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统一的分配形式
——与石建水博士商榷
2016-03-20邹升平
邹升平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统一的分配形式
——与石建水博士商榷
邹升平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所得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体现私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既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统一的分配方式,也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既然所有制形式是混合的,由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分配形式也必然是混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必然存在多种分配形式,公有资本占支配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反之则是按要素分配为主体。即使是同一劳动者,他的收入来源也可能是多种渠道,一部分是按劳分配所得,一部分是投资收益,关键看劳动者收入中各收入来源的比重,如果劳动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劳动者个人收入就应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
按劳分配;劳动力价值;混合所有制
石建水博士在《当代经济研究》2015年第12期发表的《混合所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形式探析》[1](以下简称《石文》)一文中,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统一的分配方式。《石文》的观点容易引起人们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分配方式问题的模糊认识。鉴于此,有必要对“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分配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等问题加以澄清。本文旨在从马克思主义视角来正确把握和认识当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1980年代末,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多元所有制格局,并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状况的变化必然引起分配方式的相应变化。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部分学者提出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概念,并认为应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取代按劳分配,引起了经济学界的论争,随着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共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问题逐步淡出学术界。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分配问题,《石文》重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视为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1]也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统一的分配方式。因此,有必要澄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概念的基本内涵。
必须明确指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来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其实质就是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收入,反映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买卖关系,体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198,199劳动者在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不得以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马克思指出:“雇佣工人只有为资本家(因而也为同资本家一起分享剩余价值的人)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就是说,才被允许生存”。[3]资本家以等价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仅是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即,劳动者维持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但是,资本主义工资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工资的实质就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态。劳动者在抽象劳动时间里新创造的价值除去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之外,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形式存在的工资掩盖了劳动力价值的本质内容,体现的是资本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这就是“劳动力价值”概念内含的本质属性。而且,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体现的是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关系,劳动力的买卖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供求、竞争等规律。正如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2]204因此,劳动力价值以工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不是一种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劳动力价值(v)补偿,正如生产中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c)的补偿一样。
劳动产品的分配是在劳动力买卖和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归资本家占有和支配,劳动者对劳动力的使用无占有权、对劳动产品也无占有权。因此,劳动产品归资本所有者占有和支配,资本所有者扣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之后,剩余劳动在资本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者根本不参与剩余劳动的分配,把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获得的、资本所有者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无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力买卖关系,歪曲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尤如将耗费掉的生产资料价值获得补偿称是“按生产资料价值分配”一样荒唐。因此,我们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说法根本不符合经济事实,其本质是对私有制经济的一种辩护。《石文》在论述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时,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话,“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原则时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1]《石文》把资本主义“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三位一体”公式武断地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原则的论述,并把它当作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之一,这种断章取义地、实用主义地摄取经典作家著作的行为严重曲解了马克思的本意。事实上,马克思在通篇论述中批判了资本主义“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马克思指出:“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首先是从年产品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所谓的事实出发。但是,把事实说成这样是错误的。产品一方面分为资本,另一方面分为各种收入。其中一种收入,工资,总是先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取得收入的形式,即工人的收入的形式。”[4]
因此,“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应该正确地被表述为“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收入”,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工人得到的劳动力价值收入首先是一种资本形式,是收入形式与资本形式的统一。“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收入”反映了私有制条件下工资的本质就是劳动力价值,其基本辨别条件为:其一,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不拥有股权,剩余劳动完全归资本所有者占有并成为扩大资本总量的来源;其二,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大小取决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201其三,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获得的工资反映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劳动者抽象劳动新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劳动力价值,而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被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因此,“劳动力价值”概念本身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削概念密不可分的,体现了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石文》认为:“不论是私有资本,还是公有资本,抑或是私有资本和公有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资本,其雇佣劳动都具有劳动力价值,劳动者依据劳动所得获得相应的劳动力价值即工资。”[1]言下之意,不管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劳动收入都应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石文》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看作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既没有认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概念,也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科学内涵。
如前所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反映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力价值获得收入,体现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而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提出的基本前提就是消灭以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未来社会分配方式的阐述就是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本条件的,指出了在没有私人资本所有权的条件下,劳动成为人们获得收入的唯一依据,不存在依靠资本所有权占有他人成果的剥削行为,这正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所在;按劳分配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取决于具体的经济条件,在全社会实行单一公有制情况下,按劳分配采取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述的形式,采取劳动券的方式。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并且公有制经济还采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此一来,按劳分配也必然表现出不同的实现形式。《石文》认为:“马克思预设的按劳分配,需要一些前提条件,如在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个别劳动直接成为全部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条件。”[1]《石文》观点混淆了按劳分配的本质与实现形式的关系,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当作按劳分配的本质。因此,《石文》言外之意是按劳分配在当下是不现实的分配制度,然而《石文》又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当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两者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石文》逻辑混乱的关键在于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误把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当作了按劳分配的本质。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不存在依靠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经济主体,这个经济主体内部的劳动所得即是按劳分配收入。
因此,把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内部一切劳动收入都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正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这种认识显然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制度,模糊了生产决定分配这一基本原则,也严重曲解了按劳分配的本质内涵。事实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表明劳动者所得的收入仅为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剩余劳动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样一种生产关系,体现的是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而按劳分配是在不存在依靠生产资料的占有或资本所有权无偿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情况下,劳动成为劳动者获得收入的唯一依据,社会产品(社会做一部分扣除)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状况(劳动的种类、劳动数量、质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效率)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不存在剥削。很显然,“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体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具有根本制度的差别,因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可能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综上所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制度,体现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反映不同的经济制度。把“按劳动力价值”当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混淆了两种不同分配制度的原则界限,本质上是完全错误的。
