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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利益博弈下的企业诚信
——基于千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据的分析

2016-03-19鲍宗豪

关键词:相关者诚信利益

鲍宗豪,王 晗

(华东理工大学 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7)

笔者在对2015年上海千家企业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后发现:经济结构转型期的企业诚信建设面临着诚信供给无法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诚信需求、企业诚信责任与企业利益分离等困境。推进企业诚信建设,需要在多元利益博弈过程中尊重企业权、责、利的统一,通过分析影响企业诚信行为决策的3种利益博弈模式,寻求建立合乎企业经济理性、有效统一企业“义”与“利”关系的企业诚信内外联动机制,为企业诚信责任履行提供长效利益驱动。

一、企业诚信建设:面临现实与认知两大困境

本文从对千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发现的企业诚信问题入手,揭示企业诚信面临的困境。

1.企业诚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

2015年度千家企业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覆盖上海市16个区县,同时涉及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零售业等多个行业。通过“守法诚信”、“诚信经营与服务”、“社会诚信形象”3个二级指标,以及“诚信经营的理念与制度保障”、“企业诚信绩效,信用评估等级”等10个三级指标的数据统计与评估,我们发现企业诚信责任履行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企业诚信缺失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部分企业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存在失信情况。在抽取的1000份报告中,社会诚信责任指标评估等级为C或D的仍然有100余家。其中,在“守法诚信”指标评估中,等级为C或D的企业占千家企业的18.7%;在“社会诚信形象”指标评估中,等级为C或D的企业占千家企业的30.3%(见表1)。

表1 2015年上海千家企业诚信责任相关指标得分情况

其次,企业自身诚信管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系统化、专业化水平都较低,主要表现为:一是有3成的企业未能在“报告预期与展望”部分详细说明企业诚信责任愿景以及诚信责任管理规划;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尚未将诚信责任管理纳入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中,未将诚信责任的承担与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相结合,也无法从战略高度管理企业诚信责任的履行过程;二是企业内部诚信监督、激励与惩罚制度不健全,企业诚信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存在不足,部分企业未能在“诚信经营的理念与制度保障”指标评估中提供有关诚信经营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三是企业诚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滞后,诚信管理人员与管理资源匮乏,管理绩效较低,有276家企业未通过专门征信机构完成年度企业征信报告,占样本总数的27.6%,没有关于企业诚信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措施与路径的详细介绍,未将诚信相关制度措施覆盖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甚至有企业以笼统的合同管理制度作为其诚信经营的说明,等等。

2.企业诚信建设的现实与认知困境

当前企业诚信责任建设之所以呈现出上述问题,主要源于以下两大困境:

困境之一:不成熟的信用制度与主体尚未适应日趋复杂的多元利益关系,造成企业诚信供给无法满足多元利益主体诚信的现实需求困境。转型期凸显的企业诚信问题与中国计划经济模式下诚信基础制度的长期欠缺有关。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行政指令和计划性契约为主的诚信约束手段,使整个社会形成了依赖行政控制的思维习惯,降低了对诚信道德规范的需求。在经济领域,由于企业诚信管理技术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被长期忽视,企业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效率低下且手段滞后,长期以来造成企业诚信意识与契约观念的淡漠、企业信用活动效率的降低。

这种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活动中并不突出。然而,随着市场化转型推进、行政控制削弱,经济领域诚信缺失的现象日益显现。其原因在于: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转型期,经济内生的诚信需求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过去极小社会流动性下小群体的特殊信任以及计划安排的非自愿信用活动已经无法满足当前诚信发展的内在需求。[1]同时,由于制度性基础设施尚不完备、企业尚未发展为成熟的信用主体,因此,一旦利益主体面临诚信关系张力日益扩大、道德风险层次复杂化的情况,企业往往无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利用自身决策的主动性和比较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对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言,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加。尽管他们期望企业行为正外部性的最大化或负外部性的最小化,但由于路径依赖以及“搭便车”倾向的影响,在现实中往往无法达成高成本的统一行动,也就无法制约企业不诚信行为。

困境之二:将企业权、责、利人为分割,导致企业利益与企业责任、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对立的认知困境。20世纪90年代,伍德在《再论企业社会表现》一文中,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2]标志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在理论研究上的结合。然而,近年来的相关理论研究往往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需要出发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忽视了企业营利本质决定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导致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矫枉过正的倾向,即在强调利益相关者利益、主张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忽视企业产权中权、责、利的一致性,将企业责任与企业利益人为分割。这一“利他”、“社会中心论”的理论话语倾向,显然违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经营目标,以致企业将自身摆在社会的对立面,认为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对企业自身利益做出牺牲,由此陷入企业营利目标与其社会责任不兼容、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二元对立的认知困境;进而造成实践中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排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外在被动的,而不是内在自觉的需求。当前中国开始进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初期,企业面临着成本压力过大、利润空间受挤压等问题,在利益驱使和认知束缚下,诚信往往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道德负担”,导致微观层面企业失信违约现象的出现。

