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克财产观的批判性审视
——基于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
2016-03-19闫兴华
闫兴华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关于洛克财产观的批判性审视
——基于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
闫兴华
(北京林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3)
洛克认为,在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摆脱出来的过程中,人们基于各自的劳动而确立了对处于原始自然状态的公有物的所有权,即劳动确立私有财产权;各种自然资源只有采取私有财产的形式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非历史的和缺乏实证支撑的。马克思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公社的三种形式的研究恰恰表明:劳动所有原则不是永恒的,也不是唯一的,不劳动同样可以确立所有权,更进一步说,即使劳动,也未必会有所有权;而对于私有财产这一形式的采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和普适性。
财产观;劳动所有;生产力;权力关系
“财产权”一直是政治哲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政治哲学史上,洛克关于财产权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这一理论引起了马克思的特别注意。在某种程度上,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为我们提供了审视洛克财产观的独特视角。本文力图从洛克和马克思的思想文本出发,在比较中呈现财产权之丰富内涵。
一、对于“财产”概念的不同理解
洛克关于财产权的论述集中体现在《政府论》下篇的“论财产”一章中,这一章在洛克的全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洛克认为,在上帝所赋予的“一束”人权当中,财产权相对于自由、平等、健康、生命权而言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其它权利的保障都是以财产权作支撑的。在最朴素和直观的意义上,洛克认为,财产首先包括对自己身体及其劳动本身的所有,“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19;财产还包括对劳动所加诸的自然公有物的所有。总体而言,洛克的财产,主要是对于“物”的一种所有权,这种“物”就是直观的呈现在人们面前可以被占有的东西——正如其在书中多次提及的果实、兽类、土地等。值得一提的是,洛克认为,财产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自然状态下财产主要是指果实、兽类等生活资料,而在这之后财产则体现为生产和生活资料,尤其指土地,“……财产的主要对象现在并不是土地所生产的果实和依靠土地而生存的野兽,而是土地本身,包括附带的一切东西”[1]21。当然,洛克没有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做出概念上的区分,这恰恰反映出洛克并没有真正把握住财产问题的实质。
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是指关于生产条件即生产资料的一种关系。“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2]744马克思所谓的“财产”,明确指的是关于生产条件的关系,而不是主要关于消费条件或者消费资料的关系。马克思并不否认消费资料是财产,因为他已经提到,“原始的生产条件当然包括不经劳动而直接可以消费的物品,如果实、动物等等”[2]745。但是马克思更加突出生产资料在财产中的决定性地位,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人类社会初期,去“占有现成的、自然界本身业已为消费准备好的东西来再生产他的躯体”[2]745的时候也是需要人类付出一定的劳动的,“哪怕是最简单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就需要具备起码的生产资料”[3];第二,退一步讲,即使不进行劳动、不使用工具就可以占有大自然提供的现成的东西,这样一种状态也是相当短暂的,并不是一种常态;第三,马克思认为“消费储备本身就是原始生产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2]745。马克思对于财产概念的理解是建立在把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分开的基础上的,这样一种分析更加强调了生产环节相对于其它环节的重要性,强调了占有生产资料所形成的一种潜在权力。从马克思的观点和立场来看,财产从根本上来说是关于生产条件的一种关系,而不仅仅是洛克所理解的笼统意义上的劳动所加诸的任意的某“物”。
二、“劳动所有”原则与财产权的确立
在马克思那里,财产既包括私有财产,也包括公有财产,在三种不同形式的农业公社中存在着一个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消长的二元张力结构:1.“在亚细亚的 (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2]735。2.“在古代民族那里……存在着国有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2]735。3.“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当它被当做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以不受敌对部落的侵袭时,它才表现为财产”[2]734。
与马克思的理解不同,洛克所谓的“财产”仅仅是指“私有财产”,公有物是不在“财产”之列的。洛克认为,“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排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1]20洛克还指出,上帝赐给人们共有的物产,“亦给了人们以理性……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土地自然自发地生长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可以通过某种划拨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有好处”[1]18-19。上帝让人类共有这个世界,但为了使他们能够获得生活的最大好处,“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整个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他是把世界给予那些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 (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而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1]22。从以上引文可以看到:洛克对财产的理解仅是指私有财产,而不包括共有财产,而私有财产的确立是由于劳动使自然公共之物脱离了原来的状态。洛克的理论预设乃是人类要实际的占有和使用财产就只能采取私有财产的形式,因为公共之物意味着谁也不能对之形成权利,而产权无归属则会妨碍人们对资源的充分利用、妨碍财富的创造,这是违背上帝本意和人的自然理性的。由此可以看出,洛克理论的深层意蕴不过是在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
说到底,洛克在《论财产》中所探讨的财产权及其起源问题,实际上是在探讨私有制的起源问题、公有如何变为私有的问题,这恰恰与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的主题在某种程度上是契合的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文的主题主要是探讨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即弄清“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对比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之前的生产方式,并且对前资本主义生产的各种形式的共同特征多有强调)。阅读马克思的文本,我们深刻体会到,对于问题的解释是不能想当然的,而应该充分的占有材料、研究材料,严格从“历史科学”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而基于抽象法权的意识形态论说只会妨碍我们对问题的真正理解。马克思对于三种农业公社的研究揭示出:在人类社会从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私有制的确立、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一个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个人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即使不劳动也可以获得财产权,因为在共同体的中介作用下他与生产条件是天然统一的。
