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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6-11-19张跃胜

当代经济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保护区补偿环境保护

张跃胜

(1.新乡学院管理学院,河南新乡453003;2.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安710061)

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张跃胜1,2

(1.新乡学院管理学院,河南新乡453003;2.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安710061)

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完善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生态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但由于我国生态产品的产权归属不清晰,造成生态保护区提供生态产品积极性不高,生态受益区选择“搭便车”行为,致使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区域经济发展失衡且可持续性较差。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型跨区生态补偿体系,是解决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失衡、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生态补偿;区域分工;协调发展;利益相关者

一、引 言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1]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确立为我国目前和未来的发展理念,并被视为关系中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绿色发展是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是通往人与自然和谐境界的必由之路,坚持绿色发展,就是在中国发起一次生态革命,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问题。[1]坚持绿色发展,不仅是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也将深刻影响地方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由环境事件引起的“邻避效应”和群体抗争行为多次出现,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和地方秩序。[2]这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生态功能区与非生态功能区群众为争夺生态产品的使用权而引发的,这其中最为核心的矛盾是经济发达的非生态功能区总是无偿或以近乎无偿的价格享用因保护环境而致贫落后的生态功能区的产出成果,生态环境的失衡发展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因应发展失衡和不可持续而生,是发展实际倒逼而来的,也是因时而动、应势而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觉选择。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协调发展意味着弥补短板和薄弱环节,并从中拓宽发展空间、寻求发展后劲,实现各地区全方位的均衡协调发展,这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3]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各区域的合作性、协调性和联动性。

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地区绿色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外部性特征,本文认为,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各区域间的分工与合作、协调与联动。传统意义上的区域分工与合作是指按照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打破行政区域固有的资源配置模式,发挥彼此的比较优势,形成跨区域的资源优势互补的交流合作、共同发展平台。与传统意义上的分工不同,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区)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区域(受益区)的分工形成了以生产生态环境产品为主和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的区域分工。而保护区提供的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正的外部性,这极易导致受益区采用“搭便车”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和生态效益及区域利益的错配。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由保护区地方政府和居民承担,而生态效益却由全体公民享有;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区作为重点保护和禁限开发的区域,其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机会因需服从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目标而受到限制,这不仅给当地带来发展的损失,还因保护而增加了成本,如果不对这些地区的发展损失和保护成本进行补偿,生态环境就难以得到保护特别是永久的保护。[4]为解决不同区域经济失衡和利益冲突问题,享受生态环境外部性的受益区理应对提供生态环境的保护区提供生态补偿,因此,建立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必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发展思路,这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5]

一般来说,区域间的生态补偿主要包括生态破坏者补偿和生态建设者补偿两种形式,前者主要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经营者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的补偿,后者是生态受益地区、单位和个人对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的生态建设地区、单位和个人实施的经济补偿。生态补偿不仅要关注末端治理中保护区造成环境污染主体的经济补偿,更应关注受益区对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而本文中的生态补偿就是指后者。

二、区域发展失衡的理论分析

面对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习近平提出了“两个清醒认识”的重要论断,即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现阶段的战略目标,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6]在过去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中,我国物质产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但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却在减弱,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出现,新老环境问题日益叠加,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十分严峻。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制约我们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7]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新形势,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如果到2020年我们在总量和速度上完成了目标,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严重,短板更加突出,就算不上真正实现了目标。[1]

这就要求我们尽力补上生态文明建设这块短板,把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放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内,探究区域间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不平衡发展的原因及解决的路径。本部分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受益区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等整体效益最大化视角,运用分工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等对协调发展困境的原因进行理论解释,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所有利益相关者均参与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以解决区域协调发展困境。

