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生计·生态:清代中叶江西的日常生活
——以108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
2016-03-19常建华
常建华
(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日常生活史以人为中心,尤其关注人的生存与再生产,人的生命被置于研究基础的地位,生命维持离不开谋生之计,而生命、生计与生态密切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三者是把握日常生活史的关键。
清朝刑科题本中的供词记载了事主的生命史资料与亲属关系,土地债务的记载则是人们谋生与日常经济关系的反映,刑事案件发生的场景有意无意地留下了时空、社会、生态的记载,是难得的普通人日常生活史资料。近期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1](简称《辑刊》)就是这类珍贵资料的汇编,冯尔康教授对嘉庆朝(1796—1820)刑科题本的先行研究,①为我们解读这类资料提供了重要参考。最近也有学人利用《辑刊》的资料,②笔者则尝试将《辑刊》与乾隆朝刑科题本相结合,③逐省论述清代中叶的日常生活,[2](P46~65)以期将刑科题本的资料置于省规模的空间上认识日常生活的特性,从而综合把握清人生活与清代社会。
一、生命:人口、婚姻、家庭与宗族
《辑刊》一书辑录1665件档案,笔者从中辑录出江西档案89件,见表1:
表1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江西资料一览表
(续表)
(续表)
说明:表中的“年月”栏目中符号“/”前面的数字为嘉庆朝的年份,后面的数字为月份;“府州县”栏目中前面为府或直隶州,后面为府州所属的县或州治;“标题”栏目中的内容为《辑刊》原标题去掉所属开头省县地名后的部分;“页数”栏目中序号1—30为《辑刊》第1册,序号31—55为《辑刊》第2册,序号56—89为《辑刊》第3册。赣县*,原书目录、正文误为卢赣。乐安**,原书目录、正文误为东安。乐平***,原书目录、正文误为东平。
清嘉庆朝共25年,表1中的档案在嘉庆朝的年份分布大致呈均匀状态。
据《清史稿》地理志,嘉庆时期江西省领府十三,直隶州一,厅一,州一,县七十五。府州厅包括:南昌府,领州一,县七;饶州府,领县七;广信府,领县七;南康府,领县四;九江府,领县五;建昌府,领县五;抚州府,领县六;临江府,领县四;瑞州府,领县三;袁州府,领县四;吉安府,领县九,厅一;赣州府,领县八;宁都直隶州,领县二;南安府,领县四。
上述表1中的89件档案,如按照府州分布,可知南昌府16件,饶州府11件,广信府3件,南康府5件,九江府1件,建昌府4件,抚州府7件,临江府3件,瑞州府1件,袁州府4件,吉安府9件,赣州府11件,宁都直隶州6件,南安府8件。各府、直隶州均有事例,基本覆盖了江西全省,资料具有普遍性;尤以南昌府、饶州府、赣州府、吉安府、南安府、抚州府、宁都直隶州7个府州资料较为集中。
《辑刊》所载的档案资料,有案件事主的口供,交待了家庭亲属年龄及基本情况,借此可以了解当时人口、婚姻、家庭等状况,是我们认识民众生命史的基本内容。见表2:
表2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江西事例中的人口数据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说明:表中的年龄数字,按照古代中国的传统是虚岁,比实际年龄多1岁。
表2的资料中,1至79号出自表1所引档案,80至85号6个事例为新增在外省的江西人资料。④此外,还有江西人在外省的13件档案可供研究。⑤后19件外省的江西人题本,加上表1的89件题本,共计108件刑科题本,构成本文的主要依据档案史料。表2第5、51号是女性事例,其余是男性事例。
阅读案例与表2,可看到不少人年纪较大,超过30岁未婚独身。如1、4、8、10、13、14、18、19、23、26、36、52、60、69、78、80、81、84、85号,计有19例,比例较大。⑥这19人中,三十年龄段有12人,四十年龄段6人、五十年龄段1人。
我们还看到事主的父母长辈有很多高寿者。事主父亲年龄在七十年龄段的4人,即62、64、68、69号;六十年龄段的1人,即57号;五十年龄段的1人,即42号。以存世有年龄记载的这6人来看,5人是六七十岁,寿命较长。事主母亲年龄在八十年龄段的1人,即4号;七十年龄段的3人,即13、44、55号;六十年龄段的6人,即47、62、64、65、66、84号;五十年龄段的2人,即42、73号。50岁以上12人,集中在六七十岁者计有9人,80岁以上的女性老者有1位。上述事例表明,清代中叶江西女性活到六七十岁是普遍现象,女性高寿者多于男性,且最长寿者也属于女性。
表2还透露出其他信息,如已婚者当中,由于出现父母的年龄,我们可以获得父母年龄差的资料。这些均为父亲年龄大于母亲的事例,共计5例,其中29号大19岁、42号大5岁、57号大2岁、62号大1岁、64号大5岁,婚龄差很不均衡,婚龄差较大者如5岁以上占了3例,有1例相差竟有19岁。
童养媳的事例则说明婚姻差一定是较大的。如吉安府庐陵县人刘萧氏,年23岁,自幼抱养与刘忠秀为妻,已经成婚尚未生育。[1](第1册,P101)另外,黄斗愚子强奸案中,谌周氏有年仅13岁的养媳廖女。[1](第2册,P1047)
在有父母子女年龄的数据中,我们可以推算出生子的年龄。如4、13、42、44、47、55、57、62、64、65、66、73、84号,共计13例,其中二十岁年龄段生育的6例;三十岁年龄段生育的3例;四十岁年龄段生育的4例,育龄偏大。30岁以下生育与三四十岁生育各占一半,母亲生育年龄从20多岁到40多岁呈现出时间上的均衡分布。
在有事主父亲年龄资料的场合,如42、57、62、64、68、69号,共计6例。这其中,40岁以上1例,30岁以上4例,20岁以上1例,可见当时30多岁的父亲得子属于普遍现象。
关于生育情况:有的婚后无生育,如3、6、12、20、27、29、30、31、32、34、42、43、48、53、62、67、73号计17例中,二十岁年龄段的有7例,三十岁年龄段的有7例,四十岁年龄段的有3例。推测当时婚后未生子女或晚生子女现象比较普遍。
资料中未提到其子女情况的,推测或无子女,或子女在原籍。如71、83号。
关于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2、9、11、15、16、17、28、33、37、40、44、45、46、47、49、50、51、54、55、56、57、58、59、63、64、66、68、70、74、75、76、79、82号,以上33例中,资料记载的方式有所不同,多言有几子,一般似可理解为儿子,不说女儿;或也有理解为子女数,有的情况下讲子女数,但也有谈到有女无儿的情形。生育子女数量上,生有4子的有2、63号,共计2例;生有3子的有28、33、66号,共计3例;生有2子的有37、40、44、49、51、57、59、64、68、79号,共计10例;生有1子的有9、11、17、50、54、55、56、70、76、82号,共计10例;生有1女的有16、45、46、58、74号,共计5例。江西生1子与生2子数量相等,生3~4子以上数量明显少于生1~2子者,但生育2子以上者明显超过了生育1子,平均数在2子以上则是无疑的,构成了江西嘉庆时期生子的特色。⑦统计各个年龄段的生子者,共计29例,其中二十岁年龄段有2人,三十岁年龄段有15人,四十岁年龄段有7人,五十岁年龄段有3人,六十岁年龄段有2人。
