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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

2016-03-19王光净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高教学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意义

王光净(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简析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

王光净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在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当前,学习和借鉴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的立法保障、多项促进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完善的职前准备、职中学习、职后培训以及与普通教育通融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对完善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意义

Abstract: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disabled is facing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The pattern of Germany vocational education has complete legislative guarantee and many national aid policies for improv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special population and relatively perfect education system with pre-service preparation,on-service learning,and after-service training as well as co-existing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 Therefore it is much helpful for developing and perfecting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disabled to research the pattern of Germany vocational education for the special population and learning from its advanced experience.

Key words:the special popul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significance

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均包括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容,政府、企业、学校配合密切,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较充分,较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这其中,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具体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众所周知,德国职业教育给德国的经济创造了一个个惊人奇迹,其职业教育的典型特征就是“双元制”。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也不例外地采用该种模式,即国家办的职业学校与私人办的企业合作,在工作中学习的职业教育形式。也就是说,残疾学生也和健全学生一样,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培训,在学校进行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形式。德国还针对残疾人在职业准备、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后续培训方面采取了一揽子的措施。

一、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有较完善的立法保障

德国在职业教育立法方面,从1969年开始逐渐构建起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职业培训条例》、《框架教学计划》、《企业教师资质条例》等职业教育法律和部门规章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中就有专章规定了“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对残疾人在接受职业教育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该法第65条规定,“应考虑残障人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教育的时间和内容安排、考试时限、许可的辅助工具及要求第三者提供帮助,如对听觉障碍者提供手语翻译”。第95条规定了“残障人问题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并给予其法律功能,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向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就其职责范围内残障人的职业教育问题提供咨询”[1]。职业教育是全民性的教育——这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职业教育的理念在德国以完善的法律得到了贯彻。

二、对特殊人群同样实行“双元制”职业教育

“双元”中的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另一元是指企业,而且企业比职业学校更为重要,因为学生在企业的技能学习时间占“双元制”职业教育全部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二。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有资格开展职业教育,只有符合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资质的企业,才能成为“教育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教学[2]。据统计,目前,德国有四分之一的企业有资格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和职业学校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中是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两者在整体的教育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培训过程中却各司其职,呈现了明显的双元属性特征。职业学校传授与职业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一般每周1到2天或每学期集中1到2周进行课堂教育,其他时间则在企业从事职业技能的实践训练。为确保“双元制”得到有效执行,由联邦职业教育与研究所、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统筹行业、协会、企业、教师,通过特定程序,按统一的课程框架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与培训。

三、对特殊人群采取特殊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

德国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由于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生理发育、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差异,特殊人群对所学内容的把握方面也有差异这样地客观事实,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人群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例如,对那些在掌握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确实有困难的青年,允许其通过结业考试的实践技能部分即可核发相关部分的培训证书。诸如此类似的职业教育促进措施还表现在许多方面:

(一)对“弱势”学生采取强化职业定向的辅导

如德国2007年发布了《关于职业教育现代化与结构调整的十大方略——意见与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十大方略》)中提到在“提高普通教育学生毕业率”即“提升职业教育成熟度”的问题,对那些在职业教育中学习能力较弱和毕业有困难的学生,“应从普通学校到职业教育直至随后就业的整个过渡过程,实行个性化的辅导和关照;教师必须定期与企业接触,获取关于企业工人过程和职业内容的‘第一手’信息”[3]。职业定向辅导及服务的做法有助于增强这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信心,提高其职业教育成熟度,进而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

(二)强调对弱势群体进行职业教育的资助

《十大方略》中指出要“开展优化与协调地区弱势群体资助方式的区域行动”,“支持社会增设对弱势群体的职业准备和入职训练实施社会教育学伴随的内容,以及对中小企业在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入职培训中对弱势群体给予行政支持和组织支持的条款”[3]。这些保障弱势群体资助措施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德国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弱势群体资助形成共识,并使资助行动更具规范化和透明性。

(三)针对失业青年和准备再就业青年开发具有衔接和测评功能的培训手段

《十大方略》指出要“缩短重新就业过渡过程”,“实现职业教育模块在入职培训、青年工人附加培训和再教育中的应用,并可将其作为未能完成职业教育或相关培训的青年人的学习辅导材料,纳入弱势群体的促进范畴”[3]。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结构性失业者,即曾有过职业但因原有职业资格已不适应现代企业的需要,者或因技术更新引起产业结构调整而失业的青年,这些人亟需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获得新的技能或新的职业资格。为此,国家和社会各类教育机构应开拓适合这类群体的模块式培训课程,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四)对残疾人实行按比例就业和保护性就业政策

如德国政府每年为促进弱智青年的个人职业能力康复提供430万马克;明确企业将全部工作岗位的6%留给残疾人;要求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接受残疾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费用给予100%的补贴,否则将受罚款处分。在机构设置上,每个地区的劳工局都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咨询与安排工作。其中,“保护性就业依托一体化项目和庇护工场推进,分别是劳动力市场之内的公司化就业和市场之外的政府赞助就业”[4]。

四、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领域之间实现通融

在2006年,德国组建了国家级“职业教育创新团队”,“重点构建‘双元制’职业教育与其他形式职业教育之间,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继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通道”[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不是断头教育,而是向高等教育延伸,目前已有22所三年制的、被称为学士层次的“双元制”大学。职业教育上升通道的打通,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为此,德国于2010年开始增设了6项关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通融性”特殊奖。

《十大方略》中提到“改善职业教育通融性”,“支持建立实践导向的高等教育院校”。德国在开发职业教育后教育的途径时,有两个明确指向:“一是扩充职业进修教育领域,包括职业适应教育、职业晋升教育等;二是打通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渠道,包括推动高等学校开设与职业相关的专业与课程、建立实践导向的高等学校,并着手制定对学生在职业教育中所获取的资格的折算和认定办法[3]”。这说明了德国的职业教育是一种阶段性教育,是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相互沟通的,是终身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束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职业教育“应能使社会所有群体的人都能入学,所有年龄层的人都能入学,它应为全民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5]。对残疾人而言,国家和社会能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和残疾人自身需要的职业教育是真正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关键,也是获得谋生本领并得以有尊严生活的关键。但是,在我国家目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当中,残疾人职业教育尚属边缘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制度安排的非理性和资源配置的非均衡性,也直接反映出我国残疾人在谋求自我发展上的话语缺失。

值得庆幸的是,从2010年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到2014年初《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再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系列文件的出台,其中都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了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统筹,这一系列举措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残疾人职业教育已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关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值此学习世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模式以构建我国现代职教体系之际,我们同时要学习他们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具体做法。德国的特殊人群职业教育模式不仅有完备的立法保障,还有多项国家资助政策针对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促进措施,有较完善的职前准备、职中学习、职后培训以及与继续教育、高等教育通融的体系。因此,研究德国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模式,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对发展和完善我国残疾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姜大源新译.(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2007年4月1日版).姜大源主编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2]姜大源,王婀娜.数量与质量的制衡:《德国企业教师师资质条例》的恢复执行)——法规的时效性.姜大源主编.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3]姜大源.德国职业教育现代化与结构调整十大方略解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30).

[4]盛晓洁,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研究——典型国家比较及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13(12).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国际职业技术教育大会文件[Z].首尔,1999.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07-0009-02

作者简介:王光净(1967,1-),男,汉族,浙江温州人,管理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区域产业经济;残疾人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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