二、面对利益博弈:企业诚信决策的模式

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下,企业诚信责任履行状况是企业同政府、消费者、社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互动和博弈的结果。破解当前企业诚信建设困境,应当尊重企业责任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促进企业权、责、利关系的平衡,在企业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分析企业诚信何以可能及多元博弈结果可能形成的决策模式。

1.诚信决策均以企业权、责、利的统一为前提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权力与责任是一对相辅相成的范畴。企业的权力是在特定生产力水平和企业成长阶段下利用某种资源形成的对他人的一种控制能力、影响力和互动关系。企业的发展带来企业权力的扩张以及社会问题的产生,就有可能带来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由此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因此,企业在获得社会权力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持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这成为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道义基础。

如果说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为企业诚信责任履行提供了必要性依据,那么企业利益的获取就成为企业诚信实践得以推进的经济基础和可能性条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以盈利为经营目的,以利润为立足之本。理论上讲,企业只有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保证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补偿”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现实中,企业履行诚信责任与否,最终取决于其对于诚信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与为企业带来的收益的比较。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所需付出的成本高于诚信行为为其带来的收益,并且高于企业不诚信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时,企业往往选择忽视或者不履行诚信责任。因此,面对当前企业诚信责任推进中的困境,企业履行诚信责任必然会兼顾企业利润与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从企业可持续竞争力的获取出发,建立合乎企业经济理性、又能有效统一企业“义”与“利”关系的动力机制:通过培育符合经济发展需求且与现实经济利益一致的企业诚信,使之转化为在资本循环中为企业利润增值的道德资本,实现企业诚信行为与营利目的的统一,即企业责任与利益的统一,从而为诚信推进提供牢固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来源。

2.企业诚信行为决策的多元利益博弈

把握以企业权、责、利的统一为前提的企业诚信,是对企业诚信研究客观基础的回归。但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是否愿意或自觉履行诚信责任,则与企业对诚信决策选择的多元利益博弈密切相关。因此,要破解当前诚信建设中的两大困境,必须进一步研究企业诚信行为决策的多元利益博弈过程及其模式。

作为市场中的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企业现实诚信行为决策受到企业自身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博弈的影响。假设没有中央政府监管的情况下,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主体。由于他们所关注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不同,因此对企业承担诚信责任的利益诉求也不同。从上海千家企业诚信责任评估涉及的地方政府、社区环境、消费者、员工、社会投资者、合作伙伴6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看,在选择诚信行为决策的博弈过程中,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见表2)。

表2 企业诚信责任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

由上可见,正因为6个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所以企业履行诚信行为的决策选择过程实质上是不同利益博弈的过程。

3.多元利益博弈中的企业诚信行为决策模式

在多元利益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是追求GDP或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利益主体,其利益主要表现为税收和GDP增长;而对于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来说,由于企业诚信行为可以有效减少机会主义以及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或社会成本,其收益就总体表现为社会各种资源要素的增值。这是博弈结果的一种“均衡态”。在该状态下,企业选择诚信行为的决策就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共识”。但是,博弈过程会受多种因素影响,结果会形成以下3种模式:

模式之一:难以判断企业诚信行为与不诚信行为带来利润的差异。假设地方政府对企业是否履行诚信责任不采取任何监管及制裁措施,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也未对企业行为实施稽查与监督,同时,大多数企业在道德约束下选择遵循诚信原则,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应尽的社会诚信责任,并且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此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成本为0,且政府税收收入客观存在;员工得到企业对其承诺的权益保障以及合理利益诉求的兑现;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同企业之间实现诚信交易,非必要交易成本减少;社会监督成本为0,社会总收益达到最大。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其诚信行为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资本拥有者的投资以及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使得企业承担诚信责任付出的成本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市场补偿,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多方的利益自然也趋于“均衡”。但由于缺少地方政府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经济制裁,很难判断企业选择诚信行为带来的利润是否高于企业不诚信状态下产生的利润,也就无法断定企业诚信行为是否与其现实经济利益一致。不过,企业趋利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企业一般很难在道德约束下自觉履行诚信责任。