关于过继与义子的情况:抱养或改嫁产生义子,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继承。如10、16、29、42、65、72号6例中反映出,有2例因抱养或改嫁为异子,属于异姓为子;有3例均属将侄子过继给伯父,过继者有幼子也有长子;1例是族人抱养。
关于再婚问题:女性改嫁的事例,如7号艾老的小功堂侄艾简,他父亲艾六已故,母亲聂氏改嫁邹富为妻,随母带养。16号彭道洁父亲已故,母亲杨氏改嫁彭均仕为妻,他自幼一同过门,经彭均仕养为义子。17号何泷礼的母亲改嫁过。18号曾沅六父亲曾晴株久故,母亲汤氏改嫁王才六为妻,因后夫身故,曾沅六将汤氏接回同居。23号郭汝和父故,母亲李氏转嫁与罗杨清为妻。表1的21号曾欢保父亲已故,随母改嫁邹姓。50号漆棕拨的堂兄漆棕青身故,其妻孙氏改嫁,遗有幼子经漆棕拨带养。72号胡仁贵生父熊宣行已故,生母王氏转嫁。以上多达8例。男性续娶的事例,如4号曾接友的胞兄曾仲友续娶妻子。
江西的嘉庆刑科题本记载当事人兄弟的数量比较普遍,少量记载兄弟是否同居共爨,绝大多数不说明兄弟的居住形态与是否分家。其中可以分成若干种类型:
首先看记载婚姻、居住、分家与否的事例。有1例是未婚而分居的,即19号。有1例未记载婚姻状况而只说是分居的,即36号。有2例记载已婚分居各爨,如3、83号。也有2例记载已婚同居各爨,如9、79号。由上可知,分居各爨无论未婚、已婚皆有,同居各爨也较多。
分居与同居涉及家庭结构。关于乾隆时期江西的家庭结构问题,王跃生例举了一些事例,说明分家的普遍性与家庭结构的多样性。他指出父母将一个已婚儿子分出,而与未婚儿子生活在一起,构成两个核心家庭,如乐平县何士青的妻董氏与三哥何士定素不和睦,父亲将其兄弟分开各爨。他又指出,有的分居是在兄弟并非均已婚配情况下进行的,如雩都县张秀魁,47岁,父母俱故,兄弟三人,行三,未娶,大哥故后与嫂子曾氏分居各爨。他还指出父母在世或父母一方在世兄弟分异,如南康县陈范氏,夫亡多年,生7个儿子,久已分居。[3](P289~290,P292~293,P326~327)比较乾嘉两朝,乾隆朝的这些情况也存在于嘉庆朝。
有16例记载未婚,但未记载是否同居与分家,我们难以判断兄弟的同居与分家与否。这些事例二十、三十、四十岁年龄段都有,分别介绍如下:二十岁年龄段的有4例,如21、38、39、61号。三十岁年龄段的有7例,如1、13、14、26、69、80、84号。四十年龄段的有5例,如8、10、52、60、78号。当事人以三四十岁为主。
有34例记载已婚,但未记载是否同居与分家,我们难以判断兄弟的同居与分家与否。这些事例二十、三十、四十岁各年龄段都有,分别介绍如下:二十岁年龄段的有8例,如30、32、43、53、58、62、70、74号。三十岁年龄段的有14例,如6、11、12、20、28、31、37、44、49、57、59、73、75、82号。四十年龄段的有10例,如2、25、34、45、46、48、54、64、66、71号。五十年龄段的有1例,即55号。六十年龄段的有1例,即33号。当事人也以三四十岁为主。
未记载婚否的有3例,如35、41、77号。
以上不同类型记载兄弟数量的事例,共计56例,可知兄弟2人16例,3人17例,4人10例,5人8例,6人2例,7人1例,8人2例。看来兄弟2~5人是相当普遍的。由于这一统计总数为56例,比起生子数的总数29例多出近一倍,更为可靠,我们可以说江西家庭生子数较多。
宗族可以被视为生命共同体,拥有宗谱,记载宗族事务。如嘉庆八年六月,官府审理临江府峡江县民曾接友误伤其嫂案,“查曾姓宗谱,已死曾汤氏系曾接友已故胞兄曾仲友续娶妻子,服属小功,照绘宗图,即提犯复讯”。[1](第1册,P48)族人世系关系是宗族最重要的内容。此外,南昌府义宁州莫正学等呈出老谱所载远祖周氏之坟,系葬庙背塘虎形,另有支山一处莫姓葬有多坟,其碑记均镌庙背塘虎形是山名。[1](第3册,P757)祖坟也是宗谱记载的重要内容。
宗族拥有公产,为族人服务。一是有水塘灌田。如饶州府鄱阳县彭姓宗族有公共土名大沙塘;塘内东边又有小塘一口,中有低埂也是公管。春夏水涨两塘并为一塘,合族都在塘内车水灌田。[1](第1册,P32)二是有祠堂、祠田进行祭祖活动。如饶州府浮梁县吴姓祠田曾租给郑姓耕种,吴姓祠堂祭祖,郑姓原充当吹手,可见吴姓祠堂祭祖是颇为隆重的。[1](第1册,P207)三是有坟地为族人提供下葬。如南安府大庾县刘氏宗族有土名大杉岑公山,各房葬坟,先向族众告知。因刘明昌葬祖,未经通知,并挖有远年无主枯骨;经刘慕桃控告在案。嘉庆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刘晴岚路遇刘明昌,斥其不应瞒族葬坟,致相争殴。[1](第1册,P247)又如赣州府赣县黄氏“族内有公共土名李屋前山场一嶂,葬有祖坟一冢,坟旁周围向有水沟。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内,族长黄时敏等因修祖祠需用,把沟外山地立契卖与胡觐光胞叔胡万滋为业”。[1](第3册,P761)可见黄氏有公共山场、祖祠、族长。
宗族还组织节庆活动,祀神祈求丰年。如吉安府泰和县匡氏宗族分新老两居,正月元宵祀神祈求丰年,从前置有田产,后来族众因田产售卖,议明新老两居按年轮值,各于本村派奉祀奉。由此推测,匡氏新老两居,实际上是两个村庄的分派,有着元宵祀神的公共事务,曾置有田产,后来售卖,改为新老两居按年轮值。清廷审理认为:“该族新老两居祀神祈求丰年,应饬各村各自祭祀,毋许较值派费,以杜后衅。”[1](第1册,P228)
祭田往往由族内各支轮管办祭。如赣州府长宁县人曹燕泷,年42岁,家有祖遗祀田,租谷6石,向是各支子孙轮流经管,收租办祭,后因争管产生矛盾。清廷审理认为:“该姓祀田,仍听照旧公共轮管,毋许争收,以杜衅端。”[1](第1册,P377)赣州府龙南县钟氏也有合族公共祭田。[1](第1册,P382)宗族的祭田或由族人耕种,或佃于外姓。如宁都州瑞金县钟氏宗族有公共祭田11丘,坐落池口隘地方,佃给黄昌振等耕种,每年交纳租谷70石。[1](第3册,P1251)宁都州石城县人刘和元年39岁,堂兄刘汉垂同堂弟刘著员等有公共祭田一处向系他佃种交租。[1](第3册,P1382)
宗族拥有公田、祖祠甚至钱会,而清廷保护宗族祀产。如宁都州瑞金县曾氏、赖氏宗族均有祖祠,赖氏还有祖祠钱会。嘉庆五年正月内,曾氏族众修理祖祠之用,经曾云万出名立票,向赖德瑸借用钱208千文,言明每月二分五厘起息,那钱原是赖德瑸向他祖祠钱会转借。到嘉庆十一年二月,计算利息该钱360多千文,赖德瑸屡次索讨。曾云万同族众商议把公田42亩,凭中宋殿升立契作价338千文抵还本利,余利情让。后赖德瑸族众因利钱不敷,要赖德瑸赔还。赖德瑸私自给与曾云万田10亩,把曾氏公共祠产黄荆坪石山立契抵给赖德瑸作利。嘉庆十二年二月,经族人曾元焰查知,不依,控告,又经宋殿升劝处,石山归两姓公管,卖契涂销。此案的最终审理中,“革生曾云万图得谢礼,将祖遗公山立契私卖,丈计一十九亩零。曾云万合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不及五十亩照盗卖官田律治罪例。盗卖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十六亩,杖八十。系官者加二等杖一百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1](第1册,P157)