无论是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还是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2]736。言外之意,最初,劳动的客观条件天然就是劳动者的财产,是劳动者的“身体的延伸”或“无机身体”,无需劳动就可以拥有这些生产条件。这种“不劳而获”是何以可能的呢?秘密就在于他是共同体的成员。马克思多次强调:个体对共同体的依赖关系、个体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共同体,其中个人对生产条件,如对土地等资源的占有,就是以他是共同体的成员为中介的,“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 (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 (他本身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共同体的财产)”[2]748-749。“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2]726之所以把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突出出来,恰恰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有限,个体必须紧紧依附于共同体抱成一团才能生存和发展。“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诚然,他能够像动物一样,把土地作为实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把土地看作财产,这种关系总是要以处在或多或少自然形成的或历史地发展了的形式中的部落或公社占领土地 (和平地或暴力地)为中介。在这里,个人决不可能像单纯的自由工人那样表现为单个的点。”[2]737显然,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是理解和阐释原始社会解体、私有财产确立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因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权来做中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又是由公社成员的服兵役等等形式的剩余劳动而得到保障的”[2]731。回头看洛克《论财产》中的作为个体的“人”,只不过是一个空洞的自然物,他所服从的乃是预置的基于生存意志的自然理性,而人的身后又有上帝为其背书,他完全被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之中抽拔出来。实际上,这种原子似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不过是一个“想象的人”。
同样,洛克的财产权不过是一种“想象的权利”,即一种应然,而不是实然的“权力”。对于财产,洛克停留于将其理解为在法权意义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马克思把财产与生产本身具体地勾连起来,“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样一种关系 (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并宣布为法律和加以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才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这些条件实际上成为的主体活动的条件。”[2]746马克思透过财产看到了其背后隐藏着的物质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与人的权力关系。
私有财产这样一种权利关系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实际上,农业公社的这三种形式恰恰在一个历史切面上反映出这种权利关系形成的逻辑序列。公有财产、私有财产此消彼长的结构性演化,绝不是洛克的“劳动”这一个词就能概括说明的。当用单纯“劳动”解释一切经济形态、状态的变化时,不过是理论上的懒惰,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抽象地讲,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生产力的发展乃是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所促成,具体的现实层面的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在本质层面可以表达为生产力的推动作用。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要存在下去,其形成与共同体的解体是同步的。部落的自然性质、不同的经济条件和生产方式以及与四邻部落的关系、迁徙等诸多因素影响着私有制的产生。“部落的纯粹自然形成的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单独耕作的那小块土地——单独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2]729总而言之,私有财产权的形成是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
结语
由于历史的局限,洛克是以宗教的上帝以及抽象的人的自然理性为基点来论说私有财产权之确立的,而马克思则是从历史学、人类学出发,以科学的视角来分析阐释的;洛克关于财产的理解还停留在“物”的层面上,而马克思已经把财产理解为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并站在生产关系方法论的高度来剖析财产权的起源和本质。当然,洛克的观点对于批判封建专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劳动确立所有权的思想“导向了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中的各种劳动价值论”[4]213,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洛克毕竟达不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高度,只是为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确立和扩张作理论辩护。马克思以“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洞穿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迷雾,揭示了私有财产的本质和产生根源,其分析问题的视角、方法和立场,对于我们如何正确理解财产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翟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王峰明.在延续与断裂之间——驳吉登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J].学术研究,2014(6).
[4][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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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183(2016)07-0011-04
2016-06-14
闫兴华 (1986-),女,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生态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