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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论道德判断的来源

2016-03-19张贺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2期
关键词:休谟理性人性

张贺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休谟论道德判断的来源

张贺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休谟把《人性论》分为三卷:论知性、论情感、道德学。在第三卷第一章德与恶总论里,休谟明确指出道德的判断不是来自理性而是来自道德感。休谟作出此判断的根据在于他认为理性没有主动性,不具备驱使一个人实践的动机,而道德感就是趋乐避苦的情感,它则完全具有主动性和提供动机的能力,且这种情感来源于人性的原始性质。

休谟;理性;情感;道德

休谟的伦理学是建立在他对理性和情感的明确划分的基础上。他认为作为道德基础的不是理性,而是狭义的人性,即人心中趋乐避苦的情感。总体说来,休谟认为人性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之所以有善恶的区分是人对对象喜恶的情感而造成的。那么,休谟是如何界定理性和情感的?他又如何论证道德判断的来源的?

一、休谟对理性的理解

要想说明休谟对理性的理解,必须概述一下休谟的哲学观。他认为任何科学都是与人有关的科学,他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对人的研究,所以对于人性的研究是休谟首先需要解决的。他把人性本身比喻为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一旦对人性有了透彻的了解就可直捣黄龙而无需像老方法那样,只是在边界上占领个小镇或村子之类。休谟把人性划分为三个领域来探讨:知性、情感、道德。在《人性论》第一卷中,他探讨了知性的范围和能力、观念的性质及其关系和怀疑主义,在这里,休谟的知性观就是他的理性观。在经验论与唯理论纷争讨论有无天赋观念时,休谟立场坚决地说:“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而我们对这个科学本身所能给予的唯一牢固的基础,又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因此,在第一卷第一章“论观念、它们的起源、组合、抽象、联系等”中明确指出:“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s)可以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种,这两种我将称之为印象和观念。”区别就在于活泼程度不同。可见,他把理性观念还原为经验或完全以经验为其前提的,“理性也只是我们灵魂中的一种神奇而不可理解的本能,这个本能带着我们经历一系列的观念,并按照特殊情况和关系而赋予那些观念以特殊的性质。这种本能诚然是由过去的观察和经验发生的。”[1]正是这一点,他认为可以通过“实验推理”即心理学的方式来考察人的思维活动,而无需借助行而上的思辨。总体来说,休谟把人类的理性界定为没有主动性的、依靠经验为其活动的材料和前提的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二、情感决定道德善恶而非理性

休谟把理性和情感作为对立的双方提到道德问题面前来,这是有历史根源的,自古希腊起就有两种道德观,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就是强调理性对道德的主导作用而贬斥情感,伊壁鸠鲁和卢克莱修则强调情感对道德的决定作用,他们把快乐视为大善,痛苦视为大恶。休谟《人性论》的前两章都是为第三章做铺垫,他认为道德问题与个人和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相比之下,那些思辨的问题就显得与我们漠不相关了,因此道德判断是来自理性还是情感就在历史与当下的争辩中成为休谟的关注点。“道德是导源于理性、还是导源于情感,我们获得对于道德的知识是通过一系列论证和归纳、还是凭借一种直接的感受和较精致的内在感官,道德是像对于真理和谬误的所有健全判断一样对一切有理性的理智存在物应当相同、还是像对于美和丑的知觉一样完全基于人类特定的组织和结构”,[2]这就是休谟意欲说明的问题。

他首先提出一种主张(他反对的):道德就是对于理性的符合,道德和真理一样,是借着一些观念和观念的并列与比较而被认识的。为了反驳这一观点,他指出由于理性的两个特点,它不可能成为道德判断的根据:第一,理性没有主动性,它单独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不能反对情感。情感的力量是强大的,而大多数情况下理性是软弱的,它很多时候无法拒绝感性的需求,而且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即对于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观念与实际相不相符的问题,而我们的情感、意志、行为本身是最原始的实在,并没有其他参照物,也就不存在符不符合的问题,也就不能说它们是符合还是违反理性的。理性只是在观念世界活动,无法作出超出现有经验的断言,也就是说理性不能超出它被给予的前提,完全是被动的。如果对一个推理判断进行分析,无论怎样也看不出美丑善恶的区分,而且道德判断具有可夸奖或可责备的性质,这个与合不合乎理性也无关,即由事实判断推不出应当的价值判断,所以理性是静止的、被动的,它不能让人产生行为的欲望。而情感就完全不同,情感是积极主动且具有创造性的,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也称之为“趣味”,情感的这种直接性和主动性最明显的表现在“趋乐避苦”这种天然的本能上。“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令人快乐的就是驱使人欲求的,令人厌恶的就是人不愿去做的,因此情感给人提供意志或行为最原始的动机。当有动机和欲求后,理性的作用就是为其辩护并找到达到目的的相应手段。在休谟看来,它并不能反对情感,“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总之,休谟通过划分理性和情感的范围和职责来确定谁是判断道德善恶的根据。理性考察真理和谬误,情感产生美丑、善恶的道德感情。前者根据对象在自然界的实在情况来揭示它们,即如实地反映,不增多也不减少,而后者具有创造力,由于它借助于内在的情感来给对象赋予色彩,从而对象向你显示出不同的价值意义。可见,休谟认为道德善恶评判的源泉来自情感而不是理性。

三、情感作为道德判断的弊端

休谟的哲学观也就是他的前见决定了他的伦理学是情感主义的,但是这种直接的情感是以个人利益和个人喜好为前提的。休谟所谓的能够推动人去实践的动机,说白了就是一个自私的苦乐本性,这一问题就连休谟自己也认识到了,比如他说一个敌人的优良品质对我们来说是有害的,但仍会激起我们对他的敬重之情。[3]由于每个人对于快乐和利益的感受以及需求的不同,就很难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癖好和利益为出发点、参照物,这个社会就不存在公共秩序和法律了,而人又必须在社会和公共领域里生活。所以,休谟的这种情感主义伦理学必定是狭隘的和有失偏颇的,而且休谟完全将理性排除在道德判断之外,这就又让人缺乏了自制的维度。休谟之后的康德也是因为看到了情感主义的弊端,所以转向理性,让理性起绝对的指导作用,通过理性的绝对命令来改变情感主义的偏颇,从而达到道德的普遍有效性和稳定性。总之,休谟将快乐情感产生善,痛苦情感产生恶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道德主体与对象的关系以及一种自然的倾向,但是无法解决个人的利益与情感如何得到他人认同的问题。

[1]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小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陈小平.功利与情感之间[J].哲学研究,2003,(2).

〔责任编辑:卫宇坤〕

G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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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6)02-0093-02

2016-01-05

张贺(1987-),女,哈尔滨双城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外国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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