二、生计:农、工、商与多种经营
1.务农劳作是最基本的谋生手段
江西是稻作为主的地区。如抚州府乐安县陈掌仔佃与元瑾六田亩种植稻谷。[1](第3册,P1296)又如宁都州瑞金县人钟章遐宗族有公共池口隘祭田佃与黄昌振等耕种,每年交租谷70石。嘉庆七、八两年黄昌振等欠租未还。嘉庆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其堂弟钟章河见黄昌振等佃种田内早稻成熟,邀同族人前往割禾抵欠,黄昌振等拦阻争闹。[1](第3册,P1251)刑科题本中出现的江西的“禾”,一般概指水稻。
江西也种植麦子与杂粮。如吉安府泰和县人肖希智,与吴本淳等有公共角锣坑陆地两块,佃给郭春荣耕种,种植了杂粮。[1](第3册,P1292)又如饶州府鄱阳县人汪涌旺则种植麦子。[1](第1册,P488)
此外,种植经济作物的也有。如义宁州人陈幅秦,在建昌县种靛营生。[1](第2册,P948)
还有,如下面史料所揭示的,江西种烟与吸烟较盛。如宁都州瑞金县是盛产烟叶的地区,福建漳州、泉州商人“遂麇至骈集,开设烟厂”。[4](P37)建昌府新城县也是烟叶产地,“雇工则种稻轻其值。种烟重其值。于是佣工者竞趋烟地而弃禾田”。[4](P64)类似者还有宁都州,乾隆三十九年谢有宜租赁廖绍澄田亩,栽种烟芋,议定秋收交租四石。[5](上册,P157)其交租需用的稻谷应是用卖“烟芋”的钱另买。此外,乾隆五十五年的事例更说明烟成为日常用品以及给日常生活带来的冲击:该年十月二十七日,“黎洪义买烟叶回家,自用小刀在房切烟,梅氏瞥见,声称有钱不买柴米,只顾自己吃烟,既不顾养,何不将其休弃另嫁。黎洪义斥责,梅氏回詈,向夺烟叶。黎洪义用手拦抵,致手中小刀戳伤梅氏左腋胑……殒命”。[6](P399)丈夫用钱购烟吸食,妻子不愿接受,引起家庭纠纷,甚至闹出人命。
嘉庆时期,种、食烟已很普遍。如陈掌仔籍隶南昌丰城,寄居抚州府乐安县,承佃元瑾六家社园坑山田12丘。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内,陈掌仔私抽田1丘转租与朱的仔栽种烟叶,引起元瑾六与陈掌仔之间的纠纷,案中元瑾六用手作势指点烟袋上所吃之烟。[1](第3册,P1296)又如江西人杨明周进屋吃烟。[1](第2册,P1047)而烟袋在纠纷案中多次出现,说明日常生活中吸烟的普遍。如南康府建昌县张盛波开张油榨生理,与陈幅秦产生纠纷,张盛波用烟袋乱戳。[1](第2册,P948)建昌府南丰县人曾汉林,在社庙调节纠纷时,用小刀斗镶烟袋。[1](第1册,P116)赣州府长宁县人曹燕泷,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初二日下午在族兄曹愈幅家闲坐,因烟袋头断落,顺取破篾小刀修整。[1](第1册,P377)
江西山中多有开山种植的棚民居住,其房屋自然称作山棚、棚屋。棚民与山主结成租佃关系,往往因为租税问题产生纠纷。如建昌府泸溪县人李华生,年36岁。嘉庆十九年闰二月十九日,其母亲听说斗转湾山内有一已烂死尸,与李华生哥哥相似,叫他访查,李华生就到斗转湾各处山棚查问。[1](第2册,P670)吉安府泰和县人肖希智,年44岁,与吴本淳等有公共角锣坑陆地两块,佃给郭春荣耕种,每年租钱38千文。嘉庆十四年,郭春荣欠租钱5400文,屡讨未还。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八日,肖希智携带木柄铁锹赴田工作,顺便同吴本淳等到郭春荣棚内索讨前欠。[1](第3册,P1292)赣州府兴国县人杨受成,年34岁,泰和县胡磬探家有祖遗公共山场向召杨受成的父亲照管,给住棚屋,并给山下园土一块垦种,议明没有租钱,也不给工资。其父死后即葬山内,杨受成照旧管种。嘉庆二十年十二月间,胡磬探堂兄胡磬栋见园土成熟,要杨受成写票承租,不允。胡磬栋要另召肖日发管种,杨受成闻知即行退业,另租邱彩霞对门房屋居住,将自己添盖棚屋杉皮拆回。[1](第3册,P1366)这一记载还说明,棚屋覆盖着杉树皮。
2.雇佣与打工是务农之外易行的谋生出路
在家族经营或是农业劳动中,特别是农忙时需要帮手,雇佣帮工是常事。帮工有长工,也有短雇。饶州府乐平县的事例集中,长工如黎甘子,年39岁,没有娶妻,一向佣工度日,与温忠秀邻村素识。嘉庆十年正月内温忠秀雇他帮工,议明长年工银8两,若仅做数月照短雇例,每日给银4分。与他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1](第3册,P1394)
短工则有宁西富向在戴庭兆家帮工,平日共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工资按月支给。[1](第3册,P1476)此外,如宁都州瑞金县人赖方鵁,年41岁。父母俱故,兄弟两人,他居长,并没妻子,向在族叔赖德瑸家短雇佣工。[1](第1册,P157)
以上事例都说明主雇是平等关系,这也正是嘉庆时期主雇关系的普遍情形。
收割稻谷需要人手,[1](第3册,P1276)犁田也请人帮助。[1](第1册,P247)当地的雇工不仅务农,也有各种工作。如曾欢保,17岁,向在邹饶九剃头店内帮工剃头,店内还有店伙陈新保。[1](第2册,P513)
冯尔康指出,清代佃户也雇工经营,或偶尔雇短工。他列举了南丰人汪显凡到福建建阳天壶庵看守香火,承佃寺院耕地,雇用黄连生耕作。冯尔康也注意到了雇工的经济作物、农副业经营者,列举了崇义人黎林养种茶之例。冯尔康还强调,江西人的商业、手工业小店主,有的经营餐饮业的饭店、茶馆。[7](P17,P20~22,P24)
到省内其他地方佣工的情况也较普遍。如饶州府乐平县的吴正发,年57岁,妻故,生有两子,俱出外佣工。[1](第3册,P1859)南昌府奉新县人王三连、王三达向在鄱阳县佣工。[1](第3册,P1208)而佣工的工作多样,如有挑脚夫:南康府都昌县人王添习,年28岁,父亲已故,母亲陈氏,兄弟三人,他居幼,并无妻子。嘉庆二十二年二月,他到饶州府浮梁县景德镇挑脚佣趁。[1](第1册,P355)有纸厂帮工:抚州府金溪县民江匹生即江弼生,于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往饶州府上饶县张聚锦纸厂帮工。[1](第2册,P1067)
3.经商为谋生提供了新的途径
江西民人往往赶墟从事买卖。例如:嘉庆八年六月十八日午后,46岁的临江府峡江县民曾接友赶墟回家。[1](第1册,P48)临江府新喻县人曾沅六,年44岁,嘉庆二十年七月十八日,因赊欠张姓食谷一石,要把母亲织棉布一匹卖钱偿欠,以便再行赊食。他私把布匹拿到墟上卖与不知姓名人,得钱450文。[1](第1册,P293)建昌府南城县人陈香,年24岁,向做道士营生,嘉庆十八年二月十六日,他携钱2400文赴墟,应当是去墟上购物。[1](第3册,P1162)南安府上犹县人朱雨沧,年45岁,嘉庆二十一年闰六月十八日,他从墟上挑担回家,挑担说明他是去墟上买卖。⑧以上事例分布在不同的三个府,买卖的商品是家织的棉布。