1.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区域分工与合作

按照资源禀赋和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差异,保护区具有天然的自然条件,如大面积的原始森林或天然草场,清洁优质的积雪冰山或储量丰富的地下、地表淡水,这些资源是受益区触不可及的,我们将这些称为资源优势;而保护区正因为具备广阔的土地、丰富的植被和水资源储备,才具备了提供生态产品的要素优势和成本优势,为此保护区更适合从事生态环境的再生产活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与保护区相比,受益区具备较高的工业化水平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规模更高、技术更先进、配套设施更完善和交易市场更健全,即具备要素优势和更高级的技术、市场等比较优势,所以,更适合从事物质产品和再生产活动,为社会提供物质生产资料。[8]由此,由于保护区和受益区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不同,两区域可通过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的交换而实现区域效益最大,即通过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和生产生态产品的劳动之间的价值交换和实物补偿,形成区域分工和协调发展。[9][10]

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保护区在提供生态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而受益区在提供物质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假设两地区具有相同的偏好,人口无差异曲线相同,且两种产品之间不存在交易费用和运输成本,即生产资料能够在两种产品间自由的无成本交换。①当两区域完全封闭时,即不存在区域间合作时,保护区和受益区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分别从事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的生产。因此,在两地区的生产各自达到均衡状况时,即两地区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保护区相对受益区,其生产的生态产品较多而物质产品较少,这就造成了保护区的生态产品价格要低于受益区的生态产品价格,物质产品价格则高于受益区的价格;相反,在受益区,由于其生产的物质产品较为丰富,而生态产品则较为匮乏,所以相对于保护区,受益区物质产品的价格较为低廉,而生态产品价格较为昂贵。

当两区域的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可以自由流动时,由于两种产品价格存在差异,基于效用最大化原则,保护区的生态产品则会流向受益区,而受益区的物质产品会流向保护区,结果就是两地区的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价格趋于一致。在此基础上,如果保护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本地区生态产品的比较优势,那么则会为社会提供质量更高数量更多的生态产品;同样,如果受益区进一步提高生产物质产品的比较优势,也会促进物质产品产量的提升。因此,充分发挥区域间各自的比较优势,增加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的供应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居民的福利水平。

2.区域分工的效率与公平

保护区和受益区的区域分工,就是为了促使两地区能够各自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区域间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合理流动,促进包括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内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生态产品的产出可以理解为生态效益的产出,物质产品的产出可以理解为经济效益的产出,假设二者都是工业化建设的函数,不同的是前者是工业化建设的减函数,而后者是工业化建设的增函数,并且由于两地区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不同,工业化建设对两种产品的边际产出是不同的。保护区其在生态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生态资源对工业化建设的敏感性比物质资源更强烈,因此,在相同的工业化建设程度下,生态产品的减少程度会远远大于物质产品的增加程度。而受益区正好相反,相同工业化程度下,物质产品增加的程度要大于生态产品降低的程度。

从整体效率来看,两地区生态产品生产和物质产品生产的分工与合作能够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护区致力于生态产品的生产,保证生态效益最大化,适当减少工业化建设,这可以在降低较少物质产品的条件下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受益区致力于物质产品的生产,保证经济效益最大化,加强工业化建设,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然而,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分工,造成了各地区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不同,即在提高整体效率的同时,区域间并未形成完善的合作机制,并不利于区域间的公平竞争。这主要是因为在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物质产品具有清晰的产权归属,并且能够直接转化为经济价值,而生态产品的产权是模糊的,并且其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大多数生态产品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它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因此,也不能够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11]与受益区相比,保护区的比较优势在于生态产品的生产,但生态产品的生产过程大部分具有外部性,仅有一小部分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补偿,大部分生态产品被其他利益相关方无偿享用。这就造成了保护区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产出,其提供生态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为了满足本地区经济效益的考核需要而选择了效率较低的工业化建设,这会造成在经济效益增加较少的同时降低了大量的生态效益产出;相反,受益区在得不到保护区的生态效益提供时,必然会加大本地区的生态产品生产,这会降低高效率的物质产品生产,最终会导致两地区的整体社会效应都降低。因此,为解决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生产的区域分工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以保证地区间能够形成合理的合作范式,保证生态产品和物质产品合理配置,协调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矛盾,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建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生态产品外部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区域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唯一可行的措施。[12][13]但是,从现阶段来看,以本地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有限理性地方政府很难达成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就需要上级政府的激励和约束。[14]本文接下来将从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构建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区域生态补偿方式。

