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考察
2016-03-19谢林刚赵艳喜
谢林刚,赵艳喜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考察
谢林刚,赵艳喜
(山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传承特性,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科学保护的积极实践。由于建设过程中牵涉多个部门,夹杂众多利益矛盾,耗费巨大,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都有鲜明的公共性属性,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交集。基于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可积极依托当地的公共文化资源,探索在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基础上有效推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便捷途径。而利用好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性
从2007年开始,我国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迄今,文化部已正式设立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与此同时,各省也纷纷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如仅山东就已设立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作为我国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传承特性,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科学保护的积极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将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我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范围往往涵盖数个市级行政区划,有的甚至跨两至三个省,建设内容不仅要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要对其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因此牵涉多个部门,夹杂众多利益矛盾,耗费巨大。这些客观原因使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如何更有效地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和学界都在思考。笔者注意到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仅都有鲜明的公共性属性,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交集。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应该是一条在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基础上有效推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便捷路径。
目前,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性”属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文化”化的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如乔晓光《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公共性》一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系着国家社会以及乡村社区发展公共空间的价值实现,应被置放在原发公共领域的整体社会存在背景进行。[1]乔晓光先生讨论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性问题,紧接着高丙中先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公共属性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作共同体的公共文化,认为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放在共同体的公共文化建设的层次来理解。[2]随后,刘晓春等学者也都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化”过程的“公共性”属性及其具体表现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认为非物质文化的“遗产化”就是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的公共性的过程。[]
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一文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个案分析,提出“从文化发展意义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当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机部分”的观点。[4]另一些研究者则从管理制度和工作操作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化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一些建议。[][6]
文化生态保护区虽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初衷,但毕竟不同于单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是已上升至区域性的整体文化乃至社会建设。学界还未能进一步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论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也少有探讨在公共性视域下如何利用公共文化资源促进保护区的建设。本文拟在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公共性的视域分析探讨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作相关思考。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理论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公共性,那么以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创新举措而出现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否也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呢?回顾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提出、设立过程,可以知晓它完全是由我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基于整体性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特定文化形态而创设的一项新制度、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在公共管理中,政府代表公共权力所管理和规范的社会事务可视为公共事务, 所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可视为公共管理,公共权力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制订的决定即为公共政策。据此,我们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提出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而作出的一项公共决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项公共政策。公共性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自设立起就有的一个根本属性。
公共性属性规约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向、过程和目标。换言之,保护区的建设既需要公共性的理念共识,又需要公共性的过程支撑,更需要公共性的成果共享。仅从公共性的过程支撑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由政府主导,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需要公众参与,贯穿着显著的“公共性”。能不能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实现这些“公共性”,关系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实际效果。
充分利用公共资源进行建设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属性的一种基本要求。公共资源既包括公共财政,也包括大量的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人才等内容。从公共财政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享有国家公共财政支持。文化部每年在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申报时,都会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单列为重要一项,重点支持。只是就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巨大体量来说,公共财政的支持明显属于杯水车薪。当前很多文化生态保护区因受制于经费不足而建设步伐缓慢,即是注脚。相比于有限的公共财政支持,各地可提供的公共资源无疑要丰富得多。我国目前已构建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形态,主要是文化遗产、各种资源、区域内的文化共识和认同,也包括人们得以创造、形成、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等,进行关联性文化与自然环境等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包含对区域内人群、文化形态、相关自然与人文环境的整体保护”[7]。仅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六大门类、十大门类、十六大门类等多种分类方式,涉及文化、艺术、工艺技术、体育、医药、民俗等众多领域。这表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内容丰富的同时,也意味着保护区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源支撑。我国着力构建的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恰可以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提供大量可用的公共资源。因此,保护区在利用有限的公共财政时,更需要积极利用区域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资源。充分利用好保护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相关建设,不仅能有效推进保护区的建设步伐,而且还能实现资源共享,有效避免公共财政重置形成的浪费。目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利用公共资源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
在现有可资利用的公共资源中,公共文化资源无疑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关系最为密切。一方面,诚如高丙中等学者所指出,一种非物质文化形态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已转化为公共文化的有机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公共性,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机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如政府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传承活动都面向公众免费开放;保护单位和传承人以免费或低价的形式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工作,也具有公共文化的性质。传统戏剧是公益性演出活动的主体;传统舞蹈、曲艺、手工技艺、民间文学等也常出现在各种群众文化活动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成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也有效实现了自身的保护和传承、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可以通过提高全民文化素养,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育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公共性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际上已经变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联状态。