另外三个府则有乾隆时期的事例。如:南康府安义县,乾隆五十五年二月,戴贤俊欲赴墟买牛。[6](P375)吉安府龙泉县的雩溪墟可能有名,乾隆时期两件题本都提到它: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十二日,龙泉县人袁棕昌“在雩溪墟撞遇景章”;乾隆二十七年五月初三日,“萧继赓往雩溪墟买肉”。[8](下册,P420,P497)
有专门的手工作坊,从事多种工作。如南康府建昌县张盛波开张油榨生理。[1](第2册,P948)抚州府乐平县吴世一生四子,业已分爨。仅留油榨房屋一所存公,为生养死葬之费。[1](第3册,P1858)这些证明当地存在过经营油榨者。
日常生活用具特别是农具则需要铁匠。如宁都州人宁叶氏,年43岁,嫁与宁明发为妻,生有两子。丈夫有房屋7间,向来租与陈佩玉开张铁匠铺,每年租钱15千文。[1](第2册,P1117)赣州府长宁县冶铁业兴盛,乾隆时商人严永胜和钟常丰各自经营冶铁工场4座,嘉庆十七年商人赖赵兴经营冶铁工场一座。[4](P34~35)
经商的人也较多,如南昌府南昌县人胡仁贵,年27岁,削卖甘蔗生理。[1](第3册,P1657)或到外地经商,如:建昌府泸溪县人李定生时常在外小本生理。[1](第2册,P669)吉安府泰和县黄沅初、贺庭爵,嘉庆十九年五月前往四川、湖广贸易。[1](第3册,P1214)南康府都昌县人王华章嘉庆二十二年八月十六日雇詹弼翰船只装芋来景德镇售卖。[1](第1册,P335)詹弼翰则系船户,从事运输。
有的人则开店经商。如抚州府乐安县人曾均十,年61岁,父母俱故,兄弟二人,妻故,生有三子,向开酒腐店生理。有店伙王贱保,客人或闲坐或饮酒。[1](第2册,P627~628)此外,刑科题本所载案件中,一些事情也发生在“店”的附近,如南安府上犹县的黎棕照店、义宁州古赞庭店。[1](第2册,P706;第3册,P1754)
4.江西养猪较为普遍,为多种经营办法之一
民间欠债常将猪作抵押,如:嘉庆十二年八月内,南昌府义宁州紫竹庵做道士吴品高向吴普明买谷4石,谷价除付过外,尚欠钱1千文,屡讨没还。嘉庆十三年闰五月初三日早,吴普明往庵催索。见庵内养有猪只,要牵回作抵。[1](第3册,P1141)吉安府泰和县胡磬探祖遗山场向召杨受成之父照管,给住棚屋并园土垦种。其父故后,杨受成照旧种管。嘉庆二十年十二月间,胡磬探堂兄胡磬栋见园土成熟,欲令写票承租,杨受成不允,即退业另住,将棚屋内添盖杉皮拆回。因索租纠纷欲牵取猪牛作抵,以致争闹。[1](第3册,P1366)的确,养猪比较普遍,生活中出现猪的场合较多,如嘉庆十五年七月,抚州府乐安县陈掌仔因谋佃土地纠纷致伤朱的仔身死案,元瑾六因陈掌仔两耳聋废,用手作势将在旁猪只及烟袋上所吃之烟向其指点。[1](第3册,P1296)
围绕猪的职业也较多。有宰猪的,如广信府玉山县人毛德裕,年42岁,宰猪生理,曾携带尖刀赴邻村宰猪,同时租地耕种。⑨还有买卖猪的牙行,如南昌府进贤县人周达仁,年59岁,族人周帼俊领贴充当猪牙行生理,雇他在行内帮工。嘉庆十五年六月内,李帼明凭周帼俊卖猪4只,欠周帼俊牙钱200文,屡讨未还,发生争执。⑩周帼俊一次卖猪4只,规模较大。当时猪的价格,据嘉庆十九年三月,建昌府泸溪县民石左棕踢伤李定生案,石左棕畏惧报官,捏称工忙不能到官,许给钱10千文求免开名。因无现钱,议定先行交猪1只,抵钱2300文。余钱卖去牛只归还。后官府也将“其牵猪一只估银二两三钱”。[1](第2册,P671)
以上有关猪的6个事例,分布在5个府,说明养猪的广泛性。其中建昌府泸溪县、吉安府泰和县的两个事例出现用牛作抵、还债情况,说明养牛也应是江西农家普遍的。如石城县王幸希向在刘和元家帮工,因刘和元欠族中祀租,被刘著员将刘和元牧放耕牛一只牵藏刘汉垂家内,刘和元又叫王幸希把刘汉垂栏内的牛牵回作抵,故事的双方均有耕牛。
5.值得注意的是江西人到外省谋生
冯尔康探讨嘉庆时期的人口流动问题,注意到江西的情况。他指出跨省范围的人口流动,如江西瑞金人古奕祖、古喜奇堂叔侄和冯起中均到福建长汀当挑夫,另一位江西石城人邹细丰也到长汀谋生。冯尔康也注意到流动人口的职业,并举出江西人到湖南浏阳的泻银店做佣工。还有从事小商贩的,如江西临川人吴明珍到贵州威宁开设酒店,因脚伤不能挑水,雇用四川兴文县来的宋老大临时帮工,每月工钱7钱5分。[9]笔者在此专门就江西人到外省谋生加以探讨,见表3:
表3 《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中江西人在外地谋生事例一览表
*原文作江西宁川县,清代江西无此县,疑为临川县,故改。**原文作江西太和县,江西只有吉安府泰和县,故改。
表3共计18件档案、20例江西人到外省谋生。迁出地只知为江西省籍的有3例。其余15例则分布在吉安府4例(其中泰和县3例),抚州府4例,南康府2例,赣州府2例,南昌府2例,袁州府、广信府、宁都直隶州各1例,计分布在7府1州,占全省府州的一半,占据了全省的东西南北,较为广泛。
迁入地分布在福建6例(其中建宁府4例),四川4例,安徽2例,广东2例,贵州2例,浙江、湖北、广西、云南各1例。其中福建最多,这与邻省以及山区开发有关;次多的是四川,相对来说该地地广人稀。
外出者有8例知道其年龄,30多岁4例,40岁以上2例,50多岁2例,以三四十岁为主体。其中有6例谈到家庭情况,2例父母双亡,2例父故母在,4例有兄弟,2例无兄弟,4例均无妻,可见外出者多是未成家的青壮年。
关于谋生手段,有4例是种山度日,分布在福建、浙江、广西,应是棚民生活,如表3中3、4、10、12号诸例;或在山中挖煤烧炭,如7、9号;经营店铺有6例,如染坊、估衣铺、钱铺、杂货铺、饭店、豆腐酒店;在寺庙谋生的如2、13号;此外,还有摘茶、木工、卖货等,也有无以为生而盗窃的。
值得注意的是,赣东部临近浙闽的山区,是开发山区的棚民活动频繁的地区。如9、10号中,江西永丰县人郭兴陇与同乡谢飞英合伙在福建建宁府建阳县地方搭厂烧炭生理,当地还有原籍江西广昌县人邱老三向在建阳县地方种山度日。[1](第2册,P920)12号的江西广丰县人叶老二(叶新发),在浙江衢州府江山县度日。嘉庆十年间,向王梦九租山40多亩土名丝顶上开种靛青,议定每年插种杉苗以工作租。叶老二在山脚近水地方陆续垦成田20多亩,每年还租谷5石。后来,管山的徐添平知道山田出息,每年可得谷二三十石,向王梦九揽种。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徐添平邀王梦九看明山田,每年还谷20石,在傅在民厂内定立佃票。王梦九叫叶老二退佃交徐添平承种,叶老二照旧种山。叶老二怀恨,遂发生命案。[1](第2册,P998)
外出谋生要投亲靠友,即使如此,也困难重重。如11号的江西宜黄县人吴汝霖、吴汝才、吴汝坤同胞弟兄三人,久已分居。吴汝坤向在湖北监利县开杂货铺生理,吴汝才在他铺内帮贸。吴汝霖先在本籍佃种地亩,因地被业主收去,穷苦难过。嘉庆十四年春间,吴汝坤寄信叫吴汝霖出来找寻生意,吴汝坤帮给本钱,另有贸易。吴汝霖总没银钱寄回,妻子吴邹氏无可依靠。嘉庆十六年三月吴邹氏带了两个幼子,寻到吴汝坤铺里,吴汝霖已因折本歇贸闲住在铺。吴汝坤就留吴邹氏母子也在他店里同住。过了些时,吴汝坤正要替吴汝霖另寻伙贸地方,吴汝霖说他不愿住在外面,要吴汝坤帮给钱50千文回家佃种度日。吴汝坤应允说俟从缓设措,吴汝霖屡次催逼,发生争执,导致命案。[1](第2册,P925)