三、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从空间上将全国划分为优先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地区,并明确规定了不同功能区的主体定位:前两类地区即上文所说的生态受益区,其发展重点是加强物质产品生产的经济建设;后两类地区即上文所说的生态保护区,其发展重点是加强生态产品生产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等生态文明建设。从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国家应担负起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提供财力支持和补偿;同时,根据“谁使用,谁付费”的市场交易原则,由于受益区政府和居民享用了生态保护区提供的生态产品和服务,也理应支付费用或给予经济补偿。但截止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产品交易机制,跨区、跨流域生态补偿只是一种纯粹的概念而已。

纵观世界各国,生态补偿的实施方式大致分为两种:市场为主的补偿方式和政府为主的补偿方式,市场机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倾向于选择市场为主的形式;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选择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通过生态转移支付的方式完成生态补偿,这在我国尤为明显。我国现阶段的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基本上是行政主体的单一治理机制,生态补偿基本上由政府完成,我国大型的生态补偿项目,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等,而基于市场平等交换的市场方式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种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在取得巨大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生态补偿面临的投入规模增大、融资缺口明显以及融资渠道单一的现实矛盾逐渐凸显和加深。因此,加强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引入市场机制就成为生态补偿机制发展演化的必然趋势。[15]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IED)通过对中国生态补偿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生态补偿领域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市场将在未来发挥更大作用,但需要政府为市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应该看到,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和市场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并不矛盾,政府力量和非政府力量可以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共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和生态服务的产出。也就是说,补偿制度的完善既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也需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并且还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力量支援,三者相辅相成才能保证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和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16]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综合现阶段两种生态补偿方式的优势,构建“政府、市场双结合,纵横补偿齐发力”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式生态补偿机制,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生态补偿机制。

199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管理思想及其解决问题的思路开始受到生态环境研究者的重视,并逐渐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中。生态环境资源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投入要素,所有行为都离不开生态环境资源的投入,而跨区域的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中必然包含各级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广泛参与,因此,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度也应包含所有的利益相关者。[17]需要说明的是,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相关者关系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形成的,因此,只有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外部性现象时,才会形成利益相关者关联,如果没有影响利益的外部性事件发生,当事人就不属于利益相关者范畴。

图1 我国生态补偿体系

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涵盖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中央政府、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和非政府组织(NGO)。为更好地体现区域特性,本文从受偿主体(保护区)和补偿主体(受益区)两个角度对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受偿主体是指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而付出努力,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而需支付的成本,以及因生态环境保护自身发展受到经济建设限制的利益相关者。按照补偿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受益者,他们提供了大量的生态环境产品,为受益区居民提供了大量的生态环境服务,因此应受到补偿;二是受限者,因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该类利益相关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发展机会受到限制;三是受害者,因为生态补偿支付者的资源利用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使其受到损害,因此也应受到补偿。补偿主体是指享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或者其资源利用行为带来负外部性的利益相关者,这类利益相关者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受偿主体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赔偿。同样按照生态补偿的原因,该类利益相关者包含两种:一是受益者,是指从受偿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中享受到正外部性的利益相关者;二是破坏者,是指其生态环境利用行为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利益相关者。[18]

按照受偿主体和补偿主体的划分,本文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构建了“政府、市场双结合,纵横补偿齐发力”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网络式生态补偿方式,如图1所示。

