石林县档案馆征集到58册,县民委文史研究室有88册,县图书馆有59册。禄劝县民宗局古籍办有368部,县文化局保存彝文文物12件,县档案馆也征集到部分彝文档案文献[3]。彝文档案文献作为彝族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形式,其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由“毕摩经卷”和“民众文献”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毕摩经卷包括在作斋、作祭、占卜、驱鬼和禳解等宗教仪式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经书;民众文献包括彝文史籍、医典、家谱、乡规民约、账簿、契约等类型。现存彝文档案文献遗产分散保存不仅破坏了彝族文化内部的有机联系,也影响了其资源构建的系统性。将民族档案文献征集到档案馆保存,有利于更好地发掘利用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提升资源的完整性。

2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面临的滞后因素

2.1 现行文化管理体制的设置

在现行体制下,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纪念馆、民族研究所和文化馆等单位分属国家文化部、教育部、民委、档案局和文物局等部门领导,各系统都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从档案、文物、古籍和史料等视角,将民族档案文献的管理列入工作职责。如《档案法》第8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地方文献的收集、保护。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5]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依据通知精神,西部各省区都成立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工作。此外,纪念馆、民研所和史志办等都把民族档案文献视为民族资料或史料等进行征集,作为开展民族文献整理、研究或出版工作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现行文化体制的设置,决定了各文化机构工作职能开展对民族档案文献的依赖性,从而形成各单位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分散保存的客观状况。

2.2 机构职能的业绩需要

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民族研究所和史志办等单位在现行体制下,都有征集、保护、整理和发掘民族文献的职责。其中,最能凸显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是征集保护民族文献的数量和民族文献整理发掘工作的开展状况。以云南省古籍办系统为例,各级民族古籍办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征集民间散存民族古籍,仅云南省民委古籍办就征集到民族古籍5000余册。在民族古籍进行整理出版方面,古籍办系统现已组织出版一套《云南民族古籍丛书》,包括彝、傣、纳西、回、哈尼、苗、瑶、基诺、藏、普米、傈僳、景颇等民族的古籍70余部[6];编辑出版《彝族原始宗教绘画》《云南回族人物碑传精选》《彝族打歌调》《景颇族传统祭词译注》《苗族指路经》等古籍文献,在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整理发掘工作中取得可喜成绩。出于业绩考虑,许多保管条件不好的民委古籍办、文化馆、群艺馆、史志办等单位都将征集到的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作为古籍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而不愿将其移交到保管条件好的档案馆珍藏。

2.3 政策法规的分散与模糊性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集中保护以及相关民族文化、古籍等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具有分散性和模糊性。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第2条指出:“各图书馆和收藏单位,对现有和已征集到的民族古籍,要加强保管。凡因工作疏忽而使民族古籍受损坏的,应追究责任;对有贡献的,应予以表扬奖励。”[7]《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3条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从上述政策法规来看,这些政策法规顾及到民族档案、古籍和文物等的多元属性和实际保护状况,但同时也为民族档案文献的二次征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3 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二次征集建议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原件征集和非原件征集应采用不同的方式。原件征集既要依照政策法规开展征集活动,也要保障档案移交单位的相关权益;非原件的征集既可以通过复制技术,也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得以实现。

3.1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原件征集建议

第一,强化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力度。目前,国家和地方颁发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二次征集工作已有涉及,如《档案法》第16条规定:“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8]《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18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进行规范整理,并定期移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9]鉴于此,建议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将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政协和史志办等相关单位保存的民族档案文献原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护。同时,还要在条文中制定民族档案文献移交责任与处罚条款,加强宣传与执行力度,以保证集中保护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二,保护档案移交单位的相关权益。保护方式有:为保障相关移交单位民族文献查阅、整理和出版工作的需要,可将原件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征集单位保留复印件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为彰显征集单位的工作业绩,可为移交民族档案文献的单位颁发移交证书,作为征集工作业绩表彰的凭证。对原收藏单位权益的保护,《档案法》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0]