三、生态:生活山水间
江西省位于长江中游南岸,三面环山,北部为鄱阳湖平原,中部丘陵广布,盆地、河谷相间,省境边缘山地有茂密的森林与毛竹。赣江由南向北纵贯全省,在赣州由章江、贡水汇合而成,北流经万安、泰和、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清江、丰城到南昌,注入上饶鄱阳湖。江西的山地与丘陵密布,水利发达,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关联。
笔者试以乾隆朝的两件刑科题本呈现这种山水间的日常生活。一件说抚州府金溪县乾隆三十年二月,唐有万将原租傅四能鱼塘一口,转租傅朋九栽种菱角,当付租钱300文。他又把塘内小鱼一并拌与(意为转让)傅朋九,议钱100文。到九月初五日,傅朋九收完菱角,雇人到塘网鱼,唐有万在后边塝上空园内剥苧麻看见了。这幅乡间生活图画呈现了水乡鱼塘栽种菱角与网鱼多种经营、加工苧麻的生活情境。[5](下册,P647)另一件讲赣州府安远县乾隆五十五年二月,魏老八向魏定省租田一丘,栽种番薯,因所收番薯价贱不能获利,将田退还。魏老八旋即外趁,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回家,十一日携带铁锥在河边捕戳甲鱼,适魏定省挑柴路过。[5](上册,P331)这幅乡间生活图画呈现了新的农作物番薯已经普及和人们从山水获利的情形。两件涉及两种农作物番薯、苧麻。明清时期江西夏布业兴盛,苧麻种植与织造夏布互相为用,普遍发展起来。而明末传入的番薯,乾隆时期在江西普遍种植。[10]( P542,P549~550)这些作物为江西人的衣食带来变化,维系着他们的生活,两个个案中的人们都是农副结合、多种经营。
1.取柴(煤)于山
俗语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柴是第一位的。柴作为农业社会的主要燃料与建筑材料,其重要性充分反映在清代中叶江西人的日常生活中。嘉庆朝刑科题本中记载了不少江西人拥有山场、柴山或某某名称的山“一嶂”。字典里一般解释“嶂”为高耸险峻如同屏障一般的山峰,但是在这里,“嶂”是作为山的单位出现的,“一嶂”应是一座的意思。
嘉庆朝江西涉及山场砍柴的刑科题本有16件之多,分布于江西的8府1州,我按江西的从北向南、由西向东依次分府说明。
南康府都昌县有2例。一是都昌县人李添亮,嘉庆七年十二月,出钱540文,拌定无服族弟李余三山柴一段,议至八年十月内砍取。嘉庆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李添亮见山柴稀少,要李余三退还拌价钱文,李余三斥其不应翻悔,致相争闹,李添亮被李余三柴刀戳伤身死。[1](第1册,P50)二是该县王添习的祖父兄弟六人,王华章的祖父世兴居长,王添习的祖父世行居四,五房世谨已故无嗣。嘉庆十九年,五房叔祖母沈氏身故,遗有田4亩,柴山一片,族众公议作为祀产。[1](第1册,P334)这2例都发生在宗族内部,前一例是山柴买卖,后一例为家庭柴山充为宗族祀产。
南昌府事例最多,有5例。其中武宁县占2例,都是有关山场出租、抵押的。一是,卓宏耀原籍湖北通山县,寄居南昌府武宁县。乾隆二十三年,其家祖承租王姓土名香炉脑荒山一嶂,每年租钱500文,有王姓拨约为据。嘉庆年间因山树茂盛,王帼迪要加倍还租,卓宏耀父亲卓尔贤不允。嘉庆二十三年二月初八日,王帼迪主使族人各带柴刀到香炉脑山上砍树抵作加租钱文。卓尔贤闻知往阻,被王祥庭用柴刀殴伤致死。[1](第3册,P1348)二是,武宁县周氏族内有土名眠羊山一嶂。嘉庆二年三月,族众因乏公用,把山内树木向洪大衍押钱50千文,二分起息,立有契据。嘉庆五年把本利付还,尚欠利钱2千文,押契取回,所欠利钱约俟迟日交清。十一月初八日周氏族人周逢云、周逢衍等各带木担柴刀在眠羊山砍树,适洪大衍携带柴斧路过,看见说周氏族内欠他押山利钱没有交清,不应砍树,走来阻止,周逢信不依,两相争闹。[1](第2册,P518)此外,义宁州萧秉耀家有契买土名奉文埚山场一处,租给来此种山度日的雩都县人罗用华管种收花,山上茅草原许众人樵采。嘉庆十年七月十九日萧秉耀儿子先告往山砍草,误将罗用华栽蓄桐茶树秧砍坏几株。罗用华看见阻止,争闹,萧秉耀的儿子被罗用华夺去柴刀砍伤致死。[1](第3册,P1264)也是山场出租的事例。
山场不限于宗族经营,也有异姓合伙经营的事例。如乾隆四十二年,南昌府靖安县人谢文金与刘善长、刘其中、张邦仁合买舒姓土名下坑山三亩,公共管业。山上树木卖钱四股均分,山粮收在刘善长户内,完纳后,张邦仁又把一股山场并卖与谢文金同刘善长等管业,契据都交刘善长家收存。后来谢文金与刘善长等先后身故。嘉庆七年二月内,谢文金之孙谢其幅与刘善长的儿子刘奇组,并刘其中的儿子刘景组,因公山无人专管,凭地邻唐学荣公议,把山分作上下截三股均分,各管。谢其幅分得下截山一股,刘奇组等分得上截山两股,写立合约三纸。因刘奇组查寻原契并历年粮串不见无从分拨山粮,写入约内,当把合约交唐学荣暂存,议俟寻出契串填明分执。哪知刘奇组等就把上截山木卖与陈致达砍伐。五月二十三日,谢其幅带了竹梢往别山挑柴,路过下坑山,见陈致达同弟陈致信在上截山内砍树。谢其幅因山粮尚未分定,上前向阻,陈致达用砍树铁斧砍来,谢其幅用竹梢戳伤陈致达胸膛致死。[1](第2册,P535)
我们可以看到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砍柴活动。如南昌府奉新县人蔡宁才,年57岁,父母俱故,并无兄弟。娶妻曾氏,没生子女。嘉庆二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他携带柴刀往山砍柴。[1](第1册,P365)事实上,江西人家多有柴刀。如同前述多起案件揭示的,人们持柴刀砍柴,家中用柴刀修治柴薪,争斗中柴刀变成了凶器。柴刀是江西人的日常生活工具。
饶州府的两例也增加了日常生活中砍柴的事例。一是,鄱阳县人徐帼伦,年42岁,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他同徐庭辉、徐彩各携木担赴山挑柴。[1](第3册,P1208)二是,饶州府德兴县王秋梅家有祖遗土名西坞斜坞正坞山场,嘉庆二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有另支族人王赏同王烈等赴山砍柴,其侄王有发同王秋郎等往阻争闹。[1](第1册,P378)
砍柴、挑柴应是为了得到柴薪,饶州府乐平县乾隆年间的事例可以证明。康熙五十年间,张佐巴祖上等“租祝胜们橡树坞山场取柴”,付有押租银一两,每年另交租700文。到乾隆二十年间,因柴贵,每年加租钱300文。乾隆三十九年冬,“祝胜们族众需柴退佃”,张佐巴等要求“再砍一年柴薪,抵还押租银”。[5](下册,P453)此外,柯祥举有柴山一障,乾隆四年十一月初三日,柯龙贵至柯祥举山内砍伐柴薪。[6](P72)