整体上来说,构建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要将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政府补偿和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市场补偿方式相结合形成“财政转移支付纵横交错,市场补偿穿插其中”的网络式生态补偿方式,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两方面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生态环境服务的外部性特征和现阶段我国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和标准制定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在准确评估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生态服务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政府失灵的存在也决定了市场主体参与的必要性。从生态补偿的现实条件看,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在生态补偿领域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激励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市场机制的参与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的生态利益共享及责任分担机制。非政府组织(NGO)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它能够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为生态补偿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观念,保证生态补偿政策顺利运行,并真正有效地实现生态补偿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总之,政府失灵需要市场的补充,而市场的失灵也需要政府的完善,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需要NGO的参与。政府补偿主要包括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两类。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以非市场运作为主要途径,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为税收和收费等。财政政策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一是财税政策来保证生态功能区建设补偿资金的充足;二是财税政策可以引导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合理发展;三是财税政策的支持可以加强不同类型生态功能区主导生态功能的恢复与建设;四是财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但是,纵向生态财政转移支付无法在保护区和受益区之间建立直接、紧密的补偿关系,同时中央政府难以掌握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只能建立比较统一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这样会影响生态补偿的效果;而横向转移支付方式能够直接、有效地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是基于生态服务正外部性的补偿主体向受偿主体支付财政转移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受益区地方政府向提供生态服务或者发展受限的保护区地方政府转移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服务联系密切的区域间建立起跨区域的生态服务交换关系,从而内部化生态服务的正外部效应。

市场同样是生态补偿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跨区域生态补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要强调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也要强调市场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市场补偿机制是完善保护区和受益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途径,其重要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实现生态补偿主体多元化,弥补各级政府的财力约束,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二是市场机制的运行是以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为基础的,受偿主体和补偿主体之间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生态补偿协议具有更高的效率,有利于确立合理的补偿额度;三是价格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生态产品与服务的经济价值,使得居民意识到生态产品与服务和工业产品与服务一样,也能够创造经济价值,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1世纪以来,非政府组织(NGO)作为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在经济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环保NGO通过参与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影响企业资源利用方式以及生态环境援助和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这类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还甚微,但随着我国公民环保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必将发挥重要作用。环保NGO的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寻找资源对补偿对象提供实物和资金补助;二是组织环保活动进行环保意识和环保技术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能力和环保观念,并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为公众通过技术援助和支持;三是参与各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听证会,为制定相关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此外,国内的环保NGO还能够吸引国内外其他基金资助,提供更多的生态补偿资金。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如何解决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失衡提出了总体路径,即坚持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找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点;同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必须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再如搞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发展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要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等等。[19]因此,建立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区域协调发展困境的唯一出路。为使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有效实施,本文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角度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应是包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任务的最大化社会福利目标,并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考核比重。习近平指出,主体功能区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制度,也是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举措。要加快完善基于主体功能区的政策和差异化绩效考核,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现阶段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是一种仅关注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等民生福利的考核体系,这种考核体系不能涵盖当前及未来民生的福利诉求,且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偏离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滥用。因此,只有构建包含生态保护的绿色GDP政绩考核体系,将自然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框架中,才能调节地方政府在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之间的选择偏好,增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第二,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大环境治理在官员绩效考核中的考核权重,增强环境违规惩罚的震慑力。中央政府的考核和监管是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央政府对环境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明显不足。如一些因环境问题追责的官员,易地、易岗任职,或处分后过一段时间悄悄复职,在前几年多个地方均有发生,这直接打折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性,极大削弱了惩罚措施对违法官员的威慑力。中央政府只有加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和惩罚力度,以本地区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行为选择。

第三,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一方面,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中国现行的环境规制模式使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具有执行者和评定者的“双重身份”,造成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调控地方环境监管机构的行为。而且,现行体制极易造成寻租问题,使中央政府无法掌握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努力水平,从而无法引导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行为达到最优状态;另一方面,要改变多个职能部门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管理现状,多头管理会造成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造成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应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负责、环保部统一领导的环境治理与监管机构,剥离当前农业系统、林业系统、国土资源系统掌控的有关环境治理职能,实现专门部门统一管理,自下而上垂直领导。

注 释

①当模型放松这两种假设条件时,可以看作是产品价格的上升,因此会降低二者的产量,但当二者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时,仍然可以提高两地区的社会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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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立冰

F061.5/F062.2

A

1005-2674(2016)06-027-08

2016-03-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ZD10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5JZD012)

张跃胜(1973-),男,河南延津人,新乡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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