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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内民主中的协商民主机制研究

2016-03-19许开轶

大连干部学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党员

贺 伟,许开轶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我国党内民主中的协商民主机制研究

贺伟,许开轶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协商民主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的现代化语境,与我国传统政治中的 “协商”思想不同。在我国政党建设进程中,协商民主已然是我国党内民主进一步发展的 “新推手”。在政治逻辑上,这种协商式党内民主融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为一体,具有多元性、公开性、公共性、包容性和参与性等特质,是我国党内民主建设系统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内民主;协商;协商民主;协商式党内民主

协商民主 (deliberativedemocracy)在多元社会中以一种全新的政治模式出场,它有效地回应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环境中多元政治认知和促进共识的某些核心问题,如协商民主对多元个体意愿的重视以及个体对公共利益的负有责任。这一理论进入中文语境在1998年,随后为政治学 “本土化”研究所吸收,协商民主成为我国党内民主建设的一种新形态。协商民主之所以成为我国执政党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协商民主思想对于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性,二是协商民主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切合性。近年来,审议、磋商、讨论、沟通、听证、对话、辩论、争论、交流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已成为我国党政建设中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以及决策科学民主化不可或缺的环节”[1]。

绪论:我国党内民主中的 “协商”思想

尽管我党素有对话、咨询、讨论和商议等协商(negotiation)传统,但当前协商式党内民主在本源上引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协商思想是西方国家提出的对多元社会价值挑战的反应模式,是对西方国家竞争性选举民主的修正和完善,这一理论的发展是人们不断探寻民主的更优模式的过程。学界对deliberativedemocracy一直存在着审议民主、商议民主与慎议民主的认知分歧,1980年毕塞特一锤定音,“协商民主”的概念得以确立并不断发展。综合分析,西方协商民主的主流解释基本遵从三个维度[2]30-32。其一是决策机制观。戴维·米勒提出 “公开讨论过程”且 “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的体制具有协商性质[3],其出发点是将协商民主假设为一种公共决策的产生机制。其二是治理形式观。为了应对竞争性选举传统带来的多元价值谱系冲突,瓦拉德等人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治理模式,它能够 “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4]36。其三是组织形态观。这种观点是出于静态层面考虑,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团组织的形态,比如库克的“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5]、科恩的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组织形态[6]3等,在他们看来,协商民主是为组织成员共同观念提供的独立性的多元联合体,它是正在形成的、并且承认个体的意愿和能力。

我国协商民主同党内民主的联系是一种嵌入式发展而非对传统协商政治思维的继承,这里需要区别协商概念中consultation同deliberation在语义上的差异,本文 “协商”更注重深思熟虑的审议和讨论的性质,之所以说是嵌入式发展,注重的是强调新型的协商民主嵌入到我国原先的政党政治结构中,通过它激活、改造原有结构的功能,并不断促进整个政治社会结构的完善、扩展与更新[6]。协商民主与党内民主建设机制性契合立足于两大理论假设的验证,它在参与规模上能够弥补代议制民主对政治参与的严苛和限制,同时深刻地认识到了民主自身是一个威胁,自由市场机制会将民主扭曲为一个偏好聚合机制,并揭露竞争性民主在效率上的“伪善”。

理论假设1:政党政治中代议制民主的缺陷。

最初,约瑟夫·毕塞特 《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以 “协商民主”力倡公民政治参与和反对精英主义,但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政党政治受到自由主义传统的熏染,比起纯粹的民主,西方民主天平似乎更倾向于自由。古尔德和巴柏等人就认为平等成员的共同决策,首先有必要接受参与模式的规范。因此在代议制民主中,真正有自我发展意义的参与必定是一种稀有商品[7],民主按其本意来说应该是全体人民的统治,而不是以少数代行多数的意愿,代议制最终会将少数人排除在统治范围之外,协商民主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修正,它以组织成员自由、平等、广泛而民主的参与决策而为人称赞。

理论假设2:竞争性选举民主对党内民主的拒斥。竞争性是现代民主原则的重要构件,尤其为现代政党选举制度所引入,它将经济学领域中自由市场原则应用到了政治学层面,将政党理性聚焦于偏好的满足。熊彼特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完全竞争,讨论如何运作是毫无意义的问题,他认为 “竞争型民主”能够保证效率,而党内民主则会导致效率的流失[8]。在系统层面,这种思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协商平台的形成和联合协商机制的产生。此外,竞争性民主对利益偏好的反馈是不平等的,这相悖于我国党内民主对决策机制内党员平等、自由参与决策的原则。