广信府的事例则涉及山场买卖。如上饶县民童旺棕因索分山价银打死无服族侄案中,童世镗将土名狐狸园私山,归入族众户内卖与徐广幅,嘉庆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往徐广幅家收价,有族人童三棕借山归公卖,向他索分山价,经众劝散。其弟童友松闻知气忿,即携禾枪寻殴,路遇童三棕之兄童旺棕拦阻争殴,被童旺棕用柴斧致伤童友松额颅身死。[1](第1册,P41)可知上饶县民童旺棕用柴斧砍柴。文中提到的“禾枪”,在有关江西的刑科题本中也多次出现,顾名思义,应是一种保护庄稼的长杆枪。依据叙述的环境,“禾枪”用于路上防身、山中防兽、家中防盗等,是江西人重要的日常用具。如前述乐平县张佐巴,乾隆四十年八月十三日,同张和生携带柴刀扁担往山砍柴,因路过都是深山,怕有野兽,他们各带防兽禾枪一杆。[5](下册,P453)
袁州府的事例展示了山区开发培育山林,竹木用于搭建房屋,也可“扒柴”作为燃料。如万载县人李师胜族内有祖遗公山一嶂田四亩八分,庄屋三间,于乾隆四十七年与张开生佃种,当得押租钱4千文,每年还租谷12石,并未立约。山内原有竹木,经张开生培蓄成林,仍是张开生家管业。嘉庆九年八月内张开生在山私砍竹木搭盖茅厕,经叔祖李泰迪查知,要起佃自种,就赴县控告,县官令李泰迪缴出工本钱20千文给张开生具领退庄完案。嘉庆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张开生的儿子在山上扒柴,李师胜等来家催促退佃,适张开生买有新砍的树木一株放在门首,李师胜看见疑心是在他家公山上砍的,两相争闹。[1](第3册,P1256)
此外,抚州府金溪县民江匹生即江弼生,于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独窃江泳山家柴薪、菜蔬,被查知投族逐出。[1](第2册,P1067)这一事例也说明,柴薪是江泳山家的燃料。
宁都州的事例说明当地山场松树成林,民间进山砍柴属于日常活动。如瑞金县人赖方鵁,年41岁,向在族叔赖德瑸家短雇佣工。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曾复轩因曾云万私自将他族办公共黄荆坪石山立契抵给借欠赖德瑸钱文利息,被曾元焰查知控告。经宋殿升处令石山归两姓公管,呈息销案。赖德瑸反悔不肯把契销毁。曾复轩主令曾姓人到赖德瑸家横坑子楼台岭山内,砍毁大小松树336株搬去。赖德瑸控蒙差拘,曾复轩等躲避。嘉庆十五年正月初九日,赖方鵁带刀赴山砍柴,路遇曾学承挑担走过,向曾学承说曾姓不该砍毁赖德瑸山树,斥骂强横。曾承学不服,致相争闹。
南安府有民众培育山林的2例。一是,嘉庆二年,上犹县罗杨清把木梓山场一嶂典与罗杨相。嘉庆二十二年八月,罗杨清备价取赎,罗杨相因山上梓桃未收,不肯放赎。九月初二日,罗杨清同继子郭汝和赴别山修削树枝,路过木梓山。[1](第1册,P341)二是,嘉庆二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崇义县方万成携带长柄尖刀赴山修树。[1](第1册,P340)无独有偶,2例修树都发生在九月,当时正是树枝生长成熟之时,修削树枝可使树木主干更好地生长成材,修削下来的树枝则可以作为柴薪燃料。
赣州府的事例再次说明柴为生活日用品。如赣县人黄茂堂,年29岁,族内有公共土名李屋前山场一嶂,葬有祖坟一冢,坟旁周围向有水沟。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内,族长黄时敏等因修祖祠需用,把沟外山地立契卖与胡觐光胞叔胡万滋为业,他先不知道。嘉庆二十四年正月十二日,黄茂堂因父亲病重,前往山上沟外用土预筑坟窨坟一穴。二十四日胡万滋赴山查见,同胡觐光把窨坟锄毁。黄茂堂挑柴路过,看见喝阻,致相争闹。胡觐光举锄打来,黄茂堂用挑柴木棍格落铁锄,打伤胡觐光致死。[1](第2册,P761)
煤炭也是重要燃料,矿藏多在山区,挖煤是重要谋生手段,而官府、宗族为保护坟山反对挖煤。如袁州府宜春县人王宣一,年33岁。族内有公共蛇形山一嶂,历葬祖坟。嘉庆十七年五月内,他见山内露出煤炭,起意商同王奇招合伙挖煤,卖钱分用。初十日在小蛇形山内挖井取煤,因出产有限,连挖数洞,止得煤十余石,尚未变卖,就被族房王扳桂等查知,控县差拘。清廷审理此案,判定:“该山王姓既历葬祖坟,应令永禁挖煤,以资保护。”此外,如奉新县人王绪通与堂叔王三连、王三达,向在饶州府鄱阳县佣工,嘉庆十四年十二月间,王三连与冯嶐均、余琏合伙租赁史二坐落横山会二坞山下田亩开挖煤炭,雇王绪通与王三达、彭吉长帮挖。因那里先经冯嶐均一人租挖煤炭,搭有篷厂。十六日,他们正在原洞挖煤,有徐庭辉、徐帼伦、徐彩各拿木担走来,看见向阻。清廷审理认为:“生员冯嶐均租田挖煤,因已费工本,于经官断禁之后复行邀伙开挖,致酿人命,实属不合,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监生余琏并不查明,混行合伙,应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七十。冯嶐均系生员,余琏系监生,应得杖罪,均照例纳赎。王三达等受雇挖煤,并不知官禁缘由,应与救阻不及之彭吉长等均毋庸议。该处山场田亩附近,均系村居坟墓,所产煤炭严禁开挖,以杜后衅。史二获日另结。”[1](第3册,P1209)官府保护村居坟墓附近山场田亩不许挖煤,保护了人民的居住环境与生态。
2.纸与山水
江西山区生产竹木,故而从事造纸者较多,纸张又依靠发达的水上交通贩卖到各地,也成为山水之间的生态与生活结合的特色。
抚州府金溪县以出版书籍著名,赣东俗谚“临川才子金溪书”,称赞浒湾出书之盛。[11]金溪从事运载纸张的事例较多,如封万生,年30岁,驾船度日。嘉庆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他与邹学俚船泊破港河下,揽载孙姓客人纸货,每担水脚钱60文。邹学俚船上装纸20担,他的船上装纸25担,邹学俚说其多装5担,占了他的生意,要其分给2担他装,封万生不依致相争闹。经邻船陈大早走来劝散,那孙姓客人纸货即另雇船只剥载去了。[1](第2册,P564)可见,陈大早、邹学俚、封万生均为船户,靠运载纸张谋生。金溪人还到外地从事造纸,如江匹生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往广信府上饶县张聚锦纸厂帮工。[1](第2册,P1067)
外地人则到金溪贩卖纸张。金溪县西部的许湾(今浒湾镇)木刻印书闻名遐迩。这里水运发达,也是著名的纸张集散地。如建昌府泸溪县人石左棕,年38岁,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他遇见李定生,邀其合伙贩纸,李定生应允。到十二月初三日,李定生带了钱2400文来到石左棕的棚内,他也出钱2400文交李定生贩纸,赴金溪县许湾地方售卖,每担赚钱400文,分用。二十一日石左棕又邀李定生贩纸,李定生说他本钱已经用去。石左棕就一人拿出钱4800文交李定生贩纸,议明利钱对分。二十八日傍晚李定生回来说此次许湾纸多,照本发卖,并无利钱。石左棕疑其欺隐,因未折本,也未与争论。李定生反向石左棕索取工钱,他说原本未议及工钱,不允,两下争闹。[1](第2册,P670)