各单位保存的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是本单位的公有物产,为此,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双方填写移交清册。填写项目包括:移交或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文献的数量和目录、移交双方的负责人和移交接收人的签名,以作为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移交的凭据。

另外还可对移交单位进行奖励与补偿。如《云南省档案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11]各单位散存民族档案文献遗产的征集都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为此,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国家政策应给予物质、经费或精神鼓励方面的补偿,并颁发奖励证书,以鼓励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散存单位将保存的原件移交到档案馆集中保护。

3.2 民族档案文献遗产非原件征集建议

第一,民族档案文献的复制征集。在国家体制设置框架下,博物馆、图书馆、民委古籍办和民族研究所等都是以档案、图书和文物等文献信息的征集保护和发掘整理为主要工作职责。在此体制下,这些单位长期从事西部民族文献的征集保护工作,收集抢救了极为丰富的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如在民委古籍办系统,1984年云南省民委古籍办成立以来,已经征集到民族古籍5000余册(卷)。新疆自治区民宗委古籍办收藏了6169册(件)。对于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保存量大的图书馆、民委古籍办、民族研究所和博物馆等单位,可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12]

第二,民族档案文献的数字化征集。西部民族档案文献归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范畴,因此,建议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框架下,以资源共建共享的方式进行二次征集工作。征集工作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四个。一是组织协调问题,建议由省区文化厅成立“民族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建设领导小组”,以相关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组织协调其数字化资源建设工作。二是各单位数字化资源建设问题,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排,并予以相应经费支持,各单位开展所存民族档案文献遗产数字化资源建设工作。三是资源汇总建设的主体问题,2008年,国家民委、文化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3条提出:“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指导下建立统一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古籍的基本状况和保存状态,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整理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源。”[13]鉴于古籍保护中心一般设在省区图书馆,建议由省区图书馆将各单位数字化民族档案文献进行汇总与有序化整理,形成民族档案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四是数字化资源的共享问题,将建设完成的民族档案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移交到国家综合档案馆珍藏,并与建设单位分享,以便于各单位对其档案信息资源的发掘利用,更好地传承与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

*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民族记忆传承视域下的西部国家综合档案馆民族档案文献遗产资源共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6BTQ092)阶段性成果。

[1]华林,姬兴江,王晋.西部民族历史文献多元性研究[J].思想战线,2013(3):94-96.

[2]阿华.谈藏文文献的开发和利用[J].中国藏学,2000(4):80-84.

[3]资料来源于课题组实地调研材料.

[4][8][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16-9-6].http://www.saac.gov.cn/.

[5][9]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EB/ OL].[2016-9-5].http://old.elc.gov.cn/bsfw/htm l/1404.htm l.

[6]华林,赵德美,王旭东.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流失及其整合性保护研究[J].思想战线,2011(3):131-132.

[7]中国民族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EB/OL].[2016-9-6].http://www.mzb.com.cn/zgmzb/htm l/2014-09/27/

content_101530.htm.

[11]玉溪市人民政府网,《云南省档案条例》[EB/OL].[2008-11-30].http://www. yuxi.gov.cn/yuxi/336119/419803/419813/419866/449508/index.htm 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EB/ OL].[2016-9-1].http://www.saac.gov.cn/.

[13]贵州省民族事务宗教委员会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EB/OL].[2016-9-6].http://www.gzmw.gov.cn/index.php.

华林,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档案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学、民族历史档案等。

朱天梅,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学、民族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等。

杨娜,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档案学、民族档案资源建设等。

Discussion on the Secondary Collection of Ethnic Archival Document in National Archives in Western China

Hua Lin,Zhu Tianmei,Yang Na
(School of History and Archives of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Yunnan,650000)

Due to the poor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condition of libraries,historical document offices of ethnic comm ittee affairs,cultural centers,offices of historical record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in western China who have collections of ethnic archival documents,it is suggested that national archives to conduct secondary collection.This paper illu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the secondary collection of ethnic archival document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obstructive factor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bout the ethnic archival document secondary collection in national archives are proposed.

Ethnic Archival Documents;Archive Acquisition;Archive Conservation;Western China;Comprehensive Archives

G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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