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统一的分配形式
1.混合所有制经济及其分配方式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党的十四大开始,在有关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表述上,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形式正式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文件里。十四大指出:“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兼并,合理组建企业集团。”[5]446党的十五大充分肯定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积极作用,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国家与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5]606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国有企业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党的十六大上提出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一是对“混合所有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给予了新的认识,指出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二是允许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三是将混合所有制做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意味着不但发展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鼓励发展有公有资本参股的、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分配方式的改革。党的十四大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5]445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分配制度改革做出了详细规定:“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5]527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5]608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强调“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5]752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八大提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6]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7]
因此,分配方式的改革是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相一致的,所有制的改革发展必然伴随分配制度的变革,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八大始终强调: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说明了我们党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上是一贯的。然而,《石文》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着重保护劳动所得’的提法,这个提法在以前的有关中央文献中没有出现过。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就是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的劳动收入,这不仅是对按劳分配的要求,也是对生产要素中的劳动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作为最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文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工资决定机制,言外之意就是作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的员工也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具体的运作层面,作为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同一个劳动力市场竞技,没有实质性的区别。”[1]《石文》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都没有提“按劳分配为主体”,就错误地认为我国不再提“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几个字,就是淡化按劳分配。《石文》提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其本意就是要用一个私有制条件下似是而非的“按劳力价值分配”来取代按劳分配,这显然是对党的文件的误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里的“劳动所得”、“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是“劳动力”,既是指公有制企业和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劳动所得,在保证积累的同时让剩余劳动更多地惠及劳动者;提高“劳动所得”也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动要素分配所得,让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在获得必要劳动收入(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石文》把文件当中“劳动所得”的“劳动”偷换为了“劳动力”,因此,无论怎样提高“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得,都仅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所得,剩余劳动被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者无论怎样都不可能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
2.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形式取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情况
混合所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意味着混合所有制既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可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此外,全会还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无论怎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都必然有某种资本形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石文》没有具体区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同情况,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的探讨,必须明确区分不同情况的混合所有制:公有资本绝对控股、有非公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非公有资本控股和占支配控制地位的混合所有制,这两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资本占有方式不同,因而由其决定的分配方式也必然不同。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不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本身,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最终由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决定。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由于劳动者大都没有自己的投资,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动所得,而且,此类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剩余劳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有利于发展壮大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保值增值,因此,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本质就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劳动者依据自身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劳动的效率获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不存在剥削。当然,少数劳动者也持有企业的股份,可以获得相应的股份收入,但劳动收入在劳动者收入中占主要部分,所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是按劳分配形式占主体地位。《石文》提到:“据估计,个体私营经济及外资对就业的贡献最少在80%左右,而公有经济贡献可能仅占20%,如果按照传统教科书的理解,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劳动者收入不是按劳分配收入,那么怎样才能体现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1]《石文》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无法理解,恰好反映了作者对按劳分配认识的逻辑矛盾:一方面说要打破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实现条件、另一方面又固守马克思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具体条件,无法自圆其说。马克思提出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凭借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剥削行为,在不存在剥削行为的情况下,劳动成为衡量收入的唯一标准。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剥削行为的恰巧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私人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并把剩余劳动转化为新的资本以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而劳动者仅获得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必须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动”的范围:在非公有制经济以外的其他各行各业,只要不存在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剥削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属于按劳分配收入。譬如,公益类和竞争类公有制经济内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收入、广大农民的劳动收入、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这些都属于按劳分配。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人数远远少于以上各行业的按劳分配人数,因此,我国目前在分配领域依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对公有资本仅是参股、非公资本占支配地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由于非公资本处于控股和支配地位,企业的剩余劳动绝大多数归私人所有,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获得的绝大多数收入是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劳动者的收入是按劳动(必要劳动)要素的分配形式。当然,部分企业职工持有企业股份,其收入来源部分为非劳动所得,这种类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必然是按要素分配形式占主体地位。
总之,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既然所有制形式是混合的,由所有制形式所决定的分配形式也必然是混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分为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占支配地位的两种形式,因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也必然分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要素分配为主体两种形式,《石文》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加区分就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当作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统一分配方式不符合事实,是根本错误的。即使在两种不同混合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同一个劳动者,他的收入来源也不可能是统一的,必然是多种渠道,一部分是按劳分配所得,一部分是资本收益,关键看劳动者收入中各收入来源的比重。在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如果劳动收入是劳动者主要收入来源,则劳动者个人收入中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不能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加区别地人为制定统一的分配形式,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分配制度上存在根本原则的界限。
[1]石建水.混合所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实现形式探析[J].长春:当代经济研究,2015(12):46-50.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4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94-995.
[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下)[R].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6.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北京:人民日报,2013-11-15.
责任编辑:郑洪昌
F046.3
A
1005-2674(2016)06-050-06
2016-04-25
邹升平(1973-),男,湖南新化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中西方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