还有船户在省内长途运贩纸张的事例。如赣州府安远县人赖祥青,年31岁,与杨潮英向在宁都州瑞金县地方合伙驾船。嘉庆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有素识的林乔英把纸100块并书信一封托他们装送吴城后泰行,交其兄弟林乔茂接收,议定船价,俟卸货付给。不料,开到赣州搁浅坏船,只得把纸卖钱另雇船只装送。十一月内,到庐陵县地方。有素识的陈本搭船下省。初十日,到樟树镇。他们因船坏折本,起意盗卖客纸得钱。向杨潮英同陈本商允,把纸20块卖与周恒接行伙萧升荣,得九折钱54千文,按股均分。赖祥青复向杨潮英借钱5千文,凑买衣物,约俟回籍找给。杨潮英因有事起早回家。十五日,到省。赖祥青又起意把剩纸卖钱分用,与陈本商允,随把纸块卖与尹协盛,得洋钱276元。二十日,赖祥青与陈本把余剩洋钱携到城外,正想换钱使用,不料被差获案。[1](第3册,P1751)这一事例中,计划从宁都州的瑞金县将纸张经赣江水运到南昌府北边的吴城交与商行,沿途多次盗卖,行至吴城之南的省城南昌才事发,充分说明了水运纸张的兴盛。
其他贩纸的事例还有:南昌府奉新县人潘文芳,年30岁,小卖营生。黄万中贩布生理。嘉庆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潘文芳路遇黄万中,黄万中说建昌地方纸价昂贵,起意贩卖获利,邀其合伙,议明除本分利,并问他有无银两。潘文芳想起亲戚李兴高有银,可以借作本,回说可以借凑银40两。潘文芳就即往借,适李兴高外出未遇。二十六日,潘文芳邀黄万中同去看纸。两人发生争执,潘文芳用磨纸铁锉打伤黄万中殒命。[1](第3册,P1769)
3.命系于水
在水利资源丰富的江西,仍然不时发生争水事件。争水出现在家庭内部、家庭之间、宗族内部以及家庭与宗族之间。
家庭内部的争水事例,如高安县人姚方,年39岁,兄弟五人,他行四。兄弟各爨无嫌。姚方有田与三哥姚唱田亩毗连,姚方的田势较低,向由三哥田内开缺引放圳水灌溉。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初二日,姚方往田灌水,三哥把田缺堵塞,回家央求开放。三哥说圳水无多,不允,致相争闹。姚唱被姚方刀划右腿、左腮颊,并砍伤发际倒地,移时身死。[1](第1册,P326)又如江西宁都州刘潮铭、刘捷贤堂兄弟的耕田上下毗连,同用圳水,嘉庆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刘捷贤堵塞刘潮铭水道自用,结果就出现了刘潮铭被打身亡的事故。[12]
家庭之间的争水,如彭泽县人冯锡如,年38岁,家里佃种王允孝田亩,与阳大章佃种洪鹏举田亩毗连,那田上首向有公共荫田水圳一道,又附近阳大章田边有土名红梅塘一口,也是两家公共。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阳大章把圳水放入塘内,冯路过看见。因圳水无多,冯的佃田离塘较远,车荫费力,斥骂阳大章不该混行掘放。阳大章分辩,致相争闹。[1](第2册,P772)
宗族内部的争水,如鄱阳县彭姓宗族有公共土名大沙塘,塘内东边又有小塘一口,中有低埂也是公管。春夏水涨两塘并为一塘,合族都在塘内车水灌田,秋冬水涸,塘中露出低埂,仍分两塘。因秋冬田禾不用车水,小塘鱼利向是彭德丹支内就近网取,从无争竞。嘉庆七年六月内天时干旱,塘埂露出。十九日族人彭子林在东边小塘内车水灌田,堂侄孙彭明显看见混说小塘是他家己业,向彭子林阻骂,彭子林不依致相争闹,彭子林用锄柄打伤彭明显囟门右倒地,当经劝扶回,不料伤重死了。清廷认为“塘水应听族众随田车灌,塘鱼饬令公取,以杜衅端”,[1](第1册,P32)尊重宗族车水灌田的旧例,对于塘鱼之取改为“公取”。
宗族之间水的使用更容易引起纠纷。如宁都州平阳乡地方有高陂塘水,发源黄坑磜岭头嵊,两山筑陂引水入圳,灌溉中塘、洲塘、江口三村田亩。不知始自何年,郭姓之田坐落中塘村地高在上,崔张两姓之田坐落洲塘、江口二村地低在下,各在田旁用车引灌,有前明万历年间老志及顺治十五年、乾隆十九年间公修分灌官断批谕为据。嘉庆四年六月内,崔姓见续修新志内载有高陂系张、崔两姓兴筑字样,误为郭姓无分,控经前署宁都州以水系自然之利,谕令照旧公灌。崔怡怀等不遵上控,前抚臣张诚基批行赣南道转,委署会昌县知县刘羹和会同宁都州知州黄永纶勘讯,以郭姓未据有老志呈验,只呈有私存远年官断批谕,并无州卷可稽,不足为凭。崔张两姓所呈康熙年间及乾隆初年续修新志内既载有高陂塘只灌洲塘、江口二村田亩,并有张汉宸、崔彬等兴筑字样,较为确凿,并查郭姓田亩另有塘水可灌,随将高陂塘水断归崔、张两姓管业。崔姓随令崔兴扬将该处陂水常年照料,合族拨给田租15石,以作工资。嘉庆七年四月十五日崔兴扬邀同族众修筑陂坝,将沙土堆壅郭以匍田塍间,有毁损。郭以匍向阻不理,因水被独占,又被毁损田塍,心生气忿,乘崔兴扬等散回,用铁锹将坝口挖毁,放水流入溪河,使彼此不得灌溉。适崔兴扬与崔兴全、崔启台约定是夜相帮巡水,崔兴全、崔启台携带防夜夹刀,傍晚先往,遇见郭以匍挖坝,两相争闹。清廷认为:“查核老志仅载其名,而续修新志内忽添载明初里民张汉宸、崔彬等兴筑灌洲塘、江口田六十顷字样。夫新志必本老志。断无老志所无,而新志反有者,崔张二姓不免无(?舞)弊添载。第历年久远无从根究,而郭姓现呈有王、陈各前任批断印谕,向系公修分灌,应仍照陈前任批断分日灌溉,郭姓灌两日,崔张二姓灌八日,毋许再行争阻。其拦水陂圳如遇兴修,即按分灌日期,计日出资,公同修理,不许将沙土壅塞他人田亩,并将新志照老志改刊更正,以杜衅端。仍饬犯属将毁损郭姓田塍赔修。”[1](第2册,P530)
冯尔康指出:“族人的田产有一部分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种田地的灌溉用水,在祖宗时代由于是自家的,不会有什么争竞。可是留传后代,每家分得的地块越来越小,用水的秩序就要重新安排,否则就会出现乱子。事实上,不仅同一宗族内部,而且不同宗族之间都需要进行水资源的管理,然而纠纷还是不时地发生。……无水不能种田,水和地一样关系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水利灌溉而产生的争端,就毫不足怪了。不过以上利用水利资源的纠纷多发生在南方的湖南、湖北、江西等水田地区,而北方则比较少见这种现象。”[12]
四、结语
唐人王勃《滕王阁序》有谓:“云销雨霁,彩彻区明。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这道出了南昌赣江自然之美!套用此句式,笔者尝试概括清代中叶江西人日常生活的特色:“子众族聚,谋生有道。互助与争讼相处,水利共山柴一享。”
注释:
①冯尔康:《乾嘉之际下层社会面貌——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为例》,作为“2004萧公权学术讲座”由中国台湾中正大学历史系刊行;《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第15-18页;《18世纪末19世纪初中国的流动人口——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资料为范围》,《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24-29、54页;《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中国史研究》2005年增刊,第99-117页;《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2页。