模式之二:企业不诚信行为的成本低于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成本。假设地方政府对企业失信行为不管制或者放松管制,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小而松散,没有能力对企业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此时,企业不诚信行为受到的经济制裁要低于企业履行诚信责任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多数企业为追求利润会选择不履行诚信责任。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显然获得更多利润,地方政府因管制成本降低以及税收收入增加得到更多收益。然而,企业失信行为无疑会损害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员工以及合作伙伴的合理利益,同时造成社会非必要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总体损失增加。这就导致企业、地方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均衡”状态的出现,企业在市场中的力量处于强势地位,地方政府对企业不诚信的管理会趋于松懈,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力量薄弱无法与之抗衡,难以形成有效的强制制裁力。这时,从个别企业的不诚信会逐渐蔓延到部分企业、乃至很多企业的不诚信,以致整个社会弥漫着“不相信”、不诚信的氛围。这种“不诚信”氛围的存在反过来增加企业的成本、社会的负担。

模式之三:企业诚信行为的净收益高于不诚信的净收益。地方政府加强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管和经济制裁,社区、消费者、社会投资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借助政府的力量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和经济制裁力度,并且提高对企业履行诚信责任付出成本的认可程度。当地方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以及对企业诚信成本的认可程度足够高时,企业的诚信成本就能够在市场中得到补偿,企业诚信行为带来的净收益将大于不诚信行为带来的净收益,企业往往会选择履行诚信责任。此时,虽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成本增加,但政府税收收入客观存在;社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成本增加,但各自的合理利益诉求得到保障;社会非必要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总收益达到最大;企业的诚信行为得到更多消费者、合作伙伴、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认可,以及资本拥有者的投资。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达到新的“均衡”,即一种获得“市场”与“社会”补偿的“均衡”。这种“均衡”不仅促使更多的企业继续选择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诚信责任,而且将不断提升社会诚信水平。

以上3种利益博弈模式的分析表明:在现实的企业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中,应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不诚信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社会对企业不诚信行为的监督能力以及对企业诚信成本的市场认可度,同时,培养企业自身的诚信责任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将减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做出履行诚信责任的行为决策,以提高诚信行为的社会支持率来获取其资本价值意义。总之,只有在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各方利益均衡的模式下,才能实现企业诚信行为与自身营利目的的统一。

三、企业履行诚信责任:建构内外联动机制

对企业诚信建设两大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企业在多元利益博弈中履行诚信责任模式选择——的分析,为我们找到了破解诚信建设困境的路径、方法和机制。在多元利益博弈下促使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机制,实际上是企业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互动机制。因此,通过构建企业诚信内外联动机制(见图1),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和体制,在促进企业成长为成熟信用主体的同时,也为企业诚信责任履行提供了长效利益驱动,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图1 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外联动机制

1.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在动力机制

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在动力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可从以下3个层面构建:

首先,提升企业的诚信责任竞争意识,将诚信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信誉战。根据社会认同理论,诚信责任履行有助于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正面形象,赢得政府、社区、消费者、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认同。通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信任、互惠关系的建立,企业将获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吸引到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以及更优秀的专业人才。同时,企业更易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在全球化运作模式中取得成功。反之,企业失去诚信就没有品牌和信誉可言,也就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性,最终将因失去竞争力而被市场淘汰。因此,诚信责任履行是企业提高竞争力和长期营利能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责任竞争意识,主动影响公众对企业的整体印象和评价,优化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提升企业品牌与形象,为其产品及服务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为此,要鼓励企业将诚信责任履行纳入战略管理系统,使企业诚信管理与战略目标管理相融合,将诚信责任由义务转变为企业自身经营与战略中的一部分,从战略高度提升企业的诚信责任竞争力。

其次,正确处理权力、责任、利益的关系,积极承担社会诚信责任。企业利益的获取以企业权力的存在为前提,而企业诚信行为的实施既是其权利,一定程度上亦是其责任和义务。戴维斯及布鲁姆斯特姆(Davis & Blomstrom)提出责任铁律的观点(Iron Law of Resposibility),指出不被社会认为是以负责任的态度运用权力的公司,从长远看终将失去权力。[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企业产权的多样化;不同产权性质以及产权性质相同但是规模不同的企业都应当树立正确的权责观,平衡权力、责任与利益的关系,加强契约观念与诚信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诚信责任。尤其是文明企业单位,更应发挥诚信责任履行的示范作用,在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中加强对其诚信理念以及正确处理权力、责任、利益关系的考核,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同时,引领其他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诚信责任。

最后,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在动力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战略和三者关系的处理层面,而且体现在对三者关系的管理层面。所以,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系的完善是企业正确处理多元利益博弈、推进企业诚信实践的根本保障。针对本次千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中出现的诚信管理系统化、专业化水平缺失等问题,企业应当对诚信责任实行项目化管理,并将信用评级评估、道德准则制定、社会责任报告等纳入企业诚信管理目标中;通过设立兼职或独立的诚信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多元利益博弈中企业诚信责任履行出现的矛盾冲突和问题。同时,企业以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状况,报告企业诚信责任愿景与责任规划,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告知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企业诚信数据,完善企业诚信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在机制。