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是基于自由主义理论和批判理论对民主悖论的解释,可以认为协商民主是作为选举民主的修正而兴起的。在选举实质性上,选举民主关注谁能当选,这种 “准入”程序忽略了决策和管理过程是否民主,这种选举产生虚假民主与服从 “公意”的民主本质相悖。在选举原则上,选举制度普遍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统计规则,结果会导致少数人的利益诉求被忽视和个体意愿被违背,民主会从全体人民当家作主退化为多数人当家作主,选举民主对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是以少数人的利益为成本的 “正和博弈”行为。

一、互动论:我国协商式党内民主的内在逻辑

简·图瑞尔认为党内协商民主就构成机制而言,它是在党内民主框架内引入协商民主理论进行升华的理论体系,它建立在党内民主的概念基础上。凯尔森也说:“现代民主完全建立在政党之上的,民主原则应用得越彻底,政党就越重要。”[9]在我国,“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10]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党内民主作出的阐释,在我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11],在组织层次上,党内民主含纳高层民主、中层地方民主和基层民主三个层次。党内民主的核心在于党员权利得以保障,并能够自由、平等地在党章党规的范围内参与党的事务的决策,这也是协商式党内民主的基本宗旨。

根据协商民主和党内民主的基本解释,协商式党内民主应当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在党章党规的框架内,集体党员就涉及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民主程序在充分交流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由讨论,以期达成共识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过程。协商式党内民主是一种谋取价值共识的民主决策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扩大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它是在协商民主和党内民主互动过程中形成的。

(一)在理论构架上,协商民主是对党内选举民主的理论修正

选举民主是党内民主主要的表现形式,俞可平曾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隐含着互补关系。协商民主弥补了选举民主在主体上对少数人的忽视,党内选举暗含竞争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确保了选举效率和一致性的达成,对异见者诉求的忽视似乎有了合理性基础,这是选举民主本质上的局限,而协商式民主决策充分肯定了对个体意愿的尊重,协商式党内民主在选举决策之前协商聚合偏好,通过审议形成合理的公共性,既规避了 “多数人暴政”又维护了党内民主集中。

(二)在生长机制上,党内选举民主是对协商式党内民主的工具性保障[12]

通常认为,协商民主是政治精英的政治实践,他们具有高于普通成员的专业性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党内协商的政治境况及官本位的传统思维加剧了精英主义的趋势。为了控制这种态势,党内选举民主体现了全体党员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性,党内民主是全体党员的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通过完善党内选举民主,既可以避免党员的政治盲目和政治冷漠,提升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又可以保证政党政治的民主本质,提升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

(三)在综合效应上,党内民主式推进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

我党以上海闵行区实行的全委会改革为党内改革最初的地方试点,闵行区委常委首次公开接受全委会询问,区委全会首次对正处级官员预备人选实行差额票决。竞争性已然是现代社会民主的基本品质,民主的竞争性是现代民主本质的需要,使得社会民主不因过度重视民主程序而产生对民主本质的质疑,协商式党内民主是党内民主在新的历史起点的重要的理论进步。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以来,“滚雪球效应”推动了党内民主在整个社会的民主示范作用,“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13]。

二、价值论:我国协商式党内民主的特性

协商式党内民主作为我党的一种新兴民主模式,它激发了党员党务参与与决策的激情,它在理论维系和党务实践都展现了我国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制度和内涵上的独特价值。

(一)以多元性为社会基础

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已进入多元状态,这样的多元特性受制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分化。分化理论最早来源于美国赖利夫妇,他们指出,个人差异的影响之外,这种分化更多的体现为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20世纪上半叶分化理论延伸到政治领域而凸显政治权力的分化。社会分化伴随着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和不一致性,政党活动同样受到不同的决策动机和利益取向的影响,为了取得一致性,现代政党规定了多数取胜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现代党内民主通常经过表决前的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少数的意愿,潜在的 “公民总体应当是完全包容的”[14]。

(二)以公开性为协商原则

公开性在政党政治中贯穿从信息输入到政策输出的整个系统链条,党务公开是协商式党内民主的重要特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2004年)动议党务公开,每个党员能够在党章党规范围内平等、自由参与党务活动,党员自主审视政党事务由党务公开开始;公开性 “使责任性成为可能”[4]37,由于知道特定政策产生的理论依据,以及制度政策的设计者,所以党员在协商过程中更希望知道特定政策的倾向及其支持者,还渴望弄清楚该政策执行的后续反馈。公开性指出人们能够揭示意识形态与公共政治之间的相关性,党内协商的公开性,使政策的责任者得以公开,“阳光民主”便在于党权运行的公开化和民主化。