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高度重合,骨干单位都落脚于文化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单位为我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实施单位主要是我国各种官方或民间的文化机构,尤以三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为中坚力量。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主要还是由设立在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文化行政部门主管,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工作。受某些非遗保护主体难以认定和文化部门申报便利等因素决定,文化部门占据了我国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大多数。以山东省为例,现有173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有79项保护单位为各级文化馆(艺术馆或群众艺术馆),占45.7%;14项保护单位为各级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协会),占8.1%;27项保护单位为国有艺术院团,占15.7%;8项保护单位为公益性艺术研究和教学单位,占4.6%,文化系统单位占保护单位的近75%。在555项省级非遗项目中,235项保护单位为各级文化馆等群众文化单位,占42.3%;92项保护单位为非遗保护中心(保护协会),占16.6%;39项保护单位为国有艺术院团,占7%;17项保护单位为群文系统外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占3.1%,文化系统机构占保护单位的近70%。由这些数据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系统单位是绝对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工作。文化部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两项工作的支柱性力量。
基于上述理论和实际工作中的密切关联,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共建共享存在着天然的便利条件和现实可能性。在当前相关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完全可以积极利用当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充分依托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遵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提出的资源整合、共建共享理念,探索一条高效、节约的科学建设之路。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路径考察
那么,文化生态保护区如何依托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建设呢?我国从2005年首次提出要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过十年的努力,我国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已基本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可以想见未来我国的公共文化资源将日益丰富,人们可享受到的公共文化服务也日益均等多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为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建设基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围绕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人才等方面综合推进,下面我们将主要结合国家级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相关建设情况,考察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的建设情况。
基础设施方面,我国建设了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在实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免费开放工作的同时,还计划逐步将民族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这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几乎都已建有场馆,有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和服务的场地和硬件设施。除了场馆等不可移动的硬件设施外,我国还配有文艺演出车等流动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大力建设数字文化服务阵地等。充分利用好这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在其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基础上进一步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功能,不仅便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能充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有机结合,使更多百姓受益。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已批复的多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中,都规划建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档案馆、传习所等硬件设施。如2013年批复的《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中就明确规划要在五年内建立一个具有传承、展示、演出、研究、数据库、实物陈列等功能的潍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完善各县市区非遗专题展示馆(博物馆)建设,同时针对90个尚无传习所的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建设认定传习所,另外还要建设潍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馆。这些非遗场馆的建设可以为保存、保护与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基本的设施和空间保障,不过也需耗费数亿元经费。而如果能依托现有公共文化场馆设施加以改造利用,则既能便于快速推进相关建设,也可有效节约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以传习所的建设为例,潍坊市依托文化馆、站设立了137个传习所,依托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潍水记忆工程”,实现保护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平台在基层社区(行政村)的全覆盖。
公共文化产品方面,中央政府要求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广泛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我国的戏曲、曲艺、舞蹈、音乐等传统表演艺术向来是公益文化演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之一。这就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公共文化产品提供了可能和必然。201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又提出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建立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体系。由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公共文化产品已成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同需要。目前来看,我国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区都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公共文化产品的方式参加文化惠民演出。差别只在于是否有意识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共文化产品,是否已成为多样化、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除了努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公共文化产品,保护区还可借助所在区域的公共文化产品提高广大民众的文化素质、艺术修养,增进文化自信与自觉,进而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众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是保护区建设能够成功的根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图书、文艺活动、电影、电视等公共文化产品,既有保护区本地的特色文化,又有各种现代和外来的文化,民众可以免费参与、观看、体验,从而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文化和艺术熏陶,自然对文化的认识会逐渐提高。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主要为人们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鉴赏公共文化、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提供基本的服务。在这些服务中,既有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公共文化重大工程,也有各种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的公共讲座、展览、辅导培训等活动。这些都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资依托和利用的丰富资源。如,依托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文化传播媒介和平台,积极宣传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理念和基本内容,传播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营造浓郁而良好的保护氛围。又如在公共讲座和培训活动中,积极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提高民众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认知程度。以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从2014年5月起,潍坊市文广新局与潍坊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播出《文化潍水·璀璨非遗》文化访谈节目,邀请非遗项目传承人、非遗相关专家等嘉宾发表看法并作权威解读,现已播出40多辑。相关部门主动借助影视作品广泛宣传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在电视连续剧《大掌门》表现杨家埠木版年画,在电视连续剧《红高粱》中植入高密剪纸、泥塑、扑灰年画等众多非遗文化元素,与中央电视台《探索发现》栏目共同拍摄《潍坊核雕》。潍坊各地方电视台不定时播出各非遗项目的专题片、记录片,随时发布保护区建设的相关通讯,积极向民众传播保护区的建设理念和建设情况。2014年,潍坊市又重点打造“潍水讲坛”作为新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以传播先进的文化理念。讲坛现已举办30期,参与听众6 000多人,对宣传潍水文化和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凝聚民众意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公共文化人才方面,由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体的高度重合性,基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人才建设也便于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所使用。如,各级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人才在策划、组织、实施一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公共文化活动时,不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一部分吗?《文化部“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规定每个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不少于2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区在遵循文化部相关要求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文化站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职责之一即是对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开发和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档案。[8]显然,充分利用好公共文化人才对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极有裨益。