②周祖文、金敏:《清代刑科题本中的小农家庭经济:以527件服制命案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71-80页;金敏、周祖文:《国家权力视角下的生监群体——以清嘉庆刑科题本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第77-83页;周蓓:《清代中期以经济为诱因的自杀与社会防范——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为例》,《兰州学刊》2011年第1期,第135-139页;史志强:《伏惟尚飨:清代中期立嗣继承研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383-404页。
③笔者利用由乾隆朝刑科题本编成的资料集,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两种。分别从两书中收集了31个和25个、总计56个江西的事例,即《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18、24、25、33、37、43、50、76、84、169号,下册第197、200、201、219、226、234、247、248、262、265、269、292、299、310、314、321、343、364、386、392、393号资料;以及《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42、46、47、53、58、71、85、89、115、116、129号,下册第151、153、175、181、183、187、194、205、226、257、260、263、275、278号资料。
④这6例的标题分别是:“福建顺昌县寄居民张廷裕因租种山地打死谢世本案”“广西平乐县客民林发兴为财谋杀罗庭行案”“福建建阳县客民邱老三殴伤客民谢飞英身死案”“湖北监利县客民吴汝坤误伤吴汝霖身死案”“浙江江山县客民叶老二因争佃纠纷故杀徐添平案”“贵州兴义府僧人广云等图财谋杀肖发麟身死案”。
⑤这些题本的标题与所在《辑刊》的页数如下:“广东南雄州民魏苟古因房屋出租殴伤小功堂兄魏观土生致死案”,第329页;“福建邵武县民林添荣因欠粮事致死曾添贵案”,第597页;“四川珙县客民李恒立因索欠打死罗文升案”,第820页;“广东南雄州民刘武太郎因争闹致伤胡良士身死案”,第845页;“四川犍为县客民煤厂帮工邓大富等索欠斗殴案”,第852页;“四川邛州杨顶林因资产纠纷殴毙客民胡金荣案”,第883页;“福建建阳县客民邱老三殴伤客民谢飞英身死案”,920页;“四川汶川县陈三杰因工价纠纷被帮工江西奉新县民甘立爵谋杀身死案”,第940页;“江西都昌县民邵百明在休宁县因索讨工钱打死雇主刘文信案”,第1375页;“贵州兴义府客民郑松庭因佣工牟老大索讨工钱将其殴伤致死案”,第1384页;“福建建安县客民胡缺仔因讨要工钱被陈观德殴伤身死案”,第1415页;“福建崇安县民陈月午怀殴伤雇主席子华身死案”,第1466页;“云南镇雄州杨二把因通奸打死太和县民康崇禄案”,第1512页。
⑥王跃生搜集到乾隆刑科题本95个江西个案,其中未婚27个,占到28.4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8.59%。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6页。
⑦王跃生指出,乾隆时期全国水平的家庭平均成年男性子女数量为2.11个,而江西为2.48个,数量位于第二位,仅次于四川的2.51个。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第238页。
⑧《辑刊》第2册,第706页。乾隆时期,上犹县的仓粮由仓书“差人赴墟市零星籴买”。见《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册,第783页。
⑨《辑刊》第3册,第1359页。乾隆时期,瑞金县人曾继鸾所居与会昌县交界,宰猪度日,乾隆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带了屠刀,与兄弟曾继鸣自墟宰猪,一同回家”。见《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159页。
⑩《辑刊》第3册,第1776页。乾隆时期,抚州府临川县王栢太“讨取卖猪钱二千文”,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225页。
[1] 杜家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Z].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
[2] 常建华.档案呈现的清中叶河南乡村社会——以59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例[A].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第5期[C].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
[3] 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Z].北京:中华书局,1982.
[6] 郑秦,赵雄.清代“服制”命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 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A].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C].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
[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Z].北京:中华书局,1988.
[9] 冯尔康.18世纪末19世纪初中国的流动人口——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资料为范围[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5,(2).
[10] 许怀林.江西史稿[M].南昌:江西高教出版社,1998.
[11] 吴定安.金溪刻书[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9,(4).
[12] 冯尔康.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J].中国史研究,2005,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