(三)以公共性为理性前提

新自由主义将公共性理解为公共理性的运作和基本政治正义理念的共同认可所达成的交叠共识[15],党内协商就是群体的不同意识形态的差异整合的过程,政策达成意味着差异在基本价值和制度上的一致性。公共政治哲学视阈下公共性的作用在于 “衡量一切前现代的权力是不是合法乃至于正当,或者用来衡量现代化中的权力是不是合法或者正当”[16],我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并不意味着对少数人利益和权利的忽视与践踏,我党协商民主是以兼顾少数人利益为出发点,这种制度设计认可全体党员对个体实现的愿望,为自由、平等地表达个人意见提供公开化、平等化、民主化的制度性平台。

(四)以参与性为运作机制

政治科学偏好以政治参与的程度衡量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参与是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的活动,我国党内民主提倡的是双向性的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首先关乎政治的稳定。政治参与能够导致政治不稳定,但现代化的民主进程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紧密相关的,我国党内民主提供了良好政治参与的制度条件,在宪法法律和党内规章的约束下,党员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其次在于党和社会的权力平衡。米歇尔斯曾指出,精英现象存在于任何政党中,精英不但可以控制政党,而且还不受多数的控制[17],党员在政党的广泛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以不同的政治参与维持着权力平衡。

三、发展论:我国协商式党内民主的发展路径

对我国党内协商民主发展路径的思考,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设计思维:其一是出于对主体的考虑,党内建设强调党员、党组织主动性的促进理论与制度的更新,党外推进则是强调社会与公民对党内民主的监督性作用;其二是从理论建设与制度设计两个层面考虑,理论发展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激发理论更新,以党内民主推进政党政治制度化。综合考虑,本文认为遵循合乎社会主义国情、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理论、创造党内民主意识、依托党内民主制度平台和营造党内民主生态环境才是党内民主的发展之道。

(一)嵌入社会主义民主形态的生长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是我国党内民主健全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在于一方面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坚持加强社会民众和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以完善党内民主。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政治中的生存和发展,也赖于它对中国国情得切合和与中国具体实际的结合。在我国发展协商式党内民主,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紧密联系国情,符合社会民主形态的基本情况,只有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原则,通过科学的发展方式,这样的协商式党内民主才能够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二)发展党内协商政治的理论前提

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党,不可能是先进的党;没有先进理论武装的共产党员,不可能发挥先锋战士的作用。党的意识形态建设立足国情和优秀传统,积极借鉴国外政党建设的相关经验同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相结合,但这些理论输入并不是盲目的引进,马克思主义政党有辩证看待问题的视角传统,他们认识到只有科学的指导理论和思想,才能正确揭示和理解社会发展规律、坚定理想信念,才能正确理解、掌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科学促进党员辨别理论是非、政治是非能力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党内协商民主理论建设在党内民主的建设中起着奠基的作用。

(三)提升党内民主意识的思想基础

中组部在中央外宣新闻发布会曾明确提出完善党内民主,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此举的贯彻在于党员对民主意识和民主权利的深刻认识。在我国,党员既是党组织正常发挥作用的主体元素,又是国家机关中管理社会和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的具体执行人员,党员提升自我民主意识是党员保障自身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前提。主体意识和责任使命不可分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也意味着党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党员牢记自身的责任意识能够影响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决心和态度。

(四)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制度载体

十八大报告曾指出需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民主制度是协商式党内民主政治实践的保障,首先要改革和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确保党员知情权、提出建议与倡议、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自我申辩、控诉和控告等权利的实现。其次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度,形成一个责权明确、有效制约和科学配合的党的领导体制。此外,还需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党内选举程序和扩大党内直选范围以促进党内协商民主。一直以来,我党过于强化党内机制对党的监督,但建构民主性的党外监督机制尤其是社会性监督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五)净化党内民主氛围的环境要件

民主环境是一个政党民主化建设的大环境,它对党的建设产生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宏观环境是政党政治体系存在和党员从事政治活动和政治决策的背景因素的总和,它是各种不同因素的综合反映。一方面党在改革进程中强调制度化的分权和放权,理清党政关系。党的改革还强调明确党政责权,充分调动党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提高党政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党代会,尤其是党委会和常委会中涉及公共政策的表决时充分注重党员的个人意愿,在进行最终表决之前,都会进行平等、自由的充分交流,最大程度的集中政策聚焦以及产生对不同意见的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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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眉]

D621

A

1671-6183(2016)09-0028-05

2016-07-11

2014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基层政协在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的作用研究”(编号:2014ZDAXM003)的阶段性成果。

贺伟 (1992-),男,安徽安庆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许开轶 (1973-),男,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东亚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政治学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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