2.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外部压力机制

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内在动力机制还必须与外部压力机制互联互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外部压力机制主要有以下4个层面:

第一,优化制度安排,推进政策引导,强化舆论监督,为多元利益主体提供博弈与妥协的良好机制。制度是一种他律的、有效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机制,具有规范约束、信息传递、激励促进、社会整合等功能。当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动机导致道德自律机制失灵时,制度作为规范化、明确化的正式规则与交往关系结构,可以为经济主体道德自律的养成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在外部制度环境良好的国家,完善的企业诚信责任规制可以转化为有效的经济利益制裁,敦促企业履行诚信责任,对企业实际履行诚信责任水平产生积极影响。当前中国企业诚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但全面有效地实施较为困难,还缺乏具体操作性内容,影响了企业履行诚信责任良好外部制度环境的形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缺失现象,需要参照国外有关诚信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企业诚信现状,积极推进有关企业诚信管理的道德立法进程以及相应细则的完善,建立与国际诚信立法接轨的制度规则体系,并以社会强力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诚信责任。

具体而言,可通过修改及完善现行相关法律,为企业诚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有失信行为以及未能提供真实数据的企业以“红黑榜”方式进行惩罚,使其转变为有效的经济利益制裁,从而影响企业利润;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制定与企业现实经济利益有机结合,激励并引导企业积极履行诚信责任,促进资本流动以及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建立稳定完善的诚信奖惩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因诚信缺失行为所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最终推动企业诚信以道德资本的形式进入市场。同时,舆论监督作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外的第四种权力,可通过对企业诚信责任的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的鼓励或谴责,形成促使企业承担诚信责任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二,推进社会组织建设,提升诚信管理专业化水平以及社会监督能力。在企业同地方政府、社区、消费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博弈中,社会对企业监督能力的提升是促使企业履行诚信责任、各方利益达到均衡状态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培育行业协会、企业社团的社会功能,在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应通过推进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管理的员工参与机制,构建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通过调研、培训、宣传等活动的开展,社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升企业诚信责任管理的整体水平;通过制定诚信的行业标准以及执业规则的管理规章,以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监督企业规范发展;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促进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网络的形成和征信运作管理的市场化,使企业诚信的社会服务更加客观公正。

第三,提高社会各方承担企业诚信成本的能力,促进企业诚信责任社会投资。从工具理性角度看,作为稀缺资源的诚信具有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可能性,但同时代表着企业需要为其进入市场付出更高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当社区、消费者、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为企业诚信行为所增加的成本支付相应费用,同时拒绝为企业不诚信行为买单时,企业诚信成本才能成为被社会认可的、能够得到市场补偿的成本,企业诚信行为带来的收益也将高于企业不诚信行为的收益。因此,应当提高社会承担企业诚信成本的能力,鼓励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企业诚信状况,接纳诚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此外,企业良好的社会表现可以引来大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机构投资者。因此,社会对企业诚信成本的认同就体现为诚信责任的社会投资。通过社会对企业诚信责任的资金投入,可以使社会资本流入到诚信责任履行状况良好的企业,并过滤掉诚信缺失严重的企业,从而推动企业诚信的道德要求进入市场,迫使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其应承担的诚信责任。

第四,完善企业诚信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加快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企业诚信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通过将社会对企业的诚信道德要求转化为定性考核和定量统计,以及向社会公布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的标准,科学评价企业诚信建设水平等方式,为企业诚信实践提供行动指南,同时为政府监管及社会监督提供决策依据。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国际市场,也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与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有效的引导与监督机制,促使企业积极履行诚信责任,提高企业诚信建设的水平。本次千家企业诚信社会责任评估,通过对提交报告中诚信责任内容的可信性、可读性、可比性、创新性和实质性等方面的考核,衡量企业诚信责任已达到的水平,显著突出了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特点和水平。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集合、分析工具的进步和广泛应用,企业诚信责任评估对于“大数据”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通过对企业信用数据的采集及评估,对企业信用进行相应的评分和评级,并发布企业信用报告,是基于大数据时代考核企业诚信责任履行的重要方法,将为企业诚信管理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来源。

总之,面对中国企业诚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应从企业自身权、责、利的关系出发,在市场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寻求建立合乎企业经济理性、又能有效统一企业“义”与“利”关系的内外联动动力机制。要求企业承担诚信责任,并不是否定企业的营利性,而是引导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顾及企业利润与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在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同时促进企业的营利,更好地为社会做产品、做服务。

[1] 孙磊.信用体系演化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 Donna J.Wood.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Revisited[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1,(4):691-718.

[3] Davis K., Robert L. Blomstrom. Buisiness and its Environment[M].NewYork:McGraw-Hill,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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