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的现象是否只是个案?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区域范围只是一个市,而我国数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范围涉及多市或跨省,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度也不一样,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上述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的探索在其他保护区建设中是否具有普遍性?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都统一由文化行政部门主导和管理等状况,笔者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公共文化资源具有普遍的可能性,区别只是在具体利用公共文化资源的方式和程度上会有差异。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建设的效果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推进建设的效果如何?从目前各地的探索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建设,显然可以有节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双赢效果。其一,可以有效节约大量建设经费,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遇到的场地不足的困难;在使资源的同时能相对集中增加公共文化设施的吸引力,创造更多的公共文化产品,给民众以更大的实惠。其二,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建设,可以为民间文学、传统舞蹈、民俗等市场性比较弱、不适合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广的生存空间,增强其传承活力。其三,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建设既有具体围绕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而展开的活动,也有泛泛从文化生态保护等方面着手的行为。笔者认为,后者对于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意义更为重要。文化生态保护区尽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但绝不仅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仅建设成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形态、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文化生态既包含自然和物质空间等有形内容,也包括社会和文化等无形内容,后者很重要的部分是相关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措施、民众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整个社会氛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这方面可发挥的作用尤其重要。在此意义上,能否有效建设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也成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功的一个关键所在。
然而,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存在着某些项目重复申报非遗保护经费和公共文化经费的情况,尤以传统戏剧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突出。相关项目的保护单位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后,会以接受政府补贴的文化惠民演出作为保护工作和成果,导致一项工作实际获得两份财政经费支持。我们可以理解传统戏剧生存困难前提下的迫不得已,但从管理的科学性上来说,这种经费重置本身意味着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正。
其次,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有效利用公共文化的基础设施和人才资源,但在基层文化设施和人员配置都不健全(或仍十分紧张)、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推进保护区建设并满足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如何保障可以长效利用公共文化资源?
最后,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利用突出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但面向民众进行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提升则显得效果不彰。因为后者更多是“润物细无声”式的潜移默化,短期内难以出效果和成绩。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价值正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正如要保护“毛”所赖以生存的“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土壤没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传承和传播的人没有清晰认识和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能持续传承下去?!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应是着眼于民众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提升,保护文化生态。那么,保护区如何在利用公共文化资源时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
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利用仍处于探索阶段,不成系统,更没有相关的制度法规对此加以指导和约束。文化决策和管理部门如何使这些利用常态化和制度化?如何在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综合调度和统筹,实现高效互惠?诸多问题仍待解决。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文化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涉及区域范围广,牵涉人员众多,耗费大,无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为此我们需要集思广益,积极探索。高丙中先生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放在共同体的公共文化建设的层次来理解、来推进, 应该说是一项历史和社会需求的使命”[2]。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摒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模式,从宏观文化建设的角度,综合地筹划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区区域范围内文化建设的关系。要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不应划地而居,与众隔绝,要利用好现有资源,做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同时也积极为其他社会建设服务。以联系、发展的眼光和思路建成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是一个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形态与当代人文、生态环境有机融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生态保护和谐共存的空间。以此观之,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之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乔晓光.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公共性[J].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7(2):15.
[2]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文艺研究,2008(2) :83.
[4]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J].文化遗产,2009(1):2.
[6]墨绍山,李莹,墨绍良.公共文化供给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探讨[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6):75.
[7]陈华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创新意义及价值[N].中国文化报,2014-12-26(7).
[8]潍坊市发改委,财政局,文化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的实施意见(潍发改科社[2008]958号)[EB/OL].潍坊市艺术馆网站,http://www.wfsysg.com/vn.aspx?id=232.
[责任编辑覃德清]
On the Possibility and Feasibility of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Cultural Resources
XIE Lin-gang; ZHAO Yan-xi
(Institute of Marxism,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is a positive practice complying with the reg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eatures, which explores the regional overall and scientific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it involves multiple departments resulting in a variety of interest conflicts,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is in a slow pace. In our country,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and our vigorously promoted system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have obvious public properties and they have a lot in common during practical constructions. Based on the consistency, we can actively make use of the local public cultural resourc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to explore a way of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resources. It will be the key to the successful 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Key words:cultural ecology reserve; public cultural resources; public
doi:10.16088/j.issn.1001-6597.2016.02.022
[收稿日期]2016-01-10
[作者简介]谢林刚(1978—),男,山东滨州人,山东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与文化建设。赵艳喜(1979—),女,山东滨州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博士后,山东省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传统文化